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状范文(实用15篇)
反诉样本第一条原告李某某,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XX县XX县XX镇XX村居民6组,村民。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XX县XX县XX镇XX村居民6组,村民。
被告人马某某,男,出生日期不详,36岁,汉族,XX县XX镇XX村村民。
索赔
一、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请求严惩。
二、请求判令被告人刘某、马某依法赔偿本人受伤医疗费,其中误工费47700元、护理费6450元、伙食补贴3420元、营养费2000元、医疗费300元。交通费300元,法医费300元。 鉴定费用260元及伤残补贴(伤残后确定鉴定),共260元。
事实和理由
2005年3月25日19时许,我正在自家门前踱步,被告人刘某、马某开车过来。我没有想到他们会突然下车。被告人马某拥抱了我。刘用铁器敲打我的头部数次,马某则用水泥块敲击我的下颌数次,将我打晕后逃跑。后来,妻子发现后,将我送往XX县人民医院抢救。诊断结果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颅骨骨折、头皮血肿、头面部皮肤裂伤、下颌骨骨折、牙齿松动。法医鉴定:轻伤。
我在XX县人民医院住院99天,花费了1万元医疗费。我住院期间,前30天是我的两位亲戚陪在医院照顾我,之后由一位亲戚照顾我。出院后,我在家休息治疗了60天。治疗后,我的头还是昏昏沉沉的,记忆力下降,牙齿松动。由于被告人刘某、马某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致我受伤住院,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用,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巨大的经济损失。我经营镁渣加工业务。我受伤住院,导致生产暂停。结果我损失惨重。
综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光天化日之下,实施无故杀人、伤害行为,故意损害我的身体健康。情况极其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被告人刘某、马某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本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我们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保障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合法权益。
XX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06 年8 月14 日
反诉样本第二条【案件情况】20xx年10月,一对男女经共同亲戚介绍认识,并赶去报名参加百年一遇的活动。婚前缺乏了解,男女之间文化程度存在差异,男性脾气相对不好。男子的父亲是个酒鬼,多次劝说无果。在对案情父亲的劝说过程中,女子受到惊吓,回到父母家,并前往县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该男子误认为自己的精神疾病严重且难以治疗,遂提起诉讼。并索要5000余元的礼金及其他金融物品。
【报到时间】20xx年11月11日
【诉讼时间】20xx年5月
[提起诉讼] 男
【案由】该女子无故返回娘家,并拒绝返回夫家。
[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及索要彩礼
【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男方20xx元,女方0元
【结案方式】案件开庭前,原告律师告知女子,将撤回诉讼,并给予女子一定赔偿。
【维权方式】除了积极应诉之外,还可以提出反诉。
【案例切入点】
1、疑点:结婚纪念日的女孩不可能无故回娘家,拒绝回婆家。
2、绝对不公平:男方提出离婚时,居然向女方索要费用,这超出了常人的想象。
3、提起反诉:离婚、返还财产、精神赔偿等反诉。
(离婚)民事答辩
反诉样本第三条被申请人:陈某,男,1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省、县、镇。
受访者:王某,女,1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省、县号。
被申请人就其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体答辩如下:
被诉人称,为了家庭生活,向被诉人借了3万元。
这种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
事实是,被诉人已向被诉人支付了工资,被诉人仍欠被诉人4万元工资。
XX年4月,被申请人经李某介绍,承包了位于的部分工程,该工程由被申请人王某等三人分包(以下简称项目甲方),具体负责4号楼的岩土工程施工。
项目甲方承诺在项目竣工后1个月内向被申请人支付全部工程价款7万元。
XX年5月20日项目竣工后,项目甲方仅支付工资3万元,尚欠被诉人4万元工资。
此后,被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及其他项目甲方结清工程,以支付剩余工程款,但项目甲方始终不予理睬。
20xx年8月30日,被诉人再次联系项目甲方三人,要求结算工程并支付剩余工程款。
项目甲方表示,被诉人若想获得剩余工程款,必须签订相应协议,要求被诉人承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全部责任以及业主委托或克扣工程款的全部责任。
在项目甲方三人的胁迫下,被诉人无奈与项目甲方签订了一份不公平的协议。
随后,被申请人王某手写欠条,要求被申请人将其从被申请人处领取的3万元工资描述为拖欠,并要求被申请人签字,口头称工资要等正式结算。直至验收。
综上,被诉人在诉讼中所称的贷款根本不存在,该3万元应为被诉人支付给被诉人的工资。
被诉人现恶意歪曲事实,利用被诉人急于拿回剩余工资的心理,胁迫被诉人签署一份公平协议和一份扑朔迷离的欠条。
请法官认清被诉人这种极其不诚实的行为。
恳请法院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市人民法院
受访者:
20年月日
附:证据材料复印件。
反诉样本第四部分附民事诉讼原告:康某,男,21岁,xx市xx市面粉厂工人,住xx市xx区xx路20号。
法定代理人:康某民,男,64岁,xx省xx市老干部局退休干部,住址同上,系原告的父亲。
附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林,男,29岁,面粉厂工人,住厂宿舍。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因犯罪行为造成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与我在同一单位工作。 1999年7月29日上午11点,我坐在车间窗台上休息。被告从外面车间拿来一个盛有稀料的小桶,放在我面前。我说我想把小桶清洗干净带回家钓鱼,就善意地对被告说:“我帮你把小桶烧了。”然后我划了一根火柴,把它放进小桶里,小桶里的稀薄材料开始燃烧。我的马.
反诉样本第五部分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租金528,096元(其中①拖欠租金为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2月9日、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三人)合计月数,租金为305,664元;②欠缴期间为2018年12月10日至2020年2月9日14个月,月差额为15,888元,应缴纳租金为222,432元);
2、法院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逾期租金违约金人民币101,888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其中①拖欠首个月租金自2018年10月10日起计算,向反诉原告)基准金额按年利率24%计算; ②拖欠租金第二个月自2018年11月10日起计算,按上述方法计算人民币; ③拖欠租金第三个月自2020年2月10日起计算,按上述方法计算,单位为元。计算至结算日);
3、判令反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合计为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2018年8月13日,反诉原告×××的母亲×××、反诉原告×××(乙方)与×××(甲方)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厂房×区×村13号自1日起,租金每三年上涨10%,前三年租金86000元/月等。2018年9月1日,× ××交付了厂房,×××、×××也按照约定支付了押金和月租。
2018年9月12日,反诉原告(甲方)与反诉被告(乙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1、甲方租赁×村13-1号厂房。 ×区×路,致乙方。 2、租赁期限:2018年10月10日至2027年8月31日。 3、结算方式:月租金101888元。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租金。乙方拖欠租金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日租金5‰的滞纳金。 4、乙方签订合同时需缴纳定金305666元。合同签订次日,反诉原告将厂房交付给反诉被告,并给予承租人27天的免租期。
2018年10月和2018年11月,反诉被告均未向反诉原告支付租金。其与反诉原告及原房东×××多次沟通,拟买断原厂房租赁合同。 2018年11月28日,×××(甲方)与反诉被告(乙方)签署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协议约定: 1、甲方将房屋租赁权转让给乙方。 2、合同租金每月支付86000元。 3、乙方与×××(原房东)签订协议后,乙方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转让费40.3万元等。但该转让协议从未得到原房东的书面同意,所以尚未生效。但反诉被告此后以每月8.6万元的价格向反诉原告支付租金,同时高价将工厂转租给物流公司仓库使用,从中获取高额利润。价格差异。
2020年12月26日,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了2020年1月租金86000元,此后未再支付租金。 2020年3月11日,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发出《合同终止函》,以荒唐理由解除合同。此后,反诉原告多次试图向反诉被告收取租金,但反诉被告均不予理睬,甚至起诉要求返还部分租金并赔偿损失。但事实上,反诉人不仅没有获得转租差价收益和转让费,反而因遵守与原房东的租赁合同和支付租金而蒙受损失。因此,为了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向你们法院提出反诉。希望判决能如愿,谢谢!
真挚地
×市×区人民法院
知情人:
日期:2020 年5 月
反诉样本第6 部分答辩人(反诉人):
住宅:
电话:
被申请人(反诉人):
居住地:
电话:
反诉被告因与原告签订店铺转让协议纠纷提起反诉。辩护如下:
防御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被告与被告依法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退还被告依法支付的转让费。
3、反诉诉讼费用由反诉原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店铺转让协议》,原告将店铺的权利义务以自己的名义转让给被告,被告立即按照约定支付_____万元转让费。人民币已支付给被告,剩余转让费按月支付。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于______月______日(向被转让商铺业主北京理工大学了解到)发现,原告不具备相应的转让代理权,被告的权益不存在。相应地受到保护。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以委托人名义订立合同的,不承担责任。未经委托人批准,由委托人承担的费用。”该合同对被告不生效,由原告承担责任。因此,原被告与被告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反诉被告多次与反诉原告协商,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转让费。但反诉原告不同意,只好强行买卖。被告原本需要走法律程序来解决,但原告率先介入。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现反诉,要求原告返还被告支付的转让费______元。
综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系无效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应终止协议,并退还原告的转让费。因此,我们恳请人民群众依法作出判决,并感谢被告支持反诉。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受访者:____________
_____年月日
附:_____ 辩护词副本;
证据材料______份。
反诉样本第七部分被申请人及反诉人(被告):惠州XXX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省略)
法定代表人:(略)
被申请人、反诉被告(原告):XXX(惠州)有限公司
地址:(省略)
法定代表人:省略
被申请人、反申请人惠州市XXX实业有限公司已收到你们法院的本诉状,现提出答辩意见及反诉如下:
一、关于本案辩护主张
被申请人的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希望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其非法主张。
1、被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本单位职工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在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XXX收购合同》中,被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对其指定的废旧物资进行收集、清理。这份合同显然是一份合同;合同中还约定将废料按一定价格出售给被申请人,该合同也是一份买卖合同。合同。无论是承包合同还是销售合同,被申请人均没有义务向被申请人支付劳务费。劳务是直接支付被诉人清理垃圾的费用,且该员工是被诉人所在单位的员工,显然应由被诉人支付。要求被诉人支付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XXX收购合同》明显不公平。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2、被诉人索要XXXX元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20xx年1月11日至20xx年4月2日,被诉人与被诉人签订了垃圾收集、清理、收购的长期复式合同。 20xx年,被诉人向被诉人员工支付了XXX元工资。 20xx年至20xx年,向被诉人员工支付了XXX元工资。 20x年7月,已向被诉人支付XXX元。因此,应扣除总金额XXXX元。少了,即被申请人只能主张XXXX元的债务。
二、诉讼请求、反诉事实及理由
反诉
1、请求法院判令反申请人自20xx年1月11日起开具价值XXXX元的增值税发票,并承担XXXX元的增值税抵扣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人承担。
反诉的事实和理由
自20xx年1月11日起,反诉人开始为反诉人收集、清理、购买被反诉人指定的垃圾。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微信单据、传真单据、银行转账等方式确认并结算。20xx年1月11日至20xx年3月2日,反申请人向反申请人支付了废品费用XXXX元,但反申请人拒绝出具货款。 - 长期加税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者请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并提交给采购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由此可见,在销售交易中,开具增值税发票本质上是卖方必须履行的纳税义务。 《增值税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扣除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一期继续抵扣。” 。鉴于反诉人长期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反诉人无法依法抵扣税款,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显然,反诉人有义务向反诉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弥补反诉人XXX元的增值税抵扣损失。
正是由于反诉人长期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自20xx年3月2日起,反诉人不得不拒绝支付废品货款。显然反诉人有过错在先,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惠州市XX区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反申请人:惠州市XXX实业有限公司
20xx 年6 月20 日
反诉样本第8 部分反诉人(本诉讼的被告):
地址:
合法代表:
授权代理:
反诉人(本案原告):
地址:
合法代表:
反诉:
1、责令被告赔偿反诉人损失1万元(暂按起诉之日计算,后续损失根据实际情况追加索赔);
2、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向反诉人销售__件产品,反诉人陆续收到货物并付款。
后因反诉人无力付款,将未使用的产品退还给反诉人,并承诺尽快付清所欠货款。
此后,反诉人于20XX年月日支付了__元,并于20XX年月日支付了__元。
在反申请人等待反申请人进一步付款期间,反申请人恶意提起诉讼,申请法院扣押反申请人的银行存款__元。
反诉人的押金用于购买原材料,但由于反诉人封存错误,致使反诉人无法支付材料费用,且材料无法及时交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__万元。元。
此后,反诉人为保证公司运营,向私营公司高利借款__元,造成每月利息损失__元。
因应诉,反诉人损失律师费__元。
截至反诉之日,因反诉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反诉人共损失__元,且损失仍在扩大。
被诉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反诉人应承担产品责任,且被诉人因无力付款而退回的货物立即被另一客户使用,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因此,因反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给反申请人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应驳回反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反诉人请求贵院在查明本案事实、驳回原告诉讼的同时,也作出支持反诉人请求的裁定。
__人民法院
知情人:
反诉样本第九条是被告(人)、反诉人、被上诉人、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起诉书、反诉、上诉、再审申请(诉状)内容的答辩状。包含基于事实和法律的答案和论点的文件,是诉状中最常用的语言类型之一。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他们有处理自由的答辩权,可以回应,也可以保持沉默。不过,既然回复有着不容忽视的意义。该答复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件的基础上认定是非,作出正确判决。因此,答辩权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积极以书面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
撰写答辩状的目的是对对方诉状的主张作出答复和反驳,以减轻被诉人的责任。撰写答辩状的目的与撰写申诉、反诉、上诉、再审申请(申诉)的目的截然相反。写作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这也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
民事答辩分两种情况:一是原告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提出答辩状(诉状)。其次,一审人民法院审结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被申请人针对上诉作出了答辩状。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诉书和上诉人上诉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副本送达被告或者被上诉人,被告或者被上诉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
通过答辩状,被告、被申请人可以就原告、上诉人提起诉讼或者上诉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请求事项进行有针对性的辩护,明确自己的理由和要求,提出事实和证据。来证实他们的观点。这样,人民法院就能充分了解诉讼双方的意见和要求,合理、合法、及时地处理案件。
反诉样本第十条反诉是指民事案件被告以原告为被告,以抵消、兼并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目的,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反诉的民事案件。索赔。提起新诉讼时使用的工具。
阐明:
1、反诉请求:说明请求抵消或兼并本诉讼标的的具体金额和方式。
2、事实和理由:是整个反诉的核心。这部分必须从事实和法律角度充分说明反诉的正确性以及对方诉讼请求抵消、并列的合法性。
3、反诉人可以在证据部分申请证据保全,即如果证据将来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可以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时应当说明需要保存哪些证据、证据种类、证据持有者以及具体理由。
反诉样本第十一部分被申请人及反诉人(被告):xx市xxx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省略)
法定代表人:(略)
被申请人、反诉被告(原告):XXX(xx)有限公司。
地址:(省略)
法定代表人:省略
被申请人、反申请人××市××实业有限公司已收到你们法院的本诉状,现提出答辩意见及反诉如下:
一、关于本案辩护主张
被申请人的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希望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其非法主张。
1、被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本单位职工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在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XXX收购合同》中,被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对其指定的废旧物资进行收集、清理。该合同显然是一份承诺合同;合同中还约定将废料按一定价格出售给被申请人,该合同也是一份买卖合同。合同。无论是承包合同还是销售合同,被申请人均没有义务向被申请人支付劳务费。劳务是直接支付被诉人清理垃圾的费用,且该员工是被诉人所在单位的员工,显然应由被诉人支付。要求被诉人支付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XXX收购合同》明显不公平。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2、被诉人索要XXXX元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被诉人与被诉人于2016年1月11日至2017年4月2日签订了垃圾收集清理和收购垃圾的长期复式合同,被诉人于xxx年向被诉人员工支付了工资XXX元,并支付了XXX元。 xxx年至xxx年被诉人员工的工资。 xxx年7月份,已向被诉人支付了xxx元,故应扣减总额xxxx元。少了,即被申请人只能主张XXXX元的债务。
二、诉讼请求、反诉事实及理由
反诉
1、请求法院判令反申请人自2020年1月11日起开具价值XXXX元的增值税发票,并承担增值税抵扣损失XXXX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人承担。
反诉的事实和理由
自2019年1月11日起,反诉人开始为反诉人收集、清理、购买被反诉人指定的垃圾。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微信单据、传真单据、银行转账等方式确认并结算。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3月2日,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了废品费用XXXX元,但反诉人拒绝出具货款- 长期加税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者请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并提交给采购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由此可见,在销售交易中,开具增值税发票本质上是卖方必须履行的纳税义务。 《增值税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扣除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一期继续抵扣。”。鉴于反诉人长期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反诉人无法依法抵扣税款,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显然,反诉人有义务向反诉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弥补反诉人XXX元的增值税抵扣损失。
由于反诉人长期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自2019年3月2日起,反诉人不得不拒绝支付废品货款。显然,反诉人有过错在先,应按照《反诉人的规定》承担不利后果。法律。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反申请人:xx市xxx实业有限公司
xxx年6月20日
反诉样本第十二部分反诉人(本案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户籍、职业、现住址(确认为门牌号)。
反诉被申请人(本案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户籍、职业、现住址(确认为门牌号)。
第三方(与案件有关但不能独立提起诉讼的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户籍、职业、现住址(确认为门牌号)。
反诉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要求被反诉人道歉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贴、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注:交通费用等需要有相关发票才能计算。护理费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为护理人员的平均工资。
具体有《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至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命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一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
一二三……
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民法院
附:本反诉X份
反诉人:XX、XX、XX
反诉样本第十三部分反诉人(本案被告):XXX,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 电话:
反诉人(本案被告):XXX,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电话:
反诉人(本案原告):XXX,女,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XXXXXXXXXXXXXXX,电话:
反诉被告:XXX、XXX,反诉与原告XXX,因签订店铺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辩护如下: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被告与被告依法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返还被告支付的转让费。xxxxx
元
3、反诉诉讼费用由反诉原告承担。
具体事实原因如下:
原告与被告于6月18日签订了《店铺转让协议》,在这份协议中,原告将店铺的权利和义务以自己的名义转让给被告。被告立即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转让费7万元。剩余的转让费每月支付。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于20XX年XX月(从被转让店铺业主北京理工大学获悉)发现原告不具备相应的转让代理权,被告权益未得到保护因此。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第一条:“行为人无权行事、超越代理权限或者终止代理权限后,以委托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委托人追认的,不予生效。对委托人有效,行为人承担责任。” ,该合同对被告不产生效力,责任由原告承担。因此,原被告与被告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反诉被告多次与反诉原告协商,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转让费。但反诉原告不同意,只好强行买卖。被告原本需要走法律程序来解决,但原告率先介入。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现反诉原告应返还被告所支付的转让费
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理应解除协议,返还原告转让费。因此,请求人民依法裁判,支持反诉被告人的意见为谢。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反诉状范文 第14篇答辩人:SJX,男,37岁,汉族,身份证号:32091XXXXXXXX,住盐城市XXXXX室,电话:XXXX。 答辩人:CRJ,男,35岁,汉族,身份证号:3209¥¥¥¥¥,住盐城市¥¥¥¥,电话:¥¥¥¥。 被答辩人:ZSH,女,40岁,汉族,身份证号:3209*****,住盐都区*****,电话:******。 SJX因自己的叉车皆在工作状态,无法抽调,于是介绍ZWJ派叉车去TC公司。ZWJ随即指派第二答辩人(原告《民事诉状》中的第二被告)CRJ按TC公司要求去该公司仓库进行装卸、整理作业。 由上,可以得知:第二答辩人CRJ是ZWJ的雇员(或工作人员)。 根据《_侵权责任法》第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号)第9条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根据被答辩人的《民事诉状》所述:“在被告CRJ用叉车将锌合金料铲起又放下时,被答辩人便上去用手推锌合金料的底部,未及松手,放下的锌合金料将被答辩人的右手压伤”,请注意,此处被答辩人自己陈述的前提是“在被告CRJ用叉车将锌合金料铲起又放下时”,是被答辩人自己“未及松手”,亦即被答辩人自己存在严重过错——疏忽大意、反应不够灵敏所致,CRJ并无“严重过失”,更非“故意”,因此,无论是作为“雇员”,还是作为“工作人员”,CRJ在此事故中都无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既然雇员CRJ无任何民事赔偿责任,那么,作为雇主的ZWJ也顺理成章地无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既然第二答辩人无“严重过失”及“故意”,那么,作为第二被告的雇主ZWJ更不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 故,ZWJ依法也就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不管怎么说,无论CRJ、ZWJ有无过错、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他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而不应由其他人代为承担有关民事责任。至于第一答辩人SJX,在本案中,仅仅是一名业务介绍人,属于居中介绍的性质,而且是免费、义务为TC公司帮忙的,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在本案中,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将第一答辩人列为被告,应为不适格。 即使如被答辩人的《民事诉状》所述,第一答辩人是TC公司临时雇请帮忙装卸、整理,因此,在此事件中,TC公司与SJX之间亦同样是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关系。因此,仍然依据上述所引两条法律法规规定,第二答辩人无“严重过失”及“故意”,那么,作为第一被告的SJX更不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故,在此事件中,作为TC公司临时雇请的雇员第一答辩人SJX依法也就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退一万步说,假如需要第一答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仍然依据上述所引两条法律法规规定,此民事赔偿责任仍然应由第一答辩人的雇主TC公司最终承担! 因此,二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就此生产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向二答辩人主张民事赔偿是于法无据的,所提交《民事诉状》将之二答辩人列为被告,是为诉讼目标当事人指向错误,主体不适格。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此该起诉驳回! 被答辩人就此生产事故要求人身赔偿,即使认为二答辩人有过错需要赔偿,那么最终的赔偿责任也就应由最终雇主TC公司承担。 鉴于被答辩人确因在工作中遭受生产事故致伤,而在该事故中,二答辩人又和被答辩人一样不可避免地与TC公司发生牵连、联系,而被答辩人因在工作中遭受生产事故致伤依法应认定为工伤。依据是_《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侵害的;……”直接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应该是该用人单位——TC公司(至于另行申请工伤保险金给付则是另一层法律关系)。 即使被答辩人不是TC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员,那至少亦应是其雇员,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TC公司仍然应当承担此起生产事故所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我们请求人民法院要求被答辩人或者依职权将TC公司追加为被告,或者将TC公司列为利害关系第三人,以利此起由生产事故引起的被答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顺利、彻底解决。 最后,二答辩人再次郑重提请法庭注意的是:第一,被答辩人是在工作过程中因生产事故致伤依法应属于工伤,而被答辩人的因工伤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与二答辩人无关;第二,二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严重过失”及“故意”;第三,被答辩人在此事故中本身也存在过失。 总之,二答辩人在被答辩人本次生产事故中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同时,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二答辩人及ZWJ愿意分别补偿被答辩人人民币三百元(如果被答辩人在一审判决之前不撤回对二答辩人的起诉或者不服一审如果驳回其原起诉请求的判决,二答辩人有权随时撤销此补偿意向);同时,为利本案的彻底解决,我们请求人民法院就被答辩人所提诉求一并增列TC公司为诉讼当事人(被告或者利害关系第三人),并另行依法作出判决为盼。此致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SJXCRJ 反诉状范文 第15篇答辩人(反诉被告):黑龙江省T委员会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反诉原告):黑龙江省Y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反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双方在签订《租房协议》之初,答辩人已向被答辩人明确告知其享有税收优惠政策,无法提供税务发票的事实。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才作出了“甲方收到乙方租金后,及时向乙方出具票据”的约定。这里的票据的含义应当是除税务发票以外的收款凭证。此外,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从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是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而答辩人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不是营利性单位,无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为其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违约金16万元的诉讼请求同样缺 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也应依法予以驳回 如前所述,双方已经在签订《租房协议》时,对是否开具发票作了具体的约定。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因此,答辩人没有向被答辩人开具发票的行为并未违约。 关于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不为其正常供热的事实,由于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的存在,其要求答辩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H市N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黑龙江省T委员会 XXXX年XX月XX日本文由qingshulin发布,不代表倾述林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qingshulin.com/fanwen/show-5015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