拍卖标的横幅标语汇总50条-好句大全
委托拍卖标的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拍卖人: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拍卖标的
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依法拍卖如下标的:(详见附件《拍卖标的清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
第二条 拍卖标的的评估与鉴定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______________评估,评估费用由________承担。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1)自行鉴定;(2)委托______________鉴定,鉴定费用由_________承担。
鉴定结论与委托人声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条 拍卖期限及地点
拍卖人应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在____________________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第四条 拍卖标的的交付(转移)及其时间、方式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由________将标的支付(转移)买受人。
若拍卖标的由拍卖人交付(转移)买受人,委托人应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交付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交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交付后保管费用由________________承担。
第五条 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委托人应在交割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________%的佣金,支付方式为________。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第六条 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交割之日起________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拍卖标的.的撤回与撤除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_______________。
拍卖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拍卖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撤除该标的,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拍卖标的的权属状况与委托人声明不一致的;
2.拍卖标的存在委托人未声明的重大瑕疵的;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拍卖标的未售出的约定
因未成交或买受人未按约定交割等不可归责于拍卖人的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未能售出的,委托人与拍卖人可以:(1)续签合同;(2)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委托人应在接到拍卖人通知之日起日内领回拍卖标的,超过期限未领回的,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保密约定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的(1)身份、(2)保留价及________________进行保密。
第十条 其他约定
【第1句】: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合同所列各拍卖标的。
【第2句】: 拍卖人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保留价,也不得低于保留价拍卖各标的。
3.拍卖人不得擅自将拍卖标的委托其他人进行拍卖。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拍卖人保管不善造成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的,应参照该标的保留价予以赔偿。
2.拍卖人没有确切证据撤除拍卖标的的,应承担以下责任: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或由________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尽事宜,可依照拍卖规则。拍卖规则与本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______
证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拍卖人:(盖章)____________
证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机关(章):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
拍卖标的清单
单位:
序号
拍卖标的名称保留价拍卖方式
委托的拍卖合同
委托人(甲方) 拍卖人(乙方)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甲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愿意委托乙方依法拍卖下列物品:
┌──┬─────────┬───┬──┬──┬───┬───────┬────────┐
│序号│名称 │规格 │数量│质量│用途 │占用状况 │存放地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条 拍卖方式
采用第( )种方式拍卖:
(1)估低价拍卖;(2)估高价拍卖;(3)无估价拍卖;(4)标卖
第三条 拍卖物保留价格
第四条 佣金和其他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拍卖成交的,甲方应按拍卖物成交总额 %的比例向乙方支付佣金,佣金由乙方直接从拍卖价款中扣除。
拍卖未成交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收取用于对拍卖物进行评估、鉴定、保管和图录等费用开支,以及双方确定的 开支需支付的费用 元。
第五条 价款结算
拍卖成交的,乙方就在在收到全部款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将拍卖成交款(扣除佣金)以 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 拍卖期限
乙方承诺在 年 月 日前在 举行拍卖会,对甲方委托拍卖物进行拍卖。
第七条 拍卖物的'交付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将上述拍卖物交付给乙方,交付地点为 ,交付方式为 ,因交会拍卖物所引起的费用由 承担。拍卖物交付后,乙方应妥善保管,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确因乙方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有关拍卖程序中止和终结的问题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第76条、77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违约责任
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保留价的 %支会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二条 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附件:(略)
委托人(盖章) 拍卖人(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方(甲方):西安产权交易中心
受托方(乙方):
依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西安市产权交易暂行办法》(市政发[XX]67号),《西安产权交易中心拍卖机构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企业产权,资产拍卖项目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乙方作为甲方会员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承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遵守甲方对会员管理的规定实施拍卖.
一,甲方委托乙方拍卖标的的名称: .
二,拍卖方式: . 三,拍卖标的的底价(保留价): .
四,拍卖会时间: .
五,拍卖会地点: .
六,竞买人提交的拍卖保证金应打入甲方指定专用帐户;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 日内将成交价款转至甲方指定专用帐户.
七,拍卖标的交割完成后,乙方应依照《西安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向"中心"缴纳佣金收入的30%.
八,若拍卖未成交,组织拍卖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甲方责任:
(一),甲方保证委托乙方拍卖的标的必须是按规定取得投资主体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并负责向乙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标的的详细资料;
(二),协助乙方做好拍卖标的的招商和竞买人的推荐及登记工作;
(三),与乙方共同发布拍卖公告(公告由甲方统一编号);
(四),与乙方共同完成拍卖标的交割工作;
(五),负责收取买受人缴纳的成交价款;
(六),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十,乙方责任:
(一),负责拍卖前期策划以及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拍卖标的资料的'编制工作;
(二),与甲方共同发布拍卖公告,负责竞买招商工作;
(三),负责解答竞买人的咨询和拍卖标的的展示看样工作,如实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四),协助甲方收取竞买人提交的拍卖保证金;
(五),负责拍卖会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拍卖成交后,负责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
(七),与甲方共同完成拍卖标的交割工作;
(八),在拍卖活动中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委托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
为加强对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管理,规范文物拍卖经营行为,制定了《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2022年《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
关于印发《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的通知
文物博发〔20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规范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推动文物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制订了《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22年3月9日
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管理,规范文物拍卖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审核才能拍卖的文物。
第三条 文物拍卖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核。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对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拍卖企业应在文物拍卖公告发布前20个工作日,提出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申请。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不受理已进行宣传、印刷、展示、拍卖的文物拍卖标的的审核申请。
第六条 拍卖企业应向注册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申请。
拍卖企业在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划以外举办文物拍卖活动的,按照标的就近原则,可向注册地或者拍卖活动举办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申请。
两家以上注册地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划内的拍卖企业联合举办文物拍卖活动的,由企业联合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申请。
两家以上注册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划内的拍卖企业联合举办文物拍卖活动的,按照标的就近原则,由企业联合向某一企业注册地或者拍卖活动举办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申请。
联合拍卖文物的拍卖企业,均应具备文物拍卖资质。其文物拍卖资质范围不同的,按照资质最低的一方确定文物拍卖经营范围。
第七条 拍卖企业须报审整场文物拍卖标的,不得瞒报、漏报、替换标的,不得以艺术品拍卖会名义提出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申请,不得以“某代以前”、“某某款”等字眼或不标注时代的方式逃避文物拍卖标的监管。
第八条 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期内且与准许经营范围相符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复印件;
(二)《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申请表》;
(三)标的清册(含电子版);
(四)标的图片(每件标的图片清晰度300dpi以上);
(五)标的合法来源证明(如有);
(六)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出具的标的征集鉴定意见;
(七)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其中,材料(一)、(二)、(三)、(五)、(六)须以书面形式加盖企业公章提交,材料(三)、(四)提交电子材料。
第九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拍卖企业提出的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告知企业:
(一)文物拍卖经营资质有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决定受理;
(二)文物拍卖经营资质无效,或者不属于审核范围的,决定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补充。
第十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申请后,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应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相关情形的,不受该时限限制。
第三章 审核与批复
第十一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作出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决定前,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
文物拍卖标的应当进行实物审核。
第十二条 文物拍卖标的审核须由3名以上审核人员共同完成,其中省级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名。审核意见由参加审核人员共同签署。
审核过程中,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可要求拍卖企业补充标的合法来源证明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一)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标的;
(二)被盗窃、盗掘的文物或者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
(三)公安、海关、工商等执法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以及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拣选的文物;
(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以及非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
(五)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六)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及其构件;
(七)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标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第十四条 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包括:
(一)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发票;
(二)文物拍卖成交凭证及发票;
(三)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发放的文物进出境证明;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等。
第十五条 未列入本办法第十三条的文物,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核不宜进行拍卖的,不得拍卖。
第十六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据实物审核情况出具决定文件,并同时抄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备案材料应包含标的清册、图片(含电子材料)、合法来源证明(如有)等。
两家以上拍卖企业联合举办文物拍卖活动的,审核决定主送前列申请企业,同时抄送其他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决定,不得作为对标的真伪、年代、品质及瑕疵等方面情况的认定。
第四章 文物拍卖监管
第十八条 拍卖企业应在文物拍卖图录显著位置登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决定或者决定文号。
第十九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以不少于10%的比例对文物拍卖会进行监拍。监拍人员应按照《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拍卖会现场出现的违法行为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 拍卖企业应于文物拍卖会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将文物拍卖记录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照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申请材料对文物拍卖记录进行核查,及时发现并查处拍卖企业瞒报、漏报、替换文物拍卖标的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拍卖企业标的征集管理,将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情况记入拍卖企业和专业人员诚信档案,作为对拍卖企业和专业人员监管的重要依据。
本文由qingshulin发布,不代表倾述林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qingshulin.com/kouhao/show-4683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