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砍树木举报信范文(合集9篇)
违法砍伐树木举报函样本第一部分公益林基金自查报告
根据国家林业局重点项目检查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检查的通知》(林机办[20xx]6号)精神,市农委立即抽调财务科、生态办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对20xx年至20xx年国家下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国家重点公益林面积319579亩,其中国有211157亩(国有山区160592亩,农林场50565亩) ),集体92,716 英亩,个人15,706 英亩。 20xx年聘用专职护林员126名(其中国有护林员48名,集体护林员73名,个人5名),管理人员21名,技术人员9名; 20xx年,共聘用专职护林员142名(国有护林员63名,集体护林员74名,个人5名),管理人员19名,技术人员9名。
2、资金使用管理
(一)资金到位情况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为元/亩,每年拨付给我市1万元。 20xx年、20xx年共拨付1万元。资金到账及时,不存在截留、扣留、非法扣除资金情况。
(二)资金使用管理
1、20xx年使用情况
(一)管护费1437863元,其中村集体和个体管护人员514805元,支付标准为元/亩;农场管护人员补助139458元,支付标准为元/亩;国有专职护林员44.88万元,标准800元/月/人;管理员22.68万元,标准900元/月/人;技术员10.8万元,标准1000元/月/人。
(二)森林防火支出1万元,主要用于森林防火戒严期间重点公益林区的防火宣传和日常巡逻费用。
(三)其他公共支出40137元,主要用于重点公益林区日常检查和年终检查验收费用。
2、20xx年使用情况
(一)管护费1000元,其中村集体管护人员1万元,分配标准为元/亩;个别部分为1000元,分配标准为元/亩;农林场拨付242712元,拨付标准为元/亩。国有护林员52.92万元,标准费率700元/月/人;管理人员人工成本15.96万元,标准费率700元/月/人;技术人员人工费7.56万元,标准费率700元/月/人。
(二)公共支出1万元,主要用于重点公益林区日常检查和年终检查验收费用。
20xx年至20xx年,不存在虚假报告、虚假申报、舞弊、挪用、转移国有资产的情况。
存在虚假支出、扩大资本性支出范围、提高资本性支出标准、私存国家资金、违规使用大量现金等问题。
(三)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情况
20xx年至20xx年,我委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的规定,建立健全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落实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本基金实行单独核算。
举报非法砍伐树木的示例信函第二部分亲爱的居民和朋友们:
创造美好的生活环境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文明的习惯必须从点滴做起。在此,东环社区向辖区居民郑重发出倡议:
首先,一花一草都是生命,一枝一叶总是与爱有关。照顾花卉、植物和树木。不爬树、折断树枝、摘花,不在树上画画、写字、雕刻、划伤,不在树上钉挂物品。
二是保护辖区绿地。不践踏绿化草坪,不跨越绿化带,不在绿地玩耍,不乱扔垃圾、堆放物品,不损坏公共绿地设施。
社区环境质量直接影响居民的生活。是居民文明水平的重要体现,也是社区形象的缩影。居民们,让我们少一点粗心,多一点责任;少一些无意识,多一些关心花草树木。你的文明行为就像一盏灯,照亮并影响着你周围的每一个人。社区将因您而变得更加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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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20xx
违法砍伐树木举报函样本第三部分最新《重庆市公益林经营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这个城市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重要生态场所或者生态条件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其主要功能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划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经营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列入公益性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森林纳入财政预算。市政府按功能区域对区县(自治县)实行差别化财政补贴。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水利、移民、环保、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公益林按照林地划定。
国家级公益林的划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地区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未划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原则上应划定为地方公益林:
(一)长江、乌江、嘉陵江及其一级、二级支流两岸一级山脊内和重要支流源头流域范围内的林地;
(二)在建水库或者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流域内的林地;
(三)城市、中心镇周边和重点饮水工程水源地集水区内的林地;
(四)铁路、公路、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两侧的林地;
(五)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
(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内的林地;
(七)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自然文化遗产地内的林地;
(八)石漠化、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林地;
(九)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还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林地;
(十)其他重要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
地方公益林的具体划定办法由市林业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国家级公益林,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划定地方公益林。公益林的划定应当考虑生态保护的需要和林权人的利益。对于非国有森林,必须征得林权人充分协商并同意;国有林地的,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划定结果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市林业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市林业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将审核结果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地方公益林划定结果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市林业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林业部门公布。
第十条公益林划定结果批准后,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权人就地实施公益林,确保公益林划定结果通过。四是原则明确,所有权明确。
公益林划定后,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登记、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公益林林权人应当加强对公益林的保护。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公益性林权人签订保护协议,明确公益性林权人的保护义务。边界、区域、保护措施等内容。保护协议的格式由市林业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国家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给予生态效益补偿,对国有林场经营的公益林给予管护补贴。
第十三条公益林划定结果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重新批准并公告。
补充或者转让国家级公益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指定为地方公益林的,可以补充申报地方公益林。
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森林,已被划定为地方公益林的,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和环境的前提下,可以从地方公益林转出。保持专注和连续性。
第十四条补充或者转让国家级公益林,由区、县(自治县)林业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林业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随后,市林业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向国家林业部门、财政部门申报。
补充或者转让地方公益林,由区、县(自治县)林业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林业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林业部门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森林保护组织,负责森林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森林保护组织,负责森林保护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公益林区设立森林防护设施,加强公益林保护;督促公益林基层单位建立护林制度,划定护林员责任区,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森林保护组织,负责森林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公益性森林标志,标明公益性森林活动的地点、范围、面积、负责人、保护管理职责、监督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森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毁坏、移动公益森林标志。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林防火工作的领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市和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益林森林病虫害检疫和防治工作,并根据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和短期报告。森林病虫害预报中心、报告点的调查监测。预测病虫害情况,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或者少占用公益林地。
确需占用、征收公益林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审查和森林采伐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全国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除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以外,地方公益林可以因抚育、更新等目的而采伐,并应当依法取得树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抚育更新应当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形成异质性、多层次、混交林群落。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公益林安全防范,依法查处非法采伐、非法使用林地、非法采伐、毁林、开垦等行为。依法破坏公益林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公益林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的原则,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并指导实施,将公益林建设经营的方向、经营模式、经营措施和相关政策落实到山地、山地等地块。公益性森林经营单位或个人。
公益性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森林经营计划实施森林经营计划。
第二十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生态建设的需要,可以通过依法置换、租赁等方式,在生态重要或者生态脆弱的地区取得非国有林地经营权。生态环境,建设发展公益林。
第二十五条对公益林中的稀疏林地、火烧地、采伐地和适宜造林的土地,公益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封山造林、人工促进自然更新等措施。人工造林,增加森林植被,改善生态。功能。
第二十六条对公益林中的低效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改造,提高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
低效林改造要遵循自然森林演替规律,通过自然更新和人工培育相结合的措施,构建树种结构合理、生态社会效益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
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公益林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公益林保护经营进展情况、森林经营规划落实情况,以及区划调整、动态变化、管护效果等。
市林业部门应当对定点公益林的生态状况进行定期监测。
第二十八条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益性森林资源档案,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公益林资源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档案。
市林业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公益性森林资源数据档案。
第二十九条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对公益林林权人的补偿以及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经营。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林业部门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用途。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进行日常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条公益林标志被毁坏、擅自移动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法者承担责任,并责令停业整顿。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经营活动造成公益林损害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损害树木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规定补植树木。依照法律规定,处被毁坏树木价值三倍以上的罚款。处五倍以下罚款;拒绝补植或者补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部门代为补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公益林森林经营方案的;
(二)擅自调整公益林范围的;
(三)违法批准占用、征收公益林的;
(四)擅自改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用途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公益林损害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非法砍伐树木举报信范例第四部分生态公益林验收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乡公益林验收工作,加强农户对公益林验收目的的了解,规范农户公益林验收行为,确保验收结果公益林巩固,一年来,县委、县政府在县林业局的指导下,狠抓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20xx年公益林验收工作自查结果汇总如下:
一、公益林验收项目基本情况
我乡已实施公益林验收项目9016亩。
二、工作进展
一是组织人力开展自查,深入实施公益林验收的村庄。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开展第二次排查:一是检查公益林验收工程质量问题,二是检查公益林验收工程补贴发放情况。自查过程中,严格要求,以现场检查为重点,深入了解和查找公益林验收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是认真总结,开展自查。自查工作完成后,对自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进一步宣传公益林验收政策,明确公益林验收政策的实施目的及相关法律法规,鼓励退耕农户提高积极性,巩固成果,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开展整改,使项目建设日新月异。
三、自查结果
结合我乡公益林验收实施实际,自查时确定了自查重点内容,做到查清原因不放过。经自查,我乡各村集体和个人林地权属清晰,不存在因权属不清而产生的矛盾纠纷。林先生,每个村的考核等级都是及格以上。以往补贴资金按照政策要求及时发放,“公开、公平、透明”,不存在截留、挪用、截留、兑付等问题;
4、现有问题
我乡公益林验收面积1488亩。自实施公益林验收以来,我乡组织了一定程度的补植、补植。二是护理管理不善。公益林验收实施后,我乡外出务工人员增多,我乡公益林验收区出现大量裁员、疏于管理的现象。
5、落实管护责任,完善商业模式,提高工程质量。
针对自查情况,我乡将管护责任落实到人,让公益林受益群众增强责任意识,做好管护工作。要重视存在的问题,让项目实施方认真履行义务,强化措施,解决困难,抓住薄弱环节,确保我乡公益林验收项目可持续发展。
非法砍伐树木举报信样本第五条是为了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赣州市企业投诉举报受理中心,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受理企业投诉举报。现将受理投诉举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诉举报范围
1、各级党政机关(含市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的要求行为;
2、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乱赞助企业;
3、违反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两个集中、两个就地”规定。应当在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公开办理的事项,却被拒绝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造成企业办事难、慢。
4、各项优惠政策落实不作为、缓慢、混乱的;
5、拖延、效率低下,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批或者服务事项的。
二、举报方式和渠道
公众、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投诉、举报:
1.电话举报。举报投诉服务热线:963xx、举报投诉热线(传真)。
2.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举报。请将举报信邮寄至长征大道9号行政服务中心大楼6楼秘书科611室,邮编:341000。请发送电子邮件至gzsqyts@。投诉举报微信公众号:赣州市企业投诉举报受理中心。
3.网上举报。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投诉举报专栏
4、现场报告。报到地点:长征大道9号行政服务中心大楼6楼稽查室,联系人:廖玲(稽查室主任),电话:周伟(秘书部副科长),电话:
鼓励实名举报。如实名举报,我中心将及时、负责地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3. 报告的处理
中心受理投诉后,将严格保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转发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进行后续监管,处理结果由及时反馈给投诉人。对已核实的一般性问题将进行报告;一般性、经常性问题报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并批准。对违反纪律的,按照程序移送纪检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司法部门处理;需要组织处理的,坚决采取组织措施。对单位和个人违规获取的经济利益,坚决没收、返还。
xx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委员
6月2日
非法砍伐树木举报信样本第六条、第十二条:实行生态公益林木、林地登记发证制度。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态公益林、林地的所有者、经营者进行权属登记,颁发林权证书,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树种、树种及其分布情况,采用文字、图表、摄影、电子信息等方式,建立生态公益林档案登记制度。具体登记管理办法由市林业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工作。
管理责任人可以将生态公益林的日常维护等专业工作委托给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有关公司、个人,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禁止砍伐生态公益林。因基础设施建设、森林更新等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经市林业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生态公益林建设、经营、保护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或者所有者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经批准砍伐生态公益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面积、树数、树种、质量和期限完成造林任务。重新造林的树木面积和数量不得少于砍伐的树木面积和数量。
第十五条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从事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砍柴、放牧、狩猎、修建墓地等毁林活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生态公益林地,不得将生态公益林地转为商品林或者其他土地。
因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地的,由市林业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市规划国土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用地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用、占用林地面积超过国家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专款专用,市林业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异地建设同等面积、数量、质量的生态公益林。
第十七条市林业部门和区、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森林保护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由区、镇人民政府任命,依法履行护林员职责。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形地貌,在生态公益林区设置防火设施,创建生物防火林带。必要时,可以在林区设置防火隔离带。
第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防治工作。接到森林火警或者火灾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并按照国家规定逐级报告;各级公安、消防、交通、卫生、民政等部门以及邮电、食品、医药等单位应当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做好物资供应、依法进行医疗救助、案件侦查。以及支持和安慰工作。市气象部门负责森林火灾天气监测,建立森林火灾天气预报系统。
第二十条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用火规定,预防森林火灾。
森林防火专项防治期为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森林防火特殊时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区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并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用火的规定;
(二)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森林公安和地方公安机关要组织人员对生态公益林区的重点防火山头、区域进行严格监控,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机动车辆进行检查,严防一切火种进入。森林面积;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发布市气象部门发布的森林火灾天气预报。
法定节假日和民间传统节日被视为森林防火特殊时段。
第二十一条市林业部门和各区、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所管理的生态公益林区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并负责建立病虫害防治制度。森林病虫害调查、预测、预报。国有林场、集体经济组织、林业工作站和有关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开展森林病虫害调查和防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改造应当使用良种林种,并按照混交林标准合理搭配树种。禁止使用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苗木进行育苗或者造林;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相应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对新造幼龄林、中龄林及其他必须封育的地区,由当地区、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进境林木苗木、木材、竹材的检疫,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苗木、木材、竹材的产地和运输进行检疫,一旦发现新传入的危险病虫害,必须及时采取封锁、扑灭措施。
第二十四条发生森林病虫害流行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根据疫情危害程度,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灭除措施,防止森林病虫害蔓延。疫情情况,按照国家规定逐级报告;使用杀虫剂或其他化学品使用的,必须遵守相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有益生物的杀灭。
第二十五条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所属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协助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具有其规定的功能。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次公益林年度自查报告
20xx年,我街道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由市局、党工委、办公室领导。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根据xx市农林局《关于开展20xx年公益林自查工作的函》[20xx]xx4号文件要求,我街道及时对公益林管护工作进行了自查。 20xx年公益林自查情况汇总如下:
一、生态公益林基本情况
我街道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总面积1755亩,涉及7个村914户农户。
2、集体和个体公益性森林管护工作完成情况
(一)管护制度制定和实施的主要内容
1、20xx年初,全街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xx省森林生态效益补贴项目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制定了管理维护合同,明确了在合同中规定了管理和维护人员的职责。权益,并进行了细化,以便更好地执行。
2、20xx年,全街道实行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的方式,制定各级管护制度,确保公益林日常管护工作落到实处。
三、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除”的森林防火方针,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xxx省森林防火条例》及上级文件精神,为响应国家“隐患重于明火”“预防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关于森林防火的重要指示,结合全镇实际情况,“xx街野火”制定《火源管理制度》,加强山火管理,有效规范林区农业生产用火。
四、为认真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公益林得到有效管护,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了《xx街道公益林管理验收制度》。
(二)监护人管理保护措施实施的主要内容
1、为进一步完善管护措施,落实各级管护责任,共签订管护合同714份,其中街道村间管护合同7份,村、社区、户之间共签订管保合同721份,让社会各界了解公益性森林管护、管理领域的内容。
2、鼓励人人参与公益林管护,主动管护。 20xx年,我们街道管护人员公益林除草率达到98%,有效保证了公益林的生长。
3、广泛宣传《森林防火条例》,书写护林防火标语80余条,防火期间实行村民轮换制度。
4、严格执行占用林地审批制度,严禁非法采伐、滥捕野生动物和占用林区林地。 20xx年,我街道已向市林业局申请减少爱国村901项目征地面积,但尚未发现乱砍滥伐、滥捕野生动物的情况。
五、按照预防为主、积极防治的方针,做好预测预报,监测森林病虫害防治情况,确保辖区无森林病虫害发生。
《举报违法砍伐树木举报函样本》第八条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增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意识,强化“植树造林”教育。绿色、保护绿色”,加大全民宣传力度。义务植树的公益性、义务性、法定性广泛
泛动员社会各界朋友参与开展“植绿、增绿、护绿、爱绿”文明活动,走进机关企业、走进中小学校积极开展“植绿护绿”主题教育活动。人人关心爱护绿色生命,保护身边绿色成果,营造全民植绿、增绿、爱绿、护绿的良好氛围,努力做到植一棵树、活一棵树,植一片林,兴一片林。 偷砍树木举报信范文 第9篇关于实行违法犯罪有奖举报的通告 -05-29 来源 绥芬河市公安局 为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举报违法犯罪,积极参与群防群治,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打造“平安绥芬河”,确保全市人民安居乐业,绥芬河市公安局决定实行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一)受理范围: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等违法犯罪线索,暴力恐怖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线索。 (二)内容要求:举报内容要真实可靠,相关资料要真实有效,要说明线索来源。 二、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公安局设立举报电话110、,24小时为举报提供服务。 (二)互联网邮箱举报:公民可登陆QQ,通过邮箱(17891539@.)进行举报。 (三)来信举报。举报人可通过信件方式进行举报。通信地址:绥芬河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邮编:157399。 (四)来访举报。举报人可直接绥芬河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进行举报。 三、举报奖励 根据举报的线索对案件性质、程度及在案件侦破、抓获逃犯过程中发挥的作用的大小,视情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最高额2万元。对于举报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影响特别恶劣的“黄赌毒”案件线索,涉及恐怖活动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线索,以及公安机关另有特别规定的,奖励金额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奖励标准详见绥芬河市政府门户网站《绥芬河市公安局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制度》) 四、保密规定 公安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任何人、任何单位透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 五、责任追究 (一)对举报线索,公安机关将立即组织警力进行查证。对不积极查证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透露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在举报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告由绥芬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绥芬河市公安局 5月29日本文由qingshulin发布,不代表倾述林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qingshulin.com/fanwen/show-52814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