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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公文范文(共9篇)

意见书样本第1部分审判长及评委: 今天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范某某、王某某危害公共安全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受本院检察长指派,作为国家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刚才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长、审判员、检察官分别讯问、询问了被告人。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范某某、王某某分别询问被告人参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当庭供述,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物证。上述证据经被告人当庭质证,充分证明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范某某、王某某共同实施犯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实。下面,公诉人对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范某某、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犯罪根源、社会危害等提出公诉意见。及其法律责任: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水浸、爆炸、 释放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其他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范某某、王某某为了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相互串通,有预谋,分工明确。 2012年4月17日,马某某、郑某某伙同范某某、王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他人财物,危害不知名人士的人身及人身安全。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人数。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该犯罪行为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最重要的特点是受到损害的权利主体的非特定性。侵权人在侵权开始时并没有指明具体的人和物体,而是针对不特定的大多数人。或者行为人的本意是对特定的人和物进行侵害,但由于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较高,行为人在危害特定的物品的同时,也可能随时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案中,虽然四名被告人事先选定了特定的被害人及其驾驶的车辆作为侵权对象,但在作案过程中,由于案件发生在车辆多、车速快的高速公路上,这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行为可能随时危及选定目标以外的大多数其他车辆,导致追尾或其他车辆相撞死亡等不可预测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危害社会公众。安全。 3、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明知犯罪故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要求具有故意性,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后果具有“明知”。就本案而言,被告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必须事先明知所选择的车辆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属于直接故意;同时,按照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被告人也应该能够清楚地认识到,在高速公路上的这种行为极易对选定目标以外的第三方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但允许这种伤害发生是一种间接故意行为。 4.该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每年造成大量人员死亡,特别是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因此,本案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刑法所列的其他四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小。同时,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普遍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发生不良后果的可能性很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五、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范某某、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由及量刑意见。 四名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范某某、王某某于2012年4月17日相互串通,共同实施犯罪。除了四名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有侥幸心理外,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也与四名被告人有交往。不遵守法律、不按规则行事,与自私和狭隘本性是分不开的。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四被告人若想获取财产,并非通过劳动、打工等正常渠道获取,而是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他人财产,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人数不详。你怎么能容忍安全呢?而且,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一般刑事犯罪更为严重。 我国刑法三大原则之一是罪刑相称原则。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被告人犯罪的数额相适应。其犯罪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范某某、王某某的犯罪行为已触犯法律。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马××、郑××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范××、王××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因四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 上述意见建议合议庭充分考虑。 意见文件范本第二条延安市九洲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所受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张淑英、刘建平住宅室内地面沉降、墙体裂缝与影响之间的关系进行鉴定。如有因果关系,已对修理费用进行评估,报告如下: 1. 概述 委托评估住宅位于黄陵县外包公司综合楼内,紧邻210国道,坐北朝西,呈直线形。该大楼由黄陵县外包公司与开发公司共同建设。完成后将出售给用户。基本形式为砖混结构。一层室外层位于210国道路面,二层为立面室,通过台阶与人行道相连,形成沿街立面。刘建平的住所位于建筑最南端A轴-D轴的一、二层。张淑印的住宅位于建筑群最北端H轴-L轴的1-2层。原对外合作楼后院排水口与本楼排水口共用。据当事人介绍,2001年9月上旬,排水口被堵塞,又下雨,导致水进入沟渠。后来发现,两户人家的地板开始下沉,墙壁也出现裂缝。 2、委托内容 至于黄陵县张淑英、刘建平住宅地面沉降与墙体开裂影响排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有因果关系,将评估修复费用。 三、认定依据 1、延安中发部鉴定委托函(2007)第(67)号; 2、当事人证明7份; 3、现场询问记录、测量勘察记录8份; 4、当事人刘建平提供光盘一套; 5、《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002); 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7.《陕西省建设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及其配套《造价定额》 4. 探索过程及相关说明 受法院委托,2007年11月19日上午8点,我所执业司法鉴定师叶晓红、翟建新抵达黄陵县人民法院。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并介绍了具体情况。根据评审程序,我们开展了评审活动。 1.为了便于比较。我们在综合楼南端刘建平的大厅和北端张书银的房间挖了一个探头,分层取环测量土壤含水量,计算土壤含水量。其中,刘建平房间地板上1#环的土壤含水量,2#环深度处的含水量,3#环深度处的含水量。张淑印房间地面1#环±含水率,2#环含水率,3#环含水率。 2、沟渠情况:鉴定人员进入沟渠勘察,发现大量淤泥。淤泥堆积厚度为12cm,沟底全部堆积。部分泥面干裂(说明时间较长),但部分部分仍是泥泞。管沟两侧均发现有水侵入的痕迹。经检查,沟内供水系统未出现渗漏现象。 3、一层地面观察情况:用水平仪测量刘建平的地面。第1# 点是;第6# 点是;第7# 点是;第8#点是。使用2M支撑板来测试地面的平整度。结果,刘建平和张书银的平均地板平整度下降到8MM以上,发现地面“光滑”。敲击地面,露出大片空洞。地板和墙壁之间有缝隙。 4. 墙面状况 现场对墙体情况取证发现,刘建平B轴、(2)轴、张书银(2)轴及卫生间墙体与梁底、柱侧均存在宽度不等的缝隙(见照片)。 5. 鉴定与分析 1. 地面分析 (1)室内地板:通过测量刘建平家客厅、卧室、厨房的地板,发现地板不在同一水平面上。对比测量点,发现1#点与6#点高差、1#点与3#点高差、1#点高差与10点在同一平面上,出现裂纹地板表面不同程度出现“炱炱ち色”现象;地面与墙壁之间有6MM的踢角距离。用小锤子敲击两户人家的地板,发现地上有一大片地方。空洞现象。这说明两户地面下沉不均匀,平地和回填土层抬高。 (2)室外地面:原室外停车场排水从外包楼北通道排出,与化粪池外排水道一样排出(见附笔录)。 2. 现场土环分析 两户各房间各布置一个观察点。观察点布置在刘建平客厅的B轴附近。从地下测得的含水量的最大值为,最小值为。张书印把环放在地上,测出最大值,最小值为:例如,用16mm的钢筋插入地面,插入1.2M的钢筋。人们发现它们很容易插入土壤中。经检查,发现钢筋卡在土里。现场取证时,当事人无法提供当时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根据当地经验,回填土的最佳掺量在15%-18%范围内,根据《质量标准》 《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规定,回填土的含水率不允许超过设计要求(经验值)。根据现场实验,目前取6环,仅1环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5环均大于允许偏差值。这说明现有房间回填土含水率过高,引起下沉变形,导致地面沉降或开裂。 3 沟渠进水分析 对沟渠的勘察发现,沟渠内存在大量淤泥,但沟渠两侧墙盖及给排水系统均无漏露现象。据张淑英、刘建平介绍,2005年5月室外水渗入沟渠后,他们将北侧堵住,沟墙(见证明)阻止水再次进入沟渠(原出口用土封住)。 4、墙体裂缝分析 调查发现,刘建平的B轴、(2)轴、张书银的(2)轴及卫生间墙体均为二层砖方角基础形式,墙体均为背砌墙体。土壤中含有?基层土层含水率过高,导致上墙下沉、开裂。 5、排水条件 2007年11月19日,对原告的排水设施进行了现场测试。同时,打开原告房间的水龙头,在排污口观察到水流。发现水流很顺畅。室内水龙头已关闭,排水也已停止。这说明排水系统是畅通的(见图)。 )。 6.提供现场数据分析 据黄陵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证明:2001年9月,该公司在院内的外部施工工程破坏了院内原有的排水渠道和下水道,影响了居民的正常排水和污水排放。经当事人确认和询问笔录及草图发现,因排水口被堵塞,导致后院排水和室内排水无法排出,只能向排水沟内倾倒,并大量倒水。室外沉积物被带入。 六、鉴定结论 1、由于排水道被堵塞,雨水会倒流。 2、水进入沟渠,导致张淑英、刘建平的地面下陷,墙壁出现渗漏裂缝。 3、修复费用:张淑印住宅修复费用1元,刘建平住宅修复费用1元(见评估修复费用计算表) 七、建议 1、定期检查沟渠及给排水系统。 2、化粪池每六个月清理一次。 意见文件样本第三部分尊敬的审判长、法官: 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本案被告人狄某近亲属的委托。经指派并经被告人同意,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狄某的辩护人,依法履行出庭职责。庭审前,辩护人仔细阅读了xx市人民检察院任建行粮字(98)第149号起诉书,查阅了本案相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调查了相关事实。在庭审阶段,我还听取了各被告人的陈述,参与了法庭调查,对案件有了一些了解。首先,我同意上述辩护人的观点。我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狄某不犯抢劫枪支罪。现就本案事实和适用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审议: 一、本案事实: 被告人狄某与其他7名被告人一样,都是xxxx七间房乡村民,不识字。八名农村妇女缴获枪支的案件较为罕见。八名女子竟敢抢夺人民警察佩戴的枪支。实在是太大胆了。那么,这八名女子为何夺取枪支呢?这里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因素: 1、在浩瀚的白洋淀湖畔,xxxx是一个僻静的村庄,曾发生多起武装抢劫案。尤其是在8名妇女缴获枪支之前,1997年春节前夕,持枪歹徒对村庄进行了抢劫。王凤洲,本案被告人狄某的妹夫。可以说,这起抢劫案震惊了全村。村民们非常害怕,不禁提高了警惕。这是一个因素。 2、本案系8名妇女与人民警察之间的误会引发。 5月15日晚上7点30分左右,某某某北京牌照轿车xxxxx

车子停在白洋淀的堤岸上,车上下来了几个陌生人。他们穿着便衣。他们先询问了董善安家的地址,然后又让被告人李小贤上堤防。当李小贤请他们下来时,由于双方声音很大,吸引了很多村民。来访者并没有按照惯例出示身份证件,也没有说明来意。双方争吵过程中,石某某警官的枪不慎暴露,引发了本案八名女子抢枪的事件。为什么说这八名女子与警方之间存在误会呢?这很简单:

一、年发生武装抢劫事件;

二、xx市七间房乡派出所的公安干警为何使用北京牌照的汽车执行公务?这无疑引起了村民的误解和猜疑;

第三,村民对警察不熟悉。警察身着便衣,没有出示身份证件,也没有解释他们的目的。村民怎么知道他们是警察?

由于上述原因,误解是不可避免的。

3、被告人狄某当天在家做家务。她听到外面有争吵声,想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当她出来时,有人喊道:“他要拿出枪打人,快拿枪。”因为当时正值春节。前一天晚上,她的姐夫被持枪抢劫,被告人狄某拼命向前推进,生怕持枪伤人。然而,她挤了两次,又被挤了两次。据她自己的话说:“我刚上前,第一次上去就被挤了出去。我休息了一会儿,当我上前时,我听到有人说枪被拿走了。”还行吧。据称,被告在夺取枪支的过程中只是“帮忙”。枪被拿走后,她就回家做家务。

4、在八名女孩夺枪的过程中,王朗和王国平立即报警,这也可以证明夺枪是一场误会。

5、枪被拿走后,村干部来了。当透露枪手是警察时,被告人等人没有做出任何反抗,立即将枪还给村干部,并要求他们将枪交给公安人员。

这些就是本案的事实。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证件(第九条、第二十三条)。本案中的警官没有出示身份证件。当八名女子无法弄清楚来访者的身份时,她们夺走了这名警官的枪,并在得知后立即将其交出。他们并没有打算据为己有。事实上,这完全是一个误会。这是一些捍卫者刚才所说的。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虚构辩护。

2、被告人狄某不犯抢夺枪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夺枪支罪,是指故意抢夺他人配制的枪支的行为。主观因素是意向性。什么是意向性?刑法上的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希望或者允许这种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这意味着犯罪意图需要两个条件:

首先,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将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其次,行为人对其行为将造成的有害后果抱有一种态度,希望它发生或允许它发生。换句话说,这种有害结果的发生,就是行为人希望通过一系列行为达到的目的。故意犯罪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条件的,就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辩护人无法弄清楚被告席上的八名女子抢枪的目的。从法庭审理的情况来看,他们是想据为己有吗?不,既然他们不想把枪占为己有,那为什么还要抢枪呢?被告人狄某等8名女子因担心枪手持枪伤人,抢走了枪。他们想抓住枪,以免伤害任何人。他们没有主观恶意,只是一种想象中的防卫,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此,辩护人认为,由于缺乏主观要件,被告人狄某等8名妇女犯抢劫枪支罪不能成立。特别是被告人狄某,正如我之前所说,从家中出来很晚,对之前发生的事情并不清楚。在抢枪的过程中,她只是“帮忙”抢到了枪。她回家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她犯了抢枪罪。

最后,我想分享一下对这个案件的起源的一些思考:这个案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那天早上的收税。税务管理员的傲慢态度激起了村民的愤怒,并爆发了一场纠纷。晚上,警察来到村里调查,但村民们并不了解真相,产生了误会。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如果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都依法行政、依法行事,就不会出现这种误解。正是由于警察不依法办事、不着装、不出示身份证件、误导群众,才将8名无辜妇女推上被告席。法律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人员应该认为,我们手中的权力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是人民赋予的。我们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我相信,只要我们贴近人民、体贴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人民群众就一定会支持我们的工作。

以上是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审议并作出决定!

意见文件样本第4 部分家长的建议:

1、给孩子更多表达自己的机会。

2、幼儿在幼儿园接听家长电话时,教师应引导幼儿愉快接听电话。

3、校医院住院费用过高,难以接受。

4、增加喝花草茶的频率。孩子们如有需要可以选择性饮用,尤其是根据季节变化选择不同功能的花草茶。

5、有的家长希望为家长提供英语培训。

XXX妈妈:我的孩子变得更加独立了。到了幼儿园,他不再哭了。他在楼下向母亲告别。他可以自己回去上课了,进步很大。

XXX妈妈:我的孩子各方面都有进步。但他就是不肯说英语,有一定的叛逆心理。希望老师在教育上给予帮助。 (我说过,我们会跟进此事。)

意见书样本第五部分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xx富民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xx父亲的委托,经其同意,指定我担任犯罪嫌疑人xx的辩护人。 xxxx年12月29日,我已向贵院提交了xx富民律师事务所的函件及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四东公刑诉(xxxx)第89号《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局《分局起诉意见》。12月30日,我到双辽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xx,询问案情,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根据本案事实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公诉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

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罪并将其列在起诉意见中,是不恰当的。在检方意见中,他应该被列为第四位。

《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四东公刑事诉第()号第89号称,犯罪嫌疑人等人分头持刀对值班人员持刀八次。他们拿走了钢筋夹、电机、电焊机、切割机等物品。卖掉上述物品后,脏钱就被挥霍一空。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xx会面后得知,他总共参与了两起盗窃案。他是在第一次到达盗窃地点后才知道这起盗窃案。他害怕承担责任,没有下车。第二次他知道他要偷东西,就主动跟着他。这次他没有下车,而是在车里等着。他只知道有人进入工地偷了东西。他不知道里面发生了什么。几名转为抢劫的犯罪嫌疑人性质不同。其主观意图为盗窃,其他几名犯罪嫌疑人则以暴力相威胁拒捕。依照《刑法》第26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已转为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xx与其他几名犯罪嫌疑人仅在盗窃方面有共同故意。应采用部分犯罪论,即在盗窃行为范围内,属于共同犯罪,且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抢劫行为属于过当行为。行为上,xx主观上没有抢劫意图,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抢劫行为。 xx不应因实施过激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点侦查机关对其定罪为盗窃罪是准确的,辩护人对此表示赞同。但起诉意见中,犯罪嫌疑人xx却被列在了第一位。辩护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因为盗窃罪的客体是侵犯财产权,其主观恶性较小,客观上没有侵犯人身权,而抢劫罪的侵害对象是财产权。既侵犯了财产权,又侵犯了人身权。其主观恶性,量刑比盗窃罪重。因此,辩护人认为,将犯罪嫌疑人xx列在检方意见的首位是不恰当的,应将其列在检方中。提交的第4 名。

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规则》第二百五十一条提出辩护意见,希望人民检察院予以重视并考虑在审查起诉时。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xx富民律师事务所袁海森律师

xxxx 年1 月11 日

意见书样本第六条某某盗窃案刑事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法官:

xx市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xx的法定代表人委托,并经被告本人同意,指定我和刘xx为被告朱xx盗窃案的一审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他今日出庭辩护。庭审前,我查阅了由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移送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我还多次会见被告人朱某某,向他详细询问,了解本案的相关情况。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我再次认真听取了法庭的调查情况。作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我就本案的定罪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院认真考虑。

由于朱某某本人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我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本案的相关证据和量刑情节有异议。

1、首先,检方指控朱某某盗窃21万元的证据不足。据朱xxx本人供述,其仅承认自己非法进入xxx科贸有限公司网站的网络销售系统,向“寻找爱情”出售游戏充值卡。朱xxx不太清楚被盗的卡有多少张,具体金额。检察机关收取的21万元并没有具体说明是哪些游戏卡、多少张游戏卡。仅初步估算,公安机关在抓获朱某某并搜查其住所时,查获了一批XX卡1386张,在搜查徐某某时查获了48880张XX卡。我认为这样的估价是对我委托人权益的极大侵犯。金额与我当事人的量刑和所需赔偿的范围直接相关。笔者认为,朱某某盗窃数额应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证人徐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客观认定,并应根据游戏充值卡类型的单价计算。列入公安机关提供的赃物估价结论中。

2、其次,朱某某实施盗窃行为时主观恶性很小。量刑时应考虑到这一点。我的客户朱xxx本无意盗取xxxx科贸有限公司的xx充值卡,只是一次偶然的机会,我的客户点击电脑上的一个链接,发现可以进入网上销售系统。随后,朱原本想停止进入销售系统,但科贸有限公司发现其销售网站被盗后并未报案,也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防盗措施。这不是为了引诱我的客户。盗窃?我认为科茂公司本身也有过错。我的当事人以前从未触犯过刑法,一直品行端正,品行端正。这一次,正是科贸公司的疏忽,让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请您考虑一下,从轻处罚。

3、关于证人王某忠的证言,我认为该证据的真实性值得怀疑。王xxx系科贸有限公司员工,其证明2003年、2004年有人侵入其xx卡销售中心并抢走总价值5万余万元的xx卡的证言值得怀疑。而且,公安机关下发的指令称,20xx年至20xx年,有xx个IP地址非法侵入被盗公司的网络销售系统,但其中只有x个IP地址可以证明属于朱某某。也就是说,只能证明朱xx利用两个IP地址窃取了被盗公司的xx卡。 4、此外,朱仁璞事后积极退还赃物,并向科贸公司道歉,消除影响。并获得了科贸公司的了解。认罪态度很好,酌情减轻处罚。以上是我的辩护意见,请法庭审阅!

后卫:刘xx

意见文件样本第7 部分尊敬的检察官: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配偶王某的委托,经王某同意,依法指派张胜利律师担任王某涉嫌交通肇事案的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详细听取了委托人介绍的情况,依法会见了王某,并与委托人及其亲属一起参观了交通事故现场。他还向主管交警提交了相关辩护程序,并简要了解了案件情况;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了详细研究,依法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了审查。尽管辩护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无法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但基于交通事故案件的特殊性,荥阳市交警部门隐瞒核心事实、错误认定事故责任、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1、荥阳市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故意混淆事实、任意违法加重驾驶人责任的,不予受理。

就基本事实而言,事发路口为主干道与支路交叉口。在支路南北路口,即受害人安某某由北向南行驶的两个路口,设有八角形红白相间的“停车”标志。词警告交通标志。

但奇怪的是,在郑公交礼字(2015)第00047号事故鉴定文件中,并没有“路况”的记录,也没有对安装在北面的两块写有“停止”字样的交通警示牌进行标识——南十字路口。这分明是一个不明真相!

事实上,根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交通标志标准,在这个路口,主干道上的机动车依法享有通行权。

另一方面,即使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害人安某某也应当依法缓慢行驶并留意路口,让从右边过来的车先走。 —— 换句话说,即使忽略“停止”警告标志。事故发生时,依法享有通行权的人并不属于受害人,而是属于机动车驾驶人王翔。

正是因为受害人违反交通规则,强行占用道路,才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事故恰好发生在北半部,从南到北位于申请人安某某的右侧。

因此,从各方面来看,荥阳市交警部门认定受害人享有优先权的,既不是客观事实,也不是法律法规。 —— 这基本上是故意混淆事实,任意且非法地认定受害人拥有通行权。

有优先通行权。 二、根据《河南省道路细则 》附件“过错行为分类表”中第14条、15条、44条,被申请人安青辰违反了《_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9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违反了《_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第一款——而过错行为分类表”中第14条、15条、44条,均属于主动型行为过错类型,都是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的。 《河南省道路细则 》是_明文授权地方公安机关制定的,是根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所制定的,是明确、具体的责任认定规定——其更重要的意义也是对于交警行_力的一种限制! 但涉案事故认定书明显违反这个细则,也是属于违法的!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前5日就刑事拘留肇事司机,事故认定书做出之前也没有依法向肇事司机方面公开所取得证据,这些均是明显的、严重的违反程序的行为 首先,6月22日上午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王某当日就被刑事拘留;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的时间则是6月28日——没有认定事故责任,没有深入调查取证,就已经刑事拘留肇事司机,这不仅仅是违反刑诉立案程序问题,分明就是别有用心、试图巧取豪夺。 其次,根据《道路事故程序规定》第47条第二款,发生死亡事故的,交警部门应当在事故认定书制作之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但荥阳交警大队至今未向申请人方面公开证据。这也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 总而言之,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被害人安某某严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强行抢占道路所引发的。若果说肇事司机存在过错行为的话,则是没有按照三角形黄底黑字“慢”的指示标牌减速行驶——但若果被害人骑行自行车闯入机动车道,对于限速80公里每小时的平整路段,机动车即使减速也不能完全避免事故的发生!所以,肇事司机的这种过错行为充其量属于被动型的过错行为! 纵观本案,荥阳交警部门故意颠倒事实、加重肇事司机责任、又严重违反程序,不由得让人疑窦纵生,这似乎就是别有用心、意图巧取豪夺! 另外,嫌疑人王某年龄已经55岁,没有犯罪记录,也属于在编在职人员,收入稳定,拥有住所;况且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实在没有逮捕必要。 以上意见,望检察官予以采纳。 辩护律师:河南国基律师所 张胜利 律师 七月二日 意见公文范文 第8篇关于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相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器械职能下放工作的通知》(东食药监械[20xx]144号)精神,我分局于20xx年8月16日起承接厚街镇辖区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门店许可及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工作。请需要办理医疗器械相关许可和备案业务的广大市民、企业,从8月16日起到厚街镇厚街大道西15号五楼(厚街社保分局旁)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厚街分局办理,咨询电话:。 特此公告。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厚街分局 20xx年8月13日 意见公文范文 第9篇该同志自任职以来,对工作认真负责,充满热情。团结同事,政治觉悟高,思想好,对园林工程施工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业务能力强,能独立完成领导给予的各项专业技术工作。 在本公司任职期间独立完成的园林绿化工程主要有;建国汽贸,西雅图,青白江华逸花园,水云花都,攀枝花市龙在蝴蝶花园,大林梨花大道广场等绿化工程。 XX年在建国汽贸绿化工程中,广场的铺设施工,超过了甲方当初的预计效果。西雅图绿化工程有利的解决了屋顶花园的防水问题。 XX年在青白江华逸花园绿化工程中,由于当时工期紧,困难多。 同志每天亲临现场10多个小时 ,为了赶工期将近1月的时间里每晚加班至凌晨一两点钟。由于有了他废寝忘食的工作。使得此工程提前完工。工程效果得到了甲方的肯定。也为我方在华逸花园二期绿化工程投标奠定了基础。在水云花都的绿化工程施工中发挥了非常好的效果,特别是河流工程的施工,使河流十分自然流畅,给人以身临自然的感觉,此两项工程单个面积均达XX0㎡以上,工程总造价300万之多. XX年在攀枝花市,龙在蝴蝶花园绿化工程中,异地施工遇到不少困难。 同志也认真的按时按质完成了施工工期。特别是假山,瀑布的施工效果十分突出,为整个绿化营造了大自然的风格。此工程总面积达15400㎡,工程总造价200万。 在梨花大道广场绿化景观工程的施工中,有利的解决了交通人流量的集散问题。大道的施工道路两旁的布局使梨花大道显得非常宽阔。此工程顺利的通过了验收合格。 同志在独立完成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通过丰富的经验,和巧妙的构思使园林布局生动自然,工程质量和效果都得到了甲方的肯定和认可。栽植施工的植物成活率达98以上。在原材料方面通过合理地安排使用,有效地减少了公司在工程上的经济成本。 同志一直把绿化工作当自己的事业来做,勤勤恳恳脚踏实地工作,为城市建设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工作十分优秀。经我公司各部门认真研究,该同志任职以来的工作能力充分的证实已具备园林工程师条件,同意推荐申报园林工程师。 公司办公室: 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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