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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类通知汇总

已发出通知。

如果你想系统了解“通知打印与发放”的知识点,小编向你推荐这篇文章。在做行政工作时,一般都会阅读最新的公告、通知,因为公告、通知的目的是为了向更多的人传达具体的信息。希望这篇文章能让您的生活更美好,建议您收藏!

发出通知第1 部分

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证券交易营业部,是指金融机构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对外营业场所。中国银行。

非金融机构不得设立证券交易业务部。

第三条信托投资公司、综合性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特别批准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办证券交易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部门:

一、经营状况良好。

二、有不少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三、有合格的业务人员。

四、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必要的交易设施。

第四条金融机构设立证券交易营业部,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设立证券经营机构申请登记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设立地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进行审批。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1、设立证券交易业务部的申请报告。

2、证券交易业务部筹建方案。筹建计划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地点、证券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主要业务人员候选人及其资质。

3、证券营运资金验资证明。

(四)证券交易营业部内部管理办法。

5、金融机构近三年的年度业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

6、中国人民银行经营证券业务的批准文件。

7、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全国性金融机构设立证券交易业务部,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核,报总行批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机构的经营状况和当地证券市场的需要,批准证券交易营业部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代理发行各类证券。

2、自营和代理证券交易。

3、代收证券本金、利息、股息。

4. 证券的认证、登记和转让。

5、证券托管。

6、证券投资咨询。

七、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交易营业部扩大证券业务范围,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六条证券交易营业部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开业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七条金融机构设立证券交易营业部,应当将下列变更情况通报原审批机关:

1、变更证券交易营业部营业地点。

2、变更证券交易营业部的证券营运资金数额。

3、金融机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1][2]

发出通知第2 部分

射洪县卫生局文件

社委发[2012]10号

射洪县卫生局

关于印发《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实施方案通知

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新制定“全国农村中医药先进单位”

建设标准》和《检查评价规则》。今年我县被国家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定点

列为审查单位,为做好创建工作,迎接检查验收,“射洪县创建

新的《全国农村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实施方案》已经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单位遵守

新标准要求做好一切工作,确保创作成功。

附件:射洪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单位实施方案

2012 年2 月20 日

关键词: 关于印发中医药先进单位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抄送:市卫生局、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射洪县卫生局2012年2月20日印

校对:杜斌共打印70份

附录:

射洪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

先进单位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工作,促进我县中医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0年第46号精神)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乡镇中医先进单位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0年第48号),结合我县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支持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以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先进单位”,加快提升全县卫生服务队伍以中医药应用水平和服务能力为核心,深入贯彻落实新时期中医药各项方针政策时代,不断优化中医药发展环境,营造浓厚中医药文化氛围,充分利用辖区中医药健康资源。完善中医药特色卫生服务模式,努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适应、适应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卫生服务体系,让广大农村居民享受到卫生服务。更加优质、高效、廉价、便捷地提供中医药服务,推动我县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国农村中医药先进单位建设标准》,积极开展创建

全国农村中医药先进单位建立健全以县中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网络。以简单、高效、优质的服务,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保健需求。进一步提升我县中医药服务功能和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水平,形成一支专业素质较高的中医药服务队伍,基本满足农村居民不同层次的中医药需求,促进全县中医药管理工作将走上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确保顺利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我县的考核。

三、创建重点

(一)完善中医药发展长效机制,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中医药投入,加强中医药产业管理,落实中医药优惠政策中医。

(二)加强农村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科室建设。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基础条件建设;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室设置,打造中医综合服务区。加强村卫生室中医服务条件建设。配备中医诊疗设备。

(三)加强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县级中医医院中医服务能力,重点加强中医专科建设;开展名医、名科、名医院创建;提高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中医服务水平

(四)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和培训,多渠道开展农村中医药骨干人才培训,为基层配备中医药人才。

(五)加强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在基层的推广。每个乡镇卫生院推广10个项目,每个村卫生室推广4个项目。

(六)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中医政策措施,提高中医服务补偿比例,降低中医医院和以中医药为主治疗疾病的免赔额。

(七)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预防保健方面的独特优势,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服务项目,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进行疾病预防控制。

四、组织机构

为保证创建活动顺利开展,县卫生局成立,局长郭德军任组长,局党委副书记杨先武,副局长温斌、杜斌、何佳、严荣、局纪检书记王国建任副组长。射洪县成立了以部门负责人、县医院院长为成员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单位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考核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医政中医药科。办公室主任由杜斌副主任兼任。

五、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年2月中旬至2012年3月中旬

1、成立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单位领导小组并制定创建工作方案。

2、召开全县卫生系统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单位动员大会,全面部署部署创建工作。

3、组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统一制作创作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单位手册、知识书籍和宣传单张。

4完成我县医疗机构中医药人员现状和中医师工作状况调查,完成各类统计资料和书面材料。

(二)创作阶段:2012年3月中旬至2012年5月下旬

1、一是在金华、广兴两镇开展试点工作,召开现场会,全面启动项目。

2、创建工作中,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全县创建工作情况,认真听取县领导对创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落实。

3、组建坚强的创建队伍,熟悉新的创建标准和检查评价细则,按照创建要求和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凸显传统文化特色中医药,努力提高中医药人员素质,确保中医药业务经费落实,制定、收集、汇总、整理各类创作软件材料,确保创作符合标准。

4、认真开展自评自评工作,查漏补缺,改进提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督导活动,对全县卫生服务机构自测自评工作进行检查并欢迎上级验收。

(三)检查期间:2012年6月上旬至2012年8月上旬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参照《全国农村中医药先进单位创建标准》,一一进行自查整改,落实查漏补缺,查漏补缺。

2、2012年6月中旬,县卫生局组织对全县各乡(镇)中医工作进行初审验收。

3、进一步落实整改后,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下旬通过市中医药管理局向省中医药管理局申请“省级验收”,欢迎省级受理。

4、2012年8月下旬,县人民政府通过省中医药管理局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请“国家验收”,欢迎国家受理。

(四)总结阶段:2012年11月

1、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总结我县创建工作,评选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2、召开全县卫生系统建设表彰总结会。

(5)巩固阶段

创建达标后,要继续巩固成果,及时整改存在问题,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构建和谐小康社会继续努力。和卫生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发出通知第3部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及各直属单位学院和大学: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中央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超常推动下,在高校工作扎实有效、在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实现了20个的目标,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人数将达到630万人以上。加上往届毕业生尚未找到工作,需要就业的毕业生数量庞大。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尚未消除、全社会就业矛盾突出的情况下,20世纪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为保障201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把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到实处”的重要决策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把毕业生就业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努力确保2010年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基本稳定,确保毕业生就业数量持续增长;努力进一步扩大基层就业和个体经营规模。相关领域体制改革和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巩固和深化。

二、各省级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不断开辟新的就业渠道,进一步完善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努力形成长效机制。机制。要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监督,切实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和工作。

三、各高校党委书记、校长作为本校毕业生就业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就业作为学校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和当前工作重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任务分工要明确,分步骤落实。责任制进一步形成了全员参与、共同管理的工作格局。

4、继续组织实施各类基层就业工程,努力扩大规模。 2010年,中央项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岗计划”规模进一步扩大;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实施地方“特岗计划”,力争全国中小学补充教师总数达到30万人以上。要积就业项目。

5.继续招收大学毕业生到军队服义务兵役。各省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尽快启动2010年高校毕业生预录工作。可以建立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征兵协调机构,理顺工作体制,明确部门分工,加强与军队的配合。与各级兵役机构沟通;把国家和地方关于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优惠政策尽快传达到每一个应届毕业生,力争实现高校毕业生参军人数比2009年有更大增幅。

六、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拓展就业服务领域。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紧密结合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需求,推动校企合作,培养适合服务外包企业的人才;要会同商务部门积极推动服务外包企业吸纳全国20万高校毕业生目标的实现任务:有条件的地方要把服务外包领域拓展到金融业、语言服务业等行业,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在服务外包领域就业的渠道。

7.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单位招收毕业生的支持政策。各省级机关和高等院校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签订服务协议、户籍管理、工资保障、考核激励等政策,采取多形式、多层次的招聘进一步扩大科学研究的方法。项目单位吸纳了大批毕业生,逐步建立了一支以合同管理为基本模式的专职科研队伍。

八、积极开拓新的基层项目和政策领域。省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实施大学生社区就业计划、农村基层卫生人才服务计划等新的基层就业项目,为更多领域的基层提供高素质人才。要积极与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快制定地方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偿还资金办法;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统筹协调各项基层就业工程,健全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在基层持续发展的后续保障体系。

九、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在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争取出台社保补贴、贷款支持、免税等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吸纳毕业生;要切实清理毕业生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转移。就业的制度障碍和限制,落实户籍、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保延续、工龄计算等政策;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强化劳动用工监管,为高校毕业生进入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创造新环境。

四、加强创业教育,完善创业政策,力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取得突破性进展

10.全面加强大学生创业教育。教育部将成立“高校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高等学校还可以建立由学校分管领导领导、相关部门参加的创业教育指导协调机构;要积极探索将创业教育、就业指导融入专业课程教学。课程还应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重要内容;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通过举办创业讲座、创业大赛、社团活动等方式,丰富学生的创业知识和经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意识。企业家素质。

11.积极建设大学生创业实践孵化基地。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资源,出台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各高校也要积极整合资源,特别注重依托大学科技园等综合科技服务平台,建立创业实习基地和孵化基地,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教育培训,配备创业导师,并在场地、资金等方面提供支持,切实支持一批大学生创业。

12.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支持。省级有关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继续通过财政和社会渠道推动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着力推动免税等优惠政策出台,落实工商登记、纳税程序以及小型企业的申请。在担保贷款等方面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5、加大投入,全面提升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水平。

13.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支持和投入。省级机关和高等学校要在人员配备、服务场地、经费投入等方面为本级毕业生就业部门提供充分保障。

14.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队伍建设。高等学校要建设一支专职、专兼职的就业队伍和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相对稳定的就业指导师资队伍。高等学校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数量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意见》予以保障。大学”(教学第18号)。高等学校就业指导专职教师应当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系列。高校要加大就业人员培训和培养力度,不断提高就业指导专业水平。

15.加强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建设。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加强就业创业规律研究,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课程质量。通过开展就业指导课程观摩评选等活动,打造一批精品课程和示范课程。

16.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省级机关和高等学校要加快就业信息服务建设,着力完善就业信息网络,拓宽信息采集渠道。高校要积极开拓就业市场,深入各行各业,为毕业生挖掘信息、找到工作。 2010年,网上和现场招聘会的数量以及省级机关和高校招聘的职位数量将比2009年大幅增加。

17.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各地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就业信息统计和发布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就业工作的地方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归口管理。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发布制度;不断完善毕业生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方法,使就业统计更加科学规范。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核查和报告制度,评估毕业生就业率。针对舞弊实行“一票否决制”。

18.各省级要按照“聚焦重点、聚焦推荐、聚焦服务”的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和帮扶项目,进一步增加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困难毕业生等。残疾毕业生。特殊群体就业援助。高校要摸清有需要的学生数量,建立专人“一对一”跟踪帮扶机制,通过分类指导、技能培训、心理咨询、求职补贴等方式开展就业帮扶。并落实到各项就业工程过程中,优先考虑弱势群体毕业生。省级机关和高等学校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就业指导、重点培养、设立专项、政府购买岗位等措施,高度重视并切实落实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19.科学确定各类高校的办学定位。国家重点建设大学要努力满足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行业和地区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地方本科院校人才培养要注重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产业需求。高职院校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为工业企业生产和服务第一线培养高技能、技术应用型人才。各类高校要形成自己的办学理念和办学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发展特色,争创一流。

20.合理优化高等教育结构。教育部将于2009年底启动本科和高职专业目录及专业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也要加大专业调整力度,深入开展市场需求研究加强对各类专业人才需求的定期调研,客观分析就业状况较差的专业,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措施有待调整。要积极推进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和培养模式改革,继续扩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努力培养更多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高职院校要以就业为导向,调整专业设置和修订人才培养规划,突出办学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1、大力加强实践教学。高校要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的联系与合作,共同建设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基地。职业院校要积极推行“双证书”制度,使符合条件的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加大生产性培训和教学安排,确保学生毕业前有充分的在职实习学习。经验,一般不少于半年;要积极探索建立合作企业兼职教师实习补贴、学生工伤保险补贴等制度。要与行业企业实施多种形式的“订单式”人才培养,并逐步形成规模。

22.切实把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评价高等学校办学成效的重要指标。在新建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教学评价中,要增加就业状况指标的权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实行就业状况与高校发展相关工作适当挂钩制度,切实将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学校招生规划、质量考核、经费投入、专业设置等的重要依据。组建、团队考核。

23.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毕业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各省、各高校要把职业发展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贯穿于高校就业工作的始终。要结合当前形势和就业政策,引导毕业生调整就业预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干成事、处处立业、劳动成才”的就业人才观。是最光荣的”,积极奔赴西部地区和困难偏远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做出贡献。

24.多措并举保障就业保障和校园稳定。各省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坚决落实“稳定是硬任务、第一责任”的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及时掌握毕业生思想动态,妥善化解潜在矛盾;注意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要加强毕业生离校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

25、各省直机关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就业宣传工作,把新闻宣传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新闻媒体作为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力量。要主动联系当地宣传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积极宣传促进就业的政策、取得的显著成效以及毕业生下基层创业的先进典型。其他媒体。同时,要密切关注舆论动态,与新闻媒体保持良好沟通,积极引导舆论,加强正面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的良好舆论氛围。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

发出通知第4 部分

2005-04-30

景土市[2005]302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局,亦庄开发区国土房屋管理局,局属机构,市局机关: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5 年4 月30 日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国土资源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挂牌出让工作。

第四条招拍挂出让土地应当符合本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及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挂牌出让应当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确定规划使用条件、土地投标人或投标人的用途、年龄、资格等转让条件。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八条境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应当公告。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至少在竞买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启动日前二十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条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人的名称、地址;

(二)拟出让土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开发建设期限;

(三)投标人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申请取得投标、投标资格的方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招标、挂牌期限、招标投标方式等;

(六)中标人和中标人的确定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金额或者投标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底价或者底价,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价格等管理部门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确定。

招标、拍卖、挂牌的投标底价、底价需要保密的,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活动结束后公开。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告地点为市土地交易市场或者其他指定场所或者媒体。第十三条招标拍卖挂牌确定的中标人或者中标人,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规划、交通、市政、环保、建设等工作。 ”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待相关手续。

第二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投标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

告、投标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书样本、中标通知书样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等。 第十五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实行投标预登记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预登记时间进行登记。投标人预登记时应交纳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投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证明;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招标人在开标以前应当对投标人的情况保密。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人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书: (一)在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书; (二)投标书或投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投标书或投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五)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的; (六)重复投标的; (七)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并投入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的标箱。 投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 (二)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人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 开标时,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全部投标价均低于标底的,招标无效。 (三)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出具评标意见。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意见,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确定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合同,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冲抵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二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应当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包括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竞买人资格要求、竞买申请书样本、拍卖成交确认书样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等。 第二十四条拍卖人对已发出的拍卖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拍卖文件规定的竞买申请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拍卖文件收受人。拍卖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拍卖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竞买人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交纳不少于拍卖文件规定的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竞买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资信证明; (六)拍卖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拍卖人对竞买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拍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通过审查的竞买人,发给有编号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拍卖会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第二十九条拍卖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定有底价;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报价)者为竞得人; (九)竞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条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报价)未达到底价的,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过程中可根据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三十一条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与拍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合同,经拍卖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冲抵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拍卖人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 第三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应编制挂牌文件。挂牌文件包括挂牌公告、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竞买人资格要求、竞买申请书样本、竞买报价单样本、成交确认书样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等。 第三十三条挂牌人对已发出的挂牌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挂牌起始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挂牌文件收受人。挂牌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挂牌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交纳不少于挂牌文件规定的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竞买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资信证明; (六)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五条通过审查的竞买人,发给竞买资格证明。 第三十六条挂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宗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布; (二)竞买人填报竞买报价单进行报价; (三)挂牌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报价; (四)挂牌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挂牌人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三十七条挂牌交易的挂牌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挂牌人在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三十八条挂牌期限截止后,按照下列情形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且报价不低于挂牌底价,并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挂牌不成交;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竟买人应价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挂牌人应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的不能成交。 第三十九条竞得人确定后,挂牌人应当向竞得人发出《挂牌成交确认书》。 第四十条竞得人应当根据《挂牌成交确认书》所确定的时间与挂牌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合同,经挂牌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冲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他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16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京国土房管出 [2002]717号)同时废止。 印发类通知 篇5 财政部、商务部《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中央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进口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产品应当是上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技术应当是上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39号)。 第六条 进口贴息资金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每年按一定原则取固定值)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进口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进口贴息资金金额。 (四)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设定单户企业的进口贴息资金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超过此限额对应的本金部分不予贴息。 第七条 为鼓励创新,对利用进口贴息资金支持引进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取得成果的,加大进口贴息资金的支持力度。具体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地方管理企业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第七条规定的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具体申报时间由财政部、商务部每年发布通知确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 第十条 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包括:1.本地区、企业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文件;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3)及其电子数据; 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审核与下达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进口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进口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获得进口贴息资金的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进口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进口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五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贴息资金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6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包括进口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进口贴息资金; (三)三年内不受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提出的申请;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同时废止。 印发类通知 篇6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文 件 工信部企业[]240号 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6号),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示范平台的条件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包括: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业园区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六)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七)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相关认定或表彰。 (八)属于经济欠发达的老少边穷地区,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三)、(四)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优先推荐省级表彰的平台,逐步过渡到推荐省级认定的平台。 第七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示范性进行测评,填写《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印发类通知 篇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税务约谈通知书(略)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7〕 49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税务约谈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约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或补充举证等方式,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纳税人的涉税疑点或问题进行核实,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工作方法。 第三条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及税务所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开展税务约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纳税评估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第五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第六条 实施税务约谈前,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分析相关资料,发送《税务约谈通知书》,并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税务约谈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 税务约谈时,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应根据涉税疑点,听取纳税人的陈述说明,并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账簿、凭证、合同等证明性资料,证明资料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第八条 经税务约谈,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施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 (一)纳税人的解释说明和提供的有关资料无法排除其涉税疑点或问题的; (二)纳税人不积极配合税务约谈,拖延、推诿、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使涉税疑点无法核实的; (三)其他需要实施实地调查核实的。 第九条 税务约谈后,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根据纳税评估核实情况制作《纳税评估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转入评估结果处理环节。 第十条 税务约谈相关资料按照市局纳税评估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在实施税务约谈过程中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核实真实结果,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国家或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京地税评〔2005〕361号)同时废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印发类通知 篇8 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财文资[201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几年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部对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中央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中西部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三)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补贴。 (四)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予奖励。 (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重大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财政部按照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工程和项目。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九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当是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部门或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额及预算安排、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财政部门报财政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组织、立项、评审等工作,并根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十三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第四章 一般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项目,是指申请人按照本办法所确定的支持方向自行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年度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或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除需按要求提交资质证明和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三)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四)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合同、原始凭证等复印件。 (五)财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向地方财政部门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四)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中央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及归口管理单位的一般项目申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一般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项目审核机制,重点是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项目数量是否超出有关限制条件;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第二十一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在对申报项目初步审核、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向财政部汇总报送本部门或本地区申报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组织成立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有关申请材料,重点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及准备情况;项目投资概算、自筹资金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等,在此基础上提出扶持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专项资金规模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建立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对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按上述要求直接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0]81号)同时废止。 印发类通知 篇9 2014年全市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省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全面提升全省安全发展水平的意见‣(苏政发„2012‟112号)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文件精神,针对建筑施工生产事故高发种类和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薄弱环节,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专项整治,深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和扬尘防治水平,为全市建筑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为加快推进“两个率先”目标实现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态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夯实安全基础,提升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工地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筑牢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在安全生产方面达到“双降”、“一控”、“一杜绝”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江苏省建筑工地扬尘集中整治“双百日”行动方案‣等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是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实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开展专项整治。 (1)深基坑工程:是否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开挖,是否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 (2)高支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等情况。 (3)脚手架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脚手架工程的验收及使用是否符合规程等情况。 (4)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除、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等情况。 3、重点时段安全管理情况(春季复工、冬季防火、重大节 通道、进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是否进行硬化,出入口是否设置车辆清洗装置,并及时对进出车辆进行清扫、冲洗。 5、监督管理情况。重点是:是否统一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是否要求受监项目统一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资料‣;是否要求受监项目纳入“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监管,且督促施工现场管理主要负责人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是否要求受监项目机重机械设备录入•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并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工程项目现场使用登记、使用注销登记制度;是否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四、时间安排和整治内容 第一季度(2月—3月):复工和扬尘整治 复工整治内容是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落实、开工复工隐患排查、安全基础管理等。整治的重点是新进、转岗、换岗工人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机械设备、施工用电等运行前检查维护验收,开工复工前隐患排查、整改。 扬尘整治内容是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扬尘防治。整治的重点是参建各方落实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施工现场围档封闭和出入道路硬化、车辆出入冲洗、裸土覆盖、粉尘作业控制和建筑垃圾清运等。 施工消防整治内容是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和生产安全各项规定落实情况。整治的重点是施工现场临时消防水源设置、消防器材配备布点、特殊部位防火管理、易燃易爆作业监控、生活区域用电管理、重大火险源掌控监管、值班巡查和应急处置制度建立情况等。 五、组织工作 为加强对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城乡建设局成立了盐城市建筑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姜华任组长,顾慧春、花青担任副组长,成员:魏炜、刘大庆、杨国新、赵永祥、吕士彬。领导小组下设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整治办公室和市政工程安全整治办公室,分别由局建筑业处,城建处负责具体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扎实抓好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辖区内自查、检查组织工作。请于3月上旬将各地专项整治组织机构、主要责任人和联络员报送市城乡建设局。 六、整治措施 (一)严格落实工程安全责任。强化企业履行法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带班、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严格处罚问责,加大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个人处罚力度。充分发挥监理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作用,全面推行工程安全监理手册,强化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职责,督促项目总监、专监、监理员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责任,严肃查处安全监理失责行为。认真落实•盐城市建 工现场管理人员LBS定位考勤制度,逐步实行在建项目远程视频监控,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深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继续开展建筑起重机械的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充实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信息共享资源,预防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隐患。全面应用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实现全市施工现场动态监督网络平台资源信息共享。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周密部署,针对本地区工程实际和以往事故高发类型,制定切实可行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加强组织推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强化措施。要以“全省建筑工地扬尘集中整治双百日行动”为契机,把建筑工地扬尘整治列入重点工作,并加强与城管、公安、环保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扬尘污染问题。要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以标准化考评为手段,加强扬尘防控源头管理,巩固整治成效。要建立各类举报平台,进一步健全群众投拆、举报机制,强化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集中整治行动成效显著的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报道。 (三)突出重点、力求治本。要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地区和企业的监督检查,突击抓好涉及建筑起 印发类通知 篇10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 (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l 日至1 2月3 1 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 日至1 2月3 1 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 0 0 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 0 0 7年第2号)。 第六条 进口贴息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 第七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六)进口技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章 申请贴息资金的程序 第八条 每年1月31日前,地方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上一的申请贴息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于每年3月1日前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上一的申请贴息材料。 第十条 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贴息材料包括:1.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3)及其电子数据;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与下达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商品贴息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5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 (三)被处罚的企业不得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 2 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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