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二审辩护词经典范文(通用7篇)
诈骗罪二审辩护词经典范例(一)受夏某某及其亲属委托,广东光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二审案件中担任上诉人夏某某的辩护人诈骗案。辩护人对《一审判决书》和整个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详细审查,并与夏本人进行了会面和交流,并参与了本案的二审审理,认为本案一审判决010- 59000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010- 59000、程序违法,恳请
防守方的主要防守点如下:
二审诈骗罪经典辩护陈述样本第二部分因此,基于代理与推广的合同关系,以及实际的代理推广行为,W公司及其销售人员以被推广方的名义进行行为B公司及B公司积分商城工作人员。促销不应被视为“假公司B积分商场员工”。
其次,一审判决认为,B公司与D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积分兑换业务不得外包。因此,黄某某与其下属W公司、D公司之间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W公司没有合法的促销权限。对此,辩护人认为,代理权、推广权是否可以外包,是B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W公司及其黄某某等相关人员是否对代理权、推广权进行了严格审核和明确D公司的促销权不能外包的事实尚未澄清,无法证实W公司及相关人员是否知晓上述“不能外包”的事实。
欺诈二审抗辩经典案例之三首先,根据本案基本事实,B公司用户的积分可以兑换,但B公司会定期清除积分。经查询,B公司积分清算周期为三年。可见,如果用户兑换积分,则兑换行为对应的是用户获得的商品价值;如果用户不兑换积分,则该积分将被B公司定期清算,B公司的积分对用户来说没有任何价值。属性。
因此,基于B公司的积分会定期被B公司清算的事实,B公司的积分应该被认为是B公司用户的预期收益,而不是确定性收益。本案中,B公司单方面出具的声明证明B公司积分的价值和所有权属于用户。这一证明与客观事实并不完全相符。诈骗罪对应的财产损失一般是指给相对人造成的确定性财产损失。本案所涉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如果将B公司的积分视为用户的确定利益,且涉案的兑换行为被视为对用户积分造成财产损失,那么B公司定期清理用户积分的行为是否也应被认定为对用户的侵害?财产所有权犯罪? B公司是否应该被视为“窃取”了用户的“积分值”?因此,B公司对积分价值及积分归属的解释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最后,本案应考虑B公司积分对用户的“现实”价值。从常理来看,在社交生活中,绝大多数用户不会与B公司交换积分和权益,而大多数用户的积分最终都会被B公司清掉。在这种情况下,基于促销权益经D公司同意,W公司通过与用户沟通并征得用户同意,将用户积分兑换为小礼物。与用户积分被清零的情况相比,无法确定。给客户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另外,即使本案小商品的价值与“点值”存在一定的“差价”,也是涉案当事人D公司、黄某某、W公司等的营业收入。其他代理人和发起人。本案是具有一定“对价”的市场交易,并非“白狼”式诈骗。如果所有这些行为都被认定为欺诈,那么市场经济中类似于化妆品行业的巨大利润,以及商品销售价格与成本价数十倍、数百倍的价格差距,都应该被视为欺诈吗?是否可以认定为诈骗罪?因此,我们不能将涉案人员的营利目的与非法占有目的等同起来。我们恳请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夏某某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犯有诈骗罪。我们恳请贵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Y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光强律师事务所
金汉明律师
XX年XX月XX日
经典诈骗二审辩护词第四部分首先,一审判决认定夏某某涉嫌诈骗,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一审判决还对本案兑换的积分进行了简单的统计,并计算了B公司发行的积分的价值。案件的情况都被列出,但一审判决没有明确表明或说明夏某某案涉案金额。二审
其次,在本案一审中,法院还就涉案金额的确定提出了疑问,并进行了庭内询问。一方面,上述事实证明公诉机关对本案数额的认定存在模糊性。致使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在法庭询问前并不了解指控内容及涉案金额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公诉机关目前的判决解释称,公诉机关只是对D公司APP的后台数据进行了简单的机械统计,并没有区分上述数据中哪些数据与W公司有关,哪些数据与W公司有关。与W公司无关。普遍认为APP中的积分金额均属于夏某某涉案金额的事实认定存在错误。
虽然一审法院已对公诉机关的涉案金额认定提出质疑,但随后未对涉案金额的认定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也未要求进行法务会计鉴定。致使本案一审判决认定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诈骗罪二审辩护词经典样本第五部分(一)本案事实缺乏:诈骗罪中存在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等情节,以及因果关系行为人的关系及非法占有意图
这种情况下投资者的盈亏与国际市场虚拟货币的指数挂钩。没有人在投资时能够准确知道未来的指数价格,也无法确定投资者交易后的盈亏。本案中的行为者确实诱导投资者进行交易,但当诱导者发出指令时,他本人无法确认指数未来的上涨或下跌。他虚构的市场价格只是过去的,而不是未来的。未来尚不可知,也没有事实可以捏造或隐瞒。因此,下单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客户形成投资意向并进行交易,而不是在诈骗犯罪的构成中捏造事实、隐瞒真相。
只要下了一定的订单,客户跟进,如果订单方向正确,客户一定会赚钱,反之,客户就会赔钱。投资者的损失取决于各方均未知的指数结果,与下单行为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
下单行为并不强制投资者跟进,投资者完全可以自由决定是买涨还是跌跌。无论投资者是否服从指令进行投资,盈亏并不由下单行为决定。因此,从主客观一致的角度看,传唤行为并不能体现犯罪嫌疑人的非法占有意图。
(2)投资者的损失并非不可避免,盈亏是或有的。
案件中的证据仅包含受害人(损失资金的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并没有显示所有投资者的信息和投资状况。即使从受害人的投资情况来看,他的投资在一定时间内也是盈利的。虽然从整体上来看,大多数投资者都会亏损,但这也是概率范畴内的,并不是不可避免的。
(三)关于投资资金流向,备案证据无法认定的
本案投资者使用虚拟货币进行投资和结算。虚拟货币本身不受主权国家监管。其分散性使得无法确定其流通区域是国内还是国外。因此,本案投资资金流入国际交易市场并在境内流通。虽然犯罪嫌疑人承认在国内流传,但没有任何依据,也没有其他客观证据证明。结合虚拟货币去中心化的特点,显然是值得怀疑的。即使资金在境内流通,在盈亏可套现、投资者存取款自由、盈亏不确定的情况下,仍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意图。
(四)对投资者的误解
投资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投资活动的性质、后果、风险、手续费等有相当程度的认识。这些是投资者在进行每笔交易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其他因素还包括虚拟货币市场状况、国际形势等,即使投资者误认为下单者是投资专家,也会提高对投资利润的预期和预期。这只是他们投资的促成因素之一,而不是决定性因素。这种误认并不构成对诈骗罪的误解。从案件证据来看,本案受害人的所有供述均是公安机关立案后作出的。案前没有投资者举报此案。不排除公安机关立案后找到受害人。受害人因其“受害人”身份而蒙受了投资损失。以追缴赃物获取利益为诱饵,发表对犯罪分子不利的言论。本案的受害者大部分是虚拟货币玩家。他们在投资亏损后并没有主动报案。这表明他们仍然将自己视为投资者而不是犯罪的受害者。
(5)关于赌博
在这种情况下,平台与投资者进行押注。无论投资者的损失是否是平台赚取的,都不能证明构成诈骗罪。如果平台是交易者,投资者的投资最终进入公开市场,平台投注意味着平台既是交易者,又是投资参与者;如果平台是市场运营者,当市场与真实指数挂钩时,投注行为与盈亏结果之间存在差距。没有因果关系。
(六)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等人人为阻止受害人提取款项,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发生在平台和投资者之间。投资者登录平台自行操作即可随时提款。犯罪分子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作用。销售人员诱导投资者继续投资,但不限制提款。继续交易或撤回资金的决定和操作由投资者自行决定。犯罪分子无法控制投资者是否可以提取资金。
(七)本案证据。本案证据提取了部分受害人最终遭受损失的投资,但尚不清楚投资者范围是否完整。上诉人一审当庭供述部分投资者获利的情况不能排除。如果认为上诉人等人对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进行了欺诈,则无法评估投资者的利润,认定本案构成欺诈存在逻辑悖论。
二。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罚。
涉案某公司聘请某平台及其他平台代理。不处理投资者资金,不控制或参与投资者取款和存款的具体投资流程,不控制平台系统。其行为是通过各种方式发现并诱导投资者参与上述平台投资,然后平台根据业绩向其分配收益。在此情况下,本案已构成犯罪。首先,该平台构成犯罪。赵某等上诉人为平台吸引客户、促进交易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因此,本案上诉人均应认定为从犯。
三。针对诈骗罪案件而言,其定罪量刑必须依据严格查明、确证属实的数额标准,明确诈骗金额也是对涉案人员定罪量刑的基本要求。一审判决在未明确涉案金额的情况下,即以“数额特别巨大”进行定罪量刑,明显不当。
一审中,上诉人自愿向法院交出其拥有的某品牌、车牌号为“XXX”的车辆,以换取赃款或罚款,因为该车辆是赵某在成立公司前购买的。公司涉案,与本案无关。无关,属于赵氏。事发后,该车辆已被某公安局扣押。一审法院决定协调公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车辆进行核实处理。但一审时未有核实结果。一审判决没有对上述自愿性进行审查。评估返还赃物的情况。
综上,本案行为具有类似期货交易模式,刑法应评价其“非法交易平台”;该行为不具有诈骗罪的本质,不应当以诈骗罪论处。本案犯罪嫌疑人作为平台代理人,与平台构成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应评价为从犯。
希望贵院酌情采纳上述意见。
第二起诈骗案经典辩护书样本,第六部分大学生是容易遭受诈骗的群体之一。俗话说:“无心害人,必有心防人”。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在平衡学习和生活的同时,也应该了解各种形式的诈骗行为,这将有利于身心发展,防患于未然。为响应“诚信教育主题活动”,普及金融知识,防范金融诈骗、电信诈骗和非法校园贷款,提高学生诚信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笔者整合了一些相关反诈骗知识这里。分享给大家,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提高防范意识,远离诈骗风险。
欺诈类型电信欺诈:
介绍:
信用卡诈骗:
介绍: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的犯罪行为。使用信用卡一般是指利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属于诈骗罪的一种。诈骗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诈骗罪是本罪中的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如果利用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实施诈骗活动,对该罪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定罪处罚。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而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所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2]常见类型:假冒信用卡,利用假冒信用卡诈骗他人财物;使用无效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或者享受服务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总结随着科技的发展,诈骗者的诈骗手段也不断更新,诈骗手段层出不穷,令人防不胜防。因此,我们应该学习和了解相关诈骗知识,及时关注有关诈骗的新闻,保持警惕,杜绝侥幸心理,防备一丝一毫的机会。
学生学习如何防止欺诈:
1、不要有“贪图小利”、“一夜暴富”、“天上掉馅饼”的心态;
2、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要随意注册或填写自己的身份、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等隐私信息;
3、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积极向身边亲友宣传,特别是平时独自在家的中老年人、退休人员等弱势群体。请注意这一点;
4、如发现电信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及时向警方举报。如果落入不法分子设下的陷阱,一定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希望大家提高警惕,擦亮眼睛,明辨是非。我们也希望我们的犯罪分子能够改弦更张,自己谋生,给人民和社会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
2012年11月15日22时30分左右,我回到家。当我准备用钥匙开门时,却发现门已经被打开了。当我进屋的时候,我发现家里有电视机,新的……
刑事案件上诉是否减刑,取决于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具体减刑的判断,还必须以一审判决证据是否充分、是否正确适应法律为依据。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起上诉,检察院也可以提出抗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违反本法公开审判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理组织组成违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对于强奸罪,如果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受害人遭受物质损失,可以在刑事犯罪的同时追究民事责任。 《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依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强奸罪能否成立,主要取决于性交行为是否违背女方意愿。强奸罪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采用暴力手段阻止妇女反抗、采用胁迫手段阻止妇女反抗、或者使用注射麻醉剂等其他手段阻止妇女反抗,就足以证明行为人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如果发生性交,被告无疑犯有强奸罪。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例如被告人殴打妇女并留下多处伤痕,或者有证据表明被告人的性交是在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况下发生的,例如被告人的眼睛受到伤害女子在性交过程中,建议律师提供有罪答辩。但现实生活往往很复杂。当违反妇女意愿的行为并不明显,或者检方缺乏强奸证据时,律师应该敢于.
辩护陈述在风格上等同于议论文。这是一篇提出主张、讨论观点、分析事实的文章。其目的是反驳指控并说服裁判。
如果说法庭讯问的重点是引导被告人讲述原委;庭审质证的重点是提出案件证据的问题;辩护意见是对整个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情况的总结和分析。总结。
因此,辩护陈述的重点应该是分析这些问题并得出结论。而不是简单地描述案件或表达个人情感。
既然是分析论证,那么整篇文章首先必须思路严谨、观点一致、概念统一。所有的观点都有坚实的论据支持,所有的推理都符合逻辑规律。俗话说“摆事实、讲道理”。 ”。
辩护词是法律文件。首先,提出的每一个观点和每一个事实都应该有法律规定或书面证据的支持。作为辩护律师,必须保证自己提出的每一个辩护观点都有说服力,经得起推敲。
对此,辩护律师在撰写辩护陈述时,必须严格核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确保陈述的事实与证据相符;提出的意见都有相应的依据,绝不能自编自造或自言自语。
例如,在辩护案件时,我们在辩护词中表示“某公司提交的某些数据明显夸大、不合理”。
“数据”的大小是一个主观概念。没有比较依据,很容易受到检方的质疑和攻击。
所以针对这个观点,我们调查、了解、提出依据——、根据当地政府的年度公报,当地这一类的年度数据是多少,一个企业提交了多少数据,占本地数据总量的百分比是多少。
通过上述政府部门公布的数据对比,“数据过高”的主观观念变得具体、清晰、更有说服力。
除了你的观点有依据外,还需要注意答辩书中的各种观点,以及观点和依据是一致的、相互呼应的,不应该有矛盾。无可辩驳的一点是“被告人不知道”,但所引用的证据却体现了“被告人知道”。
尤其是在引用证据时,不仅要看证据是否能够证实当前的辩护观点,还要仔细分析证据中是否存在不利于其他辩护观点的内容。如果是这样,应该如何分析或使用这些证据来确保整个辩护论点的严谨性?
最后,在撰写辩护陈述时,还需要注意论证的逻辑性。
从整个辩护陈述的论点来看,辩护意见的整体观点是由子论点组成的,每个子论点都有其支撑的依据。应使用观点来组织材料。
每个分论点都围绕一条逻辑主线,一一展开。它是独立的并且相互连接。它不能自相矛盾或遗漏任何东西。整个辩护陈述呈现出严密的逻辑结构,环环相扣、步步为营、层层递进,让人感觉一口气就完成了。
原告:徐某某
原告:李某
被告人:张某某
指控理由:
1.对被告人涉嫌诈骗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责令被告偿还原告所欠债务。
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原告徐某某通过同学叶某某的介绍得知,被告人可以安排参加就业面试。工作内容是机场地勤人员。但张某某表示,参加采访需要支付3.6万元。徐某某认为,张某某是学校招生办的老师,不应该欺骗学生。 2014年5月,从北京市顺义区麻坡附近的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人张某某的银行账户存入3.6万元。缴费时,张某某陪同并写了收据,承诺如果面试失败,一周内退还所有费用。
2014年6月底至7月初,徐某某参加面试但未成功,张某某未退还任何费用。直到2014年底,张推荐徐参加另一次面试。工作内容原来是办理会员卡,但徐某拒绝参加。 2015年,张某某介绍徐某某参加采访。虽然工作地点在机场,但工作内容仍然不属于地勤人员。
2015年7月起,原告徐某向被告人张某提出退还费用,但被告人张某以家中老人生病等多种理由拒绝。 2015年11月、12月,被告人张某某每月归还1000元,共计2000元,其余33000元尚未归还。
在李某的再三催促下,才支付了八万五千元。 2015年6月,李某再次要求张某退还费用。张某声称9月底就能还清,但到9月底仍未归还。张某的手机一度停机,导致李某与他失去联系。几经周折,他通过学校联系了张某,但他还是一拖再拖。 2015年12月他才退还1000元,目前还有3.6万元。人民币还没有退还。
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所在学校招生办教师的身份以及原告毕业后急于找工作的心理,骗取原告的信任。他谎称可以为他安排面试,并向原告索要巨额费用。但实际情况是,被告根本没有能力为他安排所需的工作。当原告要求退还费用时,被告百般否认,并以各种借口、耍流氓、关机、刻意躲避原告。这表明他非法占有原告的钱财,并且拒绝归还。
原告徐某、李某即将毕业,因急于找到一份称心的工作,还没踏入社会就被学校老师欺骗。被告人张某某作为一名人民教师,不仅没有给他人树立榜样,反而将邪恶的犯罪手段延伸到涉世未深的学生身上。这实在令人难以接受。如果不严惩,将严重影响人民教师队伍。纯洁性,学生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原告特请求你们局依法立案,查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希望法律的圣剑能够严惩被告人张某某,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构成诈骗罪,责令其退还所欠费用,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局区分局
原告:徐某某、李某某
XX、XX、XX
起诉书
原告:***公司
被告**
被告*
投诉请求:***
(一)合同诈骗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一、犯罪对象
该罪的客体是复杂的,即不仅侵犯合同对方的财产所有权,而且还侵犯市场秩序。
2. 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数额较大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的;
(二)采用欺骗手段的;
(三)造成合同签订人误解的;
(四)被骗人主动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财物,或者行为人为履行合同而直接非法占有他人交付的财物的。
3. 刑事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负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组织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为了达到这一要求,在撰写答辩状时,首先需要注意书面表达的简洁性。
记得张思之律师在一篇文章中提到了宋代诗人刘墉的《柳岸晓风残月》诗。他认为,简单的七个字就包括了时间、地点、环境、心情。可以说,文笔简洁,意境深远,这才是辩护词的书面表达应有的样子。
我们写辩护词的时候,不用多说,清楚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就足够了。如果你能用一句话解释清楚,就不要使用超过一个词。
在写作方法上,不宜过多使用伏笔、倒叙、抒情、渲染等文学创作手法,也不宜像学术论文那样引用过多的学术观点、进行大量的理论分析。
辩护陈述的读者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和其他专业法律人员。律师的观点基本上一看就明白了。大量的分析和讨论会使辩护陈述重复、冗长,不仅浪费时间,而且让人疲惫。
实践中,检察官、法官的工作十分忙碌。他们每天处理大量案件,阅读大量法律文件。简洁明了的辩护陈述不仅更容易让他们阅读,也能让他们更容易记住你的观点。
辩护词的内容除了表述上要简洁外,还需要贴近案件的要点、要点。
其实这也是简单的基础。抓住了案件的关键和核心,辩护陈述自然就会简明扼要。
那么,怎样才能抓住案件的“需求”呢?
还是和案件的研究程度有关,有点类似于禅宗的三境界:初学禅,看山是山,看水是水;参禅时,看山是山,看水是水;参禅时,看山是山,看水是水;参禅时,看山是山,看水是水;参禅时,看山是山,看水是水;参禅时,看山是山,看水是水;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禅悟了,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禅宗悟道,山依然是山,水依然是水。
在开始研究许多复杂的刑事案件时,我们往往会关注案件的大致流程和所涉犯罪的基本法律规定。此时,对于案件的思考还停留在表面。
随着案件研究的深入,我开始注意到案件中的许多重要细节和深层原因,以及案件中涉及的大量法律规定和法律理论。
深入研究案件后,争议的真正核心和焦点才是你关注的焦点。
例如,我们曾经处理过一起诈骗案件。
我刚接手这个案子的时候,觉得这个案子有罪还是无罪,主要看被告人是否有故意诈骗、诈骗行为。我对案件的了解仅依靠对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法律规定的理解。经过全面审查和多次约谈,发现本案不仅与被告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还与被告的经营行为以及大量相关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该案需要研究的事实和规范数量大幅增加,需要提出的辩护要点多得令人不知从何入手。而当我们深入研究本案的全部事实和所涉及的所有法律规范时,我们突然发现,决定本案是否构成犯罪的因素,其实是涉案行为和规范性文件的认定。
这时,我们提交的辩护陈述就可以聚焦案件的要点,与案件无关的细节自然不会出现在辩护陈述中。
最后,在辩护陈述的结构上,还应注意结构清晰。
复杂刑事案件往往时间跨度长、涉及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辩护意见往往涉及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诸多方面。
有些案件仅根据事实分析,可能涉及不同类型、不同时期、不同主体的多个事实,特别是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等案件。
例如,在笔者办理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件中,虽然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被告,但其名下的两家公司也是被告。该案的受害者还包括两家公司和九家银行。这十四个主体中,涉及多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和商业行为,如销售合同关系、担保合同关系、票据承运关系、保理关系等,这些法律关系和商业活动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本案的解决。被告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要在如此复杂的案件中不认罪,辩护必须很复杂。撰写答辩状时,一定要注意文章内容的结构、层次设计和安排。
辩护意见中应该先讨论哪一个案件、应该先讨论哪一个案件?每个观点以及观点中的相关内容应该以什么顺序或线索来排列?整篇文章的结构是否清晰,是否存在重复、混乱、跳跃的情况。这些都是在撰写辩护陈述时需要反复思考和阐述的领域。
对于上述欺诈案件,我们首先会讲一下公司的整体经营情况、资产、案件背景,然后重点关注各家银行的贷款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骗罪进行论述;在论述每家银行贷款行为时,我们按照先分析该银行贷款合同的法律性质,再分析公司的贷款行为过程,最后分析该笔贷款的抵押担保情况。辩护词最后,对公司整个贷款行为的特点、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归纳。 通过这样的体系结构,力求使人看得懂、看得明白,切忌让读者在阅读辩护词时如坠云雾、不明所以、不知所云。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前言: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列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船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某某某 年 月 日 刑法上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再次,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但本案一审判决由于首先认定事实错误,再根据一个错误的事实推定来适用相关法律。必然导致一个错误的结论。 本案事实是先是被告人丁某和沈某约定,被告人为其办理两本假护照,沈某让其家属先支付一半费用用于办理两本假护照,然后是沈某跟沈某家属联系办证事宜。根本没有被告人欺诈沈某家属在先,沈某家属因为受被告人欺骗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做出处分财产——即交付财物的行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诈骗罪二审辩护词经典范文 第7篇“(xxxx)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严重不清不楚、认定事实的方法完全脱离证据、适用法律根本错误、裁决结论显失公平,显系一份根本瓦解司法公信力、从根本上肢解了司法正义、将严重混淆视听根本颠倒是非,若不能及时纠错将从根本上摧毁基本是非观念的刑事裁决。 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表现之一是,遗漏被告人张艳华。张艳华显系应依法追加为被告人却未被追加为被告人的诈骗罪犯罪行为实施者。已有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张xx作案过程中在诈骗涉案款项过程中被遗漏的被告人张艳华提供了重要帮助——作案所使用的张艳华的中国银行账户系张艳华亲自办理的开户手续,被上诉人张xx作案过程中所诈骗的涉案款项也是张艳华亲自进行赃款转移等处理的,而且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诉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已经依法提交了《追加被告人申请书》,一审法院已经签收,但是没能依法追加、依法审理, 和正确处理。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再次依法提交了《追加被告人申请书》,二审法院也已经签收,但同样没有依法追加,和依法审理。 总而言之,“(xxxx)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及其所维持的一审判决,均因为公然违反司法程序正义原则,遗漏被告人张艳华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据此,申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明文规定申请再审,你院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明文规定立案再审,以便及时阻止谬种流传,防止该错误裁决及其所维持的一审判决严重混淆视听、根本颠倒是非,根本摧毁基本是非观念。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四)明文规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立案再审。此其一。 其二,“(xxxx)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及其所维持的一审判决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表现之二是,没有搞清楚本案的真正法律属性——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的自诉案件;而非我们被迫起诉时所写的“侵占罪”自诉案件。正是这个问题引发了本案的司法逻辑的根本混乱——进而,让某些枉法裁判者有机可乘,让司法腐败大行其道。 二审审理期间,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反反复复强调此案的特殊性,尤其是其中的特殊性之一,侦控机关“因故不作为”和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因故乱作为”——作出犯罪嫌疑人张xx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的“审查意见”,最终还因为一审法院立案庭某些同志的错误坚持——说我们的案由和诉讼请求只能是“侵占罪”,如果坚持“诈骗罪”即不受理、不予立案且不给任何文书,才导致该案诉讼程序的极度混乱,才导致某些确有徇私枉法动机的人再次“有机可乘”。 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和被遗漏的被告人张艳华共同犯下的诈骗罪犯罪行为的控告和追诉,如(xxxx)东一法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第九页“经审理查明”部分所查明,而不仅限于其所描述的,异常艰难曲折,异常辛酸和心酸对此,申诉人必须进行两点澄清。第一,一审自诉立案过程中,申诉人的代理律师坚持本案要用“诈骗罪”为案由,而法院自始至终不同意,而且明确表示:如果上诉人坚持以“诈骗罪”为案由,那么,法院则坚决不受理、不立案、不理睬,被逼无奈申诉人只好同意先以“侵占罪”立案,到诉讼过程中再纠正过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每次开庭申诉人的代理律师均有提出本案不能按照“侵占罪”进行审理,应该按照“诈骗罪”进行审理。在第三次【即一审法院的最后一次开庭审理】那个并非正式法庭辩论的辩论过程中明确指出,被申诉人张xx的犯罪行为不能够被评价为“侵占罪”,而应该按照“诈骗罪”进行从重处罚。对此,法庭并非没有注意到——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主审法官杨洁亲自提醒被申诉人及其两位辩护人:“你们对自诉人的代理人提出的张xx的犯罪行为不能够被评价为“侵占罪”,而应该按照“诈骗罪”进行从重处罚,的意见有什么意见?”而被申诉人及其两位辩护人并未提出实质性的反对意见。 (xxxx)东一法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之中所概述的上诉人的代理人龙元富律师的代理意见的内容基本属实。龙元富律师的代理意见是据实而论的有足够证据证明的合法意见,一审法院理应依法予以重视并且作为审理活动的重要提示予以采纳。异常不正常的是在审理活动不能依法结束,在本案应该到案的被告人张艳华没有到案等情况之下匆匆做出错误裁判结论,却硬生生将龙元富律师的正确代理意见敷衍了一句“自诉人的代理人提出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实,一审法院忘了被上诉人张xx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也是上诉人的代理人龙元富律师的正确代理意见之一。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种种不规范、和明显偏袒被申诉人的言行,申诉人不想再过多计较,所以也就不想在此一一细述。 案件的核心事实是:(xxxx)东一法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之中第九页第十页所载述的“2010年8月16日,张xx以‘东莞市升阳鞋业有限公司’名义,先后两次向E-TEEN公司“宾宝财务唐小姐”发出请款单。其中第一次张xx指定对方将货款汇入自诉人付xx的银行账户;第二次张xx以“因外汇管制,升阳鞋厂银行资料现予以更改”为由,指定对方将货款汇入“ZHANG YAN HUA”的银行账户。同月19日,E-TEEN公司委托“PLATEAU LIMITED”公司将美元汇至上述“ZHANG YAN HUA”的银行账户。”张xx的犯罪行为明显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诈骗犯罪行为。”对此,申诉人的代理人龙元富律师也多次展开了言简意赅的分析和阐述。 据此而不仅限于此,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两次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均无证据支持,纯粹以臆测和被告人张xx的一面之词来支撑其裁判逻辑,是一种完全错误的司法行为——司法论证错误,结论更加离谱。 申诉人的心情愈加异常复杂、极其沉痛。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案发已经五年多,没能得到符合公平正义的处理。 迫不得已,依法顺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却被两级法院两份错误裁判弄得啼笑皆非。今天,只能抱着对“法治中国”的信念继续依法申诉。 本案的根本问题主要是司法审理与裁判的逻辑严重混乱根本错误。法院认为,如果构成诈骗罪理应由有管辖权的侦控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而自诉人的代理人认为,在有管辖权的侦控机关没能及时依法提起公诉的情况之下,申诉人作为被害人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之规定依法进行自诉。 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的诈骗罪自诉案件;而非我们被迫起诉时所写的“侵占罪”自诉案件。 为有效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法律规定提出申诉,以便帮助司法机关及时正确处理此案,以免进一步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严重危害法律的基本尊严;严重混淆视听,根本颠倒是非,若不能及时纠错将根本摧毁我们国家、社会的基本是非观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付xx xxxx年6月23日 辩护词通常分三部分。 辩护词第一部分,主要为以下内容: 首段表明辩护人的身份、授权委托关系,及辩护律师已经进行的工作。 如: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某某的委托,指派某某律师担任某某案件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进行了会见、阅卷等工作,现依据本案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二段,表明辩护律师对本案的基本观点。 如: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辩护词第二部分,则是辩护词的主要内容——具体辩护意见。 该部分需详细就辩护律师关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被告人量刑情节等方面的辩护观点,进行充分阐述。 辩护词第三部分,一般是对全篇辩护词的总结和提升。以达到再次强调辩护观点,进一步引起法官、合议庭重视之目的。 最后是辩护人的署名。 1、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订立合同。从立法渊源看,现行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系在199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形成的。 2、行为人是否实施与合同内容有关的经济活动。从立法精神和规定分析,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必须实施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1996解释》的出台旨在遏制当时利用经济合同骗取财物行为的发展势头。即使合同条款中明确了双方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但行为人根本不存在任何筹备、管理、经营活动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罪名归类分析,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必须实施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 3、“合同”是否系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即使行为人与被害人订立了合同,且行为人实施了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要认定合同诈骗罪也不够,还必须要求合同系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xxx刑事诉讼法》和《xxx律师法》的相关规定,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派我担任*****的辩护人,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前我们仔细查阅了起诉书和主要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因为被告人在外多年,基于内心的真诚悔悟,接受公安机关的劝说而投案,充分说明其悔罪之心,并且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因此建议对其减轻罚,这样也可以昭示刑法宽严相济的特征,进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社会危害性不大。 1、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仅是站在门外望风,未使用任何暴力手段及恐吓、威胁等言语,也未持凶器,也未通过电话或者其它手段指使,另外通过各被告人的供述及受害人的陈述,可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归案后能如实坦白其所犯的罪行,真诚悔过,表示要痛改前非,这说明被告人已有改恶从善的决心。 3、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在此之前未触犯过国家的法律,无前科,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欠缺,对犯罪行为性质认识不够,其没有能很好的把握自己,而走向了犯罪,归案后,被告人*****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表示要痛改前非,这说明其主观恶性不大。另外,被告人*****也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害,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此,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是从犯、初犯、主观恶性小。 本案各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地位、作用不同,追究法律责任也应区别对待,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本案案情我们分析一下被告人*****在本案中到底是处于什么地位、起了什么作用,首先通过庭审可以看出*****并不是本次抢劫行为的提议者、主导者;其次具体的犯罪分工、踩点也不是被告人安排的;再次抢劫使用的凶器并不是*****事先准备的,也不是他交给其它人的,抢劫过程中其也未携带、持有凶器;再次在抢劫过程中*****仅处于望风的角色,未直接实行犯罪,也未通过电话或者其它手段指挥他人抢劫;最后销赃也不是被告人进行的,且被告人仅分得很小一部分赃物。从上述几点事实不难看出被告人*****参与本次抢劫系处于服从地位,在整个案件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此之前从未触犯过国家的法律,属初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初犯的处罚意见,应当依照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这一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充分予以考虑。 (四)从本案的量刑协调性来看,对*****应减轻处罚,被告人与****相比,两人均为自首,但*****的自首是被司法机关因戒毒控制后而主动交待,而被告人的自首是真诚悔悟,主动找到公安机关自首的,这两者有一定的区别;另外******在犯罪中属于实行犯,而被告人处于望风地位,两者作用也有一定区别;最终*****经贵院审理宣三年,因此辩护人恳请从案件各被告人量刑协调一致的角度而对被告人*****减轻至三年以下刑事责任 (五)家庭困难,妻子与其离婚,两个孩子一个十一岁,一个六岁均需要其抚养,因此恳请贵院能对其从轻处罚,使其早日回归家庭,承担做父亲的责任。 (六)被害人的损失基本追回,本案也未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 纵观本案全部事实,被告人*****系从犯、初犯、自首,并且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既未造成财产损失,也未造成人身损害,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因此恳请法庭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减轻,这既可以使犯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又可以使我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得到落实,给一时失足的被告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真正的实现我国刑法的根本目的。 这次被告人犯罪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希望被告人能从中吸取教训,从此永不做违法的事情,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xxx 二、刑事案件的辩护词是否一定要书面? 不一定非要书面辩护词,但提交书面的辩护词有助于法官更详细、准确的了解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对辩护是有利的。辩护词可以开完庭后马上提交,也可以在庭后的一段时间内整理后提交法庭。 三、刑事案件的辩护词什么时候提交? 辩护词在开庭前10日便可提交,但是怕辩护词有变动,很多律师会选择在庭审结束后递交审理案件的法官。 可以口头报案,但是为了事情能顺利解决,最好准备好书面材料,包括:控告信。要写清楚事情发生的经过和具体内容,可能的话,再写上你认为构成犯罪的理由; 尽可能全面的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资料,有真的最好,是假的也要尽量提供,也许有线索在里面; 相关证据:合同、交款票据、广告承诺资料、产品说明、技术资料等等,和本案有关的尽量提供,尤其是能证明对方有欺骗行为的证据。 原则上报案应该由受害人或举报人亲自到公安机关递交材料,但如果标的较小,又不在一个地区,亲自报案不值得,也可以考虑委托当地亲友报案,或者通过邮寄、电话等方式报案试试。本文由qingshulin发布,不代表倾述林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qingshulin.com/fanwen/show-5158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