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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过重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精选3篇)

刑事二审量刑过重辩护状样本第一部分(一)。从张某某将父母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时间,结合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第一次提起诉讼的时间,可以看出,张某某是明知有事的时候已存在司法诉讼风险,不存在逃避债务或转移财产的强烈恶意。相反,张某某希望自己能够“东山再起”,还清包括林某某在内的所有债权人的债务。

首先,根据辩护人提供的(2014)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并结合张某本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可以看出,林某某涉案200万债已提起诉讼,双方均聘请了律师代理此案。但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28日民事裁定书显示,双方拟庭外和解,故撤回诉讼。

且不说是否因为双方达成某种程度的和解而撤诉。我想提醒合议庭,张某某其实早在2015年初,甚至更早的时候就知道了自己与林某的关系。对于某些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对方会受到司法诉讼,他也有可能面临后续诉讼的心理预期。

其次,张某某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并试图扭转自己的债务状况,因此想通过抵押父母的房产向银行借到低息贷款。但张某父母年事已高,银行无法批准房屋按揭贷款。于是,张某与父亲杨某于2015年8月27日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向下。完成过户后,张某某用该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5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

最后,通过对比,可以清楚地看出,张某某将父母的房子过户到个人名下的时间是2015年8月27日。碧林首次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偿还债务,并撤诉。时间晚于2015年1月28日。也就是说,张某某在经历了第一场官司并且未来很可能面临另一场官司后,仍然将父母的房子改为自己的名下。从而获得银行的抵押贷款用于营业额,这说明张某并不是一个主观上故意想逃避债务的人,也说明张某并没有抵制执行的初衷,其恶性程度可见一斑。非常小。

(二)根据本案立案材料可知,林某某于2017年1月16日提起第二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书于2018年作出,生效日期为2019年11月28日。从张某在此期间的种种表现,我们可以清晰地察觉到他正在努力偿还债务。虽然张先生没有优先履行已经生效的司法主张,但我们不能对张先生做出负面评价。认为,抗拒执行的恶意更大,或者故意将生效的法律文书置于无法执行的尴尬境地,恶意更大。

首先,张某某是一个法律盲,法律意识有一定程度的浅薄。他只是依靠他简单的理念,即债务必须偿还,而不是优先考虑。也正是因为如此,才会出现错误,有效的法律判决书面临无法全部或部分执行的后果。

其次,我们还要看到,一审败诉后,即在明确张某已经处于极其不利的境地时,张某并没有考虑快速卖掉房子,以避免日后可能面临的情况。实施问题。

而且,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张某某并没有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该房屋。他以符合市场实际价格的正常价格进行了合理交易,并没有急于出售房屋试图转让房产。

此外,张某某还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收取款项。扣除银行抵押贷款后,他分别收到了两笔付款。其中一笔是2018年11月22日106万元,另一笔是2018年12月14日,128万元收到后立即转入公司公司账户。绝对无意通过提取现金来隐藏资金动向。而是直接将企业账户作为支付账户,持续偿还各种债务。

上述转账行为经过非常详细的银行对账单核查和询问证人后,最终被侦查机关核实,确认系还款行为,并非用于个人挥霍或隐匿财产。可见,张某某并不具有强烈的反侦查恶意。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予执行刑事案件判决、裁定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伪造、毁坏有关执行事项”。 “具有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故意毁坏财物或者无偿转移财物、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财物”等属于“情节严重”的不良行为,张某某的主观恶意和外在的所谓伤害性行为都是比较轻微的。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林某某并未提出财产保全。无论在诉讼前还是诉讼过程中,他都没有提前向法院提出保全张某名下资产的请求,张某某某在诉讼过程中也没有采取任何转移资产的行动,利用这个漏洞来隐藏资产。因此,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张某某逃债、隐匿财产的主观恶意极小。

(3)张某对债务的情绪问题,以及提起再审上诉后自身的法律误解,认为案件尚未最终结束,可能会继续下去,没有意识到二审判决是为了执行,即使是申请再审,也不妨碍继续执行,直至结果公布。

1、张某某对本案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不服。此外,张某某与林某某是大学同学,并一起做生意。现在,张某某面临着几乎破产的局面,这也让张某某在情感上一直难以释怀。因此,张某某仍抱有一种心态,即使二审判决后法院全部支持林某某的主张,张某某仍坚持合理还款金额为200万元,并多次主动提出。我与林某某及其律师进行了谈判,但谈判一直没有结果。

从外人看来,这种执念或许并不正确,但这恰恰是张某某没有尽快付清卖房钱给林某某的重要原因。由此也可以看出,张某某确实有偿还贷款的意愿,而不是像其他类型的拒不犯罪或失信被处决的案件一样,简单地破锅扔掉。

2、二审裁定作出后,张某某随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从他个人的理解来看,他认为只要司法程序能够继续下去,案件就没有真正结束。他缺乏个人法律知识,对案件没有完全了解。二审终审的意义在于,二审裁决作出后,可以立即启动执行程序。这一点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张某某的认识存在误区。正是这些误解,导致张某某没有认识到优先受偿的法律意义,混淆了司法确认债权和普通债权,犯了错误。的行为.

刑事量刑过重二审辩护词例2 错误,但主观恶意极小。显然与其他重大恶性刑事案件相比,并且根据张某一贯的表现和个人生活经历,包括他参与该案的全部内容,张某本人并不存在什么社会危害性。

综合审查整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表明,当张某某的债务负担极其巨大时,张某某并没有选择做一个懒惰的老人,而是努力偿还各种债务,包括支付员工工资和员工社会责任。福利。医疗保险。张某某算不上一个成功的商人,但也勉强算是一个合格的老板。当他负债累累时,其员工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仍能借钱给张某某。张某某出售涉案房屋后,并没有挥霍、藏匿,而是直接将钱转入公司账户,用于偿还和支付员工工资和社会医疗保险。可见,张某某本人并不是一个人。有不良记录的人。

而且,张某某已认识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他主动投案自首,并坦白了涉案的全部情况,没有隐瞒任何事情。他还多次表示愿意还钱。 2021年11月11日,张某某就满60岁了,已经到了听力年龄。本案发生前,张某某始终遵纪守法。如果不是他法律意识浅薄,也不会有今天的下场。张某某就不会落得今天的下场。有人得到了深刻的教训。此案发生后,张某某再次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性更小。

张某某患有严重高血压,体弱多病,长期服用降压药物,或伴有头晕等情况。近年来,由于生意失败和家庭变故,他一直处于抑郁状态,身体状况堪忧。其中,对于常年患有高血压的事情,你们医院可以依法查明其身体状况。张先生的收缩压常年保持在140至180之间,舒张压常年接近120。根据目前国内高血压标准治疗指南推荐标准,张某的血压属于重度高血压状态。然而,即便如此,张某某仍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监管病房内。自2021年3月30日被拘留以来,已经7个月了。张某某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受到了非常深刻的处罚。教育。

在押期间,张某某多次滑膜炎发作,几乎生活不能自理。滑膜炎发作持续一周至一个多月。在这种情况下,合议庭可以向监护病房医务人员获取相应信息并作出决定。核实。

此外,张某某的父母均已80多岁,身体状况不佳。张某某一直陪伴在他身边照顾老人。本案发生后,张某某的老母亲曾中风,入院抢救。合议庭也可以考虑到张某家庭困难的情况,给予适当宽容。

刑法是现代社会最严格的标准,也是用来打击犯罪的。我们希望合议庭能够做到宽严相济。对张某进行处罚时,处罚不会成为目的,而只会成为惩罚犯罪的工具。目的还是为了更好地改造和教育,让犯错的人尽快改正自己,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综上所述,张某某并不是一个很“聪明”的人。如果他“聪明”,就不应该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如果他“聪明”的话,在经历了民事一审的情况不对,又恰好没有财产保全措施时,他采取了一些规避措施;如果他“聪明”的话,他不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一一偿还债务。当然,如果他聪明的话,应该尽早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应该诚实地优先履行最终司法判决所确定的债务。

对于张某某,我们希望合议庭能够全面审查整个案件,全面审查其主观恶意的程度,看到张某某的积极悔罪态度,尽量给予其与其罪名和刑罚相适应的处罚,尽可能立足教育改革,既彰显司法权威,又流露法律情怀。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饶金祥律师

2021 年12 月12 日

二审刑事量刑过重的辩护词样本。第三部分:上诉人涉案情节是否达到“情节特别严重”,,不能简单地以涉案金额多少来判断,还必须考虑其客观行为所体现的主观恶意程度。一审判决在认定张某涉案情节时片面侧重于转移财产数额,没有对张某整个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导致无法作出适当的认定。量刑时的刑罚以及是否申请缓刑。

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某对涉案金额无异议。张某某本人并无异议,且案件中有明确的银行流水单为佐证。但他只注重金额,而失去了张某某的整体判断。那么做出的判断自然是没有说服力的。

1.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拒不执行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更加注重规范“拒不执行行为”,而弱化了对拒不执行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拒绝执行法律的后果”的严重性。规范体现的法律精神是,根据行为的轻重,对抗拒执法罪进行处罚。但一审并没有关注张某某案件的全部情节,而是紧紧抓住最终的结果来定性张某某“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2007年最高法《关于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暴力抗拒法院依法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予执行刑事案件判决、裁定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绝执行的”八“被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况均属于拒绝执行行为方式规定的行为。可见,在高层法律设计框架中,多年来,重点一直是从“执行方式”来推断被执行人抗拒的严重程度。主观恶意及行为后果的严重性。

2、从“抗拒执行行为”的角度规范拒绝执行罪的严重程度,更符合司法公平正义的原则,更能体现上级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执行情况。在张某某的案件中,“执行阻力”应该被削弱。强调“拒绝执行结果”可能是为了将其与本案涉及的其他情况同等对待。

辩护人认为,在抗拒执行案件中,行为人未履行目标占全部执行目标的比例以及抗拒执行金额可以作为衡量情节是否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标准之一,但它们不应该被视为全部。目前,福建省等部分省份已出台相关规定。例如,福建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对数额有规定。但我国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均未规定以“数额”为依据定罪量刑的范围。

_。最高法院在规范对特定犯罪的量刑时,通常会划定一个范围。例如,在诈骗罪的规定中,根据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上”,数额超过十万元,或者数额超过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执行标准。例如,福建省用5000、10万、50万对应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而宁夏自治区则用3000,三万、五十万分别对应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同理,即使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主要以数额来判断抗拒执行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也应当根据上级的明确规定来执行。法,而不是未经授权自行作出决定。规定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不符。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福建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拒不执行裁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存在层级区分。在上位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下位法不应自行“立案”。 “行为”,即张某某一案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本案的判断标准,不能简单粗暴地以“金额”片面认定,以求达到与罪名和刑罚相适应的刑罚。

综上所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以金钱数额作为量刑标准,而是以行为作为量刑标准。对于张某某拒不执法一案,更应该强调其个人拒不执法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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