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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案范文(必备7篇)

解决方案计划示例文章1:需要轻松考虑的十大把关问题:

1.你为什么不谈谈你自己?

2.我为什么要你?

3. 你的主要优势是什么?

4. 你的主要弱点是什么?

5.你想要什么?

6. 你以前的经历和我们现在的事情有什么联系?

7. 你对未来有什么计划?

9. 你为什么要找这样的东西?

10. 你为什么不告诉我们你的个人情况?

玄奘的答辩经典——观音妙招取经人

观音使带着西天赐予的招募任务来到唐长安城。他住在寺庙里,终日在僧人中寻找合适的佛经。找了很久也没找到。虽然有不少僧人前来自荐,也有不少人想通过与寺庙长老的关系找到这份工作,但了解情况后,大多数人都觉得这份工作太辛苦,不稳定,风险也大。太大了,所以我主动退出了。总之,一个多月过去了,仍然一无所获。

木栅再也忍不住了:“师父,找藏经人很难吗?如果我们提高待遇,提供更优惠的条件,肯定会有很多秃驴争相前来。其中,有很多是精通佛法,聪明能干的男人,你为什么不这么做呢?你到底在想什么?女人就是麻烦!”

观音的话很正式:“我是在测试他们对佛经取经的认同、兴趣和专注程度。而且,你不动脑子吗?你给了他们有利的条件,我们把他们放在哪里?” ?”

看到木扎,他还是一脸茫然。观音不由摇了摇头,叹息道:“难怪你叫木扎、于木嘎达!你跟着我这么久了,吃吃喝喝,努力走不出来,也不能’抢山啊!连这个都有道理。我也看不懂!你以为我们这样旅行就没啥事吗?我们缺乏动力。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我们总是给起来想走,那怎么办?我们转头找人再做一次,然后走,这不是被人利用了吗?

“这是真的。”木栅苦涩的说道,心里却想:“既然如此,每天就这样跑来跑去,免费看看唐朝的山山水水,该多好啊。”

观音似乎看透了他的心思,“那如来没有疯吗?你为什么不把我们都赶走呢?佛门求经者的工作是我们的,而寻找求经者是我们的工作。谁能做不到?你怪谁?你以为如来会坐殿进贡吗?说着,他白了木扎一眼。

这一天,皇帝李世民要去华圣寺烧香。场面盛大,众多名人、少年英雄纷纷前来吊唁。观音很高兴:长安是李世民的领地。只要你跟他打招呼,你就可以做任何事。很方便。于是他和木扎来到寺庙,向唐太宗进献礼物。听说著名的观音要来,唐太宗连鞋都没有穿,就前去迎接。

当李世民听说观音来访是为了中西文化交流时,非常感兴趣,很快双方就达成了共识。他向观世音菩萨发愿:“我致力于国家的繁荣、开放和振兴。作为特使,你不如跟我来,我给你举办一场特别的法会,看看你能不能找到有兴趣的人才来完成我们这个美好的使命。”

愉快的会面结束后,李世民不失时机地向观世音转达,希望如来佛能在方便的时候访问唐朝,带来好消息。观音对此表示感谢。

当他们来到法会时,经过一系列的准备,唐太宗恰到好处地推荐了好友玄奘,并安排他们单独会面。观音一看,这不是如来学子的前世今生!于是他威胁玄奘:“你对求经这件事有兴趣吗?我们绝不会强迫你,一切都由你决定。不过,想清楚,你可以只是说说而已,但要实际去做。”是的,这个工作比较差,一路上会遇到很多困难。”

玄奘一早就从李世民那里了解了取经活动的详细情况。他明白这是一个培养人的职业,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他想:如果他担心得不到,天上就会掉下一个粘豆袋。整天在长安无所事事,这个活动正适合你。本人精通佛法,身体健康,热爱旅游和国外活动。乖一点!这几乎就像是为我自己量身定做的任务!

于是,玄奘清了清嗓子,自信地回答道:“困难不会压垮我,危险也不会吓跑我!如果你想要安稳充实的生活,那么小和尚就留在这座寺庙里。我成为住持之后十年八年,关键是这样的生活不适合我的性格,我是一个追求刺激、追求理想、追求大发展的人。

观音点头:看来这小秃驴的资质还不错。他转向李世民说道:“这个人倒是挺讲义气的,不过我们还是需要筛选他,毕竟这是我们合作的第一件大事,我们不能信任别人。”

李世民连忙点头,说道:“是,是,应该的。”

七日后,李世民下令:“凡对佛经感兴趣者,应至华圣寺,会见观世音菩萨。”

结果,当我们到了寺庙的时候,看到围观的人群中,就只剩下玄奘一人了。原来,观音开出的条件太单薄了,很多人,无论老少,都为此忧心忡忡。俗话说“远不如在家”。何必做这么辛苦的事呢!

虽然竞争对手少了,但玄奘的心情却并不轻松。观音无私地说:宁缺勿滥。那声音果断、毫不犹豫,其响亮的痕迹至今仍烙印在玄奘敏感的心中!

观音、玄奘、唐太宗等僧人和观众来到寺院观看整个考试过程。观音问的第一个问题是请玄奘当众说法,看看他的佛学知识和表达水平如何。

我们再看看玄奘。他沉着冷静,运用着从小在寺庙里学到的经文。他说话雄辩,声音和情感并重,语言和肢体语言并重。有事实、理论和感受。他的话确实让所有人震惊,让世人震惊。让人不得不相信,不得不不信,不得不相信!

听了一会儿,观世音来到玄奘身边,拍着桌子说道:“嘿嘿,别说了,你说的不错,不过是你们寺里书本上的小乘教义,有缺陷,太过分了。”瘦了,不是吗?”玄奘听后,不假思索地开玩笑道:“这正是小和尚跟随姐姐学习修行,获得大乘经,感悟人生所需要的。”观音听后,沉默不语。

“请简单介绍一下自己,小木,记笔记!”观音在太宗等人的陪同下,已坐在台前,一边喝茶一边说道。

“好吧,玄奘小和尚,二十五岁,出身没落世家,他父亲是第一状元,但在我懂事之前,他们就被土匪杀了。”说到这里,玄奘叹了口气,深吸了一口气,继续道:“所以,在我很小的时候,我就被华圣寺的方丈收养了,他教给我知识和技能,带领我了解佛法。那天,我会在寺院的花园里潜水、种菜,结果,我不仅学到了很多经济学知识,还锻炼了强壮的身体。后来,我全面负责寺院的传法活动,印了几十本佛经,又招募了几十名新和尚,通过这些,我学会了如何处理寺院事务,如何在压力下解决问题,我希望能更好地发挥我的技能,我也相信我贫穷的出身和寺院经验能够让我让我在佛经中面对更大的挑战。”玄奘显然不想多说自己的事情。以前我只是简单介绍一下个人经历,然后很快就把重点转移到与佛经活动相关的技巧和经验上。而这也正是观音最感兴趣的。

“嗯,我们明白了,接下来请简单总结一下你的优点和缺点吧?我们先了解一下。”观音接着问道。

玄奘的回答实在是太聪明了。谈到自己的缺点时,他看似贬义实则赞扬:“我过于严谨的态度有时可能会让我隐藏年轻人的活力,我广泛的兴趣有时会分散我的精力。”太宗李世民、观音直接聆听。暗暗点头。世民低声对观音说:“世音,这小子真是聪明啊!”

这时,观音又问:“你的前任方丈对你有何看法?”

玄奘暗喜:这个问题不等于问我的适应能力吗?我容易相处吗?我是长安十大杰出青年之一。于是他笃定地说:“我经历过的三位方丈都说我勤劳、可靠、忠诚,我想离开这里学经,他们也给了我很大的支持,对此我深表感激。”你可以问问他们,他们对我的评价绝对是正面的,我会永远尊敬他们,怀念他们。我还是寺庙里住持的助手!而且从这件事情上我知道了要注意处理人际关系。人们。”

穆扎的手因为记笔记而酸痛。

观音又问:“说说你的个人情况吧?”

玄奘毫不犹豫的说道:“小和尚从小就在寺里出家,无忧无虑,立场坚定,斗志旺盛!”

太宗见观音一时找不到问题,就象征性地赶到现场询问,观音却眼睛一亮。人们兴奋了半天,对大家说:观音向我提问的方式我很佩服你们! “那问题到底是什么?”

”当时我问玄奘的是:“你以前的经历和我们现在的佛教取经活动有什么联系? '“

玄奘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也为后来很多人遇到类似面试问题时的回答提供了范本。他克服了背景材料上的一些弱点,强调了自己的成就和之前的成功:“在寺里的这些年,小和尚经历过很多次类似求经活动的院际交流。这次活动虽然不同,涉及面更广,这无疑需要我的沟通能力和自学能力。这七年里,小和尚把华圣寺打造成长安寺的重头戏。我是领导,受到了朝廷的嘉奖。 “因为这是一座古老的寺庙,所以取得这样的成就是非常了不起的。我在七年的时间里两次晋升。我觉得我的经历已经为我迈出了学习佛经的一步做好了准备。”

全场响起热烈的掌声,很多人心里都感到温暖。他们觉得,能有这样的人做自己多年的邻居,是一种荣幸!

观音平静了一会儿,又问了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你在求经之路上,希望得到什么样的待遇和条件?”

玄奘已经提前从太宗那里了解了观音的底线,所以心知肚明:“小和尚,我对这些没有什么硬性要求,相信你会友善、通情达理地处理我的问题。我注重的是找到合适的、值得追求的人。”理想,所以只要条件公平,在我取经路上遇到危险的时候你能向我伸出援助之手,我就不会太在意。”

观音和木栅对视一眼,心中说道,这才是最适合我们的。

就这样,观音看了半天,才小声对正在做笔记的木扎说道:“就是他了!”坐在旁边的太宗听到这话,心中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了地。

法会结束后,玄奘拉着观音靠近,说道:“既然是同宗,不如我称呼您为师姐吧。”观音耸耸肩,答应了,觉得这个前世弟子还蛮可爱的,还蛮野蛮的。知情。她又对玄奘说:“你出门在外,最好起一个更醒目的名字,你到西方去取三藏经,何不就叫三藏呢?”玄奘爽快地答应了。

不过,从那时起,大家就习惯称这位唐朝的和尚为唐僧。更接近、更相关!哦,还有一个更亲切的称呼,只存在于师徒之间,“小唐”!

几天后,观音师徒被送走,太宗李世民也为玄奘准备了各种行李和随从。长安城外,巴河之滨,两人手牵手,对视一眼,眼中含着泪水。太宗又在送别酒中撒了一些土,说道:“献帝,你知道我的意思吗?”

玄奘不明白他的意思。唐太宗李世民微笑着说:“日久天长,山长水阔。亲爱的兄弟,你要记住:宁可爱故乡一块土,也不爱千两黄金爱异国。”报国,不忘做人之根,方能成功。兄弟,成佛后,别忘了我!家乡的长辈永远欢迎你!”唐僧这才明白了太宗扭地的含义。他一饮而尽,告别出关,从此踏上那条漫漫尘土飞扬的西路。

解决方案样本第二部分为深入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根据市政府《全市环境保护三年行动》 《规划》(府函[20xx]147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通知》(发[20xx]76号)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启动四镇农村污水处理工作,完成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生活污水处理率基本实现100%;居住在农村城镇和建成区(中心村)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30%;农村行政村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比例不低于35%;分散农户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比例达到60%。

二、治理方式

利用化粪池处理无畜禽养殖农户的零散生活污水。利用沼气池处理分散畜禽养殖户的生活污水。利用人工湿地处理集镇生活污水。

三、工作思路

(一)三格、四格化粪池建设。一般来说,无畜禽养殖的分散农户的生活污水采用三格或四格化粪池处理,粪液用作农肥。这项工作主要是通过改善供水和厕所来实现的。区爱卫办解释,建设标准与农村厕所改造标准一致。

(二)沼气池建设。分散畜禽养殖户生活污水通过沼气池处理,沼液、沼渣用作农肥。据区农林水利局解释,建设标准与农村沼气池补贴标准一致。

(三)人工湿地建设。对于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分散农户的生活污水先经过化粪池、沼气池处理,然后出水进入氧化池或人工湿地进一步处理,确保达标排放到水体中。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计划。 7月底前,四镇将制定农村污水处理专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运行方式和保障措施。

(二)宣传动员。 7月底前,四镇将召开农村污水处理专项工作动员会,部署部署农村污水处理工作。

(三)实施建设。实施阶段为8月至11月,11月底全面完成农村污水处理目标。

(四)综合验收。 12月底前,对各乡镇农村污水处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岳麓区农村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工作小组。于新范同志任组长,苏春光同志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厅、区财政局、区农林水利局、区环保局、区卫生保健办公室和四个镇政府作为工作组成员。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和安排;区农林水利局负责提供沼气技术指导、沼气池基金申报、推动沼气服务体系建设;区政府办公室、区卫生保健办公室负责农村厕所改造的申请、监督和指导;区环保局会同其他部门对全区农村污水处理系统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宣传培训。

(二)资金保障。农村污水处理工程资金通过申请厕所改造、沼气池建设补贴、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等方式筹集。区财政按照厕所改造、沼气池建设补贴标准给予资金配套,设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向乡镇提供财政奖励支持,同时加大对各级下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专项资金专用。

(三)考核保证。农村污水处理作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区年度绩效考核。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实施分解到各个责任主体。工作组每月对农村污水处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汇报,年底进行总体考核。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将限制项目支持和经费安排,不予评优,降低考核等级,并通报批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要明确行政领导亲自负责,并配备人员设立专门办公室。村支部书记为村组第一负责人,并建立组织机构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要召开各级动员会,明确目的和意义,广泛动员。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宣传单、宣传栏等媒体引导村民进行化粪池、沼气池建设,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增强广大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保护热情。

(三)加大工作强度。区医卫办、区农林水利局要进一步加大农村改水、厕所改造、农村沼气池建设进度,争取申请更多厕所改造、沼气池建设指标;区环保局要加快人工湿地建设步伐;区财政要确保资金到位;各乡镇要认真履行责任主体义务,全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动农村厕所改造、沼气池建设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有机结合,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四)加强信息报送。建立分级信息管理和报告机制。各乡镇要迅速、准确地将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组,确保问题和困难及时发现、解决。

治疗计划样本第3 部分1、火灾应急措施

(一)保护

根据燃烧物的危害性,选择相应的防护口罩和防护服。

(2) 查询

询问遇难者的情况;询问可燃物的数量、燃烧的时间、位置、形式和扩散范围;并了解周边地区的人数、电力供应、火源等。

(三)调查

搜寻遇险人员;使用检测仪器测量泄漏物质、气体或者液体蒸气的浓度和扩散范围;测量风向、风速等气象数据;确认可能引起爆炸、燃烧的设施、建(构)筑物及各种危险源的危险性;确认消防设施运行状况;确定攻防路线和阵地;现场及周边地区污染状况

(4) 警报

根据信息查询、调查确定现场警戒区域;将警戒区域划分为重度危险区、中度危险区、轻度危险区和安全区,设置警示标志,安全区域酌情设置隔离区。合理设置出入口,严格控制各区域人员、车辆、物资进出,并一一进行安全检查、登记。

(5)火灾现场预警

进入场景时,必须正确选择行驶路线、停车位置、战斗位置;密切监测液体流动和气体扩散,防止灾害扩大;关注风向变化,及时调整部署。

(6)救生

组建救生队伍,携带救生设备快速进入危险区域;采取正确的救援方法,将所有遇险人员转移至安全地区;对被救人员进行登记、标记并提供现场急救;将重伤者移交给医疗救援指挥部救治。

(七)风险控制

使用喷雾、泡沫、蒸汽等固定式或半固定式灭火设施;选择水源,铺设水带,设置阵地,有序部署;设置水幕或封网水枪稀释、降低泄漏浓度,或设置蒸汽幕;使用喷雾形成水幕墙,防止泄漏蔓延到重要目标或危险源。

(8)堵漏

根据现场泄漏情况,研究制定堵漏方案,并严格按照堵漏方案执行;

(九)现场风险管理

外围火点扑灭:攻击主要火点前,应将外围火点彻底扑灭。

(十)火灾现场灭火

灭火条件:周边火点已完全扑灭,外围火灾等危险源已全部得到控制;

灭火方法: 泡沫覆盖法:覆盖燃烧罐或地面流动消防喷雾泡沫灭火;砂盖法:用干砂、水泥粉、粉煤灰、石墨等掩火;干粉灭火方法:根据燃烧情况采用车载灭火方法,使用干粉炮、软管干粉枪、推车或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扑救。

(十一)现场救援

1、迅速将感染者撤离现场,转移至上风向或上风向无空气污染的区域。如果可能,立即提供呼吸和全身保护,防止进一步吸入毒物,或将其移交给紧急医疗救援人员;

2、紧急医疗救援队到达前,如出现呼吸或心跳停止,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心脏按压,采取心肺复苏措施,并给予吸氧;

3、脱掉被污染的衣服。如果皮肤被污染,请用流水或肥皂彻底冲洗。如果眼睛被污染,请用大量流水彻底冲洗。

4、联系紧急医疗救援队,将伤者移交给医疗救援人员。

(12) 净化

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置洗消站。净化对象:轻度中毒者;严重中毒者在被送往医院之前;现场医务人员;消防等救援人员和群众互助救援人员;救援和中毒设备;使用相应的去污剂;污水净化处理排放物必须经过环境监测部门检测,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13) 清理

有毒气体现场清理:采用喷淋水、蒸汽、惰性气体对现场事故罐体、管道、低洼处、沟渠等进行清理,确保不残留气体(液体);统计人员、车辆和设备;进行紧急警报、准备交接、安全疏散。

危险液体现场清理:少量残留液体用干砂、水泥粉、粉煤灰、干粉等吸附,酌情收集进行技术处理或露天掩埋;将中和剂或清洁剂撒在受污染的地面上浸泡,然后用大量的直接水清洗场地,特别是低洼地区、沟渠等,确保不留残留液体;清点人员、车辆、设备;进行紧急警报、交接并安全疏散。

2、特种设备应急措施

锅炉事故应急措施

1)锅炉爆炸事故。一旦发生锅炉爆炸事故,必须尽量避免爆炸物和高温水、蒸汽。尽快疏散现场人员。如有可能,请拨打“119”、“120”、“110”等电话请求救援。情况正在逐步汇报。爆炸停止后,立即检查是否有人员伤亡并进行救援。

2)锅炉爆管事故。

(1)当炉管破裂泄漏不严重且能维持水位,且事故不会扩大时,可短时间减负荷维持运行,备用后可停炉锅炉启动。

(2)管道严重爆裂,无法维持水位时,必须紧急停炉,但引风机不得停。应继续向锅炉供水,降低管壁温度,以免事故扩大。

(3)因锅炉缺水、管壁过热而爆管时,应紧急停炉,严禁向锅炉供水。此时应尽快排除炉内余火,以降低炉温,减少锅炉的过热程度。

(4)若两台锅炉并联供汽,应将故障锅炉的主蒸汽管与主蒸汽管隔离。

压力容器设备及附件事故应急措施。

(一)压力容器及其设备发生爆裂、鼓包、变形、大量泄漏,或者突然断电、断水,导致压力容器及其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或者压力容器周围发生火灾;其设备或其他异常原因,必须紧急停止运行。

(2)一旦压力容器及其设备发生爆炸,必须尽量避开爆炸物,尽快疏散现场人员,并拨打“119”、“120”、“110”等电话如果可能的话请求救援。爆炸停止后,立即检查是否有人员伤亡并进行救援。

3、机械伤害应急措施

(1)机械设备漏电引起触电。机械设备发生漏电、触电事故时,有关各方应及时向作业负责人或应急小组报告,并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如果操作人员触电,应尽快断开触电人员的电源,进行救援。

(2)设备制动失灵。立即关闭电源并转移到安全的地方。

(三)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1小时。同时,迅速联系119、120处理事故现场。

(四)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现场救援工作和调查。事故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和损失扩大。因救援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必须制作标志、拍照、记录详细情况、绘制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主要痕迹和物证。

4、配电设备事故应急措施

1)当配电设备在运行中因短路、过载等故障突然跳闸时,为了将损失降到最低,值班配电人员必须进行详细检查。

(1)查明是高压断路器和低压主屏。当其中一处跳闸时,应立即合闸,以保证厂区供电。同时,值班组长组织人员查找并处理跳闸原因。

(2)当发现分支断路器跳闸时,应在分支断路器上悬挂“不合闸”警示牌。同时,值班组长组织人员查找并处理跳闸原因。

2)当变配电设备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对异常设备进行检查和分析。

(1)设备超载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分管领导,安排调整负荷或改变变配电设备的运行方式,以适应生产需要。

(2)变配电设备出现故障或缺陷时,值班人员应立即对有故障的变配电设备进行维修。当故障较大或因供电要求暂时无法处理时,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故障恶化和扩大,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3)配电设备运行过程中,如因短路发生火灾,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尽快疏散现场人员。如有可能,请拨打“119”、“120”、“110”等请求救援,并逐级报告情况。同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灭火。火势停止后,他们立即检查是否有人员伤亡并开展救援工作。

4)外线停电时配电设备的应急措施。

(1)突然停电时,值班人员应立即切换主供电线路和备用供电线路,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尽快恢复供电。

(2)当外部停电时间明确后,将停电时间通知企业各部门,以便各部门提前做好停电准备。外部停电前,值班人员立即切换主供电线路和备用供电线路,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快恢复供电。

样本处理方案第四部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中共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三年行动计划省委省政府《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三年行动计划》省委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三年行动计划》和市政府《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三年行动计划》精神针对整治问题,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彻底解决农村垃圾收集转运问题,实现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我们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一)继续推进农村垃圾收运一体化工程实施,坚持户定点、村收集、经营企业转移的垃圾收运处理模式,鼓励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浪费。继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所有重点村都将使用环保桶,并聘请清洁工,其工资纳入市预算。

(二)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台账,实行管理工作月报、季度检查制度,每年年底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报告,建立生活垃圾清理长效机制和环境卫生。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进垃圾处理一体化。

各村派出保洁人员(由当地村民组成),将村内生活垃圾运至环保收集箱,然后使用吊装垃圾车将进入环保收集箱的生活垃圾全部收集、压缩、转运至环保收集箱。垃圾桶。终端加工厂。

(二)建立规章制度,规范乡镇清洁工队伍建设,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质量。

梳理现有垃圾收集情况,清理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保洁人员,实现保洁人员队伍专业化,提高服务水平和工资水平。建立管理制度,包括乡镇工作人员、企业、保洁人员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各方面沟通顺畅、衔接完善。让保洁人员了解自己的工作,强化服务意识,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行。

三、主要工作措施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现状:目前垃圾不进环保垃圾箱,环保垃圾箱使用存在安全隐患,垃圾质量良莠不齐,垃圾箱平台管理不到位,农民对生活垃圾概念模糊,建筑垃圾、树枝、土壤等随意扔进环保垃圾桶。在桶里。保洁人员没有发挥好自己的作用,工作热情缺乏,产生的垃圾没有及时放入桶中。一些保洁人员年龄较大,身体状况较差,无法正常履行职责。针对上述问题,采取了以下工作措施:

(一)规范保洁队伍管理。组织指导各村选拔责任清洁工,制定合理的薪资标准,明确清洁工职责,细化清洁工管理范围。建立保洁人员考核制度,实行绩效考核制度,精简保洁人员数量,提高保洁人员工资,激发工作积极性,基本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资金的长效管理保障机制和监督。细化工作标准,基本原则是:

1、讲究规则,以人为本。尊重保洁人员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保洁人员的长期特点。

2、勤勉为先,注重业绩。把村庄环境卫生放在第一位,注重时效性,落实工作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3.激励进步,促进发展。鼓励保洁人员全心全意投入卫生清洁工作,引导保洁人员不断提高责任意识和以村为家的思想。

4、坚持多劳多赏、表现好奖励的原则。

如有需要,可以选择一两个村进行试点。

1、了解本村现有保洁人员将把工作范围扩大到其他村。

2、整合现有保洁人员,淘汰老老少少、无能力、不做好本职工作的人员,努力减少保洁人员数量。

减到原来人数的三分之一。 3.根据往年保洁员工资发放的时间,选择一个时间节点开始执行。 4.制定相关规则进行督导。 (二)加强监管力度。城建办作为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整体工作进展情况,掌握各个工作环节的情况,社区、村屯遇到的困难要协助解决,督查环保桶的实际使用情况,做好监督、督导、协调工作,对出现问题的部门也要进行通报。对各社区、村屯转运企业垃圾收运情况实行周督察、月考核和年总评制度,保证财政资金发挥应有效益。 (三)加大宣传范围。城建办牵头,联合社区、村屯、清运企业,在农闲时到村里进行宣传关于农村垃圾分类和正确使用环保桶,大力宣传农村垃圾分类处理知识,着力提高辖区内群众的环境卫生保护意识,让农户认识到处理生活垃圾的重要性。使农户从被动执行生活垃圾处理到主动和提醒别人去进行生活垃圾处理。具体宣传方式: 1.在各个村委会公示栏粘贴宣传海报、各村悬挂标语、向村民发放关于如何处理生活垃圾的手册。 2.培训村干部学习处理生活垃圾的知识后,由村干部回到各自村屯向村民讲解如何处理垃圾。 3.由城建办牵头,组织乡镇工作人员到生活垃圾处理不好的村屯进行政策宣讲。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镇、村要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具体实施,重点落实好各责任区党员、村民组长、等监督管理人员和保洁员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奖惩措施,量化目标任务,把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镇、村要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进行动员部署,要按照方案要求,逐一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工作责任,确保每个村屯保洁到位、监管得力,严禁形式化、走过场。 (三)多措并举,形成常态。各村要结合实际,把握重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长效化、常态化管理机制,特别是落实好广大农户“门前三包”“卫生评比”工作责任制,通过“卫生村”“卫生户”的评选、挂牌激发农户兴趣,努力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切实提高广大村民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 处理方案范文 第5篇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认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村社”活动中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的重要意义,加快城乡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二、目标任务 通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村社”活动,推动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有效处理,改变城乡环境状况,促进清洁家园建设。 三、工作内容 (一)生活垃圾处理 在平原地区、经济较发达地区和旅游地区乡镇、村庄垃圾处理推行“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方式。 在丘陵地区、盆周山区、沿江地区和地震灾区,县域内已建有垃圾集中中转、处理设施并达到环保要求的地区,城市周边乡镇、村庄的垃圾应采用“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方式;运输距离较远的乡镇、村庄目前可采用就近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方式,逐步实现集中收集、集中处理。 在民族地区生活垃圾处理推行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力争实现资源化、无害化。 生活垃圾处理工艺有卫生填埋处理、堆肥化处理、焚烧处理和多元化垃圾综合处理等。 (二)生活污水处理 平原、经济较发达地区和旅游地区的乡镇生活污水必须采用集中收集、集中处理方式;村庄分散农户以户为单位采用分散处理方式,村庄集中聚居区根据经济情况,可采用联户集中或全集中处理方式。 丘陵地区、盆周山区乡镇所在地的场镇应集中收集、集中处理,在建设方面可采用运行可靠、投资少、运行费用低的处理方式;缺水地区处理达标后废水尽量考虑农用;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或居民区可采用分散、联户集中或全集中处理方式;分散农户以户为单位采用分散处理与农用相结合的方式。 民族地区乡镇、村庄生活污水应以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处理。 农村乡镇、村庄生活污水处理有生化处理、自然处理或强化生化与自然处理相结合等方法,有沼气池、化粪池、人工湿地等污水处理设施。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处理方式。 四、工作标准 (一)集镇:集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必须≥70%,最低不得低于50%。集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最低不得低于50%。集镇生活污水、垃圾集中收集、运贮、处理,依法有序。 (二)农村:各种生活污水、垃圾依法集中收贮、运输,按规定要求有效处理,不得乱排乱放。生活污水处理率≥70%,生活垃圾定点存放≥80%,秸秆综合利用率≥60%。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各乡(镇)和村,明确具体责任人,纳入对各级政府的目标考核。 (二)积极争取,加大投入 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的投入,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农民对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认识。 (四)加强指导,分类治理 分类对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提出指导意见,做到因地制宜、以点带面,选择投资少、效果好、运行成本低的实用工程。 (五)加强督察,追究责任 加强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村社”活动中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专项督察,对于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县(区)和乡镇,予以通报,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当事人责令限期整改。 处理方案范文 第6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的处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循环利用,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处理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建设工程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市建筑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市场监督管理、房屋管理、生态环境、林业和园林、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处理的相关管理工作。 土地、矿山、林地、绿化带、河流、水塘、堤坝、铁路、公路、桥梁等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建筑垃圾处理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的源头管理以及协同配合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处理管理的资金投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建立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制度。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城乡建设、林业和园林、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查处建筑垃圾处理违法行为。 第八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理的管理信息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及车辆、处置场所运营单位在建筑垃圾处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纳入行业监管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对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条 本市建筑垃圾处置协会应当制定自律规范,督促本协会的会员单位加强建筑垃圾处理活动的管理;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 第二章 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第十一条 本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促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 第十二条 鼓励将土石方施工产生的工程渣土,依法用于废弃矿坑回填、山体修复、土地复耕、园林绿化等项目。 鼓励将建设工程产生弃料中的可利用建筑垃圾,依法生产再生骨料、砌块、填料、路基垫层和墙体材料等再生利用产品。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产业、财政、金融、土地利用等方面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存放的建筑垃圾污染周边环境。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粉尘、噪声等,防止再次污染。 第十五条 本市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等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合作,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中转分拣和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等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财政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编制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计划,组织建设本辖区中转分拣场所和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并结合本辖区自然条件,统筹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划、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八条 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回填方案。受纳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以及运输车辆等接收登记制度,将接收登记记录报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 (三)农用地和生态公益林地; (四)河流、水塘、水库、渠道、山体保护范围;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示场地布局图、进场路线图; (二)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推平、碾压,进出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道路整洁、畅通,出场的车辆不带泥行驶; (三)有健全的现场管理制度; (四)场内环境整洁,无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五)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停止使用时,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覆盖还田,搞好绿化,或者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报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工程垃圾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垃圾的处置实行核准制度。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置建设工程垃圾。 处置建设工程垃圾的单位,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颁发核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申请处置建设工程垃圾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工程垃圾处置方案; (二)有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三)有与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签订的施工工地环境卫生责任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跨区处置建设工程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调剂和确定会签审批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垃圾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垃圾处置运输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建设工程垃圾处置总量、处置时限、处置时段;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与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单位签订的消纳合同。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内的建设工程垃圾处置负总责。 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内的建设工程垃圾处置的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足额列支建设工程垃圾处置费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硬质围挡; (二)工地进出口、车行道路路面采用混凝土或者沥青硬化处理; (三)进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四)现场配备洒水降尘设备并有效使用; (五)运输车辆应当冲洗保洁,未经冲洗的车辆不得驶出工地; (六)对施工现场裸露的泥土以及暂时不能清运的建设工程垃圾,采取覆盖、压实、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出口路面硬化长度不得少于五十米,如因现场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长度的,进出口路面应当全部硬化。 进出口处应当设置地埋式车辆冲洗设施、清水贮存池、污水回收沉淀池并保证车辆冲洗的正常水压,满足进出车辆可冲洗的要求。受现场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地埋式冲洗设施的,应当设置喷枪式车辆冲洗设备及大型储水桶。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道路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二)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三)运输车辆驾驶员依法取得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 (四)运输车辆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车辆定位数据信息能接入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 (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时,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发放带有识别功能的铭牌。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者其运输车辆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除或者故意损坏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卫星定位系统。 运输车辆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的规范,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市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名录。 第三十一条 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准的地点装载和倾卸; (二)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规定,不得超载、超限; (三)密闭运输,不得丢弃、遗撒、扬尘; (四)车辆证照齐全、号码清晰,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证; (五)驶离现场时应当冲洗干净,不带泥上路; (六)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七)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运输。 第三十二条 鼓励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提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采用新型环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设工程垃圾,不得将建设工程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设工程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设工程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符合资源化利用条件的建设工程垃圾的处理,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装修垃圾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市实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为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所,做到日产日清; (二)不得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装修垃圾; (三)保持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四)明确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修垃圾投放至临时堆放场所,并遵守下列具体投放要求: (一)将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别收集,不得混同; (二)将装修垃圾进行袋装; (三)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废弃物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鼓励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对可资源化利用的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投放;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引导。 第三十八条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其管理范围内产生的装修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作业服务单位”),或者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清运,并约定清运时间、频次、费用及支付结算方式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作业服务单位或者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章中关于运输管理的规定,将装修垃圾运输至作业服务协议约定的中转分拣场所或者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 第四十条 装修垃圾清运费由产生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装修垃圾应当实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按照装修垃圾组成成分经分拣、破碎、加工、筛选等工序实施分类处理。 废金属、废橡胶、塑料、纸类、木材、玻璃、废弃沥青、废弃混凝土等可资源化利用的,运送至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 不可资源化利用的,运送至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 有毒、有害装修垃圾运送至危险废弃物处置专业单位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 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按照装修垃圾的处理要求进行单独收运,运至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实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产生建设工程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一)未及时清运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设工程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设工程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现场进出口未进行硬铺装或者未设、虚设车辆冲洗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或者运输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建筑垃圾时,车辆未进行密闭或者封闭不严的,对每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运输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或者损坏、故障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带泥上路行驶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运输建筑垃圾的,对每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违法行为责任人应当及时清理;责任人不能自行清理或者拒不清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中止车辆运行: (一)无建筑垃圾处置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 (二)个人或者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企业运输建筑垃圾的;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规定的消纳场地之外倾倒建筑垃圾的;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的过程中沿街撒落造成路面污染的。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一)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未按照要求进行管理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纳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措施,造成建筑垃圾扩散或者未对接收建筑垃圾的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并报告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一)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对每车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许可证件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及时清运装修垃圾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件的。 第五十二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xx年7月19日颁布实施的《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处理方案范文 第7篇医疗机构废弃物管理是医疗机构管理和公共卫生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全社会开展垃圾分类和处理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实现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借鉴国际经验,特制定本方案。 一、做好医疗机构内部废弃物分类和管理 (一)加强源头管理。医疗机构废弃物分为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通过规范分类和清晰流程,各医疗机构内形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交接、分类转运的废弃物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电子标签、二维码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对药品和医用耗材购入、使用和处置等环节进行精细化全程跟踪管理,鼓励医疗机构使用具有追溯功能的医疗用品、具有计数功能的可复用容器,确保医疗机构废弃物应分尽分和可追溯。(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生态环境部参与) (二)夯实各方责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医疗机构废弃物分类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产生废弃物的具体科室和操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鼓励由牵头医疗机构负责指导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废弃物分类和管理。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提供后勤服务组织的培训、指导和管理。适时将废弃物处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做好医疗废物处置 (一)加强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各省份全面摸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情况,要在20xx年底前实现每个地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成1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到20xx年6月底前,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分布、服务人口等因素设置区域性收集、中转或处置医疗废物设施,实现每个县(市)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鼓励发展医疗废物移动处置设施和预处理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通过引进新技术、更新设备设施等措施,优化处置方式,补齐短板,大幅度提升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处置能力,对各类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置。探索建立医疗废物跨区域集中处置的协作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进一步明确处置要求。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要求制定具体的分类收集清单。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要求,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和处置等情况。严禁混合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严禁混放各类医疗废物。规范医疗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管理,不得露天存放。及时告知并将医疗废物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处置单位,执行转移联单并做好交接登记,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配备数量充足的收集、转运周转设施和具备相关资质的车辆,至少每2天到医疗机构收集、转运一次医疗废物。要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转运处置医疗废物,防止丢失、泄漏,探索医疗废物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全过程智能化管理。对于不具备上门收取条件的农村地区,当地政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由第三方机构收集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好生活垃圾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政策,将非传染病患者或家属在就诊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医疗机构职工非医疗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与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输液瓶(袋)等区别管理。做好医疗机构生活垃圾的接收、运输和处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_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输液瓶(袋)回收利用 按照“闭环管理、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明确医疗机构处理以及企业回收和利用的工作流程、技术规范和要求,用好用足现有标准,必要时做好标准制修订工作。明确医疗机构、回收企业、利用企业的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在产生环节,医疗机构要按照标准做好输液瓶(袋)的收集,并集中移交回收企业。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指导地方加强日常监管。在回收和利用环节,由地方出台政策措施,确保辖区内分别至少有1家回收和利用企业或1家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确保辖区内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全覆盖。充分利用第三方等平台,鼓励回收和利用企业一体化运作,连锁化、集团化、规模化经营。回收利用的输液瓶(袋)不得用于原用途,不得用于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不得危害人体健康。商务部要指导地方做好回收企业确定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指导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组织完善处理工艺,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培育跨区域骨干企业。(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医疗机构不规范分类和存贮、不规范登记和交接废弃物、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非法倒卖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脱离闭环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有关企业违法违规回收和利用医疗机构废弃物等行为。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_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市场监管总局、_加强与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的沟通联系,强化信息共享,依法履行职责。各相关部门在执法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有涉嫌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必要支持。公开曝光违法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牵头,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_、市场监管总局、_参与,20xx年底前完成集中整治) 六、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完善信息交流和工作协同机制。建立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覆盖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贮存点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转移或自行处置情况。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行政审批情况,面向社会公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等。住房城乡建设(环卫)部门要及时提供生活垃圾专业处置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共享有能力回收和利用输液瓶(袋)等可回收物的企业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并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和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要促进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回收企业相关信息的共享联动,促进医疗机构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得到及时处置。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废弃物监督执法结果定期通报、监管资源信息共享、联合监督执法机制,相关部门既要履行职责,也要积极沟通,全面提升医疗机构废弃物的规范管理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牵头,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_、住房城乡_参与) (二)落实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政策。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成本等因素,鼓励采取按床位和按重量相结合的计费方式,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促进医疗废物减量化。将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所得列入合规收入项目。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作为医疗成本,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予以合理补偿。(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_、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做好宣传引导 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废城市宣传工作,充分发挥中央主要媒体、各领域专业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企业向公众开放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大力宣传医疗机构废弃物科学分类、规范处理的意义和有关知识,引导行业、机构和公众增强对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的正确认知,重点引导其对输液瓶(袋)回收利用的价值、安全性有更加科学、客观和充分的认识。制修订相关标准规范时,要公开听取各方面意见,既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也做好知识普及。加大对涉医疗机构废弃物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形成对不法分子和机构的强力震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_、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_参与) 八、开展总结评估 相关牵头部门要于20xx年底前组织对各牵头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20xx年底前完成全面评估,对任务未完成、职责不履行的地方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根据评估情况,适时启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_、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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