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婚约代理词范文(实用5篇)
二审聘用合同代理论文样本(第1 部分)
1.第一部分
每个二审陈述都应有准确的标题。标题应体现案件性质和案件中代表当事人的身份,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等,让受众从一开始就了解代理的性质。
2. 前言
序言,也称为开场白,应尽可能简洁,重点阐述代理人的观点。前言包括:
(一)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受委托、受托的事项以及担任案件的哪些方面的代理人;
(二)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所做的工作,即出庭前做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件等;
(三)陈述律师对案件的基本看法或不看法。
3. 文字
正文是二审律师陈述的核心内容。代理意见通常讨论事项的一两个方面,包括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一般来说,代理人意见的内容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
(一)陈述争议事实,出示相关证据,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不实陈述;
(二)分析双方纠纷的主要情况、纠纷原因、纠纷焦点,区分是非,明确责任,确定性质;
(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双方相互理解,将权利和义务有机地统一起来;
(四)提出争议解决的方法和意见。这部分内容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利益。
(五)对原判决进行评述,提出请求和意见。从案件具体情况出发,把握案件特点,有针对性地厘清若干问题,提出解决纠纷的切实可行的主张、意见、方法和要求,使案件能够正确、合法、有效地办理。及时。
4。结论
该部分总结全文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委托人提出明确的诉讼主张。要求发言简洁、简洁、清晰,以便听众对整个二审代理人的发言留下深刻而鲜明的印象。
二审婚姻合同范文第二部分1、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不予考虑。原审中,上诉人称,未登记结婚的原因是双方同居订婚后女方无法生育。在农村,“不孝有三,无子为最”的观念依然存在。双方及家长都很担心。被诉人也投诉较多,且女子多次到南京就医并要求男子一起检查,但男子拒绝就医,导致双方矛盾。原审中,上诉人始终在法庭上表示,自己从未不愿意向被上诉人领取结婚证,并愿意与被上诉人共同生活。但被诉人在原审中回避了这一事实,并强调:“退还彩礼不问理由”。上述事实得到原审笔录的证实,充分证明不结婚不是上诉人的理由。但原审法院无视这一事实,作出不当判决,违反了公平正义的民事基本原则。
2、未考虑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居住的时间。自2011年12月上诉人与被申请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起,至2013年1月1日两人订婚为止,上诉人一直以与被申请人结婚为目的与被申请人交往,并经常同居。订婚后,上诉人也一直同居。一审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没有考虑这一事实,导致法律适用明显不当。
二审婚姻代理委托书范文(第三部分)
上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或者撤销原判的诉讼文书。改变原判或者请求重新审理。
代理声明是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阶段,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表达代理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而出具的诉讼文书。
上诉状主要讨论事实和理由,律师陈述主要讨论法律依据。
二审婚姻契约中介陈述文第四部分1、原审中,被申请人出示了两名证人证言,一名证人为丁健,另一名证人为李二姑。其中,只有丁健一人上庭。首先,两名证人其中一名是被申请人的表弟,另一名是被申请人的祖母。他们与受访者有直接关系。基于他们的具体身份以及与被申请人的关系,这两名证人不可能公正地陈述案情。这是事实,两名证人所说的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嫁妆金额也是道听途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两名证人证言属于瑕疵证据和传闻证据,具有极强的证明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两份证言不具有相互印证、相互补充的法律效力。对于被上诉人提供的上诉人母亲周桂娥的录音证据,也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主张的14万元聘礼,因为被上诉人派人到上诉人家支付聘礼时,他用一个彩礼盒用锁封住了。被上诉人将聘礼盒交给了上诉人,而不是上诉人的母亲周桂娥。彩礼盒的钥匙只有上诉人本人拥有,故上诉人母亲周桂娥并不知道彩礼盒内的彩礼有多少钱。上诉人并未当场打开,且在录音证据中,上诉人母亲周桂娥已明确写明“14万元聘礼中包含哪些内容”。被申请人出示录音笔录时,故意将“包含的内容”省略,而被上诉人提供的上诉人母亲周桂娥秘密录音的录音证据属于孤立证据,周桂娥在《证据》中也明确表示。一审审理中,她只听到上诉人称自己收到了8万元的礼金,其中还包括其他。 14万元左右,录音也是双方发生争执时录制的。而且,上诉人在收到彩礼的次日,将彩礼盒内的8万元存入邮政储蓄银行(存款单证明、一审提交法院的原件),也可以证明上诉人收到的彩礼由14万元改为8万元。最重要的一点是,一审时,被申请人出示了银行流水证明,证明其向上诉人支付的聘礼为14万元,其中第一笔款项为2012年9月28日提取的1万元;第二期:2012年11月16日提取10万元;第三笔:2012年11月16日提取3万元。一审中,被上诉人明确承认上诉人于2012年11月11日存入邮政储蓄银行的8万元是给予上诉人的聘礼金。由被上诉人。因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赠送的聘礼时间必须在2012年11月11日之前。被上诉人于2012年11月16日提取的两笔钱,共计13万元,并非支付给上诉人的聘金。这两个数额与聘礼钱无关。仅被上诉人2012年9月28日从银行提取的1万元作为聘礼送给了上诉人。这个数额与上诉人实际收到的8万元彩礼相符,正如上诉人母亲周桂娥在录音中所说,“14万包括什么?”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退还的彩礼为14万元,事实不清,应为8万元。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关系确定后交往期间,被上诉人赠送上诉人一台价值6000元的电脑,赠送上诉人3枚1万元金币,以及被上诉人订婚时花的宴席费。根据法律规定,这1万元和认结婚的1万元不属于彩礼范围,故上诉人不承担返还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我们恳请贵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高某
2015 年1 月21 日
二审婚姻代理委托书范文(第五部分)
劳动争议案件二审代理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熊***等57人的委托,委托本所律师为本案二审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依法出庭并参加了今天的诉讼活动。我们的律师仔细研读了本案一审的庭审笔录,认真分析了一审各方出示的证据,结合今天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我们对案件的事实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这个案例。现出具以下律师意见。我们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通过。
1、一审判决严重违法。首先,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系原告请求与被告巴渝紫地劳务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的认定与原告的主张明显不符。上诉人在一审诉状中的主张。上诉人一审提出的第一诉求是请求判决终止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这足以证明一审法院擅自改变了原告的第一诉请求。其次,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从2008年开始计算的经济补偿明显错误。因上诉人一审要求被告支付五年的经济补偿金。五年期限为2007年9月至2012年9月,即上诉人从2007年9月开始计算经济赔偿,足以证明一审法院擅自改变了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处理原则。该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足以认定一审判决严重违法。
2、一审认定**劳务经济发展公司、重庆**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重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重庆**有限公司实施的劳务派遣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反向劳务派遣行为,合法、有效,且明显错误,应依法予以认定。实际用人单位为重庆**有限公司。首先,第四被诉人实施的劳务派遣属于逆向劳务派遣。所谓逆向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部分或大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允许被解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指定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然后派遣随后机构会将这些员工送回自己的单位继续工作。综合上述逆向劳务派遣概念结合本案事实分析,很明显,**劳动经济发展公司、重庆**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实施的劳务派遣存在差距。重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重庆**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叫劳务派遣,实际上是滥用劳务派遣形式,强行推动劳务派遣用工,强迫员工改变他们的身份。这不仅严重违反平等自愿的原则,也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逆向、虚假的劳务派遣,只是为实际用人单位为了一己私利推卸责任提供了违法违规的借口。这种非法反向派遣虽然降低了实际用人单位重庆**有限公司的用工成本,获取非法巨额利润,但这种行为规避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弱势劳动者的利益。人的合法权益。这足以说明,反向劳务派遣是虚假派遣,逃避法律责任,是违法的,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因此,也是无效的。事实上,**劳务经济发展公司、重庆**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重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三份劳动合同等证据也可以充分证明上述关系3家劳务公司与重庆**有限公司劳务派遣行为存在虚假、欺诈、恶意串通的行为。
综上,**劳务经济发展公司、重庆**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重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分别于2008年6月1日、2009年10月16日、2月1日对本案提起上诉,分别为2012年。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强制效力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三份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这足以认定重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实际用人单位。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我们请求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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