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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读完后如何写评论?仔细阅读了作者的作品,相信大家都收获了很多知识。我们需要将自己的感受与外界联系起来,并在阅读后提炼在我们的思想中。本文重点讨论与“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密切相关的主题。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第1部分)

什么是“法”?也许有人会说,当一个国家或世界的法律、人民或公民必须遵守生存和生活的规则时,法律规定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告诉你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这样看来,法律将是一本读不完的书,而博尔赫斯的《沙之书》这种书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法律也同样如此,所以什么是“法律”,什么“ 《法律》能做什么,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刚刚步入正轨的时期,迫切需要法律专家向人民群众传达,通过阅读《法律精神》,我有了很多想法,让我比以前更加深刻地理解了什么是“法”以及“法”在现实生活中能做什么。

首先,本书的作者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他是现代西方法学理论的奠基人之一。在他的观念中,法律的基础,即人类的理性,只能是理性的、崇尚自由、崇尚人文精神的人,才能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正确实施法律,使法律真正发挥作用。被人民所利用。这虽然是当时受启蒙运动启发的理论,但在当今社会,特别是在当今的中国社会,也具有深远的意义。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皇权统治直到1912年才被推翻。封建思想在中国人民的头脑中根深蒂固。 1912年以后的革命时期,由于战争的原因,中国尚未真正实行宪政和民主。有意识,有自由意识,但缺乏法律意识。这就是中国目前面临的困境。

在《法律的精神》中,孟德斯鸠对法律的解释,或者说法律的精神是:法律是自由的定义,没有法律的禁止就是自由活动的范围;自由的保障在于对权力的约束。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是控制权力的唯一可行方案;理解法律现象必须结合某些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社会现象的变化源于社会内部结构的某些方面。因素发生变化,所以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律也能带动社会的变化。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产物,因此法律精神必然包含对理性的终极认识。在此背景下,明确法律精神就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总是依赖法律的工具性作用,希望法律能够解决我们社会或政治制度目前面临的一切问题,从而忽视了法律的精神和对法律的影响。这并不是对法律条文的坚定信念。

查阅相关资料后,我发现学术界对于“法律精神”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看法。一些反对这本书的学者认为,这本书宣扬的是开明的精英政治。孟德斯鸠通过这本书告诫贵族们,如果不放弃部分权力,贵族制度就会带来风险,所以孟德斯鸠的思想服务于封建政治贵族、虚伪的民主,但真正的民主才是民主。相反,支持本书的学者认为,《法律精神》是法国1791年宪法中分权原则和美国宪法中制衡原则的思想根源,并将孟德斯鸠归类作为三权分立和政治自由主义的学说。理论家。

在书中,孟德斯鸠还认为,政治制度的背后,有一套“原则”,这套原则会带动人民支持政权并为之努力。首先,孟德斯鸠将人类政治制度分为共和制、君主制和民主制。对于君主制来说,如果有贵族、神职人员等限制,那就是“民主君主”,如果没有,那就是**。

其次,对于民主共和国来说,这一原则变成了“尚德”——,即把公共利益置于个人之上;对于君主制,驱动力(即原则)变成“对荣誉的热爱”—— 对于更高的职位,对等级和特权的渴望;最后,对于政治政权来说,原则是“敬畏统治者”。一个政权如果缺乏原则,就不可能长久生存。

反观今天的中国,“崇尚德行”的人少之又少,大多数人“爱荣誉”,因为荣誉可以使人更上一层楼,从而拥有更大的权力。因此,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着利益至上的原则。做一件事的时候,不要仅仅依靠自己的兴趣和爱好,而要先想想对自己有什么好处和好处。这种观念使人们陷入了另一个误区:学习法律完全是为了看法律的功效以及法律能给自己带来什么,而不是全身心投入法律事业。学习时更要注重学习精神,把法治带入社会。

在当今的中国社会,作为公安大学生,我们在学习法律的同时,应该学习法律精神,克制一点功利主义,把我们的法律学习变成维护社会正义的一部分,真正为社会服务。真正做一名学法、懂法、善用的公安大学生。

这就是《话语的精神》给我带来的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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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二)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也是法国著名的资产阶级法学家。 《法律的精神》是他一生中的一部重要著作。伏尔泰当时称赞这本书是“理性与自由的法典”。 《法律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等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指导,而且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制的建立、追求自由提供了模式和原则。崇尚法治,实行分权论。

孟德斯鸠首先阐述了他的自然法理论。他认为“我们在世界上看到的一切都是由盲目的命运创造的”。这种说法是荒谬的。盲目的命运无法创造出“智慧的创造”,但却有最表面的理性存在。法律是简单理性和各种存在关系的总和,也是一切客观存在关系的体现。

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上理解,法律是客观事物本质的必然联系。世界上的所有实体都有自己的法律。

孟德斯鸠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造法。他相信,在一切法律形成之前,就存在自然法。理性是自然法的起源,自然法是人造法的基础。孟德斯鸠在《法律精神》中并没有将政治法与民法完全分开,因为他讨论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律的精神。

法律符合一国国情、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治制度的性质和原则、法律与该国自然条件的关系、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以及居民的信仰、气质、财富和人口。政府、风俗习惯以及法律规定之间的内在关系等,这些关系和观点的综合,就构成了所谓的“法律精神”。

三权分立主义是其思想的核心。他提出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理论,认为只有三权制衡,公民的自由才能得到保障。三权分立原则作为理论首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

孟德斯鸠在《法律精神》中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国家必须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形成”。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手中时,自由就不复存在了,因为人民会担心这个国王或议会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他还根据英国政治制度解释了各权力之间的制衡,指出立法机构由两部分组成,可以通过对立的权力相互控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受到行政权的制约,行政权又受到立法权的制约。两者相互协调。

正如他在书中所说:“当我一旦论证了一个道理,人们就会看到法则是从原理中流出来的,就像水从泉水中流出来一样。”他的分权理论不是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紧跟时代步伐、具有现实意义的政治纲领。其本质是“阶级分权”,适应了当时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治权力的需要。

孟德斯鸠用了大量的篇幅来论证他著名的政治理论之一:政体分类理论。他把政治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共和制、君主制和政府制。

共和制可分为民主制和贵族制。他反对政治制度,认为政治制度意味着恐怖。 “没有法律,没有规定,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任性的性情主导一切。”即使有法律,也没有实际意义,所以法律的维护也没有保障。

共和国是部分或全体人民拥有最高权力的国家。当全体人民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这需要更强大的动力,这就是热爱祖国、热爱平等。这种爱要求人们不断地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当最高权力集中在一部分人民手中时,就是贵族政治,基于道德的节俭才是贵族政治的灵魂。在民主制度下,规定投票权的法律是基本法。它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议会和政府官员的职权。

在贵族政体中,贵族是统治者,有一定的数量。需要设立一个“议会”来处理贵族事务。因此,有关理事会的组成、资格和权力的法律是基本法。孟德斯鸠最推崇君主制。他认为,虽然君主政体是由一个人统治的,但它是根据固定和既定的法律进行统治的;荣誉是其原则“它可以唤起美好的行为,与法律的力量相结合,就像品格本身一样,它可以引导人们实现自己的目标。”

孟德斯鸠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在社会、政治和法律体系中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是决定性的。他说,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有必要实施革命,“因为如果奴隶制统治不是极其严厉,分裂的局面很快就会形成,这与地理的本质是不相容的”。

“在欧洲,自然的区域划分创造了许多大小不一的国家。在这些国家,法治和国防并非不相容。他还认为,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变得懦弱,无法维持自由。

相反,贫瘠的土地和寒冷的气候可以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全心全意捍卫自由。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首先考虑这些因素。

孟德斯鸠的贡献还体现在历史主义和整体论的研究方法上。孟德斯鸠的所有理论都是建立在对历史事实的分析和古今世界各国政治、社会、法律制度实践的基础上的。他们从社会历史、文化和人民生活环境中各种因素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各国政治、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规律。这是对传统政法研究方法的突破,使政法研究向科学迈进了一大步。

孟德斯鸠无法完全放弃封建主义。他的观点倾向于将封建主义与资本主义民主结合起来。此外,他未能在立法中摆脱宗教信仰。他认为宗教可以在法律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些都成为他今后研究和观点的局限性。

但我们不能否认这位伟大思想家的伟大著作对世界的巨大影响。 《法律精神》启发了那个黑暗时代许多人的思想,给欧洲黑暗的封建社会带来了无限的光明。更重要的是,它给后人留下了不可估量的财富,让后人感叹伟人的智慧和思想是如此伟大。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第三部分)

民法有一种母性的温柔。在她眼里,每个人都和整个国家一样。 ——孟德斯鸠

我实在不敢对孟德斯鸠的《法律精神》多加评论,因为我感到羞愧,因为我无法完全理解这么一部巨著,也不明白什么是法律精神。但有一点我认为是没有错误的,那就是相对于法律本身,法律的精神处于上层,相对于国家,法律应该处于上层。法律可以凌驾于国家之上,依靠的是法律的精神。建立。

法律高于国家。这一点从孟珙的话就可以看出:“民法有慈母的温柔,在她眼里,每个个体都和整个国家一样。”国家运行必须在法律的规范和指导下进行,法律不得随意改变和违反。法律的更新一定是法律本身的要求,任何破坏法律本身内部平衡的企图都不应该是这样。可见,功利、务实的法律观不宜提倡。因此,盲目引进国外法律而忽视国内法律的发展要求是不可取的。 “如果有人想把一个国家的法律移植到另一个国家实施民法时,首先应该验证两国的法律制度和政治规律是否相同。”孟功说。

一个国家的法律是与这个国家共同发展的。两者紧密相连、融为一体。移植民法需要审视该国的“法制和政法”。那么,如果要从国外引进一整套的法律,是否应该考虑这个国家呢?这个国家原有的法律能承受吗?

事实上,所谓“依法治国”,体现的是“法律至上”的精神。法律如何能够至高无上,取决于“法律的精神”。有了法律精神,法律的至高无上才有可能。因此,可以说,法律的精神,而不是国家的强制力,是为了保证法律能够正确、有效地发挥作用,因为国家的强制力是在法律之下的。在《论法律精神》这本书中,我并没有弄清楚什么是法律精神,但是当我写到这里时,我突然想到叶琳的《权利的斗争》能否回答这个问题。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争取权利的精神就是法律精神。如果每个人都承认自己的权利,都能够争取实现自己的权利,那么澄清法律、澄清法律、法律至上的精神又何尝不担心呢?为什么普遍依法治国政策存在如此多的障碍?在一个没有“法律精神”的国家,“少数有勇气执行成文法的人的命运就变成了真正的牺牲,对他们来说,他们生机勃勃、生机勃勃的是非意识就变成了‘诅咒’”(《斗争》)因为“当他们做出巨大的牺牲来换取忠诚的满足时,他们获得的可能不是认可,而是嘲笑和嘲讽”(《争取权利》)。对于一个以守法为对象的社会来说面对“嘲笑嘲笑”,我们觉得可悲,那么我们是否应该为“守法光荣”感到“光荣”呢?

不!那些值得赞扬的人,正因为他们是稀有的。守法应该是一种常态,是每个人都可以在不知不觉中实现的。在探索“法律精神”的道路上,我们应该有所追求。这种追求应该是“争取权利”,让“争取权利”成为社会的常态,就像每个人都要穿衣吃饭一样。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第四部分)

读《话语的精神》后的感想

读了孟德斯鸠的《法律的精神》一书后,我对其中提到的三权分立的思想产生了兴趣。我认为三权不仅要分开,更重要的是要通过立法来限制权力。 “从事物的本质来说,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孟德斯鸠的至理名言堪称人类政治生活中的“牛顿定理”。

三种权力不仅要分开,而且要相互制衡。孟德斯鸠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制衡比分离更重要。具体而言,立法机构受到的制约包括:

立法机关不得随意召集或者休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和会期,由行政机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的限制是,它们可以参与立法机关的讨论,只能对立法机关的税收法案表示同意。

一般情况下,行政权仅通过否决权参与立法。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行政首长的违法行为享有专有权。司法机关有权监督立法机关的活动是否违宪,并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

对司法机关的限制包括:允许立法机关同时掌握部分司法权。贵族因违法行为而在贵族法庭受审,普通法庭不传唤。

在西方,自古希腊城邦以来,人们就一直在探索什么是最好的政治权力。柏拉图晚年提出《中庸》最好兼顾君主制和民主制的优点,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从那时起,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都继承了柏拉图的思想。

近代,洛克进一步阐述了混合政府和法治理论,主张人民拥有推翻暴政政府的最终自卫权。然而,人们还没有找到有效的方法来防止统治者在政府内部滥用权力。因为无论什么样的政府、什么样的法治,都无法从根本上阻止统治者滥用权力。

诚然,正如骆家辉所说,人民可以推翻政府,但这却是“以暴制暴”的“猛药”。相比之下,以权制约权力,不仅可以防患于未然,也是一种很好的内部自律机制。孟德斯鸠说,只有以权力限制权力,才能防止权力滥用。

这是权力本质决定的客观规律。

孟德斯鸠认为:“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永恒的经验”。鉴于此,他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分配给不同的机关。

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制度才能建立一个无私的政权。

本书首先论述了政治制度对立法权归属的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治制度的存在与法治直接相关。政治制度意味着恐怖、暴政和暴力。既没有法律也没有规定。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来主导一切。因此,在政治体制下,根本没有立法权。

与君主制相比,君主制由一人统治,但遵循固定的既定法律。因此,在君主制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掌握立法权。至于共和制,它是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治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有法治。但有一条基本规则是,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拥有相对平等的权力。

三种政治制度对于法律的复杂性、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也具有重要意义。

三个政权最突出的表现应该是人民的自由程度完全不同。孟德斯鸠在《法律的精神》中强调了法律与自由的统一。他认为,法治国家没有任意垄断行政权力的空间,所以只有法治国家才有自由。

人只有受法律管辖,才是自由的。我们是自由的,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同时他强调绝对的自由并不存在。在一个有法律的国家和社会,自由意味着一个人可以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允许的一切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做了法律禁止的事情,他将不再拥有自由,因为其他人都享有同样的权利。

显然,共产党的统治不是人民想要的,人民受到极大的奴役。君主政体也不太安全,共和国需要防止人民领袖隐瞒腐败行为。 **贪官污吏常常歌颂人民的伟大,掩盖自己的野心;他们不断地歌颂人民的贪婪,掩盖自己的贪婪,最终使人民陷入不幸,人民的自由不复存在。

为了抑制这样的事情发生,或者说尽可能避免腐败,孟德斯鸠提出了分权原则。在他看来,一个国家的权力不能完全集中在一个人手中。它必须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部分。孟德斯鸠对三权分立学说的原始研究是以罗马为基础的。

罗马人民拥有大部分立法权、部分司法权和部分行政权;参议院掌握大部分行政权和一定方面的立法权,还掌握部分司法权,并有权任命部分法官。权力并用它来对抗人民的力量。国家的权力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他们互相制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人”的情况。从某种意义上说,分权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进步作用。

去中心化的真正践行者是美国,并在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细化。根据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联邦政府由国会*和联邦法院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它是最高立法机构,拥有管辖权和联邦法官权力。总统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经参议院批准,他任命高级行政官员,实施各项立法,并拥有军事权力。政府拥有指挥权和外交权。政府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政府及其任命的部长不对国会负责。在紧急状态下,政府可以采取宪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联邦法院由多名终身官员组成。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部门,拥有解释宪法和各项法案的最终权力,有权审理涉及国家和州的重大案件。

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打破了旧有的分权政治体制的平衡,建立了以政府为中心的分权格局。

三权分立的本质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虽然有助于防止中共统治的出现,但分权和制衡是资产阶级内部的权力分配。与其他所谓民主制度一样,它并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而且,三个国家权力机构相互制衡,有时会造成效率低下。事实上,在实践中,美国很难完全贯彻分权原则。

中国现代化建设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三位一体全面改革的今天,有必要学习和吸收其他国家制度的精华。实践证明,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待加强和完善。更好地体现工人阶级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制度。这对于我国的国家建设将大有裨益。

由于中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历史发展阶段不同,政治制度也有很大不同。我们确实需要根据本国国情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一味照搬西方三权分立,不仅会误读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而且会极大损害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实现法治的关键是对权力的制约。当前,我国司法改革应加强对法院司法权的限制。限制权力的前提是分权。当前的司法改革应该改革检察制度。孟德斯鸠认为,没有三权分立,就不可能有公民自由。

我国检察院的现状是立案、侦查、起诉一体化,不受监督。这种司法体系中的权力失衡是诸多问题的症结所在,必将影响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我认为检察院必须实行分权,消除检察院侦查权和起诉权合二为一的现状。这是保证案件侦查起诉质量的重要条件。

可见,无论从政治理论发展史还是人类社会政治实践发展史来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和权力制约政治理论对人类社会政治现代化产生了重大影响。即防止政权腐败。民主化的实现,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直接的借鉴意义。我们要深入学习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衡思想,结合我国司法实践,让法院、人大、检察院更好地为人民权益保障服务。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第五部分)

由于我对西方启蒙时期的浓厚兴趣以及自己对中国当代政治建设的看法,在读了孟德斯鸠的名著《法律的精神》之后,除了谈《法律的精神》这本书之后,我也会通过这本书谈谈我对中国当代政治建设的一些思考。

首先我们来谈谈这本书的内容以及孟德斯鸠在这本书中提到的一些思想。

一是宗教观点。孟德斯鸠既不是唯物主义者,也不是无神论者,而是自然神论者。自然神论虽然并不否认上帝的存在,但它确实否认上帝可以随意干预和主宰世界。

孟德斯鸠认为宗教神学与科学不相容,所以科学应该摆脱神学的束缚;但宗教并非完全没有存在的理由。它是“一种约束力”,可以约束信仰宗教的君主,有些教义可以教育人们,提高人们的道德品质。

其次,它是社会学的视角。孟德斯鸠非常重视社会历史与现实关系的研究。在《法律的精神》一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问题的分析都是基于大量的历史和现实材料。

这也使孟德斯鸠成为资产阶级社会学和资产阶级历史学的奠基人之一。

第三,法学理论。孟德斯鸠是现代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法律理论是基于理性的。

他认为,理性是人类社会建立之前就存在的规律,而这个规律就是自然法则,即自然法则。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是孟德斯鸠法律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亚里士多德和洛克的影响。此外,他还提出了禁止酷刑、明文判案、罪刑相适应等许多具体的法律理论。

四是宪政思想。主要是君主立宪思想和三权分立主义。孟德斯鸠在《法律的精神》中认为君主立宪制是最理想的政治制度。

至于分权理论,对于政治学的学生来说可以说是再熟悉不过了。甚至很多不学政治学的人都知道,分权是孟德斯鸠提出的。当然,我们知道最早提出三权分立的是洛克。不过,洛克的三权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包括现在所说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和对外权力(外交权),而孟德四就发展了这种三权分立的思想,建立了现代理论三权分立,即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离。此外,三种力量应当相互制衡,达到一定的平衡。

第五,是教育思想。孟德斯鸠的教育是为政治服务的。 【中学范文网站f215.com】

六。是战争与和平的思想。这里面就包含了国际法的思想。

第七,是经济思想。在这本书中,孟德斯鸠主张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尽管他认为君主和人民都应该奢侈浪费。他谈论“自由”问题,主张“自由”;他反对贵族商业;他主张财产权是自然权利,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8、这是一种人道主义思想。孟德斯鸠认为,人人生而平等,自由是人类的无价财富。他反对酷刑和奴隶制。

我个人认为这个观点是本书除了法律讨论之外的另一个亮点。考虑到孟德斯鸠当时的社会地位,我认为他提出如此简单的观点并不容易,这体现了孟德斯鸠对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的深刻反思。人民既是封建主,又是思想家。

以上是我读完孟德斯鸠《法律的精神》后的要点总结。接下来我想根据本书中孟德斯鸠关于政治制度建设的思想谈谈我认为中国当代政治制度中存在的一些严重问题。我们通过孟德斯鸠的分权等思想来审视中国政治制度的建立。

中国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理论意义上的最高权力机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是最高权力机构。但在我们的现实中,这个人大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从一些新闻报道中我们可以发现,不少人大代表的政治道德素质不高。我们经常看到一些人大代表卷入酒驾、打人等恶性事件。

可见,人大代表队伍本身就是鱼龙混杂。而且,在我们现实的政治中,很多行政机关的领导对人大的影响力很大,甚至可以影响人大应该发挥的作用,使得行政权力凌驾于所谓的最高权力之上。人大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令人十分悲哀。

最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刚建立的时候,我们的初衷是进行民主选举。然而,从政府到地方政府,大量平等选举的存在以及差额选举的舞弊行为,从根本上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失去了用武之地。这是中国当代政治制度的严重缺陷。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外,还有中国的法律制度。

我认为,一个现代民主国家,无论是何种意识形态,如果标榜民主、法制,在其政治制度设置上就应该学习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其司法权应完全独立,不受其他因素影响,防止司法偏见。就像美国建国时政治制度的建立一样,他让自己的司法权完全独立于行政部门,不受行政锁定的影响。

(除了一些极其特殊的情况,因为美国政府有赦免权)但是我们看看中国。虽然它已经向法制化发展,但制度上的先天缺陷注定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泥沼中前进。由于我国的司法权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它受到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实际上,它会受到地方行政机关的影响,也会影响司法部门。

毕竟我们在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虽然行政级别是一样的,但是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还是在那些****的领导下。再加上金融管制和特权阶级的存在,我们普通老百姓有时只能对中国的司法表达深深的无奈和愤怒。这根本不应该是一个现代民主法制国家应该出现的社会现象。真实的

是悲哀。 关于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的读后感和通过这本书对中国政治、法制的思考就写到这,其中很多的观点是很不成熟的,希望老师能不吝指正。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6) 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黄涵 *** 在读《论法的精神》的时候,心中总是会有无限的感慨与感动。感慨的是其内容如此的宽,而其深度却不减;感动的是孟德斯鸠专研的苦心,那份认真与执着。我很难用语言来形容我对孟德斯鸠的崇拜和感激。 佛教界禅师提出的禅定有三个境界:不在禅中,山就是山,水就是水;在禅中,山不是山,水不是水;在禅中,山就是山只有山和水才是水,这是山定的最高境界。它的哲理意味在于,认识事物的表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其内在本质,也即精髓,不下一番苦功实难达到。 然而,如能达到这种最高境界,便无往而不胜。孟德斯鸠就是这样一个努力探寻法律最高境界的人。在此谈自己的心得体会,也只能试图在浅读这部著作之后,用自己的视角来浅析这部著作中的一些观点,并写出自己在读后的一些真实的感受。 孟德斯鸠的政治理论主要包括政权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分权理论。 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政府分为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权,而贵族则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些贵族手中的政权。君主制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君主制符合政府的固定法律。 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专制政体。 在自由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做他们想做的事。自由只是指在法律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做法律禁止的事,他将不再自由。法律是公民自由的边界。一旦公民的行为超出了法律,他的自由就不复存在。 在他看来,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地滥用权力,因此我们必须限制权力以保护自由。 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 如果两个或三个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机构手中,自由将不再存在。以前还在上高中的时候,当讲到美国的历史不免提到三权分立制度,这个当今仍被美国沿用的制度,有其独特的优点,可是为什么没有在中国使用呢?说到对分权的理解,我也试着去理解这样的一个,希望能在书中找到答案。 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者的产生。独裁者往往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结合起来,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 如同他的著作所说“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这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三权分立是为了限止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防止国家机关和个人的专政和专制,保证国家的政治稳定。 在国民生活中,它具有以下功能:一是区别功能,二是平衡功能,三是制约功能,四是补救功能。当三个机关中的一个机关因权力行使不当引起社会不满时,其他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性质以后,就会发现它与我国奉行的“民主集中制”并不矛盾。 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护公民自由,限制政府权力,他们接受了孟德斯鸠的主张,在美国宪法中明确将行政、司法和立法分开,让它们相互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 到目前为止,美国联邦政府的分权仍然是许多民主国家中最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时代在变。现在看来,三权分立还存在一些问题。共同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与立法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权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 行政。立法的并不完全分离。现代社会普遍认为,一个成功稳定的自由民主制度并不一定需要完全的分权。 事实上,除了美国之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使用总统制的国家都在第一次民主尝试中失败了。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如何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间中出现阻碍。 1929年大萧条期间,罗斯福上台并颁布了一系列法令,通过国会授权获得了美国总统前所未有的权力。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 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 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为了确保分权的政治格局而让步。 作为一种政治制度,三权分立使相当一部分权力在相互牵制中抵消,常常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以致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三权分立是同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特征相适应的基本政治制度,它并不是像西方政治家和思想家所宣传的那样是一种抽象的、超越社会制度的甚至是唯一的民主模式。大家知道,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生活导致利益多元化,也就导致资产阶级内部存在着大量的政治派别和利益集团。 在确立和发展资本主义制度的过程中,资产阶级正是通过分权制约的方式来协调内部不同利益的冲突,防止某个集团或阶层的专制。可见,分权只能是资产阶级内部利益的分裂和调整。它所制衡的是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关系,而不是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受剥削的广大无产者同有产者的根本对立的利益关系。 中国为什么不适合采用三权分立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我国不存在三权分立制的经济基础。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劳动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之间不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者之间那种深刻的利益对抗关系,因而在国家政治形式和党派制度上,没有必要人为地把他们划分为各种不同利益的政治对手。 第二我国不存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历史前提。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如果放弃了这些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实行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必然动摇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动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第三,我国实行的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又保证了人民意志的统一和国家权力的统一,保证了决策的效率。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这种制度使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不同,国家最高权力是一元的、统一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为人民服务的政权组织形式,本质上是体现“议行合一”原则的政治制度。 三权分立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现象延传了二百多年。至今仍在沿用,总有其客观规律和某些合理的因素,不能简单否定,而应该进行一分为二的研究,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例如,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如何处理,如何进一步发挥我国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各部门如何科学分工以及如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和保障法律的实施。 中央和地方的权利如何划分等等。在这些方面我们都累积了不少的经验,但从制度上说还不够完备,需要把他们法律化,制度化。因此,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长期封建传统和封建残余的国家,尤其是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可以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中获得许多有益的启示。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7) (三)法的精神:分权与制衡 孟德斯鸠无疑提倡民主,那么如何实现和维护民主呢?如前所述,本书的核心思想是分权制衡。所谓“分权制衡”,就是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互相分立,互相制约,保持平衡。他认为,只有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才能避免和防止君主祸害,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 在这里,不仅君主政体还是共和制应该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否则,任何国家都有腐化和倒向**的可能。“分权制衡”原理既是反对**主义的旗帜又是资产阶级依法治国的完整方案。这一方案使国家机关的分工理论化了,同时使立法和执法程序发生了历史性变革,立法权属于议会,即可通过议会把资产阶级的意志集中表现为法律,这就一改从前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的封建专横,从立法形式上实现了资产阶级民主的程序。 这就产生了近代意义上的“法制”,使国家活动中的“君主至上”变为“法律至上”,这显然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虽然我们可以从书中看到孟德斯鸠的公民等级思想,但分权制衡能否真正实现公民的权力,分权制衡的影响是深远的。从我国的政治制度的实际来看,分权思想对我们的政治改革也有很大的启示意义,我国的司法体制由于受传统和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有着严重的弊端,表现在行政干预司法,极大地影响了司法公正,与孟德斯鸠分权理论中的司法权不受行政权的干预是有很大差距的,所以,司法独立的原则是值得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建设借鉴的。 在结尾时我想说,对于法的精神的理解远远不止这些,我的认识还比较浅,鉴于对古希腊、罗马以及欧洲政治史的缺乏了解,对于书中的很多实例的理解还不够清晰,但这恰好激发了我对于西方政治制度的学习和探索,相信下次再捧起这本书,我肯定会有更加深刻和独特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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