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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词简短范文(推荐12篇)

公诉陈述简要样本第一部分一、上诉状的概念

上诉状是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书面请求。向原审上级法院请求再审。

上诉只有由具有合法身份的人提出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包括只有一名原告和一名被告的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有两名以上共同诉讼人的原告或者被告,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可以提起上诉,无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提出上诉。

上诉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书面提交上级人民法院才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上诉有两个截止日期。一是对判决提出上诉的期限,即十五天。第二是对裁决提出上诉的期限,即十天。

期限从判决书送达的第二天起计算。

在截止日期之后撰写并送达的上诉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2. 如何撰写上诉状

上诉请愿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 标题。

标题应注明“民事上诉”。

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自然情况。

与投诉一样,写出八个要素。

但需要注意两点:第一,必须注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立场,并用括号括起来。

例如,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张,男,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审原告) :卢,男,岁……。

二是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原告与被告、自诉人与被告人。谁上诉,对方就是被上诉人。

在写明下列理由时,一般采用以下公式化表述:“上诉人对第. 号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

请求书及上诉理由如下。

这导致了上诉的理由和请求。

3. 请求和上诉理由。

这是上诉状的中心内容,因为上诉状的重点是澄清上诉理由,即提出对原判决、裁定不服的理由。

编写这一部分需要考虑三个方面:(1)关于事实认定。

如果原裁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包括某些行为事实根本不存在、存在重大矛盾、证据不足等,则必须用确凿的证据予以说明查明事实真相,全部或者部分否定原审判决结果。事实。

(2) 关于定性、裁决和适用法律。

如果原判对事实认定没有差异,但在案件性质认定、犯罪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出现错误,则必须动用法律武器,包括法理论证、援引具体法律依据等。明确原判适用法律错误。

(三)关于诉讼程序问题。

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和终审判决过程中出现违反程序程序的错误,包括案件是否应当回避、是否应当指定辩护人、审判方式是否公开、审判组织是否合法等;等,有错误的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指出。

在澄清上诉理由的基础上提出具体主张。

如请求二审撤销、改变原判、请求重新审理等。

理由的具体书写方式是先引用原判决(裁定)中不恰当或者错误的原话,或者将原判决中不恰当或者错误的部分归纳成一段,然后在其中陈述理由。有针对性的方式。 来反驳。

有的主要侧重于陈述理由;并指出原判决的不当之处。

4. 结束。

上诉的结尾包括三个内容。第一个是提交或者提交的对象。

上诉状写成后,可以直接提交二审法院,也可以通过原审法院转发上一级人民法院。

如果是前者,就写“XX人民法院敬上。

如果是后者,则写“人民法院(原审法院)移交人民法院(二审法院)”。

二是上诉人签名并盖章。

第三个是具体的年月日。

5. 附加项目。

按顺序列出:上诉状份、书证份、物证份。

如果有证人,还必须写明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上诉状的格式如下:

民事上诉

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单位、住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单位、住所。

上诉人因案,对二号刑(民)判决(或裁定)不服。

请求及上诉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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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并盖章),

年月日

公开起诉书简要样本第二部分主审法官和法官:

今天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范某某、王某某危害公共安全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受本院检察长指派,作为国家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刚才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长、审判员、检察官分别讯问、询问了被告人。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范某某、王某某分别询问被告人参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当庭供述,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物证。上述证据经被告人当庭质证,充分证明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范某某、王某某共同实施犯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实。下面,公诉人对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范某某、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犯罪根源、社会危害等提出公诉意见。及其法律责任: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水浸、爆炸、

释放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其他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范某某、王某某为了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相互串通,有预谋,分工明确。马某某、郑某某伙同范某某、王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他人财物,危害高速公路上不特定人数行驶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该犯罪行为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最重要的特点是受到损害的权利主体的非特定性。侵权人在侵权开始时并没有指明具体的人和物体,而是针对不特定的大多数人。或者行为人的本意是对特定的人和物体进行侵害,但由于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较高,行为人在危害特定物体的同时,也可能随时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案中,虽然四名被告人事先选定了特定的被害人及其驾驶的车辆作为侵权对象,但在作案过程中,由于案件发生在车辆多、车速快的高速公路上,这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行为可能随时危及选定目标以外的大多数其他车辆,导致追尾或其他车辆相撞死亡等不可预测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危害社会公众。安全。

3、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明知犯罪故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要求具有故意性,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后果具有“明知”。就本案而言,被告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必须事先明知所选择的车辆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属于直接故意;同时,按照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被告人也应该能够清楚地认识到,在高速公路上的这种行为极易对选定目标以外的第三方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但允许这种伤害发生是一种间接故意行为。

4.该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每年造成大量人员死亡,特别是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因此,本案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刑法所列的其他四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小。同时,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普遍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发生不良后果的可能性很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五、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范某某、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源及量刑意见。

四名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范某某、王某某相互串通,于2020年4月17日共同实施犯罪。四名被告人除了文化程度低、存在侥幸心理外,还未能在日常生活中与四名被告人一起遵守法律。按照规则行事与自私和狭隘本性是分不开的。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四被告人若想获取财产,并非通过劳动、打工等正常渠道获取,而是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他人财产,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人数不详。你怎么能容忍安全呢?而且,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一般刑事犯罪更为严重。

我国刑法三大原则之一是罪刑相称原则。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被告人犯罪的数额相适应。其犯罪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范某某、王某某的犯罪行为已触犯法律。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马、郑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范、王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因四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

上述意见建议合议庭充分考虑。

公诉陈述简要样本第三部分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

案由:抢劫

起诉书编号:01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我受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以国家检察官身份代表本院出庭,依法支持公诉,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现根据本案证据和情况,提出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审议时充分考虑通过。

(一)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实施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经刚才侦查查明,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自20xx年2月22日晚23时左右起驾车逃跑,抢走了被害人王月明一部价值1080元的西门子L3508手机。 20xx年2月22日24时许,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伙同陈小二、阿树扬长而去,抢走了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雷慧新的包。包内物品价值4145元。经受害人陈述、书证、物证、鉴定结论、检验笔录以及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这两起抢劫事实已得到充分证明。这些证据相互印证、相互吻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因此,认定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犯抢劫他人合法财产罪的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超速抢劫,已构成抢劫罪。依据是:

一、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均为正常成年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符合抢劫罪的主要条件。

2、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超速抢劫,侵犯了被害人财产所有权,符合抢劫罪的客体要求。

三、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主观陈述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抢走过马路时被害人王粤明打电话的手机和被害人雷某的包惠欣驾驶摩托车超速行驶,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求。

四、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客观表现为公然抢夺他人手机、手提包。认定数额巨大,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求。综上,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符合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均构成抢劫罪。

(三)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实施抢劫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和教训。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在超速抢劫汽车中,公然抢占他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给受害人雷慧新、王粤明造成经济损失。快速抢夺不仅破坏公民财产安全,还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稳定。

追求丰富的物质生活只有通过努力奋斗、致富才能实现。通过抢夺他人财物来获取非法利益是绝对允许的。作为本案的检察官,看到两名被告人因贪婪而铤而走险,走上了今天的犯罪道路,我深感遗憾。 “法律网络是敞开的,没有遗漏。”在大量证据面前,法律总会以客观、公平、公正、妥当的方式体现其在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价值。因此,我们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两被告能够深刻反思其超速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以此为戒,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

(四)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已构成抢劫罪。应当判处3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介于有期徒刑和罚金之间。根据20xx年7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抢公私财物的数额接近项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且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犯罪数额。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综上,起诉书认为,本案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依法定罪、判处刑罚。

检察官:卢景辉

20xx 年7 月25 日

公诉书简例第四章公诉人列举的主要证据有两条,可以证实张某犯有谋杀罪:一是公安局对被害人进行血刑检验的结论,二是被告人的伤情。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实际发生过,而不能证明犯罪者是谁,所以我仅根据事实和法律,就这两个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血刑实验的结论。根据xx公安局出具的刑事科学鉴定证明,死者的血型为B型,A大证据中的xxx。对此,作为辩护人,我认为死者xxx中的xxx与犯罪嫌疑人张xx血型相同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张xx实施了犯罪。因为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与DNA指纹鉴定不同,只能做出排除判定,而不能进行同一鉴定。具体来看本案,死者的xxxx中的xxx为A型,可以排除B型和O型血的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断定一定是张xx作案。因为世界上有很多A型血的人。

关于被告人身上伤痕的鉴定。根据检察官带来的照片,张某某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肩、右耳后、右额头和右手。这与张某某的供述相符。张xx对此的解释是:事发第二天早上,一家人正在买煤炭。作为家里唯一的男人,他有不可推卸的干体力活的责任。由于肩扛、肩扛、爬楼梯,造成身体右侧多处受伤。到处都是划痕。按照常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交代需要辩证分析,但我们可以通过张某某身上伤痕形成的时间来具体分析其供述是否属实。根据公诉人出具的公诉陈述,毕某某于年月日左右作案。这意味着,张某某身上、耳后和额头的伤势应该是在此时造成的,但问题的关键是,事发当天,没有人发现他受伤。因为事发当天下午,张某某到单位值班,单位内没有人看到他的脸部或额头有任何伤痕。张单位同事刘、王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了这一点。而且,当天张某某下班回家后,邻居们也没有看到他的脸上、额头上有任何伤痕。

公诉简要例证第五部分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认为被告人张犯罪的证据严重不足。因为人命关天,我想人民法院在取证的时候一定不能马虎。请求人民法院根据XX年XX月XX日修订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无罪。

辩护人:律师

年月日

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我们(我们)受xxxx人民检察院指定,代表本法院,作为国家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执行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现就本案证据及情况发表以下意见,请法院予以关注。

(根据案件情况,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首先,法庭调查的情况,法庭质证的概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以及利用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诉讼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定,以及定罪、加重、从宽、减轻处罚的意见。

三是根据审判情况,在揭示被告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做好必要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

综上,起诉书认为,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判处(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

检察官:

年月日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保证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办法《xxx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

《关于整合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发[20xx]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关)、设立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主编,驻各地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党的xx大,

家长对小学试卷的看法A. 我已阅读试卷。感谢老师们对孩子们日常的培养,但孩子们还有很多需要努力的地方。老师今后会继续努力教育孩子们。我们家长一定会支持和配合老师的! B、由于他的学习基础不是很好,尽管他很努力,但成绩还是不太理想。

1.一件有趣的事我觉得我家里最有趣的是我爸爸给我买了它3年了它成为我的亲密伙伴之一可以教我学习英语,数学,中文等等可以通过我厌倦了学习上网,我还可以和我的朋友们一起玩一些有趣的游戏,希望当我长大后,我能学到越来越多的关于计算机的知识,成为一名优秀的英语计算机工程师英语是中学最重要的科目之一一些学生不擅长英语,因为他们认为英语很难学习。但是我不这么认为。因为我觉得只要你下定决心去做,没有什么是不可能的。起初,我对英语很感兴趣,认真听老师讲课。每天,我都按时完成作业。如果我遇到问题,我会向老师寻求帮助。我总是认真听老师讲课并勇敢地说出来。然后我就能得到新的东西。我通常看英文书并做一些练习。我也一直写日记。虽然我英语不好,但我非常喜欢它。无论多么困难,我都不会放弃学习英语。 3. 新学期来了新学期来了!我应该去学校学习。上学期我在学习上没怎么努力,所以我的成绩不是很好。放假的时候,我思考了这个问题。最后我下定了决心。在新的学期里,我会努力争取高分。以下是我的计划。每天早上我都会大声朗读英语至少30分钟,并尝试背诵100字的段落。然后我会在课堂上努力学习。尝试积极回答尽可能多的问题。然后在课后的空闲时间,我会阅读更多有关不同主题的书籍来扩大我的视野,我希望我能取得很好的成绩,让我的父母为我感到骄傲。如果我因为缺乏努力而失败,那我应该为自己感到羞耻。我相信有志者事竟成,有办法。所以我确信,如果我足够努力,我可以做任何事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今天,xx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公开审理了本院起诉的被告人吴某徇私舞弊一案。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指派,作为国家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履行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刚才法庭侦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并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书证和证人证言。尽管被告人吴某在某些方面回避重要事项、推卸责任,但大量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吴某犯有徇私舞弊罪,应受到法律制裁。为更好履行公诉人职责,明确公诉人观点,现就本案情况提出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审议时充分考虑采用。

一、被告人吴某作为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故意包庇明知有罪的人免遭起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罪。

无论是现行《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舞弊罪,还是1979年《刑法》第188条规定的徇私舞弊罪,都体现了认定严厉打击司法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等司法腐败行为。法律规定,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因徇私舞弊而实施的歪曲法律行为。

湖主体是司法人员,即负有侦查、起诉、审判或者监督职责的人员。本案被告人吴某,系开化县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他是公安局的行政首长和最高领导,具有司法工作人员的主要身份。

2、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也就是说,明知而故意实施犯罪。犯罪的目的就是纵容罪犯,冤枉好人。结果就是犯了通奸罪。犯罪的动机可能是自私或偏袒。被告人吴征接受徐某、胡某等人的求情、招待,并考虑到自己今后工作的顺利进行,故犯有违法行为。

3、客观方面是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它表现在三种情况:(一)利用司法权力起诉明知无罪的人; (二)利用司法权力故意包庇明知有罪的人免遭起诉的; (三)利用司法权力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作出错误判决的。吴某的行为属于第二种情况。吴明明知道何宗林非法制造枪支案的严重性,知道何宗林案的其他同案被告人均被判处重刑,也清楚知道何宗林的取保候审即将到期,应当移送至何宗林。提请检察院审查起诉。他们丧失了基本原则,主动决定不移送何宗林案。结果,一个本应判处重刑的罪犯却被搁置了近两年,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4、侵权对象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人员既然有执法权,就必须在执法时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忠于真理。如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就会扰乱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由于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影响了开化县公安局的正常活动,给当地群众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综上,被告人吴某作为司法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包庇明知有罪的人,使其免遭起诉。其行为完全符合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惩处。

二、被告人吴某徇私舞弊案的教训。

翻看吴先生的简历,我们可以看出,他出生在一个普通农民家庭,高中毕业。

毕业后做代课教师,22岁加人公安队伍后从最基层的工作干起,先后在预审股、治安股、派出所、秘书科等部门工作,90年7月任常山县公安局副局长,95年7月任政委,同年10月交流到开化县公安局任局长。应该讲,吴从一名普通的农家子弟,成长为公安局长,确实付出了自己大量的心血和汗水。吴今年只有45岁,正值年富力强之时,本应勤奋工作,更好地回报社会,但今天,他却从公安局长的交椅上跌落下来,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从一名公安局长变为阶下囚,反差实在是太强烈了,公诉人也为其感到惋惜。究其原因,公诉人认为: 1、情大于法而枉法,是吴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人生活在社会而不是生活在真空,而且我们中国人又最讲究人情味,多少会有自己的亲朋好友。但作为一名执法者,理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情与法的选择上答案始终只有一个:决不能拿法律作交易。可惜是吴没有把握好其中的关系,在情与法的较量中败下阵来,被说情人和说情人的情面给吞噬了。 2、权力膨胀、一意孤行,也是吴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原因。 徇私枉法目前较多发生于公安机关,这是因为公安机关涉及面广,权力相对较大,又是准军事化单位等诸多因素所决定的。从法庭调查已查证的大量事实可以看出,吴知道何宗林案的严重性,分管副局长姜当时已签署同意起诉意见并交付打印,预审科科长邱也多次找其反映情况,告知案情、分析利弊,但在他人说情的影响下,吴根本听不进去,从96年7月一直到97年4月,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在邱“局里再不研究决定,就要按姜局长签署的同意起诉的意见,在 5月13日前移交审查起诉”的再三催促下,吴才同意交局党委研究讨论。拖了快一年的研究会,又是怎样一个会呢?仅仅是几分钟临时碰头会,仅仅是没有办案人员参与的会议,仅仅是吴一个人说了算的会议,草草开会、草草决定、草草收场。如果吴能多下基层听听预审科承办同志的真心话,如果吴这个行政首长行使权力时能多一道监督程序,那么吴也就不致于落到今天这个地步。 3、说情者在本案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是吴走上犯罪道路的外在因素。 在说情人名单中有当地的检察长,也有当地重点企业的厂长,在开化这个小山城,他们都算得上是头面人物,他们为了同一个人向吴说情,请你关照,面子也算够大了,吴在这些头面人物的说情、请吃下,没有好好把握,最终实施了枉法行为。 公诉人希望通过今天的审判活动,被告人吴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其不仅仅践踏了法律,而且也给开化的公安机关,开化政法队伍的总体形象带来了较大的损害。同时也希望参加旁听案件审理的人员从中吸取教训,以此为诫,用好人民赋予的执法权。 审判长、审判员: 最后公诉人就被告人吴量刑发表如下意见:被告人吴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79年《刑法》第188条的规定,认定为徇私舞弊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请合议庭认真考虑吴认罪态度,结合其在庭审中的表现,对其作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 ×年×月×日 今天上午,汪老师给我们展示了一节生动的课例《迷人的夏天》。整节课教学思路清晰,教学重点突出,板书工整简洁,教师教态亲切自然,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提供)节地生态安葬,就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树葬、海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 4月22日,是第__个世界地球日,今年的宣传主题是__________。为搞好地球日纪念活动,进一步贯彻落实《xxx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广泛宣传我市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重大意义,动员全市人民积极投身到国家级生态... 作为学校,有好的地方,也有做的不够好的地方。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一起来看看下文。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一)我们是**届高三毕业生(现高二)的学生 家长,我们对于该校在高三挪入分校学习 的这种政策表示很不能理解,... 小学试卷家长意见A.试卷已阅,感谢教师平日对我孩子的培养,但是孩子还是有很多要努力的地方。有劳老师以后继续费心教育孩子。我们家长一定会鼎力支持,配合老师!B.由于其学习基础不是很好,尽管努力了,但成绩还是不是很满意。... 还记得刚去检察院公诉科实习那会儿,科长曾经送了四个字给我,即“耐心、谨慎”,并希望我能够在这一个月内跟随检察官们熟悉业务并学有所获。我把这四个字牢牢地记在心中,也从中获益良多。 我们知道,按照我国的法律,刑事诉讼可以划分为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等阶段,此外还有死刑复核与审判监督等特殊程序。可以说,刑事诉讼从开始到结束,是一个不断向前运动,逐步发展的过程。而在这些阶段中,审查起诉阶段可谓是一个承前启后,对于刑事案件正确处理起着极为重要作用的阶段。 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会将在侦查阶段中调查、搜集得到的各种证据材料和其他证明文件、文书制作成案卷移送到检察院。而这些案卷又会由公诉科的其中一位检察官进行专人审查,然后再进行集体讨论,最后由检察长决定是否起诉。在审查起诉这一短短的一个月期限中,主办检察官要承担阅卷、提审、制作起诉书、公诉书等许多的工作,所以非常地忙碌。而所有的工作都需要有足够的耐心与谨慎,不能出一点差错,特别是阅卷这一道工作,更是如此。 阅卷是整个审查起诉阶段的基础,它是主办检察官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弄清案件性质的前提。每一个案卷的全面审阅都要花费主办检察官大量的精力与时间。 正因为这工作的繁杂,所以更需要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在这个阶段我主要的工作就是填写每一个送到公诉科案件的案卡,总结每个案件的案情,而这些要根据侦查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以及犯罪构成四要件来填写。我的另一个工作就是在检察官阅卷之后确定移送法院的主要证据的清单后,按照清单的要求复印案卷。这两件工作,对于我们这些实习生来说,都不算很难,但却很容易会产生厌烦的情绪,因此这个时候更需要耐心与谨慎。为了不加重检察官们繁重的工作以及为了使工作不致出错,我每一次做这些工作的时候,都会很小心谨慎地去完成,并在工作的过程中向检察官学习对案件的'定性与对主要证据的把握,从而加深对我国刑法以及刑诉法的学习与理解。 也正因为我工作的认真与负责,使检察官们对我的信任与日俱增,从而也使我能够更多地参与到审查起诉的工作中,学到更多的知识与经验。 公诉词简短范文 第6篇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我国现行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有以下三个特点: 1。 从法律对证据标准的要求看,提起公诉与侦查终结及法院判决一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就提起公诉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对侦查终结的要求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就法院有罪判决作出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程序是分阶段作出规定。上述规定说明,在一审程序的侦查、起诉、审判这三个基本阶段,就证据问题的结论性要求是一致的。 有的人认为,公诉标准与判决标准有程度上的区别,因为公诉标准前面使用了“检察机关认为”这样的具有主观色彩的修饰词,这样从语感上可以体现出与法院判决略有区别。 但分析法律条款的关系,这种说法似乎根据不足,因为侦查终结时对证据的要求是“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没有加上“侦查机关认为” 这样的主观修饰词。 我们不能由此认为侦查终结的标准高于起诉证据标准,因为这显然有悖于法理,也不是立法的设计思想。 同理,加上了“人民检察院认为”这样的修饰词,也不能因此而认为公诉标准低于判决标准。 2。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大体按照法院定罪要求来掌握公诉标准。 这一是因为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长期与法院刑事审判庭交往,对法院判决实际把握的标准比较熟悉。这实际上是一种反复进行的“博奕”,如果公诉部门不按法院的标准提供案件,就很可能导致起诉失败,因此,在这种长期的交往过程中,公诉部门为了保证起诉的有效性,基本按照法院可能作出有罪判决的要求来把握公诉的证据标准。 支撑这一论点的,有一个重要的论据,就是我国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无罪判决率很低(应在1%以下),而且无罪判决中还有一部分是因为法律上的原因以及辩护方在法庭上提出了有力的无罪证据所导致的。这说明公诉时与审判时对证据的把握趋于一致。 这带来一个问题,就是对一部分案件(主要是公 安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因担心起诉失败,采取了过于谨慎的做法,在刑事起诉方面未能体现检察机关作为一个积极而能动地提起刑事追诉以维护社会法律秩序这样一个特征。 3。 对某些案件证据标准的把握宽于法院判决的证据标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它应当对全部具备公诉条件、有必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起诉。 但刑事案件要证明到无懈可击的程度,往住比较困难,而有一部分案件需要尽量争取定罪,那么,对于那些即使不排除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提起公诉,在实践中有时也是必要的,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也可能倾向于提起公诉。 如社会反响强烈,受到有关方面关注的案件。 更为突出的是,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某些案件即使证据不够充分,检察机关也倾向于提起公诉。 对自侦案件的证据标准把握较宽,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因为这些案件,尤其是其中的受贿犯罪案件,证据难以取得,证明十分困难,因而犯罪黑数很大,检察机关力求起诉这些案件,以履行其反腐肃贪的责任。 二是由于对这些案件已经立案并采取了强制措施,通常还扣押了一部分财产,如果不提起公诉,意味着立案与逮捕不当,因此办案机关往往倾向于对这些案件尽可能地提起公诉。 不过,为了防止法院的无罪判决,有些检察机关可能事先征求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意见。 。 公诉词简短范文 第7篇正义必胜! 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 今天,我们的辩题是:“科技进步是机遇还是威胁。”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科技进步是机遇而非威胁。以下几点,我将从科技让生活更加便利、科技让人们更加安全、科技带来的经济效益三个方面阐述我的观点。 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科技发达的时代,人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便利。从智能家居、智能手机、智能电视、智能穿戴到自动驾驶、无人机等等,科技的应用让人们的生活更加舒适、便利。 科技还为人们带来更加安全的生活。各种智能家居产品、智能安防系统、智能健身手环、智能医疗设备等,都能够为我们带来更加安全、健康的生活。同时,科技在灾害应对、公共安全等方面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科技的发展对于经济也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科技的应用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不可小觑。比如说,电商、智能制造、新能源等行业的发展,都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科技进步是机遇而非威胁。我们应该积极拥抱科技发展,让科技为我们带来更加便利、安全和发展。因此,我强烈支持科技进步是机遇这一观点。 谢谢大家! 公诉词简短范文 第8篇 给篇范文,你看看吧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想套用《北京人在纽约》里面的一句话,来开始我今天的汇报:如果你爱她,就把她送到政治部,那里是锻炼的熔炉;如果你恨她,就把她送到政治部,那里是琐碎的深渊。 在这个由干部人事处、教育处、老干部处12名**员组成的先进支部里,看不到办案一线的叱咤风云,听不到公诉人在法庭上的唇枪舌剑,也没有侦查员千里追踪、万里取证时的斗智斗勇、惊心动魄。有的只是写不完的材料,填不完的报表,办不完的琐事。 没有轰轰烈烈的壮举,只有默默无闻的奉献。我,作为一名尚未入党的青年干警,在与身边的党员朝夕相处中耳闻目睹了他们平凡而伟大的事迹,并时时为这样一个模范群体而感动着。 ***,支部里年龄最长、党龄最长的**员。在目前谈“艾”色变,对艾滋病患者多有恐惧、漠视、回避甚至谴责的环境下。 ***同志临危受命,毅然带领党员***同志对卢氏县既往有偿献血人员普查工作进行督导。横涧乡白土坡村两位采血对象因病行动不便,他就带领县防疫站工作人员冒雨步行40余里上门采血,一位艾滋病感染者的配偶担心查出被感染后受人歧视,思想包袱重,抵触情绪大,高兴国同志先后五次登门做思想工作,而且每次都是弃车步行前往,避免对受检人造成负面影响。 耐心细致的工作终于说服受检人接受检测。就这样,他们村不漏户,户不漏人。 走遍了卢氏县19个乡镇,367个行政村、居委会,3280个自然村,从366534人中普查出既往有偿供血人员2047人,占全市的三分之二,普查率、采血率、检测率均达到100%。为我市乃至全省既往有偿供血人员普查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也为我市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争了光。 他用行动诠释了**员“关键时刻站得出”的真谛。***,负责政治部的文字材料工作。 他的人生格言是:把平凡的事做完美,把完美的事做灿烂。从3年前踏进政治部那天起,就一直承担着繁重的文秘工作,不到3年时间里,他先后完成了30余万字的文字材料。 加了多少回夜班,牺牲了多少个休息日,连他自己也记不清了。去年,他爱人因病住院,先后在郑州、西安救治,当时正是深化教育活动的关键阶段,时间紧,任务重,人手少。 ***同志惦记手头的工作,只好找亲戚代为陪护,面对病重的妻子和年幼的女儿,他含着泪说:对不起,等活动结束了,我好好补偿你们。然而连续3年,5个教育活动,他这个不知做了多少次的承诺,始终没能兑现。 今年临近春节,他26岁的小弟不幸触电去世,他强忍悲痛,向领导隐瞒了这个不幸的消息,加班加点制定出全院先进性教育活动方案后,匆匆赴宁夏老家料理后事,正月初四又返回三门峡,坐在了教育活动办公室的电脑前,安排节后的集中学习。什么叫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什么叫无私奉献,我从***同志身上找到了答案。 ***,一名奋战在政工内勤岗位上的男子汉。他细心、勤奋、兢兢业业。 签到机里总能在最前面看到他的名字。每天早上当大家赶到办公室时,***同志已经把卫生打扫得干干净净,用品打理得整整齐齐。 每天早上都到部里的各个办公室看看,水还有没有,还缺什么。政治部工作头绪多,上下级联系密切,公文处理任务较重,最多时一天接收公文达8份,送领导签阅,往返二楼到五楼就需跑30多趟,他一路小跑,不敢厌倦懈怠。 每周五的中午,他总是提前一个小时上班,烧好开水,为下午集中学习的干警送上一份温暖。一名政工内勤何以能把工作干得细致入微,在他的心灵深处究竟有着怎样的情怀?在党员先进性标准讨论会上我找到了答案。 因为,在他的心目中,内勤岗位并不简单,他说:政治部的内勤是政治部的形象大使,代表着政治部的工作标准,只有奉献,才是舒心的享受;搞好服务,才是踏实的生活。他用行动传递了这样一个道理,把每一件平凡的事做好就是不平凡。 ***,一位清秀瘦弱的女党员,她信奉这样一句格言:脚踏实地的一小步,胜过梦幻中的万里行程。每次培训班开班,她总是提前半个小时来到教室,把教室打扫得一尘不染,为学员创造一个温馨舒适的学习环境;上课前十分钟,她的身影又会准时出现在讲台上,负责每天的签到工作;课间,她的身影时常穿梭于学员之间,为学员添茶换水。 学员们有了一种学习班温馨似家的感觉,都亲切的称她为“孙老师”。七月流火,全市两级院法警在军营封闭集训,当时她身患重感冒、高血压,但她瞒着领导,主动请缨,和学员们同吃同住在军营,铁面无私,严格管理,确保了集训顺利进行。 她让我懂得了,把每一件简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 公诉词简短范文 第9篇公诉科科长个人先进事迹 一、严格依法办案。 ***同志从检17个年头,一直在业务部门工作,通过多年的学习、教育,严格依法办案的理念已牢牢地刻在了他平常的工作之中。在他面前,没有贵贱、贫富之分,面对每一个办案对象,他都能够做到严格依据事实与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平等视之。这也确保了他从检以来所办理的800多件各类刑事案件无一出现错案。 ***同志认为严格依法办案,首先要做到程序公正,规范执法行为。着眼于规范,着眼于建设,努力健全完善规范执法的各项规章制度。从审查起诉工作最基础环节和最基本的要求做起,从看得见、模得着的具体事情入手,确保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各项权益得到依法保护,同时培养办案人员规范执法的社会主义执法理念,为此公诉科制定了“三庭、三比”等多项公诉办案制度。从而在制度上确保严格依法办案。 二、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为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法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同志认为只有严格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才能确保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他在工作中,总是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合理要求,树立以人为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他要求全科干警切实依照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告知案件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尤其是针对外地人犯罪案件占多数,犯罪人员的家属一般文化程度较低、经济条件较差,往往没有经济实力聘请律师,碰到这种情况,***同志要求全科干警不管是当面还是通电话,都要耐心、详细地向当事人家属介绍有关权利和办案的程序,告诉如何申请法律援助等等,切实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公平正义。 ***同志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机统一。强调坚持实体公正的同时必须做到及时高效,强调程序公正是保障实体公正的必须前提。他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等执法理念,平等对待涉案当事人。就如他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发现其中一名被纠集参与共同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根据他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和其他同案的被告人一样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却被逮捕羁押。他没有简单地走程序来办理该案,而是通过走访街道、村干部、当地派出所以及被告人亲属,了解到该被告人自幼丧父、母亲改嫁,公安的办案单位怕出现无法保证到案的情况,故将其羁押。而通过***同志的实地走访,了解到该被告人平时表现尚好,村里的干部和亲属均愿意对其进行帮教、督促,为了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原则,教育感化未成年人犯罪分子,根据案件的事实与性质,结合走访所了解到的各种客观情况,提出意见对该被告人转为取保候审,后经法院审理判决,也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该犯回归社会后,***同志还通过经常的联系、交谈,了解其近况,督促其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消除一份社会不安定因素。他就是这样,从每一件细小的工作中去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执法理念。 四、服务大局。 作为在一名办理过大量各类刑事案件(许多在当地有重大影响以及群体性案件)的公诉人,***同志深切体会到服务大局的深切含义。作为一名普通的政法工作人员,只有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责,才能为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大局目标添砖加瓦,尽到一名执法干部应尽的义务。具体到办理案件过程中,***同志能够正确对待独立办案和坚持党的领导之间的辩证关系,他胸怀大局、立足于本职工作,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坚持依法办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治安的稳定尽了一份应尽的责任。 公诉词简短范文 第10篇 其实开庭时,公诉人多半依照他们所写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内容摘要宣读走个模式。而起诉书就是依据审查报告的内容写的一个浓缩。 **公诉人发表意见部分: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就本案我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4月8日晚,被告人周海涛携带铁棍来到(地点)见被害人张某一人,周海涛遂……(被告人具体案件实施经过),抢得被害人张某Y牌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 元),现金100元。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被告人使用自带的铁棍打伤被害人张某,后抢劫完毕为灭口又将被害人张某扼死。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海涛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我国第二百六十三条与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长(问被告人):对公诉人的起诉意见有无异议。 被告人答:无异议。我认罪,我抢劫,我杀了人。现在我很后悔,请求法官从轻发落。 **法庭举证部分: 公诉人举证:(详细列举陈述宣读)1.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移交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 审判长(要求法警那材料向被告人出示,问被告人):对公诉人的举证有无异议。 被告人答: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于时间的证言证实:2008年4月8日晚,其经过..路段,见一男子用铁棍打被害人张某,并夺去被害人的手表和现金。其因害怕就离开了现场去报警,后面的事情其不清楚。其辨认出抢劫的男子系被告人周海涛。证人洪某于时间的证言证实:2008年4月8日晚,其在家楼上见。路段上有一男子抢了一女子钱财,后来用铁棍打了那名女子,其马上报警,当他赶下楼到现场时,发现女子已经死亡。 审判长:对公诉人的举证有无异议。 被告人答: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3.被告人周海涛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周海涛在侦察阶段对侦察机关与检查机关的提审中态度良好,均对其罪行供认不讳,其称其沉迷赌博,结果欠债累累,即起抢劫之念。在2008年4月8日晚,其携带铁棍来到(地点)见一女子,其遂……(其具体案件实施经过),抢得一女子Y牌手表一块,现金100元。在其抢劫过程中其有用自带的铁棍打伤被害人要她交出财物。在其抢劫完后,其害怕被认出来,就将被害人扼死。其辨认出其抢的手表。 审判长:对公诉人的举证有无异议。 被告人答: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4.鉴定结论:人体化验检验结论、涉案手表价格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 审判长(要求法警那材料向被告人出示,问被告人):对公诉人的举证有无异议。 被告人答:无异议。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开始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讯问:…… 被告人:回答……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讯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自行辩护,有没有什么想说的。 被告人:没有,我已经向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交代了事实。我认罪。 审判长:公诉人进行最后的结案陈词。 公诉人: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海涛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与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海涛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长:好,现在休庭10分钟。 休庭后经过合意庭商量,审判长宣判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公诉词简短范文 第11篇被告人:陈力丰 案由:故意杀人 起诉书号:白检刑诉[20__]1201号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今天,抚松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力丰故意杀人一案。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184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力丰,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书证、证人证言,尽管被告人陈力丰在某些环节上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但大量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人陈力丰故意杀人弊的犯罪事实,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本案犯罪事实清楚,基本做到了证据确实、充分。 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对被告人陈力丰进行了全面讯问,陈力丰虽当庭翻供,但是,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等大量证据来证明案件情况。 被告人陈力丰在公安机关接受第一次询问时虽否认_一家为其所杀,但其并未能通过公安机关委托专家对其所做的测谎生理心理学实验,可见其第一次所做的无罪陈述不实,不能采信。被告人提出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第二次认罪供述系由于刑讯逼供所做的虚假陈述,但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看守所体检报告表可以看出,被告人陈力丰在进、出看守所前后身体各项指标均正常,身体无明显伤痕,可知其身体状况良好,并未遭受其辩称的殴打、逼供行为,因次,其所称的刑讯逼供行为并不能成立。被告人第三次在对检方所做的供述中同样承认了其杀人事实,因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附近找到的尖刀上面有陈力丰的指纹,且证人刘江宁出庭作证证明陈力丰在案发夜晚8点至10点曾带此刀在其餐馆吃饭喝酒,并且情绪十分异常,于10点30分离开。陈力丰虽辩解其吃饭后径直回家睡觉,但并未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这一点,其也不能对其为何丢掉尖刀做出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解释。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的发现的鞋印经鉴定与陈力丰的体貌特征吻合,在灯具开关上提取的指纹与尖刀上的指纹经专家鉴定,其吻合度亦达到行业标准,足以认定现场痕迹为陈力丰所留下,证明陈力丰曾带此尖刀到过案发现场。以上种.种行为结合在案证据表明,被告人陈力丰所作的辩解,既缺乏逻辑基础,又没有证据支持,请合议庭依法不予采信。 由白山市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所做的尸检病理报告书可以得知,_一家三口系被同一把尖刀刺入致死。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均具关联性,经当庭质证,均具有证明能力,且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力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陈力丰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力丰因被害人_欠其5万元与_产生矛盾,因讨债不成便心生仇恨,遂于5月30日晚持刀至_家,杀死了手无寸铁的_一家三口。 被告人刘陈力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任何违法性阻却事由,故其行为具有非法性;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在案证据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故有责性在本案中不言而喻。因此,被告人陈力丰的行为触犯了《_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被告人陈力丰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从严惩处。 包括我国法律在内的世界各国法律,均无一例外地将生命作为所有价值的根源加以特别严格的保护,这既体现了对生命本身的关爱,又充分表达了对人权的尊重。在我国,任何人均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而我国刑法和司法实践,也历来将故意杀人罪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被告人陈力丰无视国法和他人生命,在与_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后,不仅在当天夜晚杀害了_本人,为了灭口还残忍地杀害了_手无寸铁、完全无辜的妻女,制造了这起令人震惊的灭门惨案,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这是对法律和道德的无情践踏,如不依法从严惩处,将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陈力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请合议庭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黑俊鲜、张语时 20__年5月14日 公诉词简短范文 第12篇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 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起诉书号:兴检公刑诉[20xx]33号 审判长、审判员: 在今天公开审理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的法庭上,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分别就自己参与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向法庭作了供述,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物证。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被告人进行质证,已充分地证明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下面,公诉人就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根源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为了非法谋取他人财物,相互勾结在一起,事先预谋,分工明确。马文艺、郑彦康伙同范少聪、王利强于4月17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实施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诈骗他人财务,危害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观上,该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最主要特征就在于被危害的权利主体的不特定性。行为人在侵害开始时就没有明确具体的人和物,而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或者是行为人的初衷是要针对具体的人和物进行侵害,但由于行为本身的高度危险性,在危害特定对象的同时,也随时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案中,四被告人虽然是事先选定了一个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驾驶的车辆作为侵害对象,但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案件发生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多、车速快,这种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行为可能随时危及选定目标以外的其他多数车辆,使其发生追尾或其他车毁人亡等不确定的难以预测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主观上,被告人具有明知的犯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危险后果具有“明知”的认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肯定对造成所选定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事先有明确认识,属于直接故意;同时,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被告人也应该能够明确地认识到在高速公路上的这种行为,极其容易造成对选定目标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但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四、该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每年都造成相当多的人死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尤其如此。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刑法》已经列举出来的其他四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受损,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五、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源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四人于204月17日相互勾结,共同作案,除了四个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存在侥幸心理外,还与四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奉公守法、规矩做人,自私、狭隘的本性是分不开的。常言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四个被告人,你们想得到财物,不通过正常渠道如劳动、打工等方式取得,而是通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来诈取他人财物,危害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你们是于心何忍?而且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的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要更严重。 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_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被告人犯多大的罪,就应当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_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马文艺、郑彦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范少聪、王利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因四位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判处被告马文艺、郑彦康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范少聪、王利强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 以上意见,建议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公诉人:王彦莉、李虎 二〇xx年六月十日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陈力丰 案由:故意杀人 起诉书号:白检刑诉[20xx]1201号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今天,抚松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力丰故意杀人一案。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184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力丰,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书证、证人证言,尽管被告人陈力丰在某些环节上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但大量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人陈力丰故意杀人弊的犯罪事实,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本案犯罪事实清楚,基本做到了证据确实、充分。 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对被告人陈力丰进行了全面讯问,陈力丰虽当庭翻供,但是,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等大量证据来证明案件情况。 被告人陈力丰在公安机关接受第一次询问时虽否认_一家为其所杀,但其并未能通过公安机关委托专家对其所做的测谎生理心理学实验,可见其第一次所做的无罪陈述不实,不能采信。被告人提出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第二次认罪供述系由于刑讯逼供所做的虚假陈述,但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看守所体检报告表可以看出,被告人陈力丰在进、出看守所前后身体各项指标均正常,身体无明显伤痕,可知其身体状况良好,并未遭受其辩称的殴打、逼供行为,因次,其所称的刑讯逼供行为并不能成立。被告人第三次在对检方所做的供述中同样承认了其杀人事实,因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附近找到的尖刀上面有陈力丰的指纹,且证人刘江宁出庭作证证明陈力丰在案发夜晚8点至10点曾带此刀在其餐馆吃饭喝酒,并且情绪十分异常,于10点30分离开。陈力丰虽辩解其吃饭后径直回家睡觉,但并未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这一点,其也不能对其为何丢掉尖刀做出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解释。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的发现的鞋印经鉴定与陈力丰的体貌特征吻合,在灯具开关上提取的指纹与尖刀上的指纹经专家鉴定,其吻合度亦达到行业标准,足以认定现场痕迹为陈力丰所留下,证明陈力丰曾带此尖刀到过案发现场。以上种种行为结合在案证据表明,被告人陈力丰所作的辩解,既缺乏逻辑基础,又没有证据支持,请合议庭依法不予采信。 由白山市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所做的尸检病理报告书可以得知,_一家三口系被同一把尖刀刺入致死。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均具关联性,经当庭质证,均具有证明能力,且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力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陈力丰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力丰因被害人_欠其5万元与_产生矛盾,因讨债不成便心生仇恨,遂于年5月30日晚持刀至_家,杀死了手无寸铁的_一家三口。 被告人刘陈力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任何违法性阻却事由,故其行为具有非法性;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在案证据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故有责性在本案中不言而喻。因此,被告人陈力丰的行为触犯了《_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被告人陈力丰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从严惩处。 包括我国法律在内的世界各国法律,均无一例外地将生命作为所有价值的根源加以特别严格的保护,这既体现了对生命本身的关爱,又充分表达了对人权的尊重。在我国,任何人均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而我国刑法和司法实践,也历来将故意杀人罪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被告人陈力丰无视国法和他人生命,在与_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后,不仅在当天夜晚杀害了_本人,为了灭口还残忍地杀害了_手无寸铁、完全无辜的妻女,制造了这起令人震惊的灭门惨案,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这是对法律和道德的无情践踏,如不依法从严惩处,将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陈力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请合议庭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黑俊鲜、张语时 20xx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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