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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10篇

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一般分为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和公约。企业规章制度中的一些规定需要及时调整。规章制度的内容是企业文化的组成部分。每个公司都有必要建立一套规章制度。如何制定一套规章制度?小编竭诚推荐一篇《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优秀文章。您一定能找到适合您的指南!

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第1部分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员工招聘、培训与教育3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4

第四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6

第五章工资、福利和劳动保险6

第六章劳动安全、健康和劳动保护8

第七章劳动纪律和员工守则8

第八章奖惩10

第九章附则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的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缓刑

雇员和正式雇员;对特殊岗位从业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社会保险和福利。

等劳动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公司负责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工作、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

并依法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公司招收员工应当坚持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特殊工种、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聘用员工应当遵循综合考核、择优录用、择优录用的原则。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员工,不予录用。

第七条申请职位时,员工一般应年满18周岁(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有良好的实际表现。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者伪造。聘用员工时,不收取员工押金(材料),不扣留员工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八条公司高度重视员工培训教育,实行岗前培训、专业培训

教育或在职进修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

第九条公司支付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和职工违约时的培训费用补偿,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十条公司对新聘用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为15天。

至6个月:合同期不足6个月的,试用期为15天;合同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为30天;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试用期为六十日;任期二年以上的,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试用期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并计入在单位的服务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招收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应当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须由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者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在公司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劳动教养;

(六)公司依法制定的处罚制度规定允许辞退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照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得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非因工患病或者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公司确认)劳动考核委员会);

(二)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经培训或者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四)公司开展经营活动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照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将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代通知);依照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支付职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人数增加了50%,患绝症的人数增加了100%。

第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有职业病或者工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并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

(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

(四)应征入伍并服义务兵役期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和违约金。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一)公司聘用员工支付的费用;

(二)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办理;

(三)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

第十九条员工非因公司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对于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限(不超过6个月)有其他规定的。劳动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解决的,不得依照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动辞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续订的;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四)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时,公司不得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且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妊娠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到医疗期。经期、妊娠期、分娩期、哺乳期。直至到期。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并在30日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劳动者,并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三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职工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二十四条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职工一个月的工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发半薪。月收入。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终止前三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奖金以及工资补贴和津贴。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二十五条单位实行每天7小时、每周42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对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单独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定时工作制。

第二十六条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第二十七条根据生产需要,单位与职工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每日工作时间,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周六、周日)加班。但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二十八条员工加班应当由部门经理或者主管安排或者根据本人的申请经部门经理或者主管批准。经批准加班的,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假。

第二十九条职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如下:

(一)休息日:周日;

(2)休息日: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3天,国庆3天。

第三十条员工其他假期如下:

(一)年休假:工作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年休假5天;工作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年休假7天;工作年限10年的,年休假10天。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加收十四天。年假、春节假连续休。

(2)婚假:员工结婚可享受3天婚假;晚婚者(男性25岁以上,女性23岁以上)将获得额外的10天。

(3)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可享受3天丧假;职工配偶父母去世的,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享受最多3天的丧假。

(4)产假: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如果交货困难,将额外增加30天;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孩子,产假增加15天;实行晚育的人(24岁)如果将来生第一个孩子,将额外获得15天产假;如果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则可额外获得35天产假,产假期间男方可享受10天哺乳假。

(5)探亲假:在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与配偶、父母不住在同一地点,节假日不能回家居住一日一晚的员工,可以安排年假期间探望亲戚。不会额外休家庭假。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三十一条职工最低工资不得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补贴、高低温补贴、有毒有害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实行结构化工资制度。员工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工资的确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职工的加班工资按照职工的基本工资计算;员工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0、92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7、4小时;加班工资为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三十四条按照劳动法规定,工作日加班的,按基本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休息日加班的,按基本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基本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五条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医院可以安排员工补休,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十六条公司以现金或者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方式支付工资。公司在发放工资时向员工提供自己的工资清单(一式两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单上签字。

第三十七条公司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每月15日前支付上月工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或者终止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三日内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合法权益。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一个工资支付期限内(一个月内)停工、停产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公司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期的,应当向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三十九条职工一年内累计医疗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病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的,为工资的60%;工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按工资的60%。 70%;工龄10年以上的,为工资的80%。

第四十条职工一年内医疗期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并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病伤补助费:工龄不满五年的,按50%他们的工资;工龄5年以上的,20岁以上的,为工资的60%。

第四十一条病假工资或者救济金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四十二条职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向职工要求赔偿,并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数额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处以的罚款,可以从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额不得超过员工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处以,但扣除的月工资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工资的20%,且扣除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三条职工依法享受节假日、年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继续支付工资。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请假,公司将不支付工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扣留或者减少职工工资,但不得扣除工资:

(一)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

(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法院判决、裁定要求扣缴的赡养费、赡养费;

(四)依法扣除向医院补偿的费用;

(五)员工违规违纪并受到医院处罚的罚款扣除;

(六)劳动合同规定可以减少的工资;

(七)按照医院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减少的工资;

(八)因经济效益下降而减少浮动工资的;

(九)因员工事假而减少工资的。

(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者费用。

第四十五条公司逐步完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住宿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四十六条公司依法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依法应当由公司承担的社会保险待遇。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四十七条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定期检查。

第四十八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十九条公司实行安全责任制度。主管经理(或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五十条公司对女职工、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五十一条员工必须遵守下列考勤、辞职制度:

(一)按时上班、下班,不迟到、早退;

(2)您必须自行签到,不得委托他人签到或代他人签到;

(4)如有事或者生病,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须提前填写《请假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病假须经医生证明)。不得已的,应提前打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并在下班后尽快办理请假手续;

(6)每次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应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七)未办理请假、续假、补假手续,擅自旷工的,按旷工处罚;

(8)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1个月向部门负责人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当提前一周书面通知;

(九)员工辞职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辞职经批准后,须凭办公室出具的《辞职通知书》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工作规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公司时必须按要求佩戴名牌、穿工作服;

(二)爱岗敬业,勤勉尽责,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三)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度;

(四)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做私事,不旷工,不吃零食,不嬉闹,不大声笑,不喧闹等,做到您的工作尽职尽责;

(5)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烟头,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六)保护公共财产,爱护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材料,不盗窃、贪污、故意损坏公司财产;

(七)提倡开源节流,开源节流,节约水、电、气,严禁浪费公物和私用公物;

(8)在公司内部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九)维护医院形象,敢于与损害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十)工作时间一到就开始工作,下班后无特殊情况不得停留;

(11)工作时间内原则上不得会见客人、拨打私人电话,但因故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的除外;

(十二)遵守单位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五十三条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

(1)必须做好设备的维护、修理和使用前的检查工作,确保设备能够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确保人身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应及时通知领班及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行动;

(四)发现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领班、部门主管或者部门经理报告情况;

(5)仓库内消防通道必须始终保持畅通,不得放置物品;

(六)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和其他防灾设备不得随意移动、拆除或者降低其效能;

(7)修理机器、电器、电线时,必须关闭或关闭电源,并由有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工作;

(八)非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九)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放置;

(10)仓库内严禁吸烟。吸烟必须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花爆竹。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十二)工作结束时,整理机械、设备、材料、文件等,确认火、电、气安全,关闭门窗、锁门。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四条为了增强员工的责任意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突出、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有五种:表扬、信用、晋升、加薪、奖金。

第五十五条对品行良好、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守规章制度、关心公司、服从安排、为其他员工起到模范作用的员工给予普遍表彰。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给予一般表彰外,还给予信用、晋升、加薪、奖金四项奖励中的一项或者多项:

(一)针对公司的技术或者管理体系,提出具体的方案,实施后确实有效,能够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节约材料,或者有效利用废旧材料,能够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发生灾害时,勇于承担责任,冒着生命危险,妥善处理,尽最大努力挽救公司利益免遭重大损失;

(四)敢于与坏人和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帮助公司避免重大损失;

(五)对公司利益和发展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五十七条为了维护正常秩序,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不佳的员工实行处罚制度。

处罚有四种:警告、记过、罚款、开除。

第五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首次给予口头警告,以后每次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每警告两次记一次记过一次。一个月内记过3次以上、一年内记过6次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委托他人签收或者代签;

(二)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每次超过10分钟)的;

(三)未佩戴名牌、未着工作服进入公司的;

(四)擅离职守、旷工的

(五)工作中不积极活动、私自劳作的;

(六)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污染环境的;

(七)浪费公司财产或者公共财产自用;

(八)未经批准在工作时间探望客人或者拨打私人电话的;

(九)机械设备以外的操作人员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十)下班后未按规定关灯、电、水、气、窗、门的;

(十一)客户服务态度恶劣,造成社会影响的;

(十二)携带危险品进入公司;

(十三)在禁烟区域吸烟;

(十四)移动消防器材或者随意放置物品堵塞消防通道的;

(十五)有与上述情形相当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每次记过1 次,并处50 元罚款:

最高100元;每月扣款超过3次或一年超过6次的,将被解雇: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或者负责人工作安排的;

(二)不执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

(三)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工作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四)工作时间打牌、下棋;

(五)将单位内部文件、账簿供单位外人员查阅;

(六)擅自调换床位或者与外人住宿的;

(七)有与上述情形相当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辞退:

(一)一个月内累计缺勤超过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勤超过10天的;

(二)提供虚假就业相关证明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用人单位聘用的;

(三)利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损害单位利益的;

(四)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给公司造成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五)盗窃、贪污、挪用或者故意损坏公司财产,给单位造成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六)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单位造成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七)有与上述情形相当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员工违反规定、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照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对员工处以的罚款每次不得超过员工月工资的20%。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是公司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第六十三条发生劳动争议,企业可以首先与职工平等协商,也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六十四条原有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同时,本公司保留修改的权利。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代表:xxx

职工代表:xxx

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第二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岗位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享有领取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企业依法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一、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员工应聘企业职务时,一般应年满18周岁(须年满16周岁),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务时,必须已依法解除或者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如实填写《应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失业证明或者合同解除证明等证件必须是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者伪造欺骗企业。

第八条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施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者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

第九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拔职工进行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有关事项,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培训协议中另行约定。

二、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企业招用员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自聘用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企业对新聘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确定。合同期限不足6个月的,不得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企业和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经双方同意,劳动合同内容可以变更。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和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其他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企业或者劳动者提前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但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对某些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期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第十五条企业按生产经营进行经营

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第十六条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按照不同岗位实行年薪制、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五、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一、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二十三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实行打卡考勤的,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职工辞职应当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9)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五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可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视情给予表扬、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三种。同时,用人单位可酌情减发职工相应报酬。 第二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为严重违反纪律,可视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xx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xx日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xxx元以上的。 (6)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xxx元以上的。 (7)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xxx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视做严重违反纪律。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给予警告、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不同约定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布。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生效。 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篇3 劳动仲裁案件裁决结果相关统计数据显示,超过一半的案件是企业败诉或者部分败诉。说明很多企业还存在管理不规范的地方,比如规章制度不规范、加班费计算不足额等。 实践中,很多中小企业、尤其是初创小微企业重视产品、重视销量,却忽略用“法律思维”管理企业,轻视劳动法,直到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才后悔不已。以下是常见劳动法问题以及相关提醒,供各企业和劳动者参考。 规章制度要合规 规章制度是企业的灵魂,贯穿于企业日常管理方方面面,是用于规范企业全体成员及所有经济活动的标准和规定。规章制度不仅实体内容需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在制定程序上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常见的规章制度制定不合规情形如下: 1.未经平等协商程序确定。比如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2.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比如入职交押金、罚款、扣证件,违反计划生育开除、强制消费等。 3.未履行公示和告知程序。比如只在办公室内张贴。 4.超越劳动管理工作的范畴。比如没有合理理由却要求员工统一剪短发。 法律风险:不合规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将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要承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企业依据不合规的制度解除员工劳动关系,可能要支付赔偿金。 规范做法: 1.结合企业生产特点拟定初稿,提交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2.归纳各方意见,最终确定。 3.公示和告知。可以采取签收法、考试法、传阅法、培训签收法。 其他提醒:留档保存好会议通知、签到文件、会议纪要等材料,以便争议发生时举证。 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篇4 1、在街道劳动保障所的领导下,开展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和咨询服务工作。 2、负责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掌握就业、失业人员就业状况,并及时更新信息,建立基础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3、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掌握有培训意向人员的信息并及时上报,组织推荐辖区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 4、做好就业援助对象的日常动态管理工作,受理就业援助申请,建立管理台账和及时更新信息库,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工作,为就业援助对象提供各种再就业援助服务。 5、配合市、区劳动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采集和维护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劳动标准、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基本信息。 6、负责指导本辖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签订旅行情况报告备案工作,协助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7、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督促本辖区应参保企业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参保、续保手续;为辖区内服务对象查询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工作。 8、做好本辖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了解本辖区内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并建立基本信息库,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指导建立退休人员自管组织,开展日常文体娱乐、定期走访慰问、医疗保健等方面活动;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各类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和体检预约。 9、完成街道劳动保障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篇5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我市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在程序上必须事先征求工会和职工意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讨论通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过半数通过),并在用人单位内部长期公示。 第四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应当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的条件和方法,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各环节的具体规定和经济补偿赔偿办法。 (二)工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工资支付(含奖金分配办法)等基本工资制度及加班加点、病假、产假等特殊情况下的职工工资支付办法。 (三)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 (四)工时及休假制度,主要包括考勤办法、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五)职工奖惩制度,主要包括对职工的奖励和违纪处理办法。 (六)职工培训制度,主要包括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以及对新录用人员上岗前培训的办法,建立培训、考核和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 (七)其他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制定的内容。 第五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制定的依据: (一)制定劳动合同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二)制定工资管理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意见(试行)》等。 (三)制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宁波市《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xx年5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波市区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等。 (四)制定工时及休假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宁波市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及实施细则等。 (五)制定职工奖惩制度的依据,主要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等。 (六)制定职工培训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等。 第六条 我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落实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为用人单位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和备案工作提供免费服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本县(市)、区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备案工作。 第七条 我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原则上实行自愿备案。 (一)xx年1月1日后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应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对xx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单位,报送备案时间不受限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有要求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要求上报备案。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上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备案时,须统一装订成册正式行文(一式五份),行文主要说明该规章制度所具备的程序性规定及内容的合法性。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新开办用人单位报备文书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到用人单位实地查看并公告单位职工。用人单位必须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公告。xx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用人单位,其办理时限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须在接到新开办用人单位报备文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程序上和内容上都合法的,应出具同意备案意见书。xx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单位,其办理时间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一条 同意备案后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应与相关政策法规保持一致,并随政策法规的立、改、废作相应修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8: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25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篇7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有限公司是在XX工商局注册的私营企业。法人代表:***。 第3条公司下设:服务部、财务部、业务部、办公室。 第4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6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7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9条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2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7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8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xx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20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20xx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21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22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依本条第一款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50%,患绝症的增加100%。 第2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5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6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8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9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30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31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公司依本规定第21条和第23条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依本规定第23条第(1)、(3)、(4)项等员工无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工资(不封顶)。 依本规定第23条(1)、(3)、(4)项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32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33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第34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35条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6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第37条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与春节假一起连休。 (2)、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3)、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5)、探亲假: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深圳户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为3至24个月: (1)、实际工作年限20xx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20xx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20xx年以下的为9个月;20xx年以上20xx年以下的为12个月;20xx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劳务工(非深圳户口员工)的医疗期为15日至90日:不满一年的,为累计15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日,但最长不超过90日。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9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40条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41条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0.92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42条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43条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44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45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46条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7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48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9条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50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51条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52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53条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54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公司依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55条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56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57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58条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管理,维护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明确要求,规范行为,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第二章人事制度 第三条招聘制度 (一)用人原则:重选拔、重潜质、重品德。 (二)招聘条件:合格的应聘者应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等条件,同时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学习精神和创新精神。 第四条考勤管理制度 (一)工作时间 公司每周工作五天,员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8小时。其中,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为工作时间,12:00-13:00为午餐休息。周六,周日实行双休制度。 (二)考勤 1、所有专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实行签字报道。 2、迟到、早退、旷工。 (1)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5元;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10元;超过1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除相应薪金后,计旷工一次。旷工一次扣发一天双倍薪金。年度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3、请假 (1)病假 a、员工病假须于前一天致电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交医院就诊证明。 b、员工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人事部门核定后,由公司给予工作安排。 (2)事假 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余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经权责领导核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 4、出差 (1)员工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请单》呈权责领导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否则按事假进行考勤。 (2)出差人员原则上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如需延期应告知部门负责人,返回后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事由,经权责领导签字按出差考勤。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五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的一切规章、公告及通告。 第六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1、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2、不得经营、从事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商业活动。 3、不得兼任其他厂商的职务。 4、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 5、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或以本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6、不得私自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业务无关的物品进入公司。 7、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业务资料及复印本)出公司。 8、对外接洽业务,态度谦和,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之行为。 9、上班时间要保持肃静,不准串岗聊天、嘻闹、高声喧哗和争吵。 10、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及矿工。 第四章薪酬福利制度 第七条本公司遵循公平原则,给予员工合理的薪酬及福利待遇。 第八条员工薪酬组成: (一)基本工资 1、视工作人员的学历、经验、能力、体格及其工作性质而定。 2、工作人员的年度工资调整方案由人事部拟定,呈总经理核定后调整。 3、职务工资:依员工所任职务的繁简与责任的轻重发给。 (二)奖金 1、全勤奖金 (1)全月未请假、迟到、早退者,发给全勤奖金50元。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25元。 全月出勤中,请假4小时(含)以内者,超过4小时以上不发给。 全月出勤日中,迟到、早退累计未超过三次(含)者,四次以上不发给。 2、年终奖金 视本年度利润状况发给(给予标准另订)。服务未满一年者,以基本工资服务月数1/12的标准发放。 第九条员工薪酬,采用月工资制,每月工资发放一次,于次月10号发给(如遇假日提前发给),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次月发给;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第十条福利待遇包括: (一)休假福利 为了照顾员工的身心健康,全体员工每年均享有国家规定的所有假日。 (二)保险福利 公司为正式员工办理五险一金。 (三)健康福利 为了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更出色地为企业服务,公司每年出资为工作满一年的员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四)补贴福利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给员工餐费补贴、住房补贴及交通补贴,具体补贴金额依具体情况而定。 以上规章制度在通知之日起实行,望各位员工共同遵守。 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篇9 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带给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务必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带给虚假信息。 第七条职工应聘时带给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务必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企业带给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状况下,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资料。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企业原则上实行每一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可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能够依法延长工作时间。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第十六条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企业能够按照不一样岗位实行年薪制、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能够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二十三条职工务必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wWw.zF133.coM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实行打卡考勤的,务必自我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务必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请假务必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请假务必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在不得已的状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职工辞职应当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职工务必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持续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9)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节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五条为增强职工职责感,调动职工用心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可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视情给予表扬、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三种。同时,用人单位可酌情减发职工相应报酬。 第二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为严重违反纪律,可视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日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元以上的; (6)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元以上的; (7)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视做严重违反纪律;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给予警告、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不一样约定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年月日生效。 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篇10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6条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7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8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9条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0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1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2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3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7条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18条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企业与职工双方对职工赔偿计算有异议,可按职工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每满未履行1年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1年满6个月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未履行6个月赔偿半个月工资。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9条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或按计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0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21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22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23条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计算公式如下:计件单价=某等级工人的日(小时)工资标准÷日(小时)产量定额 若按工时定额计算计件单价,计算公式为: 计件单价=某等级工人的日(小时)工资标准×单位产品的工时定额 第24条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25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26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27条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28条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29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30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车间主任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6)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7)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8)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第二节奖励与惩罚 第31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32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33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3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50至200元: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以上)的; (3)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4)在禁烟区吸烟的; (5)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四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35条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36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37条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38条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39条未经企业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营业。 第五章附则 第40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41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42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43条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土公布。 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44条本制度自20xx年3月5日生效。 (单位公章) 二0xx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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