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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被告答辩状格式范文(22篇)

民事被告答辩书格式样本第1部分被申请人:XXXX单位

法定代表人:XXXX,部长。

被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经理。

1.被诉人的指控与事实不符。

1、我公司从未派人到被诉人赊购过货物。我们收到投诉后,详细审查了财务档案,发现不存在被投诉人所投诉的任何财务档案或债务记录。在更换单位几位领导并进行财务交接时,被诉人投诉的债务始终没有办理交接手续。

2、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不能采信。

1、关于被申请人索取的XXXX元欠条。证据缺陷一:我公司印章全称应为:“XXXX公司”,而被申请人提供的欠条证据中的印章为:“XXXX公司”。这个印章不属于我公司。证据缺陷二是欠条仅加盖公章,无经办人员、财务人员或单位领导签字,被诉人也未提供购买详情。经查,我单位无该笔债务的财务记录,也无相关材料的录入信息。证据的第三个缺陷是欠条后半部分的所谓还款记录只有一些个人签名,并没有加盖我公司的公章。

因此,被诉人提供的证据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2、关于被诉人提供的带有个人签名的XX份《销售清单》。

3、被诉人提供的XX份“销售清单”记录于20xx年、20xx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文件的,应当同时付款。”上述销售清单的诉讼时效起始时间以销售清单记载的时间为准。截至今天上午,2年诉讼时效已超过。即使销售事实成立,被申请人已丧失胜诉权利,人民法院也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被诉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与待证事实没有联系,不能证明其主张。应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XXXX县人民法院

受访人:XXXX单位

XX、XX、20XX

民事被告答辩状样本格式第二部分被申请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亭新建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为海南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胜龙,电话:13648622071、13322028022。

原告林开春因销售合同纠纷案起诉被申请人(以下简称我公司)。针对申诉,现提出如下抗辩:

下半年,琼中县交通运输局就琼中县石张街至朝参村至横岭军石云乡畅通乡村公路工程进行了公开招标。为了承接这部分项目,我公司也参加了招标活动。 10月21日,我公司委托海南办事处欧宇航以公证授权的形式代表我公司按照招标要求从琼中县石张街至朝参村至石云乡至横岭军三联进行招标活动乌石农场十二队至大墩、长本K21+000线至乡土等20个农村公路通畅工程12号农村公路工程第一合同段,标书及招标文件均以我单位名义签订,与投标人(或业主)进行谈判,签订合同和协议,并执行与此相关的所有事项。现场考察结束后,我公司制作了投标文件并由欧阳代表签字后提交给招标机构。同年11月6日,欧宇航代表我公司参加了在海口市金景湾酒店一楼会议室举行的公开招标活动。 11月9日,琼中县交通运输局宣布,我公司成为第一合同标段第一中标单位。 2019年11月15日,我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该通知要求我们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投标前提交履约保证书。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携带中标通知书到海南省琼中县黎族苗族自治县海榆路160号与投标人签订合同协议。同年11月29日,我公司欧宇航作为授权代理人与琼中县交通运输局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签订后,我公司于当天开工建设,并于5月13日进行竣工验收。施工期间,我公司未委托黄永平进行施工,也未以“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琼中交通局潮汕公路项目部”的名义委托黄永平采购材料。原告称,该高速公路项目由我公司承担,黄永平作为代理人负责整个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这完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中标高速公路畅通工程建设后,我公司没有将该工程分包、分包,也没有委托黄永平施工。而是我们公司独立完成的。

原告与黄永平达成的关于原告为我公司承建的高速公路工程供应石料的口头协议也没有事实依据。我公司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没有向原告采购石料,也没有委托黄永平向原告采购石料。因此,黄永平是否向原告购买石材,以及购买的石材用于何处,与被诉人无关。至于黄永平单方面主张购买石料是为了代表我公司修建公路,其对我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与我公司不形成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黄永平委托他人分两期支付共计2500元,也属于其个人民事行为。法律后果由其承担,与我公司无关。

综上,我公司中标的高速公路项目并未委托黄永平建设,也未委托其向原告采购石材。黄永平向原告购买石材所欠款项系其个人民事行为,应由其本人承担。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请求您的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琼中县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长沙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9月28日附相关证据材料如下:

被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份);

招标文件(2份);

中标通知书; (2份)

合同协议; (2份);

公证证书; (2份);

授权书; (原件1份);

海南港丰律师事务所通知函; (原件1份)

民事被告答辩状样本第三部分答辩人:李某某,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某某村某某村34号,是死者李某某的父亲。

被申请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被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李某某提起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答辩如下:

要求:

1、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被申请人赵某某对李某某的死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金额是赔偿金而不是赔偿金。

1、被申请人李某某以“案发当天被申请人邀请死者在街头吃饭”为由,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被诉人邀请死者当街吃饭与李某某的死亡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吃饭也不一定导致李某某的死亡。

2、4月5日晚,李某某驾驶摩托车时摔倒受伤。由于抢救无效,他不幸身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其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超速行驶所致。他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法律因果关系。

三、本案三当事人就李某某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是赔偿协议,而不是补偿协议。

3月5日晚,李某某驾驶摩托车摔倒受伤后,赵某某、刘某某以朋友的角度,主动给家人打电话告知情况,并积极参与李某某向镇政府咨询。卫生中心、县医院和州立医院。一系列救援工作。李某某死亡后,在新安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某某、刘某某于2018年4月8日从人道主义角度与被诉人李某某就李某某的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协议第一条:“赵某某、刘某某自愿一次性赔偿李某某家属10020元(元),每人承担人民币。”协议中明确规定,是“补偿”付款是补偿,而不是赔偿。说明在签署本协议时,各方均承认这是一份赔偿协议,而非赔偿协议。

2、被申请人李某某不顾已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履行的协议,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背叛、失信行为。

根据三人于2011年4月8日签署的协议第二条:“李某某家属无异议,赔偿金付清后,三人将和睦相处,互相照顾。三人签字后,三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 “事物”;根据该协议,赵某某、刘某某一次性赔偿后,三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某某、刘某某已按照协议履行了支付赔偿义务,这意味着三人之间因李某某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已经终止。

3、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将原有的法律关系转变为合同关系。

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4月8日达成的赔偿协议表明,双方意愿真实,内容合法,赔偿数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具有法律效力,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三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赔偿协议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赔偿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涉案三方自行就赵金城的死亡达成赔偿协议。应当认为,三人约定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转变为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三人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具有法律效力。三人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债务不属于侵权债务,应当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4、当事人赵某某、刘某某已充分、完整地履行了协议,意味着原被告双方因李某某的死亡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履行完毕赔偿协议的,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本案三人签订的赔偿协议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已按照协议支付相应赔偿,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李某某的死亡没有过错和责任,不应对李某某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李某某去世后,被诉人考虑到朋友关系,本着人道主义原则,与另外两方就李某某死亡赔偿问题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数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应被视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已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规定的赔偿义务,三人因李某某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已终止。然而,被诉人却反悔了,违背了承诺。在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履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该主张违反了中国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和中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它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明显滥用诉讼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XX县人民法院

受访人:赵某某

2011 年9 月20 日

民事被告答辩格式样本第4 部分民事答辩样本[1]

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分公司

原告xx诉被申请人、涅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1、被申请人对本次事故无异议。

xx所驾驶的车辆确实已被被申请人投保了交通强制保险,事故也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根据《交通强制保险条例》及保险合同条款,被申请人可以在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2、针对原告提交的各项证据,被申请人认为:

1、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

事故认定与事实不符。

根据原告和被告的陈述,事故发生当天双方均未报警。

而且,事故发生时,被告车辆已停下,有人正在装卸货物。原告驾驶摩托车撞上了被告的车辆。

因此,事故认定认定被告车辆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是错误的。

被告不应为本次事故承担责任。

2、被申请人认可金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合法性和关联性,其鉴定结论不能成立。

(一)鉴定证书采用的鉴定时间不恰当的。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的一般原则评定时间以事故直接造成的伤害或者伤害引起的并发症完成治疗为依据。

本案中,原告进行鉴定时,骨折尚未愈合,需要二次手术,显然不符合鉴定标准要求的鉴定时间。

(二)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国家标准对四肢骨折伤残评定标准采用功能丧失理论,即一侧肢体功能丧失达到1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

鉴定时,原告的骨折尚未愈合,无法确定骨折愈合后原告是否会丧失功能。因此,原告具有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不能成立,应待原告骨折愈合后再鉴定。

(三)后续医疗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应在实际发生后单独申报。

(四)误工天数、营养期、哺乳期的认定结论不能成立。

评估报告采用的评估标准错误。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行业协会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

(三)专业领域大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根据该规定,国家标准优先于行业标准。

损失工作日的国家标准是《工伤人员损失工作日评估指南》(GA/T521—)。

护理期的考核标准为:《人身伤害伤员护理考核标准》(GA/T800-);

但在上述两项鉴定项目已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金健法医鉴定所适用新四鉴定协会第05号《人身伤害及伤者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估指南(试行)》,违反了《司法鉴定鉴定程序通则》第22条。

营养期的评估没有事实依据。

加强营养,前提是日常饮食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营养,所以需要补充营养。

因此,原告首先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日常饮食结构,以证明其损失的营养不足以从日常饮食中弥补。其次,原告还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添加了哪些营养素。

但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对营养期进行鉴定,显然是机械套用鉴定标准,不符合客观实际。

退一步讲,即使客观上存在旷工、护理、增加营养的情况,原告也应该提供证据证明旷工多长时间、护理多长时间、由谁照顾、是否护理人员确实工作了。购买了哪些补充剂或食物来增加营养。

如有医嘱,应根据医嘱记录确定原告的缺勤时间、护士人数、护理时间。

评估报告只是应用评估标准的规定来认定工作损失、护理和营养。作为专家意见,仅供参考,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及费用具体答复如下:

1、医疗费300元,伙食补贴300元。

交通强制保险是一种分限额赔偿。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和伙食补贴,限额为1万元。被申请人可以向原告赔偿这两项赔偿,最高限额为1万元。

2、因鉴定时间不恰当,结论不能成立,被诉人未确认伤残补偿金和后续治疗费用,且后续治疗费用并未实际发生。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因鉴定结论不成立,被诉人对原告根据鉴定结论计算的金额不予认可,应按照医疗机构的医疗说明计算。

4、交通费1000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交通费以受害人就医或者转移所发生的费用为限。如果有公交车,应优先乘坐出租车。

原告每次的治病和出院费用,即使打车也不会超过100元。因此,主张1000元显然过高,被诉人认为应以100元为准。

5、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范围,鉴定结论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被告不应承担。

6、副本:该损失并非因交通事故造成,而是原告因诉讼而发生的费用,不属于法定赔偿费用,因此不予承认。

7、诉讼费、服务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被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参加了本案诉讼,不属于侵权人。他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不承担费用。

上述意见请法院采纳。

真挚地

米东区人民法院

受访者:

年月日

民事答复样本[2]

受访者:xxx

地址: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集团公司渔村10-1-5-13号

在xxx诉蒋伦芳继承纠纷案中,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如下:

xx所立遗嘱的内容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1、xx所立遗嘱属于无效遗赠,违反社会公德。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本案中,受遗赠人xx与被告xx结婚多年。无论从社会主义道德的角度还是从婚姻法的规定,都应该互相支持、互相忠诚、互相尊重。

然而,本案中,受遗赠人自19xx年与原告相识以来,已长期与原告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一条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和第三条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制度。法律规定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受遗赠人xx以其与原告的非法同居关系为依据,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原告,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

但受遗赠人xxx无视法律规定,违背社会道德,无视夫妻双方的忠诚和支持,将财产赠与与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实质上损害了被告xxx的合法财产继承权。

这种行为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应当视为民事行为,当然是无效的。

2、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一套房屋,是被告xxx继承父母遗产时购置的。该财产是受遗赠人xxx与xxx结婚期间xxx取得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蒋伦芳以八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陈荣,受遗赠人黄永斌也知道这一点。而且,这8万元的销售价格还应从房屋交易时姜伦芳承担的税费中扣除。实际售价不到8万元。

另外,20xx年春节期间,xxx、xxx夫妇将出售收益中的3万元捐赠给儿子黄勇,用于购买商品房。

房屋销售部分已处理完毕。

受遗赠人xxx在立遗嘱时对住房款的处理明显违背客观事实。

泸州市纳西公证处仅根据受遗赠人的陈述,未查明事实,对遗嘱进行公证,明显不当,违反了《四川省公证条例》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对不真实、违法行为、事实和事实的文件,应当作出拒绝公证的决定。”

经公证的遗嘱不应被接受。

3、遗嘱中涉及的养老金不属于个人财产。是死者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死者直系亲属支付的抚恤金,不属于遗赠财产的范围;

4、受遗赠人xxx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是xxx与xxx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和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二条规定,遗嘱人生前只能按照法律允许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

受遗赠人xxx在立遗嘱时,未经共有人xxx同意,独立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其无权处分的部分应无效。

基于上述事实,我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书1份

受访者:xxx 20xx 年11 年级

民事答复样本[3]

受访者杨______,女,___岁,汉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工厂工人,现住本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因原告李某因遗产纠纷起诉我,现提出答辩如下:

1、我已履行对岳父母的主要赡养义务,有权依法继承遗产。

原告在诉讼中诬告我未尽到赡养公婆的义务,且与儿媳长期不和。事实恰恰相反。

______年我嫁入李家,______年我的丈夫和公公相继去世。

家人的去世严重影响了我的精神。见婆婆年老体弱,嫂子李___还年轻,我不忍心不顾长辈和晚辈,所以一直没有再婚。

从此一家三口一切都靠我打理,关系非常亲密。

______原告年底结婚了,我自己打理。

从此我和坡子相依为命,我也很照顾她。我以寡妇的身份陪伴在她身边,这给了她很大的安慰,从来没有发生过什么大的争执。

家里主要的家务都是我做的,还雇人修房子。

由于我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做点家务也是很正常的。

______那年婆子去世了,剩下我一个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诉讼中诬称我只关心自己的幸福,并让坡子帮我做家务。这是用来证明我没有尽到赡养她的义务,是居心不良。

相反,原告没有履行对母亲应尽的义务。等他长大了,结婚了,一切都是我和婆婆打理的。婚后,他专注于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心。她一死,他就嚷嚷着要一套房子。非常不道德。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公、婆婆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继承公婆财产的权利。

2、关于遗产分割,原告在起诉前要求继承侧房,我可以继续住在东房。对此我坚决反对。

本人与原告均为一级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当按照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生前所承担的义务。

我承担全部支持责任,已履行应尽义务。当然,我应该继承更多的份额。我想继承主屋和东屋(86平方米)。

总之,第一,原告的父亲和兄弟去世后,我承担起了养家糊口的重担;第二,我履行了对婆婆的一切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子进行必要的维修。

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按照《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与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确认和保护我的继承权,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_____ 市_____ 区人民法院

受访者:杨______________

______年月日

代理人:本市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民事被告答辩格式第五部分1、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1月25日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室内橱柜定制工程和室内门装修工程(具体合同工作详情请参阅报价单)。根据施工流程,被告承包的工程必须待室内基础装修施工全部完成后才能施工。但由于原告与第三方合作的基础装修设施尚未完工,无法满足被告的施工条件,因此始终无法进场施工。期间,被告多次就此事与原告沟通,但直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仍无进展。致使被告的施工未能如期进行(微信群聊记录为证)。因此,拖延的原因不在于被告,而在于原告。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合同工作不能完成的,承包人可以督促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延长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被告承包的工程如需完成,必须依赖原告提供的施工场地和施工条件。但由于原告的过错,被告的施工条件一直无法实现。原告未履行协助义务,致使被告未能按时完成工作。履行期限可以顺延,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原告承担。

2、原告支付一期工程款65000元后,被告按照与原告的协议开始准备施工所需的工作,包括设计方案的编制、定制的生产加工等。材料,并联系施工人员进行相关施工工作。已花费的费用包括设计费17000元(设计图纸费、设计师现场服务费)、木门拆装运输费1490元、木门厂装修费3660元,以及定制橱柜双贴面板成本、运输成本、彩板成本及其他加工成本为25676元,合计47826元(详见加工清单)。

根据民法第787条规定,发包人可以在承包人完成工程之前随时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被告认为原告可以解除合同,但被告已为履行合同义务花费了47826元。该费用是被告的直接损失,应由原告承担。被告的损失应从原告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拒绝返还全部一期工程款65000元。

3、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1月23日,因新冠疫情爆发,政府实施疫情遏制政策,全城居家隔离,无法正常施工。这种情况是不可预见的、不可避免的、也是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以上已明确了工程延误的根本原因是原告造成的。因此,原告“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700元”的请求无效。

4.关于内门,原来的内门是随房子一起来的。原告要求室内门的颜色与室内定制橱柜的颜色相同。但原告认为,制作新木门的成本较高。因此,根据原告的要求,为了降低成本,被告将所有内门板拆解运至工厂重新着色。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内门并安装直至正常使用。被告可以配合,但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综上,被告人的上述辩护意见观点明确,理由充分,合法合理,应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严重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立即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让被诉人在本案中感受到司法机关的公平正义!

xxxx人民法院

受访者:

合法代表:

年月日

民事被告答辩状样本第六条第一款必须由民事案件被告提交。

(三)应当根据申诉内容进行答辩。

辩护词的内容和写作风格

(-)第一部分1.写“民事答辩”。 2、当事人栏:标题下,直接列出受访者的基本信息。列出受访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地址。 3、案由部分主要阐述原告为何提起本案辩护。您可以说明也可以不说明您何时收到投诉副本。具体写法如下:“被申请人因原告提起号诉讼(案由),提交案件起诉书副本,并提出如下答辩:”

(二)答辩理由及辩解理由。这是防御的主要部分,或者说是关键部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捍卫事实部分。对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发表意见。申诉的事实不能全部成立的,一律予以否认;有些不能成立,有些就否定。通过提出与客观现实相符的事实来证明这一点。在依据事实进行论证时,要重点援引反面证据,证明原告诉状中所述的事实不能成立,反证必须可靠、充分,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不能成立,反证必须可靠、充分。投诉不能凭空被拒绝。这里所说的反面证据,是指与原告提出的证据直接相矛盾的证据,以及足以否定原告陈述的事实的证据。

2. 遵守适用法律。首先,如果事实存在出入,当然会导致适用法律发生变化,推理自然也可以简化。这就叫事实胜于雄辩。其次,在不清楚事实的情况下,原告对实体法规定有错误理解而提出非法请求的,可以以合理理由反驳。三、从程序上看,如果原告提起诉讼

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具备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的条件, 则 可就适用程序法方面进行反驳。 3.提出答辩主张 。在提出事实、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三)尾部和附项1.致送机关,分两行写:此致XXX人民法院2.右下方写:答辩人:X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3.附项:写明:(l)本答辩状副本X份;(2)证物或书证XX(名称)X件。 #法律# 民事被告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7篇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二)正文 1答辩的理由。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答辩请求。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③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④提出反诉请求。如果民事答辩状中的请求事项为两项以上,在写请求事项时应逐项写明。对上诉状的答辩请求应为支持原判决或原裁定,反驳上诉人的要求。 3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3.答辩时间。 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制作民事答辩状注意事项 制作民事答辩状,特别注意的是要有针对性,一是要有的放矢地予以说明、反驳和答解;二是在答辩中同时阐明自己的观点、主张和根据;三是根据依法论辩,不能无理狡辩,如果对方的指控或上诉的确有理,并有事实根据,不应当一概否认,需要解释的可以作解释性说明 。 民事被告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8篇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答辩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被告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9篇答辩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在成立清算组后已经对公司清算的事宜进行了公告,原告起诉答辩人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一共提供了六组证据,其中第六组证据中的《繁昌县万好置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显示万好置业于xx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组并通知债权人申请债权,xx年9月29日万好置业将清算事宜在《芜湖日报》进行了公告。xx年12月31日万好置业清算完毕。 第六组证据中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显示,繁昌县工商行政部门于xx年4月15日准予对繁昌县万好置业进行注销登记。 可知,万好置业在清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通知告知义务,万好置业解散的事实也得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在法律上万好置业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已经消亡。新成立的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余万好置业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原告在起诉状中仍然要求万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债务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月x日 民事被告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10篇民事答辩状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 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在标题之下,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所写事项与起诉状当事人基本情况同。 案由应写明与原告(或上诉人)纠纷的性质。 文书名称比正文大一号字体。 (二)正文 答辩理由是答辩状的核心部分,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 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并提出反证来证明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对原告或上诉人进行反驳。 2.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一是事实如果有出入,必然会引起适用法律的错误,论证理由可以从简;二是事实没有出人,而原告对实体法条文理解错误,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则可依法反驳;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诉(或上诉人上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具备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条件,则可就适用程序法律进行反驳。 3.提出答辩主张。 在提出事实、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完全接受,还是部分接受,明确提出对本案的看法,请求法院驳回起诉或上诉。 (三)尾部 分两行写明致送机关,“此致”、" XXXX人民法院”。 附项注明本答辩状副本的份数;物证或书证的件数;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最后在文书右下方答辩人署名,写明“答辩人x x x",并注明年月日 民事答辩状(1) (公民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 答辩人 因 一案, 提出答辩如下: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答辩人 年 月 日 1.本答辩状供公民对民事诉讼提出答辩用。 2.“答辩人”栏,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3.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具体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其住址。 4.答辩状副本份数,应按原告的人数提交。 民事答辩状(2) (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 答辩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账号 因 一案, 提出答辩如下: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答辩人 年 月 日 1.本答辩状供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 2.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具体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其住址。 3.“答辩人月署名栏,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4.答辩状副本份数,应接原告的人数提交。 民事被告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11篇ANSWER TO COMPLAINT 答辩人:××人民医院 住址:××市××路七号 Respondent: ××× People‘s Hospital Address: No 7, ××Road, ×× City 因×××要求×××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The following answer is hereby given to the claim of ××× for compensation by the ××× People‘s Hospital for personal injuries: 1.答辩人与×××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答辩人6月10日与××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立了一份口头合同,由××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把答辩人的一个高压电表柜拆除,×××是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来拆除高压电表柜的.,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1. The respondent does not have a direct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with ×××。 The respondent entered into an oral contract with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on June 10, , whereby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removing the high-voltage meter cabinet. ××× was engaged in removing the high-voltage meter cabinet as entrusted by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and therefore has no direct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with the respondent. 2.××的伤害赔偿应由××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其一,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其职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所受到伤害应负责任,× ××的伤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体以外的事物造成的。 其三,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 托的×××在拆除高压电表柜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操作程序的行为,未尽一个电工应尽的注意。 2. The liabilities for compensating ×× for the damage shall be born by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for the following reasons. Firstly, pursuant to PRC laws and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shall be liable for any injuries suffered by its employees to the extent of the contract performance. The injuries of ××× was not caused by anything other than the object of the contract. Thirdly, ×××, who was entrusted by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seriously violated the operational procedure in removing the high-voltage meter cabinet and failed to pay due attention thereto. 3.答辩人对×××伤害赔偿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致他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而本案中答辩人与××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有合同,高度危险来源已通过合同合法地转移给 ××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为该危险作业物的主体,××在操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这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客体造成自己员工的伤害行为,与答辩人无关。 3. The respondent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compensating the injuries of ×××。 In accordance with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any person engaged in highly dangerous operation shall be liable for compensation in the event of any damages. In this case, however, the respondent entered into a contract with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whereby the source of high danger shifted to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legitimately.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became the subject of the dangerous operation, and therefore any damages caused in the contract performance by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has no connection with the respondent. 综上所述,×××人民医院为不适合被告,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By reason of the foregoing, ××× People‘s Hospital is not legible for becoming the defendant. We hereby request the court to reject the plaintiff’s action according to law. ××市中级人民法院 To: ×× City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答辩人:×××人民医院 Respondent: ××× People‘s Court 日期: Date: 英美国家民事答辩状的格式和主要内容与我国的民事答辩状相似。 IN THE CIRCUIT COURT OF COOK COUNTY, ILLINOIS COUNTY DEPARTMENT 科克县巡回法院伊利诺县分庭 INDEPENDENT TRUST CORP. Plaintiff, 原告 VS. LAURENCE W. CAPRIOTTI, et al., Defendants 被告 No. 00 CH08270 案件编号 ANSWER TO COMPLAINT 答辩状 NOW COMES the Defendant, ___, by and through his attorney, ___, and for his Answer to the Complaint of the Plaintiff, states as follows: 被告**现到庭,通过其律师就原告的诉称作出如下答辩: 1. The Defendant invokes his Fifth Amendment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as to each and every allegation contained in Paragraphs 1 through 75 inclusive. 被告援引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不自证其罪权”对抗原告在其起诉状中第一至第七十五段所包含的每一种诉称。 2. As to Count I, the Defendant makes no answer, as the allegation in Court I are not directed towards Defendant. 对于原告在起诉状中的第一项案由,被告不做任何答辩,因为原告起诉状中的第一项案由并未直接针对原告。 3. As to Count II, the Defendant invokes his Fifth Amendment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as to each and every allegation contained in Court II. 被告援引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不自证其罪权”对抗原告在其起诉状中第二项案由所包含的每一种诉称。 4. … 5. … 6. … WHEREFORE, the Defendant prays that the Complaint of the Plaintiff be dismissed in its entirety and that no relief be afforded whatsoever thereunder. 由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请求事项,不给予原告任何一种救济。 Respectfully submitted, 此致 By ___ 原告签名 Attorney for Defendant ___原告律师签名 民事被告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12篇答辩人:白xx,女,46岁,汉族,山西省晋中市人,教师,住山西省晋中市李家湾15号院。 因原告刘诉答辩人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答辩人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答辩人于1976年嫁到刘家后,就承担了家中的主要家务。根据《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公婆的财产。 2、答辩人应分得房产的大部分。在对房产的'分割问题上,答辩人与原告同属于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但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当考虑继承人对死者生前所尽义务的多少。答辩人对公婆负担了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全部义务,理所当然应当继承遗产的绝大部分。因此,答辩人要求继承北屋1间和东屋2间,共计平方米,其余北屋2间(共计54平方米)由原告继承。 结合上述,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上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答辩人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晋中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白XX 民事被告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13篇在我国民事答辩状包括首部、答辩理由和结尾三个部分: 1. 首部。 写明下列事项:标题写“民事答辩状”;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列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答辩事由。 具体行文为:“因某某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下面转入正文。 也可以这样行文:“答辩人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某某人民法院交来原告因某某一案的起诉状,现答辩如下。” 2.答辩理由 答辩状的内容没有统一的规定,要根据原告的诉状内容来确定。 除被告愿意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外,答辩状的理由部分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 3. 写完答辩理由后,另行写“此致”,再另一行写“某某人民法院”。 由答辩人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 英美国家民事答辩状的格式和主要内容与我国的民事答辩状相似。 下面分别是一例国内的民事答辩状和一例美国的民事答辩状。 关于民事答辩状的翻译,可参见民事答辩状的翻译要点一文。 民事被告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14篇答辩人:蒋伦芳 地址 :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集团公司打渔村10-1-5-13号。 答辩人因张学英诉蒋伦芳的遗赠纠纷案一案,提出答辩理由如下: 黄永彬所立遗嘱的内容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利, 1、黄永彬所立遗嘱系违反社会公德的无效遗赠行为。 按照《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主义道德角度,还是从《_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在本案中,遗赠人从认识原告以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_婚姻法》第一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遗赠人黄永彬基于与原告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原告,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遗赠人黄永彬却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漠视结发夫妻的忠实与扶助,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实质上损害了被告蒋伦芳合法的财产继承权。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其行为应属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 2、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一套,系被告蒋伦芳继承其父母遗产所得,该财产系遗赠人黄永彬与蒋伦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蒋伦芳所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蒋伦芳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陈蓉,遗赠人黄永彬是明知的,且该8万元售房款还应扣除房屋交易时蒋伦芳承担的税费,实际售房款不足8万元。此外,在春节,黄永彬与蒋伦芳夫妇将该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子黄勇用于购买商品房。对售房款部分已进行了处理。遗赠人黄永彬在立遗嘱时对该房屋住房款的处理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泸州市纳溪公证处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仅凭遗赠人的陈述,便对其遗嘱进行了公证显属不当,违背了《四川省公证条例》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应作出拒绝公证的决定”的规定。公证遗嘱应不予采信。 3、遗嘱里涉及的抚恤金不是个人财产,它是死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金,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 4. 遗赠人黄永彬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是黄永彬与蒋伦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_继承法》第十六条和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二条规则,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遗赠人黄永彬在立遗嘱时未经共有人蒋伦芳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 基于上述事实,我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泸洲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蒋伦芳 11月2日 民事被告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15篇答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 就原告周军诉答辩人及聂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对本次事故答辩人无异议。聂提驾驶的车辆确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也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根据《交强险条例》及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答辩人可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二、对原告提交的各项证据,答辩人认为: 1、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该事故认定与事实不符。根据原告与被告的陈述,事故发生当日,双方并未报警。且事故发生时,被告的车辆处于停止状态,正在上下人员,原告驾驶摩托车撞在被告的车辆上。因此,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的车辆负事故同等责任不正确。被告在本次事故中应为无责。 2、金剑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书真实性答辩人认可,但对其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其鉴定结论不能成立。 (1)该鉴定书采用的鉴定时间不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总则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而本案中,原告进行鉴定时,骨折还未愈合,且需要二次手术,显然不符合鉴定标准所要求的鉴定时间。 (2)在道交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对于四肢骨折的伤残鉴定标准,国家标准采用的是功能丧失说,即一肢功能丧失达10%以上的即评定为十级伤残。而原告在鉴定时,骨折尚未愈合,在骨折愈合后是否丧失功能不能确定,因此,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不能成立,应等原告骨折愈合后再进行鉴定。 (3)后续医疗费:并未实际发生,应等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4)误工损失日、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结论均不能成立。 ①鉴定报告采用的鉴定标准错误。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2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根据该规定,国家标准优先于行业标准。而误工日国家标准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护理期评定标准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护理程度评定标准》(GA/T800-);而金剑司法鉴定所在上述两个鉴定项目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却适用新司鉴协05号《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2条之规定。 ②营养期的评定没有事实根据。加强营养,前提条件是日常饮食不足以弥补流失的营养,因此才需要额外增加营养。所以,原告首先应举证证明自己的日常饮食结构,以证明其流失的营养不足以从日常饮食中得到弥补,其次,原告还应举证证明自己增加了哪些营养。而在原告未举证证明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就对营养期做出鉴定,显然是在生搬硬套鉴定标准,不符合客观实际。 ③退一步讲,即使在客观上存在误工、护理及增加营养的情况下,原告也应举证证明究竟误工了多长时间,护理了多长时间,什么人护理的,护理人员有无实际工作,购买了什么补品或食品增加了营养。而在有医嘱的情况下,应当以医嘱记载来认定原告的误工时间和护理人数、护理时间。鉴定报告对误工、护理及营养进行鉴定,只是简单地套用了鉴定标准的规定,做为一种专家意见,仅具参考作用,不能做为定案依据。 三、对原告所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和费用,具体答辩如下: 1、医疗费用元、伙食补助费300元。交强险系分项限额赔偿,医疗费包括医药费、伙食补助费,限额10000元,答辩人可以在10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该两项赔偿项目。 2、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因鉴定时间不当,结论不能成立,且后续治疗费用未实际发生,故答辩人不予认可。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因鉴定结论不成立,答辩人对原告依鉴定结论计算的数额不予以认可,应以医疗机构的医嘱规定进行计算。 4、交通费1000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交通费仅限于受害人因就医或转院而发生的费用,,在有公交车的情况下,应优先乘坐出租车。原告就医、出院各一次,即使乘坐出租车,也不会超过100元,因此,主张1000元明显过高,答辩人认为应以100元为准。 5、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承担范围,且鉴定结论不能成立,故答辩人及各被告都不应承担。 6、复印件: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系原告因诉讼而支出的'费用,且不属于法定赔偿费用,故不予以认可。 7、诉讼费及送达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答辩人系根据法律规定参与本案的诉讼,不是侵权人,承担的不是侵权责任,故不承担该费用。 上述意见,请法庭采纳。 此 致 米东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民事被告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16篇答辩人:XXX大学 住所地:北京市XX区XX庄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学棉,XXX大学人文学院教师,联系方式:139XXXXXXXX 李XX,XXX大学国际交流中心副总经理,联系方式 135XXXXXXXX 因我校国际交流中心与北京X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在起诉状上所列被告为XXX大学(北京),起诉书副本送给的是XXX大学。XXX大学不是XXX大学(北京),因此,原告所告主体有误。 第二,我校国际交流中心与X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8日签订《饭店预定合同》及其后的一系列补充合同系无效合同,故没有法律效力。原告依据无效合同向被告主张违约金于法无据。2004年6月29日,__以第412号令发布了《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第36项明确规定旅馆业属于特种行业。1987年9月23日_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XXX大学国际交流中心系内部接待,并没有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也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因而不具有对外签订提供客房服务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XXX大学既然没有对外签订客房服务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故与原告所签订的《饭店预定合同》及其后的.一系列补充合同系无效合同。 第三,假设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效,被告也是根据北京市昌平公安局昌平分局的要求终止此合同的履行,此乃不可抗力。被告及时通知了原告,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假设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效,合同中签订的高达200%,300%的违约金,也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的损失,根据《_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应当得到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我方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大学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被告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17篇答辩人(被告):XXX 住所地:XXXXXXx 被答辩人(原告):XX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X 职务: XXXX 住所地:XXXX 因被答辩人XXXXX公司诉答辩人XXXXX所谓物业合同服务纠纷一案,答辩人于XXXXX月XXXXX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起诉书》以及开庭传票。为进一步澄清事实,分清是非,答辩人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诉讼主体不合法。根据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京政容发〔〕61号“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供热单位应当和居民采暖用户直接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因历史原因,各供热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自治组织签订的居民供热采暖合同、采暖费代收代缴协议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与采暖用户签订的供热采暖合同,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修改、调整或解除。截止目前,我与XXXXX公司未修改或签订供暖、制冷合同,我与供热公司供暧/制冷费多交少交,XXXXX公司无权向2 法院起诉我。 二、原告提交的诉讼请求计算依据不符合北京市相关文件。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372号文件,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调整为30元,其它供应对象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5元。因XXXXX室的房产证标明的房屋属于公寓(住宅),供热公司应按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计算供暧及制冷费。且XXXXX室就是按这个标准收取。 三、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合法。原告提交了一份由居委会开具的《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1.该证明未经答辩人授权,属无效证明。 2.居委会无权改变房屋的设计用途。该证明不仅无效,且更进一步说明XXXXX室是住宅只能用于居住。 四、居民供热与非居民供热的界定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设计用途为准。根据《关于规范供热单位收费服务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92号)第二条指出“居民供热与非居民供热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设计用途为准”,清楚地指明了计费依据。当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设计用途与实际用热情况不一致时由谁认定?认定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什么叫“实际用热情况”北京市市容委没有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无权代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更无权代市容委判定“实际 用热情况”,否则供暧收费市场将会发生混乱!造成大量的住宅存在实际用热情况争议,法院将会不胜其烦!且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也不是价格的制定单位,无权代发改委判断每个采暧用户供热收费标准。 五、违约金计算没有依据。被答辩人仅是代收收付供暧及制冷费,没有合同约定,无权收取违约金。合同约定的仅是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计算办法。 六、被答辩人无权代供热公司判断房屋使用用途,且错误地判断了答辩人房屋的使用用途。答辩人与个人签订租房协议,房屋使用人用于居住。因本房屋房本设计用途为公寓,工商局不能注册,该使用人未能将房屋用于经营。因做为员工休息室,费用由单位出,故物业发票抬头写的是租房个人所在公司。综上所述,被答辩人随意夸大应收供暧及制冷费,并在此基础上索要巨额违约金,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被答辩人还以供暧补充协议的形式截留交给热力公司的供暧费,并且越权毫无根据地多要供暧费,严重违反了《XXXXX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答辩人保留对其提起反诉的权利。答辩人特具上述意见,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XX XXXXX年XXXXX月XXXXX日 民事被告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18篇答辩人名称:甲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2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X 职务:XXXX 答辩人因乙运输有限公司诉甲有限公司及其济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甲有限公司承担。因此,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与事实不符。 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条结算方式约定,经甲乙双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币计算。原告为乙方共输送砼2887方,合计人民币57740元。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已于12月10日支付给乙运输有限公司3万元租赁费。月8日原告驾驶员驾驶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一死一伤,事后经有关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根据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条乙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因乙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XXX的损失应由原告乙运输有限公司负责。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给被害人XXX5000元补偿费,此费用应由原告负责。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运输费和补偿费,事实上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对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滞纳金305200元,明显过高,有失公平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答辩人付款金额仅为22740元,而原告却请求答辩人承担违约金达305200元,明显过高,显失公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答辩人承担违约金数额为3778元,答辩人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平合理原则,对原告滞纳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民事被告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19篇答辩人:xxx,女,1955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海幢街南华小区24号101房,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委托人:xxx。 被答辩人:xx,女,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5号大院50号306房,公民身份号码。xxxx。因被答辩人提起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一、被答辩人提出“被告乔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是无法律依据的。 首先,关于无过错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但是法律明文规定了无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是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答辩人只是出于爱心喂养流浪猫,答辩人的喂养行为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饲养行为。其次,“饲养人”要达到和动物的所有人地位相当,才能称为动物的饲养人。所谓“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最后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来看,只能证明答辩人是偶尔喂养“流浪猫”,没有持续、长期喂养的证据,就是有流浪猫进入答辩人家里的事实,也不能证明答辩人就是流浪猫的管理人,所以本案不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二、被答辩人提出“被告乔女士长期对流浪猫进行饲养,花仔猫与被告乔女士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的无事实依据。 根据本案证人刘彩娇证言,答辩人对动物很有爱心。答辩人居住的小区有一片开阔绿地,是流浪猫的聚集地。该证言可以证明流浪猫聚集在该小区并非是答辩人的喂养行为引起的,而是该小区的地理环境造成的。答辩人只是偶尔拿些食物去喂养流浪猫,而并非被答辩人所说的一个长期的行为。根据该证言,答辩人家里并未养猫,可以证明,该流浪猫并未住在答辩人的家里。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被告乔女士长期对流浪猫进行饲养,花仔猫与被告乔女士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无事实依据的。 三、被答辩人提出“案发时乔女士能叫出小猫的名字意欲让其停止侵害,小猫也领悟主人的意思而跑开,因此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该猫已经被被告乔女士所占有或控制,也就是说该猫属于被饲养的动物。”无事实依据。 根据答辩人的陈述以及小区的监控,答辩人看到猫狗打架,以及被答辩人用脚踢猫,答辩人发现那只猫是其曾经喂养过的流浪猫,便赶紧大声把猫叫开,猫就跑了。首先,根据当时的情况,答辩人是为了被答辩人的人身安全,出于本能大声叫“花仔”,并非被答辩人所说的对猫的占有与控制。其次,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答辩人能叫出小猫的名字,那只是答辩人根据猫的外形特征随意取的名字。再次,被答辩人提出的“小猫领悟主人的意思而跑开”完全是被答辩人的主观臆断,无任何事实依据。小猫跑开的原因可以有多种,比如,突然觉得自己势单力薄无法与被答辩人的大型犬搏斗,决定撤退;又或者小猫听到答辩人的叫喊声,以为是对方又多了帮手,于是跑了。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该猫被答辩人所控制或占有,无事实依据。 四、被答辩人提出“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的'依据是不成立的。据被答辩人陈述,因被猫抓伤后心理极度恐惧,害怕会得狂犬病,整日心神不宁,郁郁寡欢,而且狂犬病存在潜伏期,且答辩人饲养的又是流浪猫,更容易得狂犬病,这些都加剧了被答辩人的恐慌和不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首先,该陈述存在前后矛盾,被答辩人认为该猫是流浪猫,那么何来“饲养”一说,既然不存在饲养关系,那么,答辩人也就不适用无过错原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其次,本案是被答辩人被猫抓伤,与犬无关,何来“狂犬病”一说,而且根据被答辩人所提供的病例,被答辩人于当日及时打了狂犬疫苗,被告人担心自己会得狂犬病是无事实依据的,只是被答辩人的主观臆断,无科学依据。再次,本案中的犬是被答辩人自己的,而且,事发当时,该犬并未拴狗链,对于猫狗打架,被答辩人被猫抓伤,被答辩人是存在过错的。综上述,被答辩人提出的而精神损失赔偿是没有依据的。 五、答辩人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在本案被确定为饲养动物侵权纠纷的情况下,答辩人并非该猫的管理人或饲养人,且其偶尔投喂猫的行为是出于爱心,是合法行为,应该受到鼓励,不应当承担责任,故被答辩人应当另寻适格的被告人。 六、被答辩人的损害是因其过错造成的。 从小区提取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到,被答辩人未对其饲养的狗拴狗链,违反《广州市犬类饲养条例》的规定;且故意用脚踢猫,因而导致其被天性温顺怕人的猫抓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答辩人的损害是因其故意造成的,故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应承担责任,且答辩人也非该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毫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故无需对被答辩人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恳请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广商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代书人:xxx 民事被告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20篇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xx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xx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_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20xx年09月20日 民事被告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21篇答辩人:杨某胜,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xx省xx县旧县镇xx村一组人,现住xx市xx区xx镇xx村刘家堂房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某某铝塑门窗厂。住所地: 投资人:谢某。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不服xx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xxxx)东开民二初字第xxx号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针对对方上诉请求,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xx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xxxx)东开民二初字第xxx号判决,程序合法,实体认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作出的“原告xx某某铝塑门窗厂与被告杨某胜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判决,是一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案件证据,作出的认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维持。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一审过程中,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投资人谢某签字的住院发票、答辩人与谢某的谈话录音资料以及一审法院以答辩人申请在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公安分局吹笛派出所调取的出警证明,足以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况且,在xx电视台“新闻xxx”节目中,被答辩人的投资人谢某在记者采访中,表示答辩人事故系答辩人违规操作造成,实际上已经认可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因而,对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予以确认。 三、被答辩人负担案件上诉费用。 综上,被答辩人作为用人单位刻意否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是在逃避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要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xx 民事被告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22篇田x信、田x兰诉田x恒赡养、财产权纠纷一案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田x恒,男,62岁,汉族,xx省xx县人,xx市xx 建筑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设管理局花园路xx号。 因田x信、田x兰诉田><恒赡养、财产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未经父母同意搬出居住,至今30多年不尽赡养义务”,不符合事实 我与原告田x信、田x兰虽系同胞兄弟姊妹关系,但由于伯父田xx无儿,19XX年农历四月初三,经生父母与伯父田xx协议,我被过继给田xx为养子,并立有过继单。从那时起,我即与养父田xx一起生活。19XX年我到xx市xx建筑公司x队干瓦工,才与养父分住两地,但每月给养父寄款,直到19XX年养父去世为止。养父田xx虽有女儿,但早已结婚在外地居住。 我对养父养老送终的情况,养父的生女可以证明。我被送养的事实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从来没有否定我已被送养,也从来未曾要求我尽赡养义务。现原告提出要我尽赡养生父母的义务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至于说1962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为我的工作单位在xx市。 刚回xx市时,因单位临时解决不了我的住房问题,才暂居住在生父母家里,并不像原告起诉状中所称是“由于生活困难”才搬回xx市“与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19XX年生活并不困难,我养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难,这有证人证明。原告企图用“生活困难”搬回xx市,来否定既成的收养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2.原告在诉状中称:19XX年,被告田x恒出卖了南河街13号个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里建房,今年4月17日,将所建房屋卖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独吞。要求人民法院将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余的钱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实是这样的:19XX年我从工作单位和工友处借钱买下xx 街xx号房屋,从生父母家搬出后,就一直住在那里。因为邻居不断侵占生父母家的'空闲宅基地,不得已,19XX年生父母找我协商,要求我在空闲宅基地上盖房子。同年建房时,除了使用出卖xx街 xx号的房款外,工作单位还给了我部分砖块和石灰。当然,兄弟姊妹也帮了几个工,这我不否认。 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拓宽公路,需要拆迁我住的房屋,将我的房屋作价15600元作为补偿,这完全是我个人的财产,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清清楚楚地写着我的名字。原告在诉状中说这是全家人的共同财产,是毫无道理的。当然,在我盖房时,原告也帮过王,其工钱要求归还,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既然我与伯父田xx之间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那么我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不存在了,对于生父母也就没有了法律上的赌养义务。但今后我个人仍愿在物质上帮助生父母,使老人幸福地度过晚年。但这只是我个人的心愿,并不是应尽的义务。 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拆迁补偿给我的156000元,是我个人的合法财产,他人无权争要鉴于上述事实,我恳请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决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xx市xx区人民法院 附:1. 本答辩状副本2份。 2 生父田x波、生母李xx证言,证实答辩人被收养的事实。 生父母住本市xxx区xx村xx号。 3. XX街XX号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答辩人田X恒 19XX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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