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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买卖合同14篇

销售合同。

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进步,合同需要清晰、工整。您知道合同的具体书写格式吗?我们为您整理的《个人买卖合同》将启发您的思考,请持续关注我们的更新!

个人买卖合同【第1部分】

为正确审理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销售案件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意见。结合本省民事审判实践,将其作为《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一、关于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1.当事人签署的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虽不符合《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但商品房所在地、面积、价格等情况所购买的合同已经明确并能够实际履行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当事人明确约定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仅为委托合同的除外。人民法院对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性质的认定,不影响一方当事人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定金条款向另一方主张适用定金罚金的请求。协议。

2、当事人以期房无法转让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转让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出让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导致受让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3. 卖方与多个买方就同一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如果合同全部有效,买受人均主张出卖人履行合同并转让房屋所有权,则一般应按以下顺序确定买受人的权利保护顺序:

(一)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

(二)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公告登记或者合同备案手续;

(三)已合法占有房屋;

(四)合同的实际履行优先;

(五)两者均未履行,合同先成立。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一买受人已合法占有该房屋,且出卖人与后续买受人签订了合同并登记了房屋所有权转移,除非第一买受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后买受人签订合同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时,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房屋已被其他购房者先占用的,仍应当优先保护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的购房人。

4、房屋买卖格式合同约定以“商品房已验收合格”为交付条件。一般由卖方(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房屋通过验收的依据。但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城建档案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未出具批准意见的,不视为房屋已通过验收。

5、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交付条件,买受人以出卖人“验收不合格”为由接管房屋并主张违约责任的” 交付房屋时,一审法院应当在辩论结束前出卖人能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买受人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6、房屋买卖合同规定,出卖人交付房屋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如果卖方在实际交付房屋时未能提供上述文件,买方有权拒绝接收房屋。但如果买方接手房屋后,以出卖人未按约定提供上述文件为由,主张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一般不予支持。

7、买方以卖方逾期办理证明为由主张违约责任的,卖方须提供证据证明已在申请截止日期前30个工作日向产权登记机构报告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或《解释》规定的房产证,如果送达申请证明所需的文件和资料,购房者的诉讼主张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8、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调整违约金,但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违约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二)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约定违约金在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范围内调整同期的中国。

二、关于城镇”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关于“未依法登记领取产权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不符合规定。性质上属于《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根据《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的“效力必备条款”,如果买受人仅以出卖人签订合同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生效的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十、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因抵押登记未办理注销,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以支持。买方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可以综合考虑合同双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确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1.当事人就同一房屋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因多份合同的房屋价格、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实质内容不一致而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合同签订的时间。综合考虑执行顺序、实际履行情况、同类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等因素,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应当履行的合同。

12、房屋中介机构违反忠实中介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拒绝支付中介服务费或者要求房屋中介机构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的,应予支持。

三、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十三、城镇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3、本合同视为无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获得的利益、赔偿能力等,责令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承包过失责任。

14、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视为无效合同。但是,如果买受人在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取得了出卖人所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且符合其他购买条件,则该合同可以认定有效。

四、其他问题

15、共有房屋的部分登记权利人转让房屋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其他登记权利人以未经本人同意转让房屋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一般会予以支持。但买方有理由相信卖方具有代理权的除外。如果共有房屋登记在共有人一人或者部分名下,登记的权利人转让共有房屋,也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其他共有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一步审查买受人是否已取得房屋买卖合同。真诚。

16、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合法占用房屋。申请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期间,买受人无过错未办理过户登记,或者因出卖人原因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出卖人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查封、拍卖、变卖房屋,买受人提出异议的,应予支持。但有证据表明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十七、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按照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诉讼确认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释给买家。变更通知主张是主张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如果买方坚持不进行变更,其索赔请求将被驳回。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义务的,不受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十八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个人买卖合同【第二部分】

最近,很多网友向我讲述了他们在签订中介销售合同后遇到的困惑。作为一名专门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律师,我无意批评一些急功近利的无良中介,只追求买卖合同的签订和中介费用,而不考虑双方的实际履约能力及其风险后果。但基于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深圳房产信息网的提醒义务,特此提醒您在签订二手房中介销售合同时很常见的问题如下:

提示一:签订空白销售合同是非常危险的,往往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和巨大的损失。

经朋友介绍,李女士前往中介公司看房后打算购买房产。但由于卖家不在场,而且她相信中介说很多人都在抢房,所以她急于购买,并签署了中介提供的空白合同。签了名,交了5万元押金。合同里只填写了230万的价格,没有填写其他任何内容。经纪人表示找到业主后会填写其他事项。没想到,当李女士拿到卖家签的合同时,定金就被充了50万元!而她必须在三天之内补回来,一时间把李女士推到了悬崖边。当她去找中介争辩时,中介说,业主有这个意见,否则,5万押金将作为违约金被没收……

可见,仓促签订空白合同会留下很大的后果和风险。希望购房者谨慎行事,不要陷入空白合同的陷阱。一旦陷入其中,他们就会倒霉。

提示二:很多中介合同并没有包含履约期限条款,这暴露了中介合同制定上的诸多缺陷。

关于中介合同,不少网友在电话中提到了一个常见问题,那就是中介合同中没有具体的履行期限。主要表现是

抵押买卖合同中往往只约定买受人(或出卖人)赎回房产,但对赎回房产的期限没有限制,也没有允许单方终止赎回的条款逾期未赎回财产的,合同无效。

对此,中介通常会引导财产赎回责任方与担保公司签订单独的《赎回协议》,将财产赎回责任推向另一份合同关系。即使房产赎回出现问题,中介也可以很好地推卸责任,不需承担任何风险。同时,由于买卖合同与房产赎回合同相互脱节,常常出现买卖双方无法进行实际监控的情况。一般来说,要赎回房产,原业主必须先向银行申请提前还款。银行一般要求提前1个月申请。这样,申购期限至少必须在赎回期限内预留;当房产可以赎回时,资金转入银行后,银行会延迟扣除7天,然后再出具贷款支付证明,最后到登记部门取消抵押登记。这样一个周期往往需要45天。另外,如果加上赎回房产的公证程序、买卖双方签署《房产赎回协议》以及赎回房产后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大约需要15天的时间。提交转让文件,房产转让往往需要60天。需要几天时间才能完成。 60天内深圳的房价会发生怎样的变化是可想而知的。如果价格上涨,卖家就会进行返利,甚至利用无约束的赎回条款故意拖延,而买家只能等待;如果价格下降,买家也会不想要,还要求担保公司延迟赎回房产,甚至不支付赎回费。各种想象都在利用财产赎回的真空区。

可见,如果在房屋赎回过程中设定明确的期限,并约定期限届满仍未完成房屋赎回的,无过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以对方违约为由,卖家可以没收定金(或者购买时要求双倍定金退款)。这样,对财产赎回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充分行使契约权利,保护诚实人的利益,无疑是必要的,更是合理的!

很多中介合同并没有规定双方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具体时间,也没有包含违约处罚条款。

律师注意到,一般中介合同还载明“双方在完成房产赎回后7日内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并提交过户文件”,或者“什么时候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并提交”转让文件”,但是,如果一方不配合怎么办?哪个条款可以限制呢?对此,经常采取打电话、发短信、甚至发通知信等措施。事实上,类似的方法往往收效甚微。第一,缺乏对方当事人的签字和认可,证据薄弱;二是证据形式不充分。规范难以接受;第三,它们是对时间的巨大浪费。归根结底,是因为中介合同中的这一条款是非强制性的,缺乏可操作性。对此,律师建议:我们能否约定延误一天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合同一定期限后可以单方面终止吗?所有这些,只要制定出关于违约责任的实用条款,就会极大地限制买卖双方。

对于时限不明确的问题,过度依赖中介机构的监督不一定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很多人发现对方没有积极履行合同,但合同中却没有对守约方有利的限制性条款或权利条款。他们通常会一遍又一遍地找中介催促对方,而中介的本质就是为双方服务。合同不存在对一方当事人进行限制的权力,更没有行使裁决的权力,其催促的程度和效果毕竟是有限的。在一般房地产销售纠纷诉讼中,法院常常担心中介机构可能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完全认可中介机构证明的证据的有效性。因此,合同本身的约定固然重要,但双方履行过程的证据更为重要。它可以直接反映合同一方是否遵守合同义务。因此,律师建议双方可以以单一流程的形式签署履约承诺书。如果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是否违约就一目了然。

提示三:不要相信中介关于贷款比例和利率的口头承诺。如果没有银行或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纠纷常常会发生。

很多朋友打电话说,他们通过中介公司的销售人员当场给银行打电话,银行回复说可以按一定的比例和利率提供贷款。中介保证我们可以申请80%的贷款和30%的汇率折扣,所以我们签了一份首付20%,贷款80%的中介合同。但随着政策的调整,80%的贷款根本拿不到,还得交押金。一时陷入了困境。以大多数人的经验来看,他们别无选择,只能找中介来处理。中介推卸责任,称从未承诺“一定能”申请到贷款。它只说会“争取”,但没有保证。问题就是这样产生的。一方面贷款存在障碍,另一方面卖家也不会同意,必然面临押金丢失的风险。对此,律师特别提醒您,在没有核实贷款比例和利率的情况下,不要轻易相信中介。做出口头承诺,或在合同中注明,如无法获得合同规定的贷款金额,买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卖方应返还定金。

提示4:不要相信房价20%的违约金。这种中介合同不一定能实现。在很多中介合同中,违约条款被设定为“选择押金违约金或要求房价20%作为违约金的权利”。为此,很多朋友看到对方违约,几乎都会提高20%的违约金。在计算房款的违约金时,没想到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按照定金规则操作,都收取(或支付)了定金。这样一来,即使一方违约,法院自然也会按照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审理。罚款将基于履约保证金罚款,而不是基于违约金。同时,可以想象,法律设立违约金制度,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从违反买卖合同、房产尚未交付的事实来看,不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怎么可能会被责令支付20%的违约金(根据房价,一般超过20万-30万元)。这样的判断岂不是比炒房还要快?这岂不是会进一步加剧投机心理吗?

律师们多次与法官讨论过这个条款,几乎所有人都回答说不可能那么简单。基于公平原则,法官也会明确表明被告是否要求减少违约金比例。因此,即使不收取押金,也只能以法官酌情决定。会被处以适当的违约金,所以提醒那些已经下定决心签订20%违约金协议的朋友们,省下——吧!别疯了!

秘诀五:不少中介监管的“水电押金”,变成了变相提前收取的中介费。在收到中介服务费之前很难退款。

不少网友反映,刚签订中介销售合同时,或多或少以“水电押金”的形式,向中介公司存入了部分押金。当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单方解除合同时,中介公司根本不会退还款项。原因是没有收到中介费。除非双方缴纳中介费,否则不能转交给一方;另外,他们还以“双方托管”为借口,并称自己无权办理等等,总之这部分钱实际上变成了预留的中介因此,我总觉得是否有必要提前收取“水电押金”,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双方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而不是签订中介合同时保留,但房产朋友认为,否则自己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说了这么多,其实我还是希望广大网友谨慎对待买卖和中介服务。不要因为房子而引起矛盾,也不要因为轻信而增加烦恼。

深圳的房产服务市场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但每次看到各种版本的中介合同,我实在不以为意。不为别的,我期待更加诚信、科学、合理的服务方式和规则。

个人买卖合同【第三部分】

1、本合同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双方为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二手车交易市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_________。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自然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 负责人/自然人(签字、盖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字地点: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

说明

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同意。

2. 卖方必须拥有所售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并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置证明。

3、在签订本合同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税费缴纳、报废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出售时二手车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明示。

买方应充分理解本合同的相关内容;了解并核对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时间、车款及其他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在签订本合同前,您应仔细了解和检查二手车的车况、车辆的相关证明文件,了解各项服务的内容。

4、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必须审核并确认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及本合同合同签字的真实性。

5、本合同适用范围为:二手车直接交易;运营公司收购和销售二手车。

个人买卖合同【第四部分】

20xx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从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简称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经过期。孙银山去收银台结账后,就直接去服务台索赔。随后,因协商不成,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14包香肠货款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判断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0日作出(20xx)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自判决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孙银山5586元。判决生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断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1、关于原告孙银山是否为消费者问题。 (“假货索赔”是否属于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日常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规定的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消费者是一个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而言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是为了个人和家庭生活的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的需要,就应当视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 ”,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本案中,原、被告对孙银山从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香肠的事实没有争议。据此可以认定,孙银山购买了该批货物,并没有将购买的香肠用于转售操作。欧尚超市江宁店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该商品用于生产经营。孙银山因购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提出索赔,是行使合法权利。因此,欧尚超市江宁店认为,孙银山的“购买假货主张”并非消费者抗辩,不能成立。

2、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是否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标准,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障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食品销售者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及时清理。作为食品销售者,欧尚超市江宁店应按照要求储存食品,确保食品安全,及时检查销售食品,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清理。但欧尚超市江宁店仍在货架上陈列销售已超过保质期的“玉兔”品牌产品。香肠,未履行法律义务的,可视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的责任。 (10 还是10+1?)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价款十倍的赔偿。” ”销售者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可以同时要求损失赔偿和十倍价款的赔偿,也可以仅要求十倍价款的赔偿。本案中,原告孙银山仅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属于当事人自由裁量权行为,应予支持。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主张原告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食品,希望利用自己的错误牟利,不应获得十倍赔偿,因为前述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价款十倍的赔偿。有薪酬的。因该赔偿所获得的利益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法律并没有限制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故该主张不予支持。

个人买卖合同【第五部分】

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此外,销售合同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用语及其效力等条款。当然,即使具体的销售合同缺少上述某些条款,只要缺少的条款不是必备条款,其有效性也不会受到影响。我们认为买卖合同的必要条件是当事人、标的物和数量。

当事人对合同用语及其效力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合同文本有中、外文两种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数量以文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不一致时,以文字为准。

一、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

《合同法》规定合同有九个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这是每份合同中必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如果不清楚谁与谁进行交易,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纠纷也难以解决,尤其是当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时。合同不仅应当约定应当明确的当事人,而且应当准确、清楚地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地址。

(2)目标。标的物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针对的客体。标的物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物,合同就不能成立,合同关系也不能成立。不同性质的合同有不同的相应标的。例如: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租赁物。

(3)数量。在大多数合同中,数量是必要条款。没有数量,合同就无法成立。对于很多合同来说,只要有标的物和数量,即使没有约定其他内容,也不会妨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因此,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

(4)质量。质量是目标的定性规范,具体指标准和技术要求,包括性能、工艺等。一般体现在品种、型号、规格和等级上。签订合同时应详细约定。

(五)价格或者报酬。价款是指取得合同标的物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价款。例如:销售合同中的货款、租赁合同中的租金等。报酬是指合同一方因提供服务或完成一定工作量而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例如雇佣合同中的佣金、运输合同中的运费等。

(六)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合同当事人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期限。它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的完成期限,涉及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也是判断是否违约的依据之一。

(七)表演地点和方式。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且对方接受履行的地点;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方式。

(八)违约责任。是指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规定,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关系重大当事人利益,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了方便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解决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押金、违约金、赔偿金等,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九)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是指合同发生争议后解决的方式和途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争议是通过诉讼还是仲裁解决。

二、如何确定合同的成立时间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前签署确认书。确认书一经签署,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承诺书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

告成立,但第32条、33条又规定了不同的合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retype/zoom/a73548f665ce050876321388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0399139d4fc024be58a39471edf01f3d&sign=a55de1ac5d&zoom=&png=8004-&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同成立时间规则,这三个条文的适用关系是:若同时存在各条适用情形而三者又不一致的,应以第33条为准;若同时存在第25条、32条适用情形的,应以32条为准;若只存在第25条适用情形,或双方签字盖章时间与承诺生效时间一致,则可适用第25条,举例说明:甲公司于1998年10月5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乙公司于10月10日向甲公司了妯承诺并于当日到达,甲公司于10月15日在合同上签字后再寄给乙公司,乙公司于10月20日在合同上盖章,后甲、乙双方又于10月25日签订了合同确认书。在这个案例中,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时间应为1998年10月25日。 注意:第32条中的签字与盖章之间是选择关系,即当事人既可以只签字而不盖章,也可以只盖章而不签字,也可以既签字又盖章。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行为既可以同时同地完成,也可以异地完成。在异地完成情况下,以最后一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购销合同主要条款起草指引 为强化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控制,确保合同条款准确、完备,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房产集团综合管理部根据房地产建筑市场特点,对购销合同条款风险因素进行了归纳总结,对各条款起草中应注意问题予以提示,形成本指引,供合同经办人员起草合同时参考借鉴。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通常有类,一类是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备、不严谨、表述不准确造成合同约定不明、理解不同产生的争议,一类是履行过程中违约导致的争议。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备、不严谨、表述不准确造成的争议属合同签订阶段风险控制因素,该风险因素可通过合同主要条款的设计予以降低。 根据《合同法》第12条和第13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条款体现的是缔结合同双方的主体身份。合同经办人员在起草该条款时应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各种类型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合同的卖方或卖方,但是“项目部”、“工程部”等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主体。同时,该处的合同主体应当与在合同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单位或个人一致。当事人的住所与发生纠纷后管辖法院有关,当事人是自然人时应考虑在合同中标明住所,企业住所地一般可通过工商档案确定,可考虑不填。 2、标的物条款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即货物,标的物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体现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标的物通常通过品牌、规格、型号等内容来体现。签订合同时,要使用标的物的学名并使用全称,名称的约定必须规范、明确、具体,不得使用俚语、俗称或方言。如果交易的是特定货物,必须要写明它的详细特征,比如型号、出厂时间等。如果一次性购买不同种类和规格的商品,则应在合同中写明每一种类或者规格货物的基本情况。需要特别主要的是,对于机电等配套产品,不仅要写明主机(主物)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和花色,必要时还应写明随主机的辅机、配件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等内容。 3、数量条款 标的物的数量是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中的量除了通常所理解的量以外,还包含计量方式(单位)的约定。合同的数量有多种约定方式,有的是明确约定具体的量,有的是约定计算方式。数量争议往往因计量方式约定不明产生,比如说用“一车”、“一批”等字眼。因此, 约定数量条款时必须采用规范的计量单位。 4、质量条款 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决定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质量条款也是合同的重要条款。质量的约定应根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建筑材料和机电设备产品,可通过约定适用的规范标准达到明确质量要求的目的;天然的出产物或质量受原材料影响较大的石材、瓷砖等产品以及无法用文字表述的产品,可通过双方共同封样的方式明确质量标准;非标准的加工定做产品则可以通过明确原材料、技术参数要求等对质量要求予以明确。合同约定采用规范来明确质量时应注意不同规范的产品质量要求不同,应选择质量要求高的规范。合同约定采用封样的方式明确质量要求的,在封样同时可要求卖方出具样品品质的书面说明。 5、验收条款 验收条款是买卖双方对卖方交货后如何检验以及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期限的约定。卖方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是需要通过验收来确定,货物的验收条款通常应包含数量如何验收,如采用称重、理算还是其他方式,以及质量如何检验的约定。验收条款中还应注意的是验收期(又称质量异议期)的问题。通常的情况下,作为卖方来说,希望买方能够尽快检验,检验合格后就能免除其质量担保责任,而对买方而言,交货后立即检验通常只能查明表面是否存在瑕疵,其内在是否瑕疵是很难判断的,特别是对于批量交付的材料,要求交货后立即检验是不现实的。因此,关于质量检验期应约定充分的时间,应在合同中载明交货验收只限于表观验收,内在质量问题可在一定的期限或两年内提出等。 6、价款条款 买卖合同中的价款,是指买受人取得标的物而向出卖人支付的货币,即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代价。价款一般是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大宗货物在异地交付时,会产生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等一切额外的相关费用。买方应当对价款及其是否包含相关费用写清楚,同时如果是进口产品要特别注明价款所使用的货币单位。 7、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条款 买卖合同所指的履行期限就是卖方交付货物(或单证)及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约定明确有利的履行期限能给当事人带来期限利益,如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比货到付款能推迟付款期限,有利于买方更充分地利用资金。买卖合同中对卖方履行期限的设定必须明确期间或期日,防止卖方以期限不明拖延交货。买方付款义务的履行则可以约定以卖方提供产品的检验检疫文件、单证以及税务发票为前提,以争取达到履行期限延长,迟延付款的效果。 买卖合同中的履行地点通常是指卖方交付货物的地点。履行地点在买卖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履行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的主要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何时移转的依据。另外,履行地点还涉及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为避免异地交货产生货物运输风险及运输费用的问题,合同履行地点多数情况下以约定买方所在地或项目现场为宜。 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方式主要是指交货方式。交货方式通常有三种,一种是送货上门,一种是买方自提,还有一种就是代办运输(委托第三方运输),代办运输还分为汽运、水运、航空运输等等。不同交货方式的风险转移时间和运输风险的责任承担是不同的。对买方而言,通常情况下卖方送货上门风险最小,买方自提次之,代办运输风险最大。 8、包装方式条款 在货物买卖中,要将货物由所在地移到买受人指定的地点,一般要经过搬运、运输等多种环节。如果对货物的`包装达不到一定的要求,很可能就会对货物造成损坏。因此,合同中最好对货物的包装方式作出约定。包装方式应当根据保护货物的质量、品质、性能和表面涂漆等不受损害来确定。其内容包括对具体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的约定。应当特别注意的是,除卖方送货这一交货方式外,上门自提和代办运输情况下运输过程中破损的风险都是由卖方承 担的,这两种交货方式下必须提高卖方包装要求。 9、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指买方或者卖方没有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买卖合同中卖方常见的违约有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或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供货以及毁约等情形,买方常见的违约是迟延付款。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定金责任等方式。上述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中,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等责任承担方式即使合同中未约定也可根据违约情况要求违约方承担,但违约金和定金只有在合同中约定了才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金的约定方式有两种,一是约定固定数额的违约金,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逾期付款违约金通常是逾期付款金额日万分之几的约定。违约条款的目的不在于追求对方违约时从该条款中获利,而是增加对方违约的成本。因此,如果合同相对方违约属大概率事件,可考虑约定相对高额的违约金以遏制违约的冲动。应注意的是,由于合同违约金属买卖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发生争议时法院调整幅度有限,约定的己方违约责任不宜过重。 定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注意的是约定的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超过部分无效。根据担保法定金罚则的规定,交付定金一方发生合同约定承担定金责任的违约情形时,收受定金一方可全额没收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是一把双刃剑,应谨慎使用。 10、争议解决条款 合同争议发生时通常有三种解决方式:当事人协商解决,第三人调解,仲裁机构仲裁或者法院诉讼。其中,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第三人调解都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解决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往往还需通过仲裁或者法院诉讼解决。 仲裁和法院诉讼作为两种有法律强制效力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了避免发生冲突,合同双方只能择其一。仲裁与法院诉讼的区别在于法院诉讼即使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也是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则只有双方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时才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有效的仲裁约定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 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仲裁是一裁终局而非像法院诉讼不服还可以上诉,因此仲裁的公正性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二是仲裁机构是在地级市设立,区县一级并无经济纠纷的仲裁机构,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应当是有效存在的仲裁机构,三是仲裁和诉讼不能同时约定,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仲裁的约定就是无效的约定。 法院诉讼解决纠纷时应当注意,我国的法院也是可以选择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的一个法院作为纠纷管辖法院。如未约定的,一方可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经办人员在约定合同纠纷管辖时应考虑买卖双方是否在同一区域、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违约概率等因素选择对我司有利的诉讼法院。 一份完整、规范的合同可以尽可能减少因条款约定不明产生的争议,但合同的生命在于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及合同签订后情况的变化都会导致纠纷的发生。因此,光有一份好的合同是不够的,还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补充合同约定。没有一个交易是完全相同的,一份好的合同必须根据当次的交易情况认真起草,期望凭合同范本一劳永逸地解决合同起草工作是不现实的,合同经办人员对此应有正确的认识。本起草指引所附文本仅供起草参考用,合同经办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增改删减。 个人买卖合同【篇6】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本合同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 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三、本合同签订前,买卖双方应充分了解合同的相关内容。卖方应向买方提 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缴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应了解、查验车辆的状况。 四、双方当事人应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五、本合同“其他约定”条款,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六、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二手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卖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1 买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二手车买卖合同 第一条 车辆基本情况 1、车辆牌号_____________车辆类型_____________ 厂牌、型号_____________颜色_____________ 初次登记日期_____________登记证号_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码_____________车架号码_____________ 行使里程_____________km,使用年限至___ 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车辆年检签证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排放标准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号______(征税、免税)。 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缴付截止期___ ___ 车辆养路费交讫截止期______年______月(证号__ ____) 车辆保险险种______ 保险有效期截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配置______ 2、车辆状况说明见附件一。 3、车辆相关凭证见附件二。 第二条 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及支付时间、方式 1、车辆价款及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不含税费或其它费用)为人民币: 元, (小写: 元)。 过户手续费(包含税费)为人民币: 元, (小写: 元)。 2、支付时间、方式 2 二手车买卖合同 待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车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可另行约定) 过户手续费由 方承担。 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过户手续费支付给双方约定的过户手续办理方。 第三条 车辆的过户、交付及风险承担 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本车过户、转籍手续所需的一切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给 方,该方为过户手续办理方。 卖方应于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在 (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及相关凭证(见附件)。 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和负责处理;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后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买方承担和负责处理。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 2、卖方应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 3、卖方保证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4、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5、对转出本地的车辆,买方应了解、确认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有关车辆信息不真实,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卖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买方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 %买方支付违约金。 3、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车价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 %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4、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辆价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5、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个人买卖合同【篇7】 合同编号: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说明 第二部分: 双方的基本情况 第三部分:房屋土地情况概述 第四部分:房屋出售价格及手续 第五部分:争议的解决 第六部分:合同附件 第七部分:合同签署 第一部分:合同说明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协商后签字(盖章)生效。 1.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部分:双方的基本情况 甲方(出售方): 法人代表姓名: 地址: 邮编: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乙方(购买方): 法人代表姓名: 地址: 邮编: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第三部分:房屋土地情况概述 3.1甲方自愿将座落于__________转让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产已做了充分了解,自愿购买该房地产。 3.2 上述房产全部以现况为准,双方签订合同房产及土地交付乙方后,双方永无争议。 第四部分:房屋出售价格及手续 4.1经双方协商同意房产及土地出售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 4.2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将购房款一次性交付甲方,甲方同时向乙方交付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手续。 4.3甲方保证上述房产及土地产权清楚无任何纠纷,如发生产权方面的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 4.4合同签订后乙方自行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过户费用。 个人买卖合同【篇8】 卖方: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 签署地:_______ 经卖买双方友好协商,卖方同意以火车运输方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期间为买方发运工业燃料油,具体条款如下: 一、产品名称及数量 工业燃料油_________吨(以铁路实际发货结算单为准)。 二、产品价格及运输费用 双方商定火车装车价格为_________元/吨(不含运杂费),运杂费由买方承担。 三、结算方式 银行汇票或汇兑(XX、信汇)方式付款,先款后货。 买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全额货款划入卖方银行帐户;款到后卖方开始办理请车事宜。如果因为铁路部门原因造成火车不能发运,卖方于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银行办理货款退回业务,同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四、货物到站 按买方向卖方提卖的《_________铁路运输服务定单》的要求发送至到站。 五、交货地点 卖方火车装车场;买方现场验收。 六、计量 采用铁路槽车检尺计量。在计量误差≤千分之三点五范围内时,以卖方出厂计量为准,超出计量误差范围时,卖买双方协商解决。 七、产品质量 产品执行卖方企业标准-----Q/SYHS0013-20xx(合格品)。 八、其它约定事项 (一)任何一方由于停工检修(一周以上时间的)等原因,而不能按时履行合同时,应提前半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后,方可暂停提卖货。 (二)买方在卸车前应检验经卖方认可的铅封,如果有破损应及时通知卖方,双方协商解决。 (三)买方对质量有异议,应于卸车前当场提出并及时通知卖方;对接卸后提出的异议卖方不予认可。 (四)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买方只能用于电厂助燃用油、城市烧火用油和船舶用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买方负责。 九、违约责任 违约方负全部责任。 十、合同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准。 十一、合同有效期限 货款到帐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经卖、买双方签字、盖章后传真有效)。 卖方: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签章) 代表:_________(签章) 经办人:_______(签章) 经办人:_______(签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买卖合同【篇9】 甲方: 乙方: 按照学校统一采购精神,乙方为甲方食堂米面定点采购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文件,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相互协商,签订本合同并遵守以下条款。 一、甲方向乙方采购食堂生产用大米、面粉,大米品牌: ,单价:;面粉品牌: ,单价:。 二、供货方式为乙方送货上门,每批食堂米面采购时,甲方提前1—2天通知乙方,乙方须按期按质按量供应。乙方需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30000元。若合同履行期间无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合同履行期满后,乙方出具退还保证金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三、乙方所供米面须取得有关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等各类证件,同时要提供该批米面的检验报告单,并承诺向甲方供应的米面不过期、不变质、不变味、无杂质、无毒无害,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为月结,即一月结算一次。 五、违约责任: (1)供应商送交的货物必须是定量包装,要求称量必须与包装袋上标明的重量一致,甲方验收时抽样5%过秤,如发现有不足秤的(偏差3‰视为正常误差),则当批货物按抽样平均重量计算,如累计出现三次不足秤的,按该批货不足额的2倍扣除。 (2)乙方未能按期按质按量送交米面或所送米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 (3)由于乙方所供米面的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所在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除赔偿甲方损失外,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六、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天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者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视情况免于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违约责任。 七、其它 (1)合同所有附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履行期间,所有经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盖章或确认之日期。 (3)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从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日日期: 年 月日 个人买卖合同【篇10】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理其车辆出售事宜,达成本合同。 一、委托出售车辆厂牌:_____________型号:___________ 牌照号:_____________行使公里数:__________千米。 二、委托出售车辆及车辆手续详情见附件(一)寄卖车辆情况表。 三、委托日期:自______年_ _月___日 至 __ __年___月___日止。 四、委托预售价格: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五、付款期限:车辆过户手续及相关费用变更完成或__________ __ 。 六、付款方式: 七、过户手续包括:车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公章)、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购车发票(过户票)、机动车购置附加税凭证、保险单(交强险、商业险)、车船使用税凭证、保养手册、使用说明书、车钥匙。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车辆全权委托乙方,并以乙方的名义代理出售,乙方为出售该车辆而采取的必要步骤(如:网络推广、纸媒广告宣传、市场活动)无须取得甲方的另外授权。 第二条 甲方承诺该车辆为其合法拥有,并具备合法出售的资格。如因甲方不具备上述资格而造成的有关争议纠纷,甲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因此而给乙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 甲方保证车辆手续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无法办理过户、外迁等手续变更的情况。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手续无法过户、变更,有关争议纠纷,甲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因此而给乙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争议无法以乙方所在地法院作为诉讼法院。 第四条 寄卖期间,车辆累计停放不满/月/年,甲方如将车辆暂时驶离乙方处,须向乙方提供__ _元广告推广费,将车辆驶回乙方处后由乙方退还,并按驶离时间相应顺延寄卖期,累计停放满__ 天/月/年,如车辆仍未售出,乙方不再收取甲方费用。 第五条 在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期内,甲方有义务将车辆相关手续及身份证件交由乙方验证。 第六条 委托期内车辆的验车年检、车船使用税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保证该车辆在委托出售前,车辆违章及保险赔付都已解决完毕。 第八条 如委托预售价格与车辆最终成交价不符,以最终买卖双方签署的二手车交易合同中车辆售出价格为准。 第九条 车辆售出后,购买人将全部款项存入乙方保证金账户,或交由乙方冻结,乙方协助甲方与购买人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所有车务手续变更完成后3日内乙方将车款交付甲方。 第十条 乙方将车辆卖出后,按成交价款,收取甲方__ %的中介费。如低于__ _元,按甲乙双方约定中介费__ _元收取。 第十一条 甲方通过乙方与购买方达成一致,并由乙方代为收取购买人定金后,甲方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并在3日内带齐车辆所有手续,配合乙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如因甲方原因,致使购买人退定,甲方应赔偿乙方退定及佣金损失。 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承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仅以该车辆出售为目的,对该车辆行使代理权。 第十三条 乙方从甲方接收该车辆后,应双方确认该车辆已行驶里程及车辆状况,到该车辆委托期终止内对该车辆的财产安全负责(不可抗力的事故除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禁止将甲方车辆擅自驶离。经甲方同意使用该车辆,车辆损坏只负责修复。 第十四条 乙方在日常展车或客户试车过程中,允许挪动或小范围移动车辆,但应绝对保证甲方车辆安全,并与试驾者签署试驾协议后安排,试车范围为3公里。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名盖章后即生效。 签订购车合同的注意事项: 1、车辆信息务必写详细 明确约定汽车的品牌、汽车标识号码、发动机号码、汽车代码(车架号)等汽车本身应有的要素,尤其是汽车代码与汽车标识号码同时写明,防止汽车经销商掉包;车辆主要配置、颜色(具体到座椅颜色)、手排还是自排以及随车交付的文件等;价款应列明车辆交易的总价款(裸车价或是包牌价),付款方式和期限。 2、重视被经销商“忽略”的细节 消费者签约时要特别注意体现经销商合同责任的细节,如交车方式、地点、时间;保养、维修等售后服务(经销商担何种义务);免费保养以时间计,还是以里程计;交车时间违约后,双方责任是否对等。 违约责任要明确。购车合同中要特别注意明确违约责任,要约定解决的方式,合同的管辖地。如明确经销商延期交付车辆,应该赔付多少违约金还是退车等。 3、名称必须保持一致 确认销售方的盖章名称与购车合同、发票上的名称三者必须保持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即使诉讼由于诉讼主体不明,对消费者而言非常不利。如买进口车,由于存在多级代理的形式,在没有弄清合同主体的情况下,购车人的权益很难保护。 4、退车条款与“三包”条款衔接 许多汽车经销商在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时,即使在不能维修好的条件下,也拒绝退车。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应当写明如果该车是缺陷汽车产品,汽车制造商(包括进口商)有修理、更换、收回等义务。 5、选择实力、信誉好的经销商 因为经销商的诚信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在买车时不要忘记询问或查看经销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并注意经营场地与登记场地是否一致,防止遭遇商业欺诈,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如果经销商提供的合同不太规范,消费者也可以就未尽事宜与经销商签订补充协议。同时,消费者要注意“订金”与“定金”之间的差别。 个人买卖合同【篇11】 知识产权合同是指主要标的为知识产权的产生、许可及转让的合同。典型而常见的知识产权合同可以分为为技术类、著作权类和商标类等。技术类主要包括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著作权类主要包括合作创作合同、委托创作合同、授权许可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商标类主要包括商标许可和转让合同。 知识产权合同审查过程与普通的合同审查并无实质性区别,但鉴于知识产权具有区域性、法定时间性、无形性、可复制性和可分割性等特点,知识产权合同审查过程中应根据上述特点有针对性的审查和修改,以下将以知识产权合同中典型条款为例介绍知识产权合同审查的重点和修改技巧。 (一)权利归属条款 权利归属条款在所有可能产生新知识产权的合同中都应当予以约定,比如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劳动合同、合作创作合同和委托创作合同等。因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且多数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均是以申请或登记作为成立要件,或者以登记后权利行使的更为方便(比如著作权), 所以如果对此约定不明,则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属可能会产生争议从而引发合同风险。 典型的权利归属条款应约定权利归属、申请权利、使用权利、利益分配和权利转让等内容。 权利归属主要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原则,归属原则尤其要根据当事人的交易目的来约定,例如,某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署《委托创作商标标识合同》,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的归属原则,如果合同未约定权利归属,则著作权属于受委托人,但如果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则受托人难以达到将委托创作的商标标识申请为商标的交易目的,因此,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著作权属于委托人,或者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应免费且无限制的许可委托人将该标识作为商标申请并使用的权利。 申请权利主要约定由谁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权或登记权。通常,对于共同享有的知识产权,就需要进一步约定由谁进行申请或登记,并相应的约定申请费及维护费的承担。还应约定申请前披露程序,比如申请前披露程序,当约定任意一方单独申请时,应当向其余方披露,以避免任意一方将共有知识产权申请为单方所有的情况或将技术秘密披露的情况发生,一方声明放弃申请权时,其余方可以单独申请,但放弃一方有专 利使用权。出于对技术秘密保密的需要,任意一方不同意申请时,其余方不得申请专利。 使用权利主要约定权利申请方外的其余方对于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利,通常应约定使用的性质,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许可,是免费许可还是付费许可,以及许可期限、许可内容和许可地域。比如,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根据《合同法》第340条规定,作为归属原则,合作开发前单方提供的知识产权属于提供方所有,合作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申请权属于合作方共同所有,合作开发后改进的知识产权申请权属于改进方所有,通常,放弃申请权的一方具有免费使用权。 权利归属条款还应对共同申请(或一方放弃申请权)的权利的许可收益约定按比例分配。此外,还应约定当任意一方转让其共有的(或放弃申请权)权利的份额时,应当书面通知其余方,其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二)授权许可条款 授权许可条款主要约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于使用人的许可授权,涉及所有知识产权使用的合同,除常见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外,还在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委托创作合同、买卖合同和特许加盟合同等合 同中涉及到,以下以技术许可合同和著作权许可合同中授权许可条款为例分别予以介绍。 1、技术许可和商标许可条款 授权许可条款应对许可性质、权利种类、分许可、转让和许可限制等进行相应约定。 许可性质。在技术许可和商标许可合同中,许可性质包括普通许可、排他许可还是独占许可。我们以技术许可中的专利许可为例,当约定为普通许可时,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许可区域内实施合同项下的专利权,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许可区域内实施专利权,并保留再授予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在普通许可情况下,普通许可对被许可人来说其获得的专利使用权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专利被第三人擅自使用,没有另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起诉,而只能将有关情况告知许可人,由许可人对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或者由许可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行使起诉权。当约定为排他许可时,除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权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给予任何第三人,但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该专利的权利。排他许可仅仅是排除第三人在该区域内使用该专利权。当约定为排他许可时,若出现第三人侵犯许可专利权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单独起诉。独占 许可即在规定区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专利权享有独占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专利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许可区域内实施该专利。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准专利权人”,当在许可区域内发现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可以以专利权的“利害关系人”身份直接起诉侵权者。 许可权利种类。在技术许可合同中,授权许可使用权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对于方法专利,还包括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商标许可合同中,若是商品商标,则授权许可行为包括制造、销售和售后服务过程中使用许可商标,若是服务商标即是授权在服务过程中使用许可商标。 再许可和分许可。应约定被许可人的许可权利是否可以转让或分许可给第三人使用,通常,若是由于对于被许可人的资质有特别选择和限制的情况下,比如,在技术许可和商标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的研发和制造水平对于许可商品的质量具有决定性影响,一般不允许被许可人转让许可权利,但由于制作过程中的分工可能涉及产品零部件由第三人供应的情况,必然涉及到分许可的情况,则应进一步约定分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分许可的条件可以是第三人具备相应的制造设施、生产能力以及质量控制程序,分许可的程序可以约定由被许可人向许可人书面通知拟分许可 个人买卖合同【篇12】 出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经村委同意,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转让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农业用地。 二、转让方式 1、甲、乙双方通过自愿协商,经村委同意,通过货币买卖形式无偿转让。 2、土地转让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万元(¥: 元)。 三、付款方式: 双方在签订协议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土地转让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万元,本土地转让属一次性买卖处理。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就所转让的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及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其他权利、权益及收益等均归乙方所享有;日后如有征用等的,土地征用赔偿款、青苗补偿等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全部权益均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 五、该土地转让后双方均确认无争议事情发生,并保证不发生任何事端。 六、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则按卖价总金额3倍赔偿乙方。 七、本合同经双方自愿达成,无任何欺哄行为。双方签字捺印后生效,永不翻悔。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留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个人买卖合同【篇13】 单位名称: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购买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 第三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出卖人代运交付的产品 规格、型号、数量及完好程度,由买卖人在收货时按发货明细表验收。若有异议,应于收获当日电话通知出卖人,并在发货通知单上填写清楚。 第四条 随即的必备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随货到现场,依照产品随机明细表现场点数验收。 第五条 标的物所的权自买受人付清全部货款时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全部价款的,标的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六条 交货地点: ,交货期限:第七条 运输方式: ,运费负担: 第八条 出卖人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自买方收到产品第二日起,产品质量保修期六个月或 (易损件、电器件 除外):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出卖人负责修复。因买受人造成的事故修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对产品实行终身服务(并合理收费)。 第九条 (1)出卖人应提供砼基础的图纸(图纸必须有出卖方专业技术人员签字),买受方应严格按出卖方提供的图纸和专业 技术要求,制作砼基础,并承担相关费用。 (2)出卖人负责卸车费用,买受人应负责协助卸车。 第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时间:合同签订首付货款总金额 即:货到指定地点后,付款总金额 ,即: 付款卸货:安装调试完毕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三日内付款至总金额的即: 余下总货款即: 作为质量保证金,六个月内付清。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逾期付款每日处总合同款1%滞纳金,逾期交货每日处总合同款1%滞纳金。 第十三条 解决纠纷的方式: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出卖人所在地为诉讼管辖地。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备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 起生效。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事项: 个人买卖合同【篇14】 上诉人(一审原告):林xx,女,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xx,女,略 原审第三人:福州市xxx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略 上诉人因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江区人民法院xxx1年12月19日做出的(xxx1)台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xxx1)台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不得转让诉争诉争房屋”是错误的,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依据国务院xxx5年5月11日转发的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第七条“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规定,认定原告不得转让诉争房屋,该法律适用错误。 庭审中已查明xxx0年10月8日,上诉人申请按揭贷款30万元,付清了诉争屋全部购房款, xxx1年4月15日上诉人与开发商福州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诉争房的交房手续,,说明上诉人已付清该房屋全部购房款,该诉争屋已竣工交房,只是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上诉人的情形并不完全适用七部委的工作意见。 即使适用七部委《关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第七条之规定也只说明上诉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说明原告不得转让诉争房屋更不会因此而影响合同效力。 二、(xxx1)台民初字第xxx号民事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约定于诉争屋“甲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办出后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该条款属附生效条件的条款,且所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应当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时附生效条件的。目前,原告尚未取得诉争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条件尚未成就,故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尚未生效。”与法律规定及事实不相符。 所谓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而结合该条款全部文字内容可以看出该条款只是对于双方的履行手续和工作日做相应的补充约定,并未对该条件成就与否的法律后果做说明,即没有约定所附条件如果成就或不成就对协议效力有何影响,因此不能认定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 另外,从房屋买卖合同整体内容来评判,该条款作为补充条款只是就双方合同的履行责任做进一步具体明确的约定,买卖双方对于房屋产权及交房责任在第三章违约责任当中已做具体约定,不需再另设限制性条款。 即使该房屋买卖经纪合同依照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被上诉人在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签订当天交纳定金1万元以后未按合同约定的xxx1年6月21日18:00前再履行付款义务,第三人遂于xxx1年7月2日、7月11日、7月19日发函通知被上诉人履行义务,但被上诉人没有支付定金,该事实已得到一审法院确认。合同不履行属于被上诉人的过错,属于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因此,应认定合同条件成就、合同有效,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符合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经纪合同依法成立有效。 三、(xxx1)台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认为“认定被告构成违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则于法无据。”与法律规定及事实不相符。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在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第十八条中明确约定,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支付甲方等同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甲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支付给乙方等同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被上诉人在交付1万元定金后不再履行付款义务,说明被上诉人擅自变更合同,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定金数额为51万元,违约金的数额等于定金数额也应为51万元。定金数额仅作为双方确认违约金额的一种计算方式应适用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而非适用定金有关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实际定金数额1万元。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使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金数额按照实际交付定金数额1万元来赔偿也是无法补偿给上诉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一审法院即没有考虑上诉人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未考虑因被上诉人迟延不履行合同近半年的时间福州房价打折降价而给上诉人造成的房价下跌损失。被上诉人在明知上诉人预期获利情况下仍拒绝履行合同,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按照购房总价103万元的20%支付206000元的违约金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及给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依照双方买卖经纪合同中二十条之规定,被上诉人自xxx1年6月22日起逾期未付款直至上诉人xxx1年9月19日书面通知被上诉人解除合同时止应按成交价款每日万分之三向上诉人支付滞纳金27810元。 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事实,特上诉来贵院,请依法裁判。 上诉人: xxx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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