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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决定范文(共13篇)

处罚决定样本第一条:行为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

合法代表

现居住地址或工作地址

现在发现了

,上述事实是

等待证据得到证实。

依本条例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定之处罚。

执行方式: 当场训诫当场收缴罚款被处罚人须在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的,每日加处罚款3%的罚款,加收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原罚款金额。

如果您对本决定不满意,您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 天内提出投诉。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罚地点

人民警察办案

附件:没收物品清单

公安局(印度)

年月日

处罚决定样本第二条刘水同志,男,35岁,曾任公司财务部出纳。

经有人揭发,公司通过法律途径查明:刘水同志于年月至年月担任公司出纳时挪用公司存款5万元,用于弟弟购房。

经公司党组织教育,刘水同志已退还所有被挪用的资金,加倍利息损失,并对这种行为表示遗憾。

根据上述情况和表现,经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决定,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决定对刘水同志作出如下决定:

1、从原工作岗位调入公司行政部门工作。

2、每月减少工资200元,直至年月日。

市公司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处罚决定样本第三条(____)经济贸易处罚字【____】号(____)

被处罚人: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 身份证号码:____

家庭住址: ____ 单位: ____

违法事实及证据:____(本栏不够,请另附页)

上述事实违反____规定,根据____规定,决定给予____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

现场付款

自收到本决定函之日起15天内支付至____,帐号____。逾期未缴纳的,每天加收罚款金额3%的罚款。

您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____人民政府或____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的执行不会停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经济贸易管理执法人员(签字):____、____

当事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

经济贸易管理部(公章)

______年月日

处罚决定样本第四条刘同志【姓名】,男,35岁,曾任公司财务部出纳。

经有人揭发,该公司通过法律途径查明:刘某同志于年月至年月期间,为弟弟购房担任公司出纳,挪用了公司押金5万元。

经我公司党组织教育,刘[名]同志已将被挪用的款项全部退还,并加倍利息损失,并对这种行为表示遗憾。

根据上述情况和表现,经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决定,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决定对刘水同志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从原工作岗位调入公司行政部门工作。

2、每月减少工资200元,直至年月日。

市公司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惩罚决定样本第5条x有限公司:

地址:xx市西岗镇后寨村法定代表人:陈

1.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答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xx年2月27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贵公司废气排放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和监测。经监测,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为216mg/m3(排放标准为50mg/m3),超标数倍。它有调查记录和监测报告等证据支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0xx年3月18日,我局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早环处罚通知[20xx]14号)告知您单位享有申辩权(申请听证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实施方式和期限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7万元。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枣庄市财政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天按罚款金额的3%加收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日内直接申请行政复议。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几个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20xx 年4 月13 日

惩罚性决定样本第6 条________老师/女士:

鉴于您在担任公司业务部门________(请注明职务)期间,违反公司____规定,擅自截留收入,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请注明实际原因),根据有关规定,我国法律并结合本条规定,根据公司《劳动管理办法》第____条的规定,决定予以解除。

请于____月____日前办理业务及离职交接手续。

本公司保留向您追究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________ 有限公司。

XX、XX、20xx

处罚决定样本第七条当事人: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略)

法定代表人:(略)

居住地:(略)

根据《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xx年4月20日至4月22日对当事人艾司唑仑药品涉嫌垄断行为进行了调查。 20xx年6月17日,本机构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预告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情况。 ”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陈述或者申辩。现将本机关调查情况及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本案相关产品市场为艾司唑仑原料药市场和艾司唑仑片剂市场。艾司唑仑具有镇静、催眠、抗焦虑作用,属国家严格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我国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准入和生产实行严格控制。全国获得艾司唑仑原料药生产批文的企业仅有4家,真正投入生产的只有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药业)。 )、山东信谊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信谊)和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四药)。作为艾司唑仑原料药的生产经营者,涉案各方与山东信谊、常州四药在艾司唑仑原料药市场属于竞争经营者。

以艾司唑仑为原料生产的制剂为艾司唑仑片剂和注射液,涉案案件为艾司唑仑片剂。艾司唑仑片规格为1mg、2mg,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xx版)中的神经系统(抗焦虑)药物。艾司唑仑片也进入国家低价药品目录。根据《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艾司唑仑片的生产资质须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显示,共有63家企业获得艾司唑仑片生产批文(截至20xx年5月13日),其中包括上述3家原料药生产企业。作为艾司唑仑片的生产商和销售商,涉案各方与山东信谊、常州四药在艾司唑仑片市场上是竞争经营者。

现查明,当事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如下:

一、主要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与竞争经营者达成艾司唑仑原料“共同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和艾司唑仑片“固定、改变产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经查,20xx年9月至10月期间,当事人在河南郑州未来康年大酒店房间内与山东信谊、常州四药相关人员会面,商讨艾司唑仑原料药及片剂的相关安排。其中,山东信谊人员是受当事人邀请的。会议就禁止艾司唑仑原料药第四方供应、艾司唑仑片集体涨价等问题进行了协商,最终达成以下共识:一、各公司生产的艾司唑仑原料药仅供本公司使用。片剂生产自用,不再对外销售;其次,对于艾司唑仑片集体涨价也有默契。虽然具体价格水平尚未达成确切意见,但各方共同将艾司唑仑片价格上调至1分/片的提议,为其他参与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涨价预期。

调查人员从某公司提取的一份文件详细记载了上述协议内容:“为保证艾司唑仑片在市场上的销售达到增值、增量的目的,我司三方原料材料生产商经过多次洽谈,最终达成合作意向,并建立了口头销售联盟:自合作之日起,三个生产商不得向第四个生产商销售原材料。 各市场区域按原区域市场销售成品。有争议的市场一定要讲究风格,要由市场来选择。参与恶意竞争。 产品供货价格统一。供货价、零售价统一协商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降低价格。 共同自觉遵守口头协议,共同维护联盟利益和市场规则。”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会议记录、相关文件等证据证明。

(2)实施艾司唑仑原料药“联合抵制交易”垄断协议。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xx年向外出售艾司唑仑原料(约)公斤,并自用(约)公斤; 20xx 年向外部出售(大约)公斤并使用(大约)公斤供个人使用;并于20xx年至20xx年4月出售给外部各方。 0公斤,自用(略)公斤。相关片剂生产企业表示,20xx年10月后多次就采购事宜与当事人联系,但当事人以工厂已搬迁、尚未通过GMP认证为由拒绝供货。

调查中,双方指出,暂停艾司唑仑原料药供应并仅限个人使用,是公司根据集团绩效考核要求,对产品进行自我筛选后采取的经营策略。这一策略的核心是通过控制API来影响成品的销售。同时也保证原料在GMP认证期间成品的供应不受影响。

本机关认为,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战略,在不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下,自主做出减少或者停止供应的决定,其本身并不违法。本案的关键在于,当事人就不对外供货的决定与竞争对手进行了沟通,达成了不对外供货的垄断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调查询问记录、生产数据、销售数据等证据支持。

(三)实行艾司唑仑片“固定或者改变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经查,郑州会议后,有关方面于20xx年12月20日发布了《价格调整通知》,提高了四个规格艾司唑仑片的出厂价格。 20xx年12月25日,即调价函发出五天后,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向山东信谊发出调价函,希望其跟进涨价。此外,各方还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敦促山东信谊进一步涨价。20xx年4月18日上午,在上海药交会山东信谊展位,有关各方就涨价事宜与山东信谊进行沟通。安徽省艾司唑仑片价格调整。

销售数据显示,艾司唑仑片的价格自20xx年以来大幅上涨,且涨价时机与另外两家公司高度一致。 20xx年前该方生产的1mg*20片/盒规格的艾司唑仑片年均出厂价(不含税)为(约)元/片,现价格已提高至(约)元/片自20xx 年以来的平板电脑;当事人20xx年前生产的1mg*150片/盒规格的艾司唑仑片年平均出厂价(不含税)为(约)元/片。自20xx年起,价格已上涨至(约)元/片。此次涨价后的价格与郑州会议上各方提出的1毛钱/个的涨价目标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当事人“调价通知函”、销售数据、电子邮件记录等证据佐证。

2、垄断协议的订立和实施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本机构对提取的生产、库存、销售数据进行经济分析认为:当事人通过实施上述垄断行为,提高了艾司唑仑片的价格,减少了艾司唑仑片的供应总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对艾司唑仑片市场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1)艾司唑仑原料药市场的抵制和贸易垄断协议意在排挤片剂市场的竞争对手,提高片剂价格。据统计,20xx年至20xx年间,当事人山东信谊、常州四药3家原料药生产企业共向16家艾司唑仑片生产企业供货,表明在联合拒供之前,艾司唑仑片生产企业至少有19家。市场,这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自20xx年抵制贸易协议实施以来,已有14家平板电脑企业被迫停产。该机构认为,市场上仅有的3家原料药生产商联合抵制下游交易,目的是迫使其他平板电脑企业因缺乏关键投入而退出市场。一方面,他们扩大了在平板电脑市场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使得平板市场实施联合涨价成为可能。

(2)艾司唑仑片市场商品价格垄断协议变化,导致药品价格上涨。商品价格上涨是价格垄断协议对竞争造成的直接损害。经营者抢占了本应属于消费者剩余的部分,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0xx年后,当事人山东信谊、常州四药生产的艾司唑仑片加权平均出厂价从最低的88%上涨到最高的329%,涨幅较大。

(3)在原料药市场和片剂市场垄断协议的共同作用下,艾司唑仑片市场供应总量减少,患者用药可及性受到影响。该机构认为,在片剂需求相对稳定且片剂生产数量需要严格审批的情况下,片剂生产企业的减少和片剂价格的上涨伴随着市场总供应量的减少,这意味着患者无法获得他们需要的药物。患者用药可及性受到影响。

三、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禁止竞争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改变垄断地位”的规定。商品价格协议”和“联合抵制交易”垄断协议。本案中,当事人在垄断协议的订立和实施中发挥了组织、主导作用,处罚力度较重,且不存在减轻情节。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理: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以20xx年度艾司唑仑片销售额2245.47万元人民币7%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57.1829万元(大写字母:人民币一百五十七万一千八百二十九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银行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缴入国库。收款人全称:(省略);账号:(省略);账户银行:(省略)。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加处罚款额3%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在此期限内,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xx 年7 月22 日

惩罚性决定样本第8 条[决定函1]:建筑

xx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负责监理的东方明珠二期B1栋工程,由森源实业(随州)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湖北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地址位于北侧明珠路。本工程施工过程中,贵公司未按照监理规范要求进行监理,导致首层柱混凝土出现严重质量缺陷。

20xx年12月10日,市质量安全站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一楼立柱存在质量问题。他们立即发出责令该公司停工整顿的通知,告知您该公司一楼柱子混凝土下部存在大量蜂窝、孔洞、钢筋外露等情况。现象,要求立即停产整改。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12月27日,我委立案依法查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以边站、巡检、并列检验的形式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撤销,5年内不得登记。”经本机关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责令监理工程师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贵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申请。向法庭提起公诉。

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xx 年1 月20 日

[决定2]:环境

被处罚单位: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派

地址:xx市长寿经济开发区港城大道1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50xxx000xxxxx46

处罚决定样本第九条当事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宅:

您(单位)于年、月、日从事的行为,违反了规定。根据《规定》,现责令您(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元。

罚款按照下列规定缴纳:

1、现场支付。

2. 自即日起15天内将罚款缴纳至(地址: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天加收罚款金额3%的罚款。

如果您(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满意,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异议:

1、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

2、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作出本处罚决定前,我们已依法告知您(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了您(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月日

惩罚性决定样本第10 条*公司:

受处罚人:*公司

地址:

贵公司关于亚行贷款西安三环路第二批路面冷再生机第一包设备采购国际招标项目(招标编号:0703-0820CIC5Y022/01)中标型号设备履约情况的答复)与实际情况不符。质疑发生后,提供经篡改的销售合同副本作为证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投标人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欺骗中标”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贵公司招标文件中提供的销售业绩清单、相应销售合同副本、其他投标人的询问函及证明材料以及评标委员会对质疑问题的答复作为证明。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冒名投标或者采取其他方法欺骗中标的,其投标无效,并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xx年第13号)第五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投标无效并给予警告:被给予;情节严重的,按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在一至两年内取消其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四)招标文件及澄清材料与事实不符,投标虚假的; (五)“质询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贵公司在本项目中标无效,并给予警告。

如果您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贵公司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诉讼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商务部

7月14日

处罚决定样本第十一条xx年xx月xx日,公司xx制造部发生蒸发锅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经调查,事故系人为失误造成。为规范员工生产行为,提高员工岗位责任意识,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决定对下列人员进行处分,以补偿公司遭受的损失。事故责任及赔偿金额如下:

1、事故直接责任人员xx,200元;

2、对事故有间接责任的xx、xx各100元;

经理、副经理xx负责此次事故的领导和处理,每人领取50元。望各位同仁引以为戒,特此通知。

xx年xx月xx日

处罚决定样本第十二条3月16日,X公司员工X

相关纪律和奖惩规定

1、迟到5分钟以内,罚款3元/次,迟到5-10分钟,罚款5元/次,迟到10-30分钟,罚款罚款10元/次。

超过30分钟,扣半天工资。

2、旷工半天扣除一天工资,旷工一天扣除两天工资,以此类推。旷工超过5天,将自动受到处罚。

辞职处理。

3、严禁代他人打卡或委托他人打卡(门口有监控,打卡机有摄像头拍照)。

一经发现,将给予严厉处罚;并且举报者将受到奖励。

4、请假:必须写请假单。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办理请假手续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原因。请假时间在1天内(含1天)的,由组长直接签字批准;请假时间在3天内(含3天)的,应将请假单提交组长,由组长签字并报上级领导批准;请假超过3天的,须报组长批准。若请长期休假,请向上级领导汇报并报总经理批准。

为了塑造自己和公司的形象,确保车间生产有序、稳定、高效,车间场地整洁、舒适;所有员工必须阅读《员工守则》和《车间6S现场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生产部门

处罚决定样本第十三条当事人: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福良;居住地:干窑镇梵净村。

20xx年7月8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嘉善县甘窑镇凡井村的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食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1、公司食堂无法现场提供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提供员工就餐服务; 2、公司食堂员工现场无法提供有效健康证明。涉案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我局已于20xx年7月8日立案侦查。

经查,当事人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聘用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从20xx年8月开始,在公司开设食堂,为员工提供服务。提供餐饮服务。 20xx年7月8日,经我局发现,现场涉事人员从事餐饮服务,两名员工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进一步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食堂未保存食品原料采购收据、发票,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台账,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制度。取得食品原料的证明和发票。事件发生后,该食堂立即停止营业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并于20xx年9月16日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修炼者于20xx年7月28日取得有效《健康证》。案发时,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的当事人提供的商品价值。当事人在食堂经营期间未向员工收取餐费,不存在违法所得。

20xx年10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山市督察[20xx]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于20xx年10月9日向我局提交陈述及答辩,认为该企业食堂无需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已于20xx年4月19日进行了体检,可以提供健康证明。经审查,我局认为企业食堂需要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从事餐饮服务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证》根据《管理办法》,食堂从业人员于20xx年7月28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因此,当事人提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局不予采纳。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款的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和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作出下列决定:

1. 警告;

2、罚款5000元。

对于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收款库:县分局金库,地址:嘉善县渭塘街道解放东路1-8号)。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加处罚款额3%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申请。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嘉善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xx 年10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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