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情况说明范文(合集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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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山西省娄烦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娄烦县南街
法定代表人尹建军,职务:董事。
请求复议:
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第20x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1、被申请人于20xx年6月5日作出错误的处罚决定。李某于1999年3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韩秀珍所有。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该是韩秀珍,而不是李某。
2、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占用林地的行为是错误的。 20xx年,县政府批准申请人获得集体建设用地0.3亩。土地批下来之前,这块土地上没有树木(政府修路的时候把所有的树都砍掉了),所以不是林地。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但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占用林地,与事实不符。
3、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人违法占用土地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1995年在三元村滨河北侧、涧河一号桥北侧建房,实际面积1003.08平方米(占用时间、地点类别,含三元村) 。集体建设用地3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建筑面积355.6平方米。 20xx年县政府批准占地0.3亩,超额占地803.08平方米(占土地类型,其中三元村集体建设用地175.62平方米,县林地627.46平方米)三元村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这一认定与事实不符。事实上,李贵堂、李京生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建了一家板材厂,申请人于1997年8月10日购买了该板材厂。当时签订的一份合同,由李建峰撰写,李存怀作证(见证据5、6),该制板厂长27米,宽21米,共计567平方米。20xx年,县政府批准申请人再取得0.3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见证据7),申请人在此建房(见证据8)。购买并批准用于制板的土地面积0.3亩厂房面积已达767平方米,不包括堆场面积。但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违法占用土地803.08平方米,与事实不符。该认定错误,应当依法撤销。
综上,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并请求你局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
年月日
姓名:陈兰兰
学号:20114080120
学院:公共管理学院
邻居宅基地纠纷
通过学习中外司法制度的介绍,了解了司法机关中的一些民事纠纷,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尤其是老师幽默的语言和经过特殊修饰的词句,让枯燥的案例讲解变得生动起来,让尴尬的分析变得通俗易懂,让我受益匪浅。下面我结合邻里宅基地纠纷调解案件谈谈我的一些感受。
土地是人类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宅基地是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之一,这在广大农村尤为重要。 “农村工作分两步走,计划生育和宅基地。”这句话体现了宅基地问题在农村工作中长期以来的重视。宅基地问题一直是农村社会各类矛盾的焦点和不稳定因素。是我国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复杂、最棘手的问题。随着《^v^土地管理法》的深入实施,人们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保护宅基地权的意识明显增强,因宅基地使用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在农村地区。这些纠纷如果处理不当,首先可能影响邻里关系,重则激化矛盾,从简单的宅基地纠纷演变成治安案件、行政案件,甚至刑事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和正常生活。生产生活秩序。
案例:2010年3月20日,下镇镇毛寨村前屋的陈佐云,需要为二儿子结婚建造新房。征得村支书和乡领导的同意,他打算在村里建房子,原来的大坑里划出了一块宅基地。正当陈作云刚刚把坑填完,准备打地基时,陈作兴等住在大坑旁边的居民却叫停了工程进度。原因很简单:如果在这块土地上盖房子,陈佐兴等居民进出就只剩下一条狭窄的小路了。仅允许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进出。拖拉机、大型机械不准自由进出,将严重影响陈作兴等居民的正常农业生活。面对此类因道路通行障碍引发的纠纷,镇综治办、土壤管理所、派出所、毛寨村委会及双方代表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调解:
1、陈作云的房屋建筑基地,坐西向东。建筑面积北长米,西长米,东长米。南角东西长数米,距陈星泉墙不足数米。
2、陈作兴等户自愿支付陈作云基地改建出入口道路补偿费8000元。赔偿金在双方签订协议时已明确交付,双方均无异议。
3、今后陈佐云退出的空堤只能作为进出的堤道,不允许有任何障碍物。
对于这起事件的调解结果,我深感感动:
一、宅基地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农民宅基地私有制观念的残余。几千年来农业社会对土地的依恋已经深深植根于农民的意识中。虽然我国已将农民耕种的土地和宅基地收归集体所有,但在农民内心深处,宅基地仍然被视为私有财产。在财产上,他们视宅基地为宅基地,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家庭利益紧密相连。一旦发现自己的宅基地被别人占用,他们就会“奋起抗争”,维护自己的宅基地权益。维持他们的社会地位。因此,在建房时,村民们争夺每一寸土地,互不相让,甚至引发纠纷。
(2)经济利益驱动。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和政府逐步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涉农政策逐步向农民利益倾斜。因此,长期以来,农村土地的价值不断增加。成为不可避免的。面对诱人的经济利益,一些过去不太明显的纠纷浮出水面,也有一些人利用别人宅基地的歪理邪说来引发纠纷。
(三)村镇土地规划管理不到位。虽然每个乡镇都成立了土地规划管理部门。但农民住房建设并没有按照规划进行监督。由于农村建设规划滞后,农民建房随意性很大,往往是村干部说了算。时至今日,相当一部分村干部仍然不注重规划。近年来,不少村庄虽然有了建设规划,但由于思想认识不够,缺乏全局和长远考虑。因此,有的虽然制定了规划,但制定规划时缺乏科学论证,没有考虑配套设施建设;有的在制定规划时没有严格遵循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忽视了旧村改造;有的虽然制定了计划,但也只是一纸空文,只是作秀,并没有充分发挥计划应有的作用。农民建造房屋非常随意。他们在建房时抬高宅基地,改变房屋朝向,严重影响排水和进出,引发纠纷。
2.宅基地纠纷调解
调解土地所有权纠纷是一门艺术。工作人员不仅要掌握必要的业务知识和社会经验,了解当事人的心理,还要注意适当的方法和技巧。这就需要土地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创新,总结出更有效的方法。
(一)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综合治理人员不仅深入争议地块第一线,而且“一查到底”。通过现场考察、访谈当事人、村干部、邻居及相关群众,掌握第一手材料,善于从调查材料中提取线索一探究竟。抓住问题的症结,查清来龙去脉,查明真相。只有这样,才能正确把握化解纠纷的切入点,有的放矢。
(2)缩短情感距离。宅基地纠纷,除少数例外,大多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长期悬而未决的“疑难杂症”。在长期无休止的争斗精神中,彼此互不让步。争执双方恩怨很深,尤其是涉及到个人利益时。更是如此。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将综治和国土工作人员视为对立面,或强词夺理,或混淆视听,或歪曲事实,或隐瞒事实,甚至拒绝配合。遇到这种情况,调解员一定要冷静、耐心,善于利用当事人的亲戚、同学、朋友、单位领导、邻居等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协调和沟通。任何正常人都有理智和情感。关键是我们如何使用它们。人们常常有这样的经历:感情发生冲突时,水擦不进去;关系好的时候,什么都可以说。这种说法虽然不科学,但却说明了一个道理:做好纠纷调解,首先要调和情绪,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营造氛围。及时、恰当地运用法律武器,可以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所谓调解,就是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这个过程很少是一帆风顺的。面对当事人提出的诸多不当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调解员既不能充当和事佬,各玩30块,也不能一味迁就、纵容。他们必须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及时举证当事人。行为会造成的严重后果,或引用类似案例,鼓励他们恢复理智,以正常心态处理纠纷。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使用法律武器时,要适当把握时机和场合,避免矛盾激化。有时候你要学程咬金的“三禁”,学会保护自己。当局势混乱、矛盾激化时,可以暂时回避,理顺思绪,待局势和情绪稳定后再介入、接触。
(四)坚持“五心”原则,赢得理解、主动行动。在宅基地纠纷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要坚持“五心”,即耐心、真诚、张扬、责任、稍疑。如果说耐心、真诚、公益精神、责任心是水,那么我们寻求的理解和信任就是它们浇灌的鲜艳花朵。 “一点疑点”也是设计师试图完美处理有争议的“作品”,为司法处理预留空间。
(五)各级政府要依法积极调解解决土地纠纷。正确调解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是关系一党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也是各级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积极稳妥地调解处理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案件,不能一拖再拖。要严格按照土地权属管理的规定和法定程序,依法进行调解。为了使纠纷双方都能接受并且不留下任何后遗症,应尽可能采取调解的方式。如果调解失败,将发出文件确认权利。
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认真做好调解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具体承办工作,做好因土地权属争议引起的土地信访工作,积极化解矛盾。 中央一号文件下发后,特别是我省落实农业税全部取消和粮食直补政策后,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种地积极性,但也由此带来了一些矛盾,特别是因土地承包问题引发的矛盾尤为突出,从去年以来,全县共发生上访330件,涉及人员在千人以上。 一、土地矛盾形成的主要原因 从上访反映的问题来看,造成土地矛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十二个原因。 (一)普通的上访案是二轮土地承包时农户由于各种原因未分到承包地问题,约占上访案的75%。一是户口在本村,全家已搬迁外地多年,按照饶河县二轮土地承包规定未能分到承包地;二是因二轮土地承包前欠集体两提款、计划生育罚款或在化解农村不良债务时不愿分摊村集体债务等,土地被抽回;三是婚出婚入妇女因两地承包时间不统一或村定土政策等一些妇女分到土地或地被抽回;四是因当初落户手续不全或与村有不要地协议未分得地;五是二轮土地承包后新增人口要求分地。 (二)特殊的上访案是机动地发包不合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案,约占有10%。一是机动地发包时间过长,有的长达30年,合同不规范;二是因村欠个人债务,抽出村民地抵债年限过长,农民要求毁约还地;三是农户之间土地转包、转让,现因政策调整引发合同纠纷。 (三)比较棘手的案件是土地权属不清,通过行政手段难以解决的纠纷案,纷占15%。一是地方与森工林场地权属不清,农户已开垦多年荒地,有的已办了国有土地证,有的已纳入集体土地台账,可林场近年来却以在其林业区域内强行收回引发矛盾。二是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权属不清、界限不明。农户在集体耕地周边开垦的荒地,已向集体交积累多年,并纳入集体土地台账,可有的土地却被土地部门以1983年后开荒地应属国有荒地,办理了国有土地证,有的地被乡政府对外发包引发矛盾。四是集体确实既无地源又无经济实力解决解决应享受土地承包地未分地的纠纷。 二、对策和建议 (一)强化教育。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村两委成员及村民的守法意识和合同意识,规范村两委的发包行为。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按5个程序签订承包合同: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同时,扼制村委的各种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苗头性行为,将纠纷消灭在萌芽之中. (二)加强领导。政府必须把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组织机构,抽调得力干部,集中时间和精力搞突破。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在宣传政策、制定方案、接待上访、组织协调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落实一免两补政策和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及配套改革中,把解决农村土地纠纷作为重要内容一并推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农村和农民的土地权属案件要依法加快办理;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搞好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合同仲裁,维护农民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农民群体性上访、越级访和重复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制,要责任到人,一抓到底。要认真处理好因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上访问题,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真正做到不回避、不掩盖、不推诿、不拖拉,敢于并善于解决各种矛盾,坚决防止因农村土地纠纷问题而引发恶性案(事)件。 (三)政策疏导。稳定和巩固土地承包关系是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稳定的基矗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执行不到位,操作不规范导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混乱错杂,是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源。因此,各级政府要正视农村土地承包现状,建立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涉农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开展政策下乡活动,深入讲解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现场解答农民的问题,让农民熟悉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 (四)分流农民。真做好无地和少地农民的思想工作,积极帮助这部分农民增加收入。各级组织和广大干部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没有分到或只分到少量承包地农民的思想工作,积极帮助他们通过承包其它集体资源、发展养殖业和多种经营、外出务工等途径拓宽增收渠道。对在县城就业的农民有关部门要进行免费技能,并在税费征收上予以优惠,鼓励闲散农民进城经商,减少农村土地压力。 土地纠纷情况说明范文 第7篇土地纠纷说明书的双方当事人关于具体发生纠纷的原因和双方的诉求做出明确的说明。发生纠纷之后的处理方式如下所述。 1、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署协议。该协议由当事人自愿执行,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一方后悔,拒绝执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处。 2、人民政府调处 依据《_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 人民政府受理土地纠纷,一般采用调解和裁决两种方式调处。 3、调解,调解的程序是: ①受理纠纷当事人的申诉。土地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以口头或书面报告形式,将纠纷的事实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并出示有关地权地界的证明文件。 ②地权纠纷的调查。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诉及地权地界的证明文件进行调查。查明争议地界的历史情况及文件(政府过去确定地权的文件、协议、图件及历史上使用情况等)以及发生纠纷的原因、过程、造成的危害和双方对纠纷处理的意见。 ③调解。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政策、法规,根据调查结果,向当事人进行宣传、说服工作,使认识逐步趋向一致,使纠纷得到解决。调解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具有一定灵活性,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 ④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成功后,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该包括:当事人姓名、地址,代表人和代理人姓名职务;纠纷的主要事实;协议内容和费用承担等项目。调解协议书要由当事人、调解员和书记员签字,并加盖主持调解机关的公章。调解协议书送达后,当事人均应当自觉执行。 4、行政裁决,裁决的程序是: ①当事人提出裁决申请。当土地纠纷调解不成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被诉一方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裁决申请,裁决申请采用书面形式。 ②调解。土地管理部门在做出裁决以前,要在纠纷当事人之间再次做出调解。调解不成的,即进行裁决。 ③裁决。裁决前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到场。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法律和调查结果,本着保障合法权益,有利团结和保护土地资源的原则,作出决定。 4、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下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文由qingshulin发布,不代表倾述林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qingshulin.com/fanwen/show-5019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