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二审上诉状范文(优选11篇)
二审行政复议上诉状样本第一部分(公民当事人提起上诉)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案件,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年月日( )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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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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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请愿书的副本。
二审行政复议申诉书样本第二部分1、写“民事申诉书”。
2、当事人栏:按顺序列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栏目书写方法如下:
(一)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为公民的,书写方法为:先列明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职务、工作单位或者地址。
(二)申诉人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另行填写:法定(或者授权)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业或者职务、工作单位或者地址、申诉人关系。
(3)代理人为律师的,仅列明姓名和职务。列入上诉人名单后,列明被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或者职务、单位或者地址。并根据案件需要,列出其与上诉人的关系。
二审行政复议上诉状样本第三部分上诉人(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承德市人民政府
办公地点:承德市行政中心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赵凤楼
第三方: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承德市双桥区北西大街60号。法定代表人:朱凤辉。职务:主任。
第三人:承德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原承德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地址:承德市钟鼓楼房产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凤东职务:主任。
上诉人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承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
索赔:
1、请求依法撤销承德中院(20xx)承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
2、请求高院确认被申请人《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批复》(承政发办[20xx]57号)违法。
三、决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国家赔偿金200元。
四、决定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采纳的六号被告的证据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根本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被告第六号证据以《关于明确承德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拆迁管理部门的通知》的形式规定,下属机构为承德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承德市城建局)。拆迁管理办公室)代表承德市政府行使拆迁许可证审批、拆迁裁定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特有的行政权力。 《通知》违反《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违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设立和编制条例》第九条的;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具体含义的请示》 20xx年10月2日给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批复》;违反国务院公告[20xx]46号第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从法律角度看,证据6号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一样,在不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上级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在法庭审判中可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由于证据6严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座谈会纪要》的精神,不能作为本案的审理。原审法院采纳其作为庭审证据,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2、原审法院采纳的被告证据6的法律效力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否定。
上诉人提供的第1号证据([20xx]承兴终字第63号行政判决书)与本上诉一审法院采纳的第6号证据(《关于澄清承德市拆迁管理机构办公室负责拆迁管理”)。 《部门通知》),对承德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认定存在严重冲突: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认定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承德市房产局)承德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被告第六号证据规定,拆迁办公室是承德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和被告提供的证据6中只有一项合法有效。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补充证据1否定了本上诉法院所采纳的证据6。
3、被告六的证据也是被告一、证据二、证据三的基础。因此,被告六证据的非法性、无效性是本案的核心问题。一审法院采纳了6号证据,该证据合法、有效,是典型的葫芦僧判决。恳请省高院依法予以纠正。
4、一审法院采纳的五号被告证据中的提款证明、租赁合同、住房证据保全公证等均违法、无效,并有不同程度的伪造行为。上诉人在一审法院的陈述是结论性的、详细的。对此,一审法院对此视而不见,在判决中回避讨论。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六号证据及其他被告人的证据的采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强烈不满,请求省高院撤销原判。
上诉人:
x 20xx 年5 月
《行政复议二审上诉状样本》第四部分《离婚上诉状》,在论证理由方面主要针对的是原审法官,而不是对方当事人;民事诉状完全讨论了对方的无理取闹,这就是上诉信。起诉书的书写方式与起诉书的书写方式有根本的区别。我们必须真正抓住它。否则,如果在上诉过程中,对原审提交的申诉或者答辩书进行摘录、改动、复制、摘录,这不仅与上诉方式不符,更重要的是论证不清、文字内容不明确。未涉及主题,这使得申诉请求发生变化。没有根据的事情往往不会被上级人民法院采纳。
对于原判,不满的理由只能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对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论证。重点关注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全部错误或部分错误;解释什么是客观事实。申诉中提出的客观事实与原认定事实不一致的,必须有可靠、充分的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办案首先是“以事实为依据”。只要能够推翻原审认定的全部或部分事实,不言而喻,必然会导致其处理决定全部或部分改变。
2、认为原审判决性质不当的。这就需要特别指出不恰当的定性。民事案件还有定性问题,即案由的确定。如果表征不准确,则处理一定不恰当。
3、原判决适用实体法不当的主张。这意味着原判决所引用的相关实体法规定要么与案件事实不符;要么或者引用相关法律规定片面,仅援引部分相关规定而忽略其他相关规定的;或误解法律条款等,导致处理不当。应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并详细分析论证。
4、认为原审适用程序法不当,影响正确审判的。这意味着,如果原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导致案件处理不当,可以提出该事实作为请求变更原判的理由。如果案件在原审中,虽然存在违反程序法规定的情况,但处理并无不当。不应作为上诉的唯一理由。
简而言之,上诉理由实际上是对原判的驳斥。明确了这个含义后,我们要注意两点。首先,反驳必须有理有据、措辞恰当。还要求坚持事实合理的态度,措辞措辞不得无限制;其次,原审认定的事实必须是适用法律正确的部分,即没有争议的部分,有原判决可供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因此,一般不需要在上诉状中重复叙述,也不需要对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使上诉状变得冗长。写下上诉理由后,写下结案陈词。通常的写法是:“综上所述,就是XXX人民法院(或原审)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不当。我们向你们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或裁定)。”裁定)依法撤销、变更(重新审理)判决。” )。
二审行政复议上诉状样本第五部分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201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司机,住X市xx区航站路路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xx区公路运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运输管理办公室)。
上诉人提起被上诉人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其不服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11日第20号行政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11日第20()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2、被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xx区人民政府就xx区解决出租车经营权问题方案请示市政府,……xx市人民政府同意了该请示。”审批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这一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根据《国办法》的规定,对于“审批程序”,国办法(1)是一个概念不同的行政程序,“同意”不能可以代替“批准”来使用。 xx市人民政府行使的是批准权而不是同意权。因此,xx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xx区出租车经营权问题的方案的审批程序是违法的。
2、一审法院认定:“区人民政府于年清理规范了本区出租车经营权相关问题。”对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错误。从被告出示的证据来看,xx区曾3次下发出租汽车经营权政策,即第一次是在x年10月1日,转让期限为5年,转让金额为3万元。出租汽车客运单位和个人;第二次是当年汽车公司,统一管理;第三次为x年x月,转让方式为:在全区1040个出租车经营权指标总数内,每3个到期的出租车经营权指标于x3年底及协议签订前投入,承诺每未完成三个经营权指标,给予公司一个出租车经营权指标,经营期限为24年,每个经营权指标按有偿使用费x万元支付。准入条件为:个体经营、出租车公司统一管理。从上述情况来看,每份签发的保单在转移期限、与下次转移时间的衔接、转移价格、准入条件以及转移方式等方面都完全不同。根本没有政策连续性,完全是一个新政策。
3、一审法院认为:《XX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符合《行政许可法》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且不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对此,上诉人认为,《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设立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形式,即设立权主体只能是行政许可收费项目。人民政府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其他任何机关无权设定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因此,《导条》的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规定,“国家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施行后,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无效”。可见,《导条》中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更不具备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4.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行为。被告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而是按照“xx区人民政府()124号文件精神”行事。 “XX区人民政府()124号文件”不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许可的依据。因此,被告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造成判决不公、违法。为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现向贵院提起上诉,希望撤销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11日第20号行政判决。市,并依法改判。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 年8 月5 日
本上诉书一式两份
二审行政复议申诉书样本第六部分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男,岁,民族村街道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区城建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赖,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XX,副主任。
案由:上诉人不服区人民法院()发刑字第4号行政判决,现提起上诉。请求及上诉理由如下:
请求:1、撤销区法院第4号行政判决()损失,被申请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原因:
1、上诉人经被上诉人同意,在其家院内建造了一栋二层东楼,上诉人凭批准的图纸和()建字号进行建筑施工。为避免施工过程中与邻居发生冲突,上诉人儿子李到被上诉人办公室,亲自在批准的建筑图纸上盖了手印,并当场注明此表(见图纸)在被上诉人办公室。西边。檐。被上诉人听后没有发表任何言论,也没有在图纸上做笔记。 1xx年年月日,被申请人要求上诉人将西屋檐拆除10厘米,然后在屋顶上修高沿,防止雨水从西边流出。从被上诉人的请求来看,足以证明原审法院《判决书》中的说法:“……陈述不应有建筑物(指屋檐)”是站不住脚的。一审法院单方面听取了被上诉人的辩解,没有任何依据和证据作为作出判决的依据,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根据事实和事实情况”的规定。以法律为标准。”指定的。案件事实、证据不清的,应当调查核实,不得轻信当事人的自我陈述。
2、一审法院的《现场勘查笔录》大部分不准确,但造成这种不准确的原因是什么?一审法院没有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没有提供上诉人提供的详细证据(书证、调查笔录)。经调查核实,仅凭《现场检查笔录》作出判断,属于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据上诉人了解,该房屋施工时,被上诉人曾到现场检查、打桩定位;当大楼高一米时,其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检查,当时及事后均未提出异议。对于这种情况,一审法院为何不予考虑呢?上诉人所建建筑西侧留下的窗户已包含在原图纸中,但门却放在南侧。并非如一审法院判决书中所述:“原告申请图纸的西立面朝西,但建筑朝南,故存在‘西侧窗’。”被告及工作人员明知原告的楼门位于南侧,并亲眼目睹过现场,相关证据也证明了这一点。《判决书》中提及“西侧窗户”问题,足以表明该陈述的内容“西边不应有任何建筑物”是荒谬的。如果门开在西边,二楼没有走廊和屋檐,怎么能进屋呢?而且,当发生争执时被诉人仅称拆除了西檐10厘米,未追究其他问题,这只能说明被上诉人许可或默许修建该建筑的现状,不予处理。既然被上诉人反悔了,一审法院不应该保护他的行为,更不应该将其作为终审判决的依据。
3、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没有按照批准的私人建筑许可证建造该建筑,该建筑确实属于违法建筑”。这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私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是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的《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书》审核通过后核发的。发证前,被诉人严格审查了建筑图纸,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核实,然后签发了《私人建筑许可证》。特别是划线、打桩、定位工作均在许可证发放前完成。 《许可证》未记载应当遵守的事项。怎么能说我们没有按照《许可证》施工呢?上诉人建筑物该建筑物是按照《许可证》和现场画线、打桩、定位施工的。怎能说“肯定是违章建筑”呢?
4、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XXXX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和的有关规定,被告对原告的处罚并无不当。市《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这一认定违反了《XXXX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我们再来看一下被上诉人的《处罚决定书》。上诉人是1年某日来找被上诉人的史同志。被上诉人于年月日发出所谓《处罚决定书》。上诉人收到通知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被上诉人不当引用了《处罚决定书》。因违反法律规定并犯有其他错误,故《处罚决定书》自动撤销。根据《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几个月前,被上诉人于年月,再次作出所谓《处罚决定书》,上诉人遂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仅听取了被申请人的口头陈述和《现场勘查笔录》,未落实相关证据而仓促作出判决。《判决书》认为:“被告基于”事实上,被诉人在《处罚决定书》中引用的规定是“(XX)国函字121号和纪政(1x)1x1号文件”以及《 《城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可见原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是如何做到的!甚至没有明确被上诉人受到处罚的法律法规。如何才能公平审理此案?
《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遭受损失的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事实、证据依据。根据被上诉人的口头陈述作出判决,违反法律法规。为了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上诉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纠正其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之规定,我们向贵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进行公正审判。本案遂撤销原判、改判,判令被上诉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真挚地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
1x年月日
上诉请愿书副本1 份。
二审行政复议上诉状样本第七部分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女,汉族,2008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
委托代理人袁某,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广东省xx市xx区府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区三楼。法定代表人为王某,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先进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街乔工业区x栋。法定代表人周先生,董事长。
上诉人不服市区人民法院()申府法行处字第567号行政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神府法行处字第567号行政判决。
二、被上诉人出具的第571674001号工伤认定证书依法予以撤销。
3、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配偶刘某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
4、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及被上诉人机械地、片面地援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只看条款的字面意思,没有理解其精神和意图。立法认定,刘某的情况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或者不属于工伤认定,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对于像刘这样的情况,中华全国总工会或劳动部的相关文件早已作出专门规定,“应当按照工伤待遇处理”。死者刘某的案件有以下特殊情况:
1、刘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然发病。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死者刘某于12点左右上班时间(打工卡后)在工作地点(第三方公司楼梯处)突发疾病(脑出血)。 2018年8月4日:40时)晕倒,被送往医院抢救。 2018年8月7日50时50分,因抢救无效身亡。
2、刘先生使用呼吸机延长生命48小时以上后死亡,35小时内自主呼吸停止。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死者刘某发病至死亡的大致时间间隔为x年8月4日12时40分至x年8月7日17时50分。但危重病人救护记录单上记载,刘某是x年8月。 3月5日23时40分,“患者自主呼吸突然停止,立即使用呼吸机控制呼吸模式”等,表明刘先生的自主呼吸在35小时内停止。
3、刘先生去世前几个月连续加班,以及突击任务的具体情节。
死者刘某在第三人公司工作八年,长期从事繁重的脑力劳动。发病前,他已经连续几个月加班加点,对公司项目执行突击任务。根据刘先生生前的工资福利记录,其5月、6月、7月连续加班时间分别为:93小时、128小时、128小时。这严重违反了《劳动法》规定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过劳和患病是刘先生死亡的直接原因。 (详见薪资福利表)
针对类似刘某因加班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况,1965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劳保部(65)760号保险文件早已规定:“职工在工作期间确实因病死亡”。正常工作,原则上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但对于个别特殊情况,如因加班、突击执行任务(包括开会)而因病猝死……,可以被当作个人特殊问题处理,堪比工伤死亡。《治疗处理》,这个文件至今仍然有效。根据这个文件的精神,如果刘静抢救无效死亡,应该得到治疗按工伤处理。
1996年7月11日,针对劳动部加班导致高血压复发的情况,下发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工作时间内发生的疾病能否按工伤处理的批复》。山西郭云梅发病前两个月在车间工作,经抢救,她已完全残疾。并发复函表示,工伤待遇应按规定处理。复函根据郭云梅发病前两个月加班的特殊情况,认定郭云梅为工伤,与刘某发病前加班情况完全相同,且死亡。根据复函文件精神,刘某应按工伤处理。 (详情见劳动部回复)
可以说,相关文件与《工伤保险条例》并不冲突、矛盾。它们分别从具体和一般的角度进行规定,并且相互一致。
2019年12月29日,国内新闻版A9刊登“相关案例”摘录如下:
”x年4月,x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肖某在开会发言时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三天后死亡。还因工伤认定发生纠纷但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出于人道考虑,使用呼吸机延长生命48小时以上患者死亡的,也应办理工伤手续。 (详情见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肖某受伤,是因为肖某使用呼吸机延长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这种特殊情况与刘先生使用呼吸机延长生命一样。因此,出于人道考虑,刘某也应被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无论是基于中华全国总工会760号文件的精神,还是劳动部的批复精神(加班和加班突击任务),还是出于人性化的考虑(使用呼吸机延长生命48小时以上),刘明胜应按工伤处理。
在此,我作为上诉人、双胞胎的母亲,向二审法官表示最诚挚的感谢和深深的鞠躬!请出于人性的考虑做出公正的判断!让双胞胎生活在共和国和谐的蓝天下,让我在失去父爱的不幸中得到一丝阳光和一丝希望!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1 月30 日,x
二审行政复议上诉状样本第八章行政诉讼事由:征地批准文件行政纠纷。
上诉请求:
1、确认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鄂桥口行初字第00027号行政裁定违法;
2、撤销xx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硚口行初字第00027号);
三、裁定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发生征地审批行政纠纷,于2008年3月12日向xx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4月3日,法院向原告发出驳回原告诉讼的行政裁定书。原告因不服xx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驳回诉讼的行政裁定,现依法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公正、公正地审理并作出判决。依法!
1、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合议庭法官审理本案违反法定程序。
XX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诉书后,于2018年3月12日正式立案。但从立案到驳回原告诉讼的行政裁定书送达,法院均未通知上诉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情况,也未告知上诉人合议庭的组成情况。依法组织法庭审理。上诉人认为,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合议庭法官审理本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本案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合议庭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
xx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合议庭法官在行政裁定书中表示:“本院认为……被告鄂土字函【】第3258号、第2088号行政行为经省政府批准,即为征地决定。最终裁定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认为,合议庭法官XX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本案认定事实错误。
被告出具的“鄂土字函[]3258、2088号”征地批准文件是否经过xx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于本案被告没有向原告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意见,案件也没有当庭审理。原告无法证实这一点。
根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质证规则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而案件事实仅有当事人的陈述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不能予以支持。十分遗憾,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在未经开庭审理情况下即对本案事实作出上述认定,其审判行为直接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证据未经法庭开庭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规定。 三、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认为,本案的关键事实是清楚明确的,即“鄂土资函[]3258号、2088号” 征收土地批文是被告作出的行为!“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不能改变“被告作出征收土地批文”这一客观事实。 上诉人认为,复议机关针对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是最终裁决。理由有二:其一、《_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仅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而本案的征收土地批文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而是被告自称“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征收土地批文。因此,复议机关针对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能适用《_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二、xx省人民政府针对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不予受理。基于上述二点,上诉人认为,复议机关针对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是最终裁决。 上诉人认为,本案诉争事实应当适用《_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鄂土资函[]3258号、2088号”征收土地批文的行政行为无论在理论上或是在社会实践中均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而重大地影响,上诉人根据《_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诉讼,人民法院无论是于法于理均应当依法公平、公正予以审理与判决。 综上所述,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错误认定案件事实与错误适用法律等问题,原告不服,现依法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贵院依法确认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鄂桥口行初字第00027号违法并予以撤销;请求贵院将本案发回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以上诉求,请贵院依法公平、公正审理与裁定!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魏 x年04月07日 1、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鄂桥口行初字第00027号复印件一份; 3、本诉状副本一份。 行政复议二审上诉状范文 第9篇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行政复议二审上诉状范文 第10篇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xx年X月30日生,住x市河南街,联系方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市人民政府,住所地:xx省x市人民大街20xx号。法定代表人:于,职务:市长。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一案,不服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梅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梅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裁定由贵院重新开庭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侵害了法律赋予上诉人享有的基本诉权。 首先,被上诉人x市人民政府自房屋征收开始至今,并未将梅政房征()3号《x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松江路西侧AB楼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以任何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上诉人作为涉案地块的被征收人从未在征收范围内看到过上述征收决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本案上诉人作为房屋的被征收人,曾经在听说附近要进行拆迁时,主动找到拆迁部门询问拆迁事宜,但是被上诉人的任何征收部门未曾以任何方式将征收决定进行公示,也没有依法做好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其次,上诉人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于x年7月28日,从x市房管局处获取到被上诉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上诉人在法定法定期限内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贵院立案庭也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本案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是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情况的不了解,也是对上诉人基本诉权的剥夺。 再次,本案中上诉人并未提供将征收决定依法进行公告的充分证据。从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无任何一份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被上诉人对其作出的征收决定依法进行了公示,也无法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了宣传、解释等工作。毫无疑问,征收决定依法应当公告后才能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尽管被上诉人声称其作出征收决定的日期是x年3月26日。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于当日对征收决定进行了书面公告,也并不意味着被上诉人在征收决定上写的日期是x年3月26日,就代表上诉人从x年3月26日真正获知该份征收决定及其内容。 二、一审法院违反级别管辖和利害关系回避原则,程序严重违法,其所作出的()梅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书》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首先,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被上诉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案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管辖。一审法院超越级别管辖原则受理本案后,又驳回上诉人起诉的行为,因其管辖行为的本身违法而作出裁定行为无效。 其次,一审法院行政庭违法受理本案违背了行政诉讼中的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8显示,一审法院行政庭庭长李直接参与了对涉案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的论证,并且完全支持和赞同该项目征收及补偿事项。另从梅河经贸报(梅河生活网)可知,x年5月7日,被上诉人市长于到城区调研棚户区改造和龙须沟治理工作,副市长白、市法院院长李及相关部门领导陪同调研,并查看了松江路AB楼棚户区(涉案项目)。一审法院院长李作为一审法院的司法机关一把手领导,直接对本院司法工作起干预作用。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法应当回避本案审理而未回避,违反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依法实行回避制度的强制性规定。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剥夺了法律赋予上诉人的诉权,在未对被上诉人是否公告征收决定进行严格审查情况下,驳回上诉人起诉于法无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之要求,人民法院要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条件、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规定限制当事人起诉的其他条件。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是对上诉人基本诉权的剥夺。一审法院限制诉讼渠道,必然导致上访增多,非理性行为加剧,必将严重影响当地的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本案中上诉人已经对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问题,提供了正当理由。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其已经对征收决定依法进行公告,进而保障上诉人的基本诉权。同时,上诉人作为被征收人也曾经到政府部门当面要征收房屋的官方文件。被上诉人及其房屋征收部门也未予出示。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以上诉人这一行政相对人知晓为前提,在此前提下,才有诉权保障的可能。x年7月28日,上诉人通过当地村民从x市房管局领取到该份征收决定,才真正获知涉案地块以“松江路西侧AB楼地块”名义进行房屋征收,也才从该份政府信息的内容获知自己享有起诉的权利。作为对房屋征收法律程序及权利等并不清楚的当地百姓,一审法院不应就此剥夺上诉人基本诉权。也并不能在房屋征收部门未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前提下,因此强加上诉人清楚知道对房屋征收提起诉讼的义务。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上诉人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其所作的裁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一审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违背利害关系回避原则,属程序严重违法。故,上诉人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行政上诉,请求贵院依法保障上诉人的基本诉权,维护法律的正确公正实施。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二审上诉状范文 第11篇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核准号: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x年xx月xx日本文由qingshulin发布,不代表倾述林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qingshulin.com/fanwen/show-5409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