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复查申请书范文(热门10篇)
检察监督审查申请表样本第一部分我进入反渎职侵权部门实习。我主要是处理一些法律文件,跟随办案人员办理一些案件,做一些协助工作。这段时间,我认真学习了关于失职犯罪和侵权犯罪的具体规定,明确了这两类犯罪的立案标准,了解了国家机关侦查犯罪的一些技术手段和工作流程。
(一)了解失职侵权案件的具体规定
刚进入实习单位时,单位领导向我们介绍了反渎职侵权部门工作的一些基本情况,并给了我一本反渎职侵权工作手册。我认真研究了反渎职侵权案件的一些细节。检察院实习报告.
通过学习,我在课堂上对此类犯罪的相关情况有了更详细的了解,对玩忽职守罪、侵权行为的认识也加深了。
(二)法律文件的处理
实习期间,协助办理大连市基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备案审批表;负责录入部分立案案件的基本情况;协助打印和记录一些询问笔录和其他一些基本法律文件。
实践中的检察文书和我所学的司法文书课程有很多相似之处。有些不同,但基本相同。关于笔录的录制,我感觉自己还是缺乏实践经验,不明白哪些语言应该录制,哪些语言不应该录制。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
(三)协助办案人员处理相关案件
实习期间,我跟随检察官办理了一起税务人员失职案件、一起司法人员失职案件、一起海关人员失职案件等,值得一提的是,我们还接触到了查处多起跨地区重大侵权案件。
通过跟踪案例,我了解了实践与理论之间的区别。理论是系统的,但实践中的案例由于时间、地点的差异可以说是非常杂乱。没有丰富的经验和潜力,是不可能获胜的。
三、专业知识在实习过程中的应用
我在学校学的是法律,可以说是综合性的学习。但是,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罪科管辖的失职犯罪、侵权犯罪,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规定的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刑法第四章规定的玩忽职守罪和刑法第九章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所以对我在反渎职侵权部门的实习是有实用价值的,主要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首先,刑法对这些罪名的构成和认定对于指导罪名的认定有很大帮助;刑事诉讼法中人民检察院独立侦查案件的管辖权是反违约侵权科的工作基础。关于侦查程序、询问、讯问的方法和证据,都与实际相结合。
其次,由于刑法本身规制的社会关系极其复杂,国家职能广泛,在追究失职渎职行为时,需要运用会计、税务、交通等多学科知识。侵权犯罪。在处理一些相关案件中,我明显感受到其他专业知识在反渎职侵权工作中的重要性。如果你对这些知识了解不够,你就看不到问题,你就可能成为门外汉。
最后,在处理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我感觉实践中的法律文书种类比书本上的要多得多。虽然文档格式不同,但与课堂上讲授的内容类似。
四、实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原因和解决途径
由于医疗事故、侵权案件的复杂性和我国制度的一些不完善,导致医疗事故、侵权案件的办理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根据我的观察,我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案件的后续工作做得不够。侦查结束后,侦查人员没有对案情原因等诸多方面进行处理,也没有及时向一些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不利于犯罪的进一步预防。
其次,在办案过程中,现代科技手段的运用还不完善。我实习期间,辽宁省正在综合筛选整个审讯过程的录音录像。但在跟踪案例的过程中,我发现技术设备并不完善,相应的软件程序也不是很先进,技术人员的技术也不够熟练。
最后,处理跨区域案件的效率不够高。这次实习出差的时候,我发现行程实在是太远了,只是验证了一些问题。当我回来时,需要几天时间才能到达那里。执法效率不是很高。浪费国家司法资源。
当然,实践中的问题还不止这些,这些只是我的所见所感。分析原因无外乎以下几点:
首先,办案人员存在一种只顾自己的事情的态度。他们只关心自己办理的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而不关注引发犯罪的事项,生怕得罪其他机构和人员。
二是培训学习体系不健全,技术人员的学习培养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而且,由于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单一,无法适应案件录音录像的专业特点。
三是区域合作不强。远程司法协助功能尚未完全实现。
针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逐步解决和消除这些问题:
完善办案人员职责。办案人员的职责不仅要根据办案活动的情况而定,还要根据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来定。当发现案件可能发生犯罪时,让办案人员有责任提出司法建议;案件处理后加强预防工作,防止类似情况发生。
加强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培训,要求他们在政策、纪律等方面与时俱进,要求他们尽可能掌握跨专业知识。
全力加强区域司法合作,对于不需要异地办理的案件,尽量利用当地司法资源,同时配合对方司法协助要求。
检察监督审查申请表样本第二部分实习人:** 专业:法学
实习地点:****人民检察院
实习时间:**年XX月XX日**年XX月XX日
年级: ** 班级: ** 学号: **
社会实践是每个大学毕业生都必须有的经历。它让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让我们学到很多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开阔了我们的视野,增长了我们的知识,为我们以后提供了进一步的机会。为我们进入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通过社会实践的亲身经历,可以锻炼你的才能,培养你的应变能力。更重要的是,你可以检验你所学的知识是否能为社会所用,你的能力是否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并找出自己的缺点和差距在哪里。
今年六月,我将告别丰富而精彩的大学生活。根据学校的教学安排,我前往**市人民检察院实习。实习期间,我努力将在学校学到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并尝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习期间,我能够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领导和老师布置的任务,受到了领导和检察官的表扬。它得到了一致好评,但也发现了自身的诸多不足。
这次实习期间,我被分配到**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室。刚到检察院时,我主要从事后台工作。了解如何制作一些文档。包括起诉书、公诉意见、不起诉决定书等。帮助教师打印相关案件材料,做好卷宗装订归档工作。每周一参加例会。当有案件举报时,听取记者提交的案件具体内容,参与案件讨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在公诉机关老师的指导下,我熟悉了一套完整的公诉法律程序。
熟悉了公诉工作两周后,我开始和老师们一起研究具体的案件操作流程。我参加的第一次提审是在**市。此前,公诉机关的老师让我看了**故意伤害案卷宗。完成阅卷工作后,我对案件的具体内容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然后老师引导我分析这个案例是否定性。准确的;证据是否可靠、充分,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随后,我和老师来到关押**的**市看守所审问他。主要审讯工作由老师进行,我在老师的指导下写了审讯笔录。教官对作案动机、过程、目的一一进行讯问。我还是第一次与犯罪嫌疑人如此近距离的接触,着实让我害怕。审讯结束后,我们前往故意伤害案发生地刘村,采访了几名目击者,了解了案发的情况。接触具体案件后,我才真正体会到检察官的辛苦。原本以为采访目击者会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没想到光是寻找目击者就是一份体力活。村里的人都是农民,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也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我们跑了一下午,绕着村头跑到了村头,跑得腿都软了,但还是没有找到所有的目击者。我们只能暂时采访找到的三名目击者,第二天又来到村里,跑了一天,终于完成了采访目击者的任务。之后我们又回到市检察院整理收集到的证据。在老师的讲解下,我了解到证明案件的具体细节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如果我不小心的话,可能会导致对案件定性的错误。
实习期间,除了提审外,我还参与了两起案件的起诉工作。一起案件为**、**故意伤害,**包庇案件。另一起案件是一起故意伤害案。出庭前,我在老师的带领和指导下阅读了调查卷宗,并与老师一起完成了调查取证工作。一切准备就绪后,我们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犯罪嫌疑人推上了被告席。
**故意伤害案出庭期间,我负责宣读起诉书并记录整个庭审过程。在**故意伤害案中,公诉机关的老师给了我更大的信任和发挥的空间,让我在他的指导下讯问被告人、发表起诉意见。审讯,从犯罪事实出发,审问犯罪嫌疑人
检察监督审查申请范本第三部分本周是实习的第一周。我们这些一向注重书本理论知识的人对此感到非常兴奋。当报案来到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时,我们四个人都很激动。怀揣着获得实践经验的希望,我们找到了负责联系我们学校的钱主任。钱主任把我们分配到不同的业务部门,以达到人尽其才的目的。第一个来看望我们的是侦查监察处的周处长。了解了他们的工作后,一位能言善辩又细心的女士,我自我推荐并愉快地去了。
这段时间我主要收集了信息和资料,对自己的工作内容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并做了初步的工作安排。到的第一天,因为我们科室全体人员都去县城进行年终考核,所以我就和我们科室的学长孙大姐进行了业务交流。侦查监察室的主要职责包括四个方面:对同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和法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是否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同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追查案件审查中发现的逃犯;对同级公安机关和本院自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应当立案侦查或者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对重大疑难案件提前检查,介入指导调查取证。由于刚到新的环境,一开始做的工作不是太业务化,没能学到相关的业务。这周主要进行了一些零散的、基础性的工作,比如相关的材料、文件等。组织并与其他领域的人员进行交流。在此过程中,我协助刘主任撰写了“反腐倡廉推进职业诚信建设”活动的相关文件,并对相关信息进行了了解和调查;我还协助孙姐进行了“秦市公安局十佳法制单位和个人”的评选工作,秦皇岛日报用了整版介绍秦市公安局的重点单位和个人,这让我了解了相关行业相关人员的表现和能力。这个过程让我受益匪浅;另外,秦市检察院正在进行“专业建设”,我帮助我们部门上传了我们部门专业建设的相关流程,并复制了相关材料,以便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和联系。在实习的整整一周里,我得到了认识很多前辈,用我们主任的话说,“遇到男人就叫我哥,遇到女人就叫我姐。”我很快就和大家融为一体,沟通和学习都很顺利。
通过一周的学习,我没有接触到太多的业务知识,但却磨砺了我的意志,培养了我的耐心,给了我很多启发。当我看到40多岁、50多岁的老年人还在参加司法考试并不断提高自己时,我更加坚信“知识就是力量”。同时,我要在实践中不断学习,理论联系实际。只有强强联合,才能取得更加卓越、卓越的成就。
检察监督审查申请表样本第四部分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活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行政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对检测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检查机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成。
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社会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和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使用检验、监督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验等业务。全国各地的工业、采矿、商业和商业单位。以及事故证据分析和检查服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工矿、商业、经营单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的使用检验、监督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验和重大事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事故证据分析及检验等服务。
安全生产检查和检查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验检测工作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负责甲级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和检查工作;负责辖区内乙级煤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取得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A级不低于300万元,B级不低于150元。万元;
(三)有与所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0% 、 分别占员工总数的15% 和15%; B 级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60%,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员比例不少于30%分别占在职人员总数的10%;
(四)甲级机构工作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与所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5名以上多年安全生产相关检测、检验工作经验;乙级机构应当具有与所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工作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3年以上安全生产相关检测、检验工作经验;
(五)具有符合资质认证标准要求的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六)甲级机构须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其他同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3年以上; B级机构须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并从事与安全相关的生产相关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或者资金担保,A类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B类注册资本不低于150万元;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取得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应当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乙级资质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资质受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
(三)资格受理机关应当自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证评审标准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
(四)资质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资质审查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资质审查报告完成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经认可的,颁发资格证书;不予认可的,将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资格受理机构作出资格认定决定前,应当公告不少于10日。
检测检验资质审查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第八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评审专家库,指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九条检测、检验资质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延续申请。换发证书的审批程序按照本条例第七条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证书换发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加项目申请。增设事项的审批程序按照本条例第七条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额外审查可以与定期监督审查结合起来。
资质有效期内,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和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所属单位等发生变更或者检测、检验项目减少的,检测、检验项目发生变更的,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资质证书发证机关报告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资质证书颁发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乙类机构的批准文件副本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作,资质证书由合格证和附件组成。
第三章试验与检验
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并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客观、对检测结果负责。
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只能从事检测、检验工作在一个测试和检验机构。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测试和检查公平性的资金。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以检测检验机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活动。
检验、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其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测、检验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地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监督管理他们的活动。
第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发现被检验的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检验检测委托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不得隐瞒、漏报、谎报或者缓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资质证书颁发机构组织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审查或者检查。省级资质证书颁发机构的监督评价结果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对乙类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者检查。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份向资质证书发证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乙级机构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应当报送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监部门汇总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八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证书颁发机构取消其检测检验资格:
(一)资格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批准延续的;
(二)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被依法撤销资格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认可资格的情形。
被取消资质的机构应当自作出取消资质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资质证书及相关印章交回资质证书发证机关,不得继续以检测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和检验机构。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干预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向检测检验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出于任何原因或方法。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迫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资质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认真核实处理违法行为,并对举报人保密。
检测检验机构对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条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或者资质有效期满未批准换发证书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活动的实施检查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取消其检测、检验资格。
第二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监督审查或者监督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检测、检查工作三至六个月,并责令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者继续两次监督审查未通过的,取消其检测检验资格。
第二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并处以下罚款: 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不会额外增加。如果企业继续超出上述程序范围进行检查,将取消其检测、检验资格。
第二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未确认变更情况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停止检测、检验工作三至六个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检测、检验资格。
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暂停从事检测检验工作三个月以上六个月,并根据情节轻重,吊销其资质:案件的情况;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罚款。 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二)出具的试验、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的;
(四)泄露被检测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冒用检测检验机构名义参与企业等影响诚信、公平的商业活动的;
(六)以欺骗手段获取资格证书的;
(七)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八)将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机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十)未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风险的。
检察监督审查申请表样本第五部分一、启动方式
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行使检察监督权的启动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根据当事人申请启动监督;二是根据当事人申请启动监督。二是检察机关依据职权启动监督。在民事诉讼监督中,原则上应以当事人申请监督为基本模式。严格限制检察机关依权监督的方式。立法应当采取列举原则,明确监督范围。检察机关本身应当采取谨慎、恪守谦虚的原则。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宜依据职权自行干预。 [1]
1. 依申请启动监管
案件调解内容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仅涉及个人权益的,只有公民或者组织申请并符合检察机关受理条件,检察机关才会启动监督程序。具体来说,根据当事人申请启动监察程序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提出申诉。这是检察机关介入监督的前提。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案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惩戒权。因此,检察机关对案件提出抗诉,一般都是以尊重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为基础的。如果当事人不提出申诉,抗议一般不会被批准。 [2] 其次,当事人就投诉事项提供证据,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是启动监督的重要条件。第三,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案件处理在程序上存在严重违法,在实质事项上存在明显错误。这是启动监管的必要条件。
2.依职权启动监督
行使民事司法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职责,法院不会立即审理案件。民事检察权是一种中间监督权。它不代表任何一方的立场。它以国家法律监督员的身份行使监督权。民事检察权的行使并不完全是无视申诉、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据职权立案审查。 [3] 也就是说,对于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据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因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对于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往往缺乏合格的诉讼主体。在这种情况下,检察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 2011年3月,两国最高领导人《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和社会福利的调解可以提出抗诉。这无疑是对现行法律的突破。它体现了国家对某些私人权利的适度干预。具体而言,启动依职权监督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调解损害国家和社会福利;第二,法官严重违法,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存在贪污、受贿、违法行为。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即使案件当事人不提出申诉,检察机关也应当依职权提出抗诉。
2. 审核方法
检察机关根据民事调解案件的特殊形式和调解解决的特点,
件的审查应当遵循以“书面审查为主,调查核实为辅”的原则。 1、以书面审查为主 根据民事诉讼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既然向检察机关申诉,就应当提供申诉的理由和依据,故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一般不进行调查。[4]对调解书内容无涉国家和社会公益,虽有错误但不至于严重违法,如法官违反自愿原则强制调解或变相强制调解;应回避的未予回避;在调解中明显偏袒某一方当事人;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这些案件需要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为前提,需要当事人实质性举证,检察机关只需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结合案件卷宗进行书面审查,一般不应介入调查。[5]体现了“私权自治”原则。 2、以调查核实为辅 检察机关民事调解监督的来源除了当事人的申诉外,还有一部分是依自身职权。对依自身职权提出监督的,事先往往需要调查。如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常涉及案件标的真正权利人的确认;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或虚假调解,侵占国有、集体或第三人财产的等都有调查核实的必要。笔者认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1)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3)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原审中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而未调查收集的;(4)民事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6] 三、标准和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应当再审。”可见,对调解再审的条件是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因此,笔者认为,对民事调解检察监督的标准应当以违背自愿和合法原则为标准,对调解进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原则上应与法院对调解案件的监督范围一致。 1、对违反自愿原则调解的审查 调解制度的本质属性及正当性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如果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都坚持不愿调解,法院就不能强制调解或变相强制调解,否则,人民法院在调解活动中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该调解就因缺乏当事人的合意而不合法。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审查调解是否违反自愿原则应结合以下因素考虑:一是一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欺诈或者威迫行为,并直接影响到另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二是审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违反自愿原则强制调解或其他违反中立原则的行为。 检察监督复查申请书范文 第6篇(一)检察机关对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调解书能否监督 《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提出抗诉、检察建议。因此有人认为检察机关对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调解书就不能进行监督。笔者认为这么理解是片面的,可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是根据法律体系解释的原则,我们应当从诉讼法的整体条文来理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对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调解则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裁判由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对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调解也是有权监督的,只是与检察机关对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监督所启动的程序不一样。二是调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有机结合的制度,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与审判权的不当行使是有一定关系的,检察机关对调解案件提起抗诉,针对的就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公权力部分,并不针对当事人的处分权。法院对错误调解书可以以职权主动再审,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检察机关作为专职的国家监督机关对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调解书也应当进行法律监督。通过检察监督对法院的审判权进行制约,更有利于当事人自主的行使处分权。所以检察机关对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调解书进行监督并不违背审判监督程序的精神,更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所在。 (二)检察机关对以判决形式确认调解协议的如何监督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了协议,人民法院往往在判决书中确认该协议的合法性,并以此为标准与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一起判决。如果当事人认为该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申请再审,以及检察机关认为该协议部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那么此时的监督对象载体是当作判决还是调解来对待,因为不同的监督对象载体启动的监督程序不一样。笔者认为可从两方面作出判断,一是依据字面解释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都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不是用“调解”字眼。而这种情形人民法院并没有制作调解书,所以此时的监督对象载体应当是当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二是从利于当事人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判决的监督要宽些,对调解书的监督要严些,所以此时的监督对象载体也应当是当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三)如何理解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有人认为,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我国法律具有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的统一性,法的社会性表明法具有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社会职能,所以违反法律就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笔者认为从抽象的法律、法的本质来理解《民事诉讼法》第201条中规定的“法律”是不恰当的,这导致无限制扩大了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的主动监督权。这里的“法律”应当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违反法律不一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但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书一定是违反法律的调解书。比如在涉及国家矿产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海洋资源、重要的专利技术、重大的商业机密等方面的民事纠纷调解书,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达成妥协,极有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这类调解书检察院应当主动行使监督权,而不能以调解书仅是违反法律为由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对即违反法律又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以检察机关监督为主,启动的应当是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而不是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程序。 (四)当事人以审判人员违反诉讼程序或者违法违纪为由申请对调解书再审该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法》对不同的监督对象载体判断标准是不一样的,对判决、裁定的监督不完全是以裁判结果是否确实错误为标准,因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可以再审的情形也有审判人员违反程序规定及违法违纪行为,但这不等于判决、裁定的结果肯定是错误的。所以这里的错误应当理解为原来的审判诉讼活动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裁判后出现新情况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而不能理解为判决、裁定结果错误。如果以启动判决、裁定再审程序的情形为标准来判断再审结果有改判或者维持两种。但对调解书的监督立法本意上应当是以调解结果确实错误为标准,如果以启动调解书再审程序的情形为标准来判断再审结果一般就是改变原来的调解结果。这就会产生一个问题,那就是当事人以审判人员违反诉讼程序或者违法违纪为由申请对调解书再审该怎么处理。笔者认为,即使审判人员存在违反诉讼程序或者违法违纪的行为,但是否启动再审程序仍然以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及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标准判断,而不能以审判人员违反诉讼程序或者违法违纪为依据启动再审程序,如果不存在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及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针对审判人员存在违反诉讼程序或者违法违纪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三款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所以针对当事人以审判人员违反诉讼程序或者违法违纪为由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与调解书的处理程序是不一样的。 二、完善检察机关对生效民事调解书监督的建议 (一)检察机关应正确行使对违反自愿原则和违反合法原_事调解书监督的调查核实权 《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当事人对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前提条件是提出证据证明。这一限制条件其实是对当事人行使调解书再审权的反制。现实社会及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对案件本身的事实收集提供证据就非常难,更何况当事人自行收集法院审判活动中涉及法院自身利害关系的证据,是难上加难。正如前面分析现行法院民事案件调解的特点表明,法院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情况比较复杂,涉及人员较多,当事人面对的又是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厚实司法知识的审判人员,加之地位的优势,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的难度可想而知。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有可能不断,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为了共同实现纠正错误调解书的司法救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目标,检察机关在当事人申诉后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及第210条规定充分行使监督的调查核实权。这样更有利于法院在调解民事案件及调解书再审审查时,真正站稳中立立场,不偏不倚,公正审判案件。这也是设置国家法律监督制度自身发挥的警示预防功能。 检察监督复查申请书范文 第7篇一:实习单位情况 这次实习,我很幸运地被安排在了检察院公诉科,一个我向往已久的地方。因为公诉科作为检察院最繁忙的地方,工作量最大,但也意味着接触面更大,学到的东西也更多,为此我感到十分幸运。 二:实习的情况与内容 从走进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的第一天开始,我就发现这里的案件量非常大,每一位公诉人都要负责办理大量的案件,远远超出我原来的想象。但因为我是刚进来的实习生,所以还不能够接触办案。我首先接到的任务,就是公诉科上一年度的卷宗装订整理工作,这种工作比较简单机械,对于我们这些刚刚参与工作的实习生,就成了这项工作的主要劳动力。每个人的卷宗都报到了装订室,堆得高高的,于是我们开始整理卷宗顺序,找出缺漏的材料,将这些材料补齐。补这些材料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包括出庭笔录、“三纲一书”等,要完成这些需要看过所有的案件材料,对案情有全面的了解。材料补完以后我们开始取钉、裱糊、打上页码、制作卷宗目录、进行装订。装订的要求很高,要做到符合标准,整齐美观,然后进行最后检查,加盖公章、补充签名和完成卷宗皮,到了这里一本卷宗的装订才算最终结素。这项工作差不多持续了两周,我中间因为徐大哥给了我出庭旁听、陪同提审等另外的机会,所以断断续续地只做了几天,但最后完工时几乎所有的人都大大的松了一口气,也包括我。 正如以上所说,我只整理了一两天的档案,徐大哥就让我跟他一起学习处理案件了。先是在他出庭支持公诉的时候带我去旁听,还会带我一起去提审。我还记得第一次走进平湖市看守所的日子,那是在8月5日的上午,一共要提审四个犯人,主要是涉嫌盗窃罪。与我事先想象的犯罪分子面目凶狠,态度恶劣不同,几乎所有的犯人都比较配合,清楚的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即使有一些小麻烦,经过徐大哥的政策攻心和技巧性讯问也顺利的解决了。刚开始,我们实习生只是作为陪同人员,整个询问过程几乎都没有出过声,经过多次这样的提审就会有些无聊了。我是很幸运的,因为徐大哥很有意识地培养我独立办案的能力,他会在我听了几次他的提审之后,给我机会让我尝试着去询问。记得第一次他给我这样的机会时,我竟然害怕,不敢去询问犯罪嫌疑人。但是,有一次,一个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来找徐大哥时,因为徐大哥不在,我就对她做了一次简单的询问,并做了(!)笔录。这也是我第一次独立的询问,第一份独立完成的笔录。真的很有成就感。所以在以后的日子里,我珍惜着每一次机会。 没过几天,徐大哥就把一个案子交给了我,让我开始学习独立办案的能力。那是一个比较简单的盗窃案件,他让我在办案中了解掌握最基本的程序和一些文书制作方面的要求。拿到卷宗后,我先仔细阅读审查了一遍,并填写了相关的提押证、告知书等,然后徐大哥和我一起去看守所进行了提审,还好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也较好,这样一来,案件事实也更加清楚。看守所回来后,我再次清理作案经过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证据,然后开始制作审查报告、起诉书等。在徐大哥的指导下,我很快就完成了第一个案子。当我听到徐大哥说“我已经把你的案子拿到法院了”的时候,真的有一种无以言表的成就感! 经过一段时间的锻炼,我已经接触了好几个案子了,我的工作已经涉及了办案的各个阶段和方面,已经基本掌握了办案的全过程,能够做到独立办一些简单的案子了。包括整理公安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提审犯人,完成案件审查报告和起诉书等基本文件材料,但因为身份的关系,不能够出庭支持公诉。在这些办案的过程中,我还有意识的对一些复杂或疑难案件进行关注,这些关注和思考给了我很大的收获。 三、实习中的认识与体会 由于是在公诉科,我所接触的全部是刑事案件,一个平湖市仅半年时间就要办理那么多案件,而且公诉人到现在还持续着很高的办案量。以一个县市推至全国,而且平湖市还是社会治安比较不错的城市,所以我国现在的犯罪形势不容乐观。大部分的案件都是盗窃案件,而其中的作案人员又几乎都以外来打工人员为主。他们很多人是来平湖打工的,没有找到工作就几个老乡一起从事犯罪活动,这些人属于流动人口又不好管理,以至于在案发后给抓捕和取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另外,抢劫、抢夺、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贩卖_等案件也频繁出现,大部分案件也暴露出了社会的很多不稳定因素。例如黑恶势力性质的团伙,犯罪人员的低龄化(很多犯人的年龄比我还要小),_的泛滥等等。 在办案的过程中,正如我在前文中所说到的,是对法学专业知识的再学习和再认识。公诉科的老师们经常会就疑难案件进行讨论,我从中获益匪浅,很多的法学专业知识拿到实践操作领域来讨论,又可以有更深入的理解。 另有一点很值得一提的是,以前在学校学习时,说中国的司法系统只重实体,不重程序,以至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不够。通过实习我发现,这个问题确实存在也不可回避。但让人欣慰的是,程序问题已经得到了很大的重视,这仅从我们要完成的大量程序性文书就可以看出来,这个问题远没有像以前在学校里想象的那般恐怖。 四、实习结语 实习生活在我刚刚开始独立办案,还没有来得及大展拳脚的时候就这样结束了,难免有一些不舍和遗憾。在实习的日子里,我逐渐认识到扎实的专业基本功的重要性,认识到对知识不断更新不断灵活加以运用的重要性,认识到工作中具体操作技巧的形成和积累的必要,也认识到与人相处适应社会的必要。在工作的过程中,我时刻严格的要求自己,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尽我所能的帮助各位老师办案,发挥我在学校所学到的专业知识。我很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徐大哥,正是在他的指导和帮助下,我的适应能力和工作能力提高得很快,很短时间就能够独立完成各项工作。在这些成长的日子里,我实践、思考、反思、总结,所得收获都已经成为大学生涯中宝贵的财富。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它架起了我从学校到社会的桥梁,承载了我即将面对现实和挑战的心情,必将终生难忘! 大学生检察院实习报告 回首自己之前暑假在检察院实习的一个月里,我一直十分的怀念,自己能够在检察院实习,是我托了很多关系之后才得到的,我十分珍惜这样的机会,毕竟这样的实习机会并不多。在以往的实习中,我有很多的不足之处暴露出来,我想我会在这一次实习中改正这些缺点,取得更大的进步的。以往自己一直很努力,在这次实习中,我也是一如既往的努力,自己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只要自己一直不断的努力! 今年暑假,我有幸来到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实习了一个多月,以助理检察员的身份,投入到了政法工作中。一方面希望通过实践对大学期间所学到的理论知识有一个感性客观的认识,另一方面希望提高自己的人际交往能力,提高自己对社会的认知能力。一个多月的时间,我跟随带带我的沈老师做了很多工作:制作审查意见书,提审犯罪嫌疑人,写公诉意见书以及起诉书,出庭支持公诉等等,自己也从中学到了很多: 一、制作审查意见书 几乎每一个来公诉科实习的学生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制作审查意见书。这个工作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复杂,个人觉得考验的是一个人的耐心和细心。说简单是因为这些案子是从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一些繁琐的工作已经由他们做了,说复杂是因为公安机关每天要处理的案子很多,可能会有一些疏忽的地方,这时就要考验一个检察官的细心与耐心了,从鸡蛋中挑骨头了。 我参与审查的第一个案件是盗窃的案子,听沈老师说他们处理的最多的案子就是盗窃案了,现在盗窃的手段也是日益翻新。我首先花了两个多小时的时间看完了卷宗,这卷宗的主要内容涉及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以及相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等,详细的了解了他的作案动机,作案手段,涉案金额以及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等等,可以认定他构成盗窃罪了,然后实地操作,找来了一个盗窃案的模板,照在上面做了一份审查意见书,我发现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证据的认定问题了。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经过查证属实,证据的取得合法有效。据以定案的证据与被证明的事实之间具有客观关联性。最后的目的是为了这样一句话:据以定案的证据能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的结论:犯罪嫌疑人犯盗窃罪。 大概一个多小时后,一份完整的审查意见书就完成了,我就拿给沈老师检查,沈老师看完稍作修改后让我打印了出来,我知道成功了。这一个月来我所制作的审查意见书有很多,我自己也记不清到底有多少了,反正什么乱七八糟的案子都有,一宗比一宗匪夷所思,一宗比一宗令人乍舌……通过一堆堆的卷宗,我第一次觉得课本上枯燥乏味的法律条文,老师挂在嘴边的各种光怪陆离的案例原来和我们的距离是这么地近。真后悔自己在课堂上没有好好学,书到用时方恨少。 二、出庭支持公诉 在开庭前的一段时间里,检察院会收到法院的出庭通知书,然后检察官就要做开庭前的准备了,包括辩论提纲和公诉词等。到开庭的日子了,由于没有工作证,我没有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沈老师让我坐在旁听席旁听。我发现法庭上检察官的形象更伟大,尤其是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和发表公诉意见的时候。我发现并不是把案件移交给法院后,检察官就等着开庭了,其实在出庭支持公诉前,检察官必须进一步审查证据,熟悉案情。 应该说案件在提起公诉时,检察人员对案件都有了深刻的了解,但由于起诉与开庭在时间上有一段距离,而且检察人员往往同时承办数个不同的案件,容易淡忘一些关键情节,所以在开庭前需要对起诉证据进一步审查。同时进一步熟悉案情,分析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辩解,这样才能在庭审中灵活自如地运用证据,及时反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无理辩解,应付各种事先没有考虑到的情况,有力地揭露和证实犯罪,充分行使出庭支持公诉的权利。 检察监督复查申请书范文 第8篇1月15日下午,我和太仓日报的小记者们一起走进了太仓市,参加了“大手牵小手,法制伴我走”活动。 首先,检察院的阿姨问了我们一个问题:“你们知道检察院是干什么的吗?”大家你看看我,我看看你,一片茫然,都不知道。阿姨对我们说:“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批准逮捕、监督法院、等执法是否公正,提起公诉等。” 接着,我们参观了检察院的各个部门,了解检察院各部门的职能。其中有一个房间内有个像树一样形状的大屏幕,放着许多关于未成年人的视频,这是未检办案区。 然后,我们来到了会议室。在这里,我们观看了《毒染花蕊》的微电影。它讲述的是一个未成年女孩认识了一个网友,两人相约见面了,网友一直给她喝“奶茶”,后来她染上了。检察院帮助她戒毒,对她进行心理辅导,让她重新走上正道,最后成为了一名舞蹈演员的故事。这个微电影告诉我们不能随便和陌生人见面,让我们知道了的危害,更加深刻地了解了检察院未检部门的职能。 通过这次活动,我学到了许多学校里学不到的知识,真是受益匪浅啊! 检察监督复查申请书范文 第9篇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监督什么 2011年3月,“两高”会签的《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了检察院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五种情形进行监督:“1、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案款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有正当理由的除外;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复议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3、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4、被执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后,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仍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5、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工作通知采取列举的方法列出了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与现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显得过于狭窄,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确定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该是涵盖民事执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从执行案件的受理到执行活动结束的全部过程和环节,并且也当然的包含了人民法院及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中的活动,如确有错误的执行裁决和违法的执行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总结来说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不仅从执行案件本身去监督,也监督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中的行为,是一种全方位的监督。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如何监督 1、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写入了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发检察建议,笔者认为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也可以把向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机关发检察建议作为基本监督方式。检察建议相对于抗诉、纠正违法通知书、更换办案人员是较为柔和的监督方式,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更易接受。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主要应用于:不当的民事执行裁定,违法或消极的执行行为;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采取执行措施、不予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调查、搜查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等违法情形。但是由于检察建议对被建议方没有强制力,尤其是修改后民诉法对检察建议效力的约束性无具体硬性规定,使得检察建议的效力大打折扣,所以需要对检察建议在民事执行活动的运用作出进一步的规范,界定检察建议的范围、内容和效力。 2、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对于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的错误裁定,可进行抗诉。2011年“两高”会签的《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没有给予抗诉的相应规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监督方式也无明确规定。那么检察机关对执行裁定能够进行抗诉呢?根据执行裁定的特征,它实际是对原裁决等法律文书的重新审查,可能形成一个具有实体意义的新裁定,从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和检察机关抗诉的一般规律角度,对执行裁定的抗诉存在设置的基础和条件。对执行裁定的抗诉,是对法院执行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过程中作出的裁定所进行的抗诉,不包括检察机关在监督执行环节过程中发现原裁定错误提出的抗诉,因为后者实际上仍属于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3、对于执行人员的涉嫌渎职行为,可采用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更换办案人建议书。对执行人员有严重违法的,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法院纠正违法行为,并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如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侵吞或者违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款物的;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其他严重违反《_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务,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影响公正司法的诉讼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发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应当回避但未回避,或者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其继续承办案件将严重影响正在进行的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可以建议人民法院更换办案人。 4、刑事调查。发现执行人员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截留侵占执行款物或执行费、、等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涉嫌犯罪的行为,可以移送本院其他部门进行初查和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办案流程 1、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的启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启动主要应该来源于执行案件当事人的申请。检察机关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权,不能随意干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要在合法的范围内尊重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所以在无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启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但是也有例外,需要检察机关自行启动民事执行监督程序的,如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这也说明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来源,一为当事人的申请,二为检察机关自身发现。 检察监督复查申请书范文 第10篇 审监程序在新民事诉讼法中的再次修订,是审监改革推进的成果体现。这次改革,使社会问题汇集到法院,再使法院问题汇集到审监,如果说二00七年民事诉讼法对审监程序部分的修订解决了申诉难、申请再审难的问题,那么二0一二年新民诉法对审监程序的再次修订,使得审判监督程序得到了全面的规范和完善。 一、从新旧法条对比看修订内容 1、新民诉法修正案第二十八条,将第一百一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四条。修正案第二十八条,将第一百一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四条,特别是第五项的修改:“(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此条修订,首先是将“按照申诉处理”改为“申请再审”,这就彻底将“申诉”与“申请再审”给区分开了,将“申请再审程序”从杂乱无章的“申诉”中独立出来,确立“申请再审制度”。 其次,对于“生效的调解书”,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再审。其中的“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修改为:“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第二项修改为:“(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五项修改为:“(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2、新民诉法修正案四十三条,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内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在修正案第四十三条中,增加“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特定案件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或者双方为公民的当事人)根据自己需要,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将自主选择的权利交给了特定的当事人。这样的修订,有其一定的意义,方便了当事人申请再审,体现司法便民原则,在措辞表述的理解上是给了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 3、新民诉法修正案第四十四条,将第一百七十九条改为第二百条。修正案第四十四条,对申请再审事由的作出重大修改,对部分再审事由作出了相应的限制和删除。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删去第一款第七项。 将第二款作为第十三项,修改为:“(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将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修改为“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而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理由中之“证据范围”限定在“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将当事人申请的事由缩小了。 (2)删去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3)将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作为第十三项,并修改为“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删除了“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之申请再审事由。 4、新民诉法修正案第四十五条,将第一百八十一条改为第二百零四条。修改内容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修正案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裁定再审的”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若出现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时,也存在基层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情形,因此,该修正案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5、新民诉法修正案第四十六条,将第一百八十二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将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修改内容为:“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四十六条修正案,首先明确“生效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的法律地位; 其次,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这些案件通常被称为“五费一金”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这种情况下,不中止执行,有利于胜诉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如果将来法院改判,还可以通过执行回转程序,恢复当初的权利状态,对最终再审中胜诉的当事人进行权利救济。 6、新民诉法修正案第四十七条,将第一百八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五条。修改内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新民诉法修正案第四十七条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作出了调整,由原来的两年变成了六个月。修订前的老法对期限的规定存在弊端,一般事由二年的申请再审期限过长,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特殊事由三个月内提出再审的期限过短。 7、新民诉法修正案第四十八条,将第一百八十七条改为第二百零八条。从新民诉法修正案第四十八条的修改内容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以及监督的手段上,都大大地往前迈了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扩大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其具体内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8、新民诉法修正案第四十九条,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这两条主要是明确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申请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实践中不少当事人既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为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有必要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修正案增加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同时,针对各方面反映的一些当事人反复缠诉、终审不终的问题,修正案明确规定:经人民检察院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9、新民诉法修正案第五十条,将第一百八十八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民诉法》规定了五种可以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的情形,这次修正案明确将“已经由该下级法院再审”排除在交“由下级法院再审”之外,避免原审法院重复再审案件。这条修正案明确了检察院抗诉后裁定再审的审理法院。修改内容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二、对审判监督程序修订内容的解读 新民诉法修正案是一次较为全面的修订,其修订的制度新颖,如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等等,修订涉及范围广泛,几乎涉及民诉法所包含的所有程序,是前所未有的。就审判监督程序这一块来看,我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修订内容的:本文由qingshulin发布,不代表倾述林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qingshulin.com/fanwen/show-51614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