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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状范文(优选26篇)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起诉状样本第一条申诉人:李旭华,男,32岁,汉族,籍贯:重庆市,被捕前在广东省深圳市工作,现于新疆生产农三师服刑和建筑军团Gaimilik_第四区。 原审案号:深圳市中发刑二初字第xx号 二审原案号:(1996)粤高院行中字第xxxx号 申诉人因抢劫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高院第×××号刑事判决书。 申诉人认为,原判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量刑过重。申诉人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以纠正错误判决。 投诉事实及理由: 1、事实认定:申诉人有立功表现,但判决未予确认。 两次庭审的《讯问笔录》均记录了申诉人提出的带领深圳东洲派出所民警抓捕李海泉(当时冒充李海勇)的案情。申诉人当时认识李海泉的叔叔,知道他经常到叔叔那里去,于是他带着公安人员到他叔叔那里抓捕他,并告诉公安人员李海勇是他弟弟的名字,李海泉是他的真名。但二审判决并没有提及这一点,也没有认定申诉人有立功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立功法律具体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4月17日法解释第8号)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达后举报、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在该案中,包括“……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被告人);……应当视为立功。”如果这一量刑考虑情节得到承认,对申诉人的量刑将有意义。大量。 2、诉讼程序:二审法院未依法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 虽然本案没有经过二审审理,但根据二审判决:“本院经查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并听取律师意见,认定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申诉人在一、二审中均未聘请辩护人,在没有律师辩护意见的情况下,申诉人无法依法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据此,二审法院未为其指定辩护人。”申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 本案中,同案被告人李光华、韩劲松均承认申诉人是“组织者、提议者”。两人在一审中聘请的律师(两名辩护人项岩、沈元贵均是四川省万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也将责任归咎于申诉人,使得申诉人的以下辩护理由站不住脚: 1 二审判决显示,李光华“举报他人犯罪线索,经一审法院查证不属实”。可见,李光华减轻了处罚,不惜诬告他人。当然,他也会诬陷别人是罪魁祸首; 2、韩劲松因藏匿赃物受到投诉人警告,因此心存芥蒂,不排除诬告投诉人的可能; 3. 申诉人仅参与过一次抢劫,且系首次犯罪。人们很难相信投诉人是一个“组织者和提议者”。 3.适用法律: 1、二审判决适用刑法第十二条,但得出了错误的法律适用结果。 《刑法》第十二条的中心含义是“尊老从轻”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月31日法解释第12号)规定:“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9月1日以后审理的1997年刑法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定刑与修改前刑法相同的,适用修改前刑法。”二审判决由此得出适用1979年刑法的结论。 虽然刑法第263条的法定刑与1979年刑法第150条的法定刑相同,但二审判决忽略了两部刑法对主犯定罪量刑的不同标准。 1979年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主犯应当从重处罚,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二审判决在对申诉人的判决理由中写道:“他虽然只抢劫过一次,但他是抢劫案的组织者、提议者,应判处无期徒刑。”然而,在1997年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属于法定量刑情节,刑法总则、刑法分则规定的34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不包括主犯。仅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主犯,依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因此,二审法院适用1979年刑法是错误的,应当适用1997年新刑法。 2. 根据1997年《刑法》,二审判决对申诉人的量刑明显异常严重。 1 根据1997年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在二审判决认定申诉人有主犯的前提下,申诉人只有具有“数额巨大”的情形才符合“上述条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定量刑情节第四项之后可以选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一、二审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申诉人在部分犯罪分子已经犯罪后又加入了犯罪分子。他是初犯,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组织者。申诉人没有伤害受害人,申诉人也没有实际参与犯罪。被盗资金必须与“组织和提议者”的身份相称。除去同案犯韩劲松私藏的价值25000元的劳力士手表,申诉人共同犯罪中的赃款总额仅为22259元(47259元-25000元=22259元)。 2 二审判决对申诉人量刑的情节陈述不一致。判决书一开始就指出,申诉人“只实施了一次抢劫,但他是抢劫的组织者和资助者,应从重判处无期徒刑”。随后又表示,“原审各上诉人和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除上诉人程德军、李光华、韩晓文和原审被告人李海泉外,其余犯有抢劫罪的原审上诉人、被告人均可以应从轻处罚。”但判决最终判处申诉人无期徒刑,并且绝对不是从轻处罚,而是从重处罚。 综上,申诉人认为,(1996)粤高院一号判决具有监督诉讼、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起诉状样本第二条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所。 (投诉人为单位的,应注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单位地址) 受访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单位地址) 投诉人对XXXXX号不满意。 请求事项:(注明提出投诉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陈述上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重点说明原终审判决在事实、适用法律、审判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错误) XXXX法院 投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投诉书X份(份数根据被投诉人人数确定) 提出投诉的原因是什么[2]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上诉,虽然不能直接导致或决定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也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它是启动审判的一种方式。监督程序并重审案件。是司法机关发现和纠正已生效判决错误的重要材料来源和重要途径。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上诉权利,使上诉能够触发再审,申诉人应当提供充分、具体的上诉理由。 为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申诉理由。符合法定起诉理由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根据《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申诉事由包括下列情形: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实错误的。 所谓“新证据”,是指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了原审中未掌握的证据,这些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并不存在。或者与现实不符。 2.定罪量刑所依据的证据不可靠、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例如,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不真实;物证是伪造的;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一部分证据所证明的结论不能排除另一部分证据所证明的结论等。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实错误。 主要是在犯罪认定上存在错误,如将一般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并处罚,或者将有罪定为无罪等;处罚适用存在错误,如轻罪或轻罪。 4.法官审理案件有舞弊或者误判的行为。 这种情况既包括参与原判决、裁定的人员,也包括在案件中犯有玩忽职守罪的法官(如审判长、庭长、副庭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案件及判决已得到确认和证实。这也包括有确凿证据证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存在舞弊或者误判的案件。 符合上述上诉理由之一的,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起诉状样本第三部分上诉人:CT,男,出生于×××年×月×日,住地×××××××××× 上诉人对金牛刑出字二审判决不服。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判、变更判决; 上诉理由: 1、上诉人在犯罪过程中自愿放弃犯罪,犯罪中止情节依法成立。 认为只要被害人反抗,犯罪未完成就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是错误的。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停止犯罪,取决于上诉人是否自愿放弃犯罪。根据有关规定和基本法律原则,即使被害人反抗,这种反抗在客观上不足以阻止上诉人实施犯罪或者上诉人主观上不认为被害人能够阻止其行为。如果上诉人此时放弃了自己的行为,则应认定犯罪已停止,而不是犯罪未遂。本案中,虽然被害人进行了反抗,但这些反抗在客观上并不足以阻止上诉人继续其行为,且上诉人主观上也没有认识到被害人的反抗能够阻止其行为。上诉人意识到被害人“非常愤怒”后,上诉人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这些事实体现了上诉人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上诉人的行为应视为停止犯罪。 1、客观而言,案发时(两人滚到床下后)被害人持刀的行为不足以迫使上诉人停止行为。随后,上诉人回到家中,放弃了继续作案的机会。受害人的供述(证据卷第27页)显示,两人滚到床下后,受害人持刀刺向上诉人的手背。见上诉人不松口,他更用力地刺上诉人的手背。上诉人可能感到疼痛并松开了握住受害人的手,然后上诉人离开了。受害人持有的刀没有作为证据出示。考虑到受害人是从床头柜上临时拿到的,这种刀很可能只是女性闺房常用的美容修眉刀。受害者的抵抗显然是试探性的,抵抗的效果自然会大打折扣。对于这一行为,上诉人供述“她(被害人)将刀尖放在我的手背上”(见上诉人第五供述)。反映这两方面可以看出,尽管受害人手持刀,但他根本没有伤害甚至刺伤上诉人。一个情绪激动的年轻人会因为受害人把刀放在他的手背上而停止强奸吗?需要强调的是,上诉人是一名刚刚退役的军人,身体素质一直都很好(一些军事奖励包括:(证据),上诉人推倒受害人等行为体现了两人的力量对比,而且当时两人接触密切,上诉人很容易抓起刀进行反击,然后继续他之前的行为。此外,上诉人的供述中也没有提到一次他害怕,因为这些相互印证的证据表明,虽然受害人持刀,但该刀并不具有现实危险性,客观上不足以迫使上诉人停止其行为。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审中,上诉人的供述中还增加了离家后的一件事:上诉人主动离开房间,立即取回了被害人之前主动借给他的MP5,并想归还给他。受害者。当时,受害人并没有收回自己的MP5,而是回答:“你拿去用就可以了。”当上诉人回到房间时,实际上已经具备了第二次继续作案的条件,而且条件更加有利(被害人手中不再有刀),但上诉人并没有再进一步行动。这一事实的存在可以作为进一步的客观证据提供。上诉人当时已自愿放弃犯罪行为。 2.本案系激情犯罪。案发之初,上诉人基于主观误会,对受害人进行拥抱、强行亲吻。上诉人意识到受害人“非常生气”后,主动停止了之前的性交。行为。 首先,本案系激情犯罪。案发之初,上诉人基于主观误解,未经受害人同意,拥抱并强行亲吻受害人。这与他后来神志清醒并放弃犯罪的事实相符。案发前,上诉人与受害人关系较好,否则受害人也不会主动借给上诉人MP5。事发时,受害人不会为了保住上诉人的面子而放弃求救。上诉人也多次坦白(受害人平时对他很好(证据卷第17、21页)。上诉人甚至认为受害人喜欢他,两人之间存在暧昧关系(证据卷第4、17页)。庭审中,上诉人还补充了两人对话的情节:受害人松开下唇后,上诉人问受害人是否喜欢他,否则为什么对他这么好。受害人回答说,她对每个人都那么好,否则她可以问别人。这些事实都表明,在事件发生之初,上诉人是基于受害人同意的主观理解而行事,但“他无法控制”当他亲吻她并触摸她时”(见证据卷第17页)。床有意识,意识到受害人生气并放弃了犯罪行为。 其次,上诉人多次承认,他之所以停下来,是因为他意识到受害人生气了。上诉人行为停止时的主观状态是:“我看到她当时很生气……就离开了”(《证据卷》第17页),“我看到她真的很生气,又开始反抗,所以我就停止了”。 ”(证据卷第17页),“我看到她很生气就走了”(证据卷第22页)。 上诉人伸手主动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情节再次证明了上诉人制止犯罪的主动性。庭审中,上诉人还供述,两人滚下床分开后,上诉人伸出手对受害人说:“砍几下”。随后,受害人伸出刀,放在上诉人的手背上。一方面,上诉人的行为证实了上述受害人的刀对他根本不构成任何威胁,并不能客观地阻止上诉人的行为。另一方面,也表明上诉人当时已经停止犯罪,并且已经在寻求被害人的原谅。 2、上诉人一审供述表明,侦查部门的记录存在不实之处。另一方面,受害人作为本案唯一的现场证人,并未出庭接受讯问。一审法院在这些基本证据上存在不少错误和遗漏。本案中,他直接支持了检方的全部指控,认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重侦查、不轻信口供”是刑事基本政策。口供是在侦查过程中形成的,必须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本案中,上诉人关于误认为受害人喜欢他的谈话没有反映在笔录中,上诉人关于伸手向受害人砍的谈话没有反映在笔录中,上诉人关于返回受害人的谈话也没有反映在笔录中。成绩单中没有反映事后归还MP5的空间。这三个事实对于认定上诉人犯罪时的主观状态和犯罪现场的客观情况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一审判决没有对这些事实作出任何实质性回应。另一方面,受害人作为本案唯一的现场证人,并未出庭接受讯问。一审法院仅根据调查机构提供的受害人陈述笔录就确定了所有事实。这不禁让人疑惑,既然上诉人的笔录存在如此多的错误和遗漏,那么受害人的笔录一定是铁证如山的事实吗?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询问。本案受害人有何理由?不出庭作证?更何况,受害人还是这起案件唯一的目击证人? 三、上诉人停止犯罪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予免予处罚。而且,上诉人年轻,一直表现良好。这是他第一次犯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有情有可原。法院依法免除上诉人的刑事处罚。 据上诉人供述,她误以为受害人喜欢她,最初是想占受害人的便宜。但随着事态的发展,她在与受害人发生直接身体接触时失去了控制能力(见证据卷《只是男女之间存在某种暧昧关系》第4页,第16页《我只是想利用她”,第17页“她平时对我很好,但我误以为她喜欢我”,“当我亲吻她、抚摸她时,我再也无法控制了”等等)。这是典型的上诉人主观无恶性,且年龄小、自制力差是犯罪的重要原因,上诉人有五项供述,如实供述了主要涉嫌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法,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停止犯罪,且其行为未造成实质性损害(被害人身上连一点轻伤,更没有财产损失),应免予处罚依法。上诉人退学后,在部队期间表现良好,多次获奖。退休后,他已经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接触过这个世界了。这次犯罪是他的初犯。他有认罪悔罪的良好态度。确实有一些情有可原的因素。上诉人回归社会后也回归社会。它不存在任何社会危害。俗话说“浪子有钱不还”。建议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情况,依法判处上诉人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上诉人的行为依法构成刑事缓刑,并未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当免除其处罚。一审程序中,关键证人没有出庭作证。许多关键事实尚未确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明确。非法的。上诉人请求二审人民法院重新认定上诉所涉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纠正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行为,并依法改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患有此病的人:CT 20××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起诉状样本第四部分上诉人: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者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上诉人不属于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案件,不服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书记员: 年月日 附:上诉请愿书的________份副本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范例第五部分刑事申诉 上诉人:张XX,女,XX岁,汉族,河北省泸县人,XX文化,被捕前系天津市XX公司员工,住天津市XX区XX路。目前,××_在天津正在服刑。 申诉人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津刑终字第29号判决。 要求: 依法请求撤销原判、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 1、原审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原判决认为,申诉人因不满被害人林×被猥亵,致被害人被刺死20余刀,具有杀人故意。没有任何防御目的,与事实不符。事实是,申诉人与受害人没有任何接触,也没有杀害受害人的动机或目的。下午2 点左右20xx年7月22日,受害人受邀向申诉人解释申诉人男友李某某的情况。受害人见李某某不在,便恶意猥亵申诉人,并企图强奸她。为了避免受到侵犯,申诉人到另一个房间喝水,并藏了一把小剑。出来后,受害人又想猥亵他,申诉人想要反抗,但他不是受害人的对手。无奈之下,申诉人用小剑刺伤了受害人。受害人被刺伤后,露出凶狠的表情。为防止受害人受到进一步伤害,申诉人不知所措,连续刺伤受害人数刀,制止了受害人的非法侵害。从申诉人受伤的事实来看,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原判决只是将申诉人的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对申诉人的申诉不予理睬。该人的行为具有防御性,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起诉状样本第六条上诉人(一审被告):复旦大学出版社,住所地:上海xxxxx

号,法定代表人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某,男,194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xxx省

述,但并不能否认肖某做过服装生意或一直在从事服装生意的事实。 首先,肖某自初中毕业后便一直跟随其父母从事服装买卖,因此熟知服装行业之经营,不排除其发现可以赚钱的良机而随时经营服装生意的可能。 其次,肖某与证人夏某当时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伪装、夸大自己是当下很多人的本能所在。 即使肖某实际从事服装生意,但为在女友前夸大自己而谎称从事另一为其女友偏爱的职业的可能性很大。 (7)本案之关键人物王某某未查实,此为认定肖某是否成立盗窃罪的关键。 时下,东三省的公民南下经商、打工的比比皆是,由此引发的牵涉东三省公民的刑事案件的数量也日渐增多,这是不争的事实。 步某开设台球厅,到其处只须交费就可打台球而无须通报姓名甚或出示身份证,且若化名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仅去过1次或2次台球厅,台球厅的流动人员如此之多,步某也无法记清每一位来此玩台球消遣的客人。 那么,是否存在化名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在盗窃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后转手将该赃物转卖给肖某的可能?如果本案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确系王某某所为,那么,肖某明知系赃物而购买予以销售之行为应该触犯销赃罪。 但是销赃罪之刑罚与盗窃数额30774元之刑罚显然差异巨大,若因人民法院没有查清本案事实,将原本应以销赃罪定罪处罚的犯罪行为而以盗窃数额巨大的盗窃罪予以处罚的话,显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冤假错案! (8)在某某影剧院服装大世界玻璃门上的肖某左手环指指纹是本案用以认定肖某盗窃罪的最重要的物证,是直接证据,但是公安机关未指明是一处指纹还是多处指纹?涉案指纹位于玻璃门的什么位置?某某服装大世界作为对外销售服装的服装店,每天人流如梭,不排除肖某作为顾客到该店观摩、挑选服装或商谈价格之可能,其在玻璃门上留有指纹实为正常。 如果失窃受害人居住于居民楼,此时若失窃受害人之被撬门上存有肖某之指纹的话,在排除肖某与失窃受害人熟悉或与失窃受害人所居住的住宅楼之住户有其他业务联系的前提下,该指纹完全可以作为认定肖某盗窃的直接证据。 然而,本案失窃受害人所开设的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系公开招揽顾客之店铺,营业期间人来人往,其玻璃门上难免留下众多顾客之指纹。 肖某作为顾客完全有权随意进入而不免在该玻璃门上留下指纹,仅以该指纹、辅佐其他价值不大的证人证言就可对肖振海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么?设若如此,则冤假错案在所难免。 (9)本案中缺乏所谓的失主指认赃物之重要环节,而仅存“被害人陈述,“失主张某、张某卿的证实,2007年12月13日晚上,他们的服装店被盗各类服装计660件套”,且不是以失主向某某市公安局报案后公安机关的勘查结论出现,严重缺乏合理性、科学性。 首先,服装店遭受如此重大损失,依据常理,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由公安机关前往勘查现场、评估损失。 某某市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中并没有体现损失评估或受害人所报的损失情况。 其次,在公安机关扣押相关的赃物(在肖振海家中未卖完的衣服)后应该履行让失主前来指认的手续,即确认是否系本案失主丢失的服装;应该将扣押的赃物封存,但是,刑事判决书中没有体现。 最后,即使经失主前往指认公安机关扣押的赃物与其丢失服装相同或类似,也并不能由此就确认此系失主丢失的衣服,毕竟作为商品服装系种类物,服装生产厂家所生产的该种类服装销往全国各地,绝非本案失主有独自经营许可。 2、由以上分析可知,肖某所涉盗窃服装案,除了肖某在玻璃门上所留的指纹、肖振海母亲张某所贩卖的服装与本案相关性较大外,其余的证据与本案相关性甚小,无法形成一条严密的证据链条。 首先,所谓歩某和夏某之证言对于公诉机关而言显然是用来证实肖某撒谎的证据,即肖某无法证实在案发前后的'一段时间内自己的动向,进而推定肖某存在作案的重大嫌疑,也就是落入了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证其无罪的巢壳,这与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承担证实犯罪行为存在的证明责任相违背,因此,该两证人证言不存在证据价值。 其次,证人宋某与潘某系失主张某、张某卿之雇工,尽管张某、张某卿之证言作为受害人、宋某与潘某作为证人出现,该四人之陈述在刑事证据上之价值等同,也就是证实服装店被盗而已,但对于本案定罪无其他价值。 将该四人之陈述在判决中罗列,只是给人一种简单罗列证据以便形成“证据充分”的假象而已。 再者,对于案发当晚肖某是何时实施的盗窃作案?多达660件套的服装是怎样由某某市服装大世界转移出去?是否系肖某一人独自完成?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嫌疑人?肖某所供述的王某某是否真有其人?肖某所雇用谁的车辆?车辆牌号?何人驾驶?运输过程?等本案定罪最为关键的重要证据未予查实。 由此,据(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中所示有关服装盗窃案之证据可以得出以下三种结论:其一是肖某犯销赃罪;其二是肖某犯盗窃罪;其三是肖某无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之精神、原则,在无法认定肖某触犯盗窃罪或是销赃罪,根据疑罪从无的刑罚原则,应当判决肖某无罪。 刑事案件关涉公民的人身自由,欲判决犯罪嫌疑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要求司法机关就案件事实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甚或时下“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严禁臆测、推断。 本案存在如此之多的重大疑点,况且肖某至今也不承认其实施了某某市服装大世界之盗窃案,在上述疑点没有查清、无法排除的情况下,按照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就该(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盗窃服装一案,应该改判肖某无罪。 二、关于201月8日肖某所涉盗窃及抢劫案件,原审将该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属于《_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 对于该案,肖某实施盗窃行为后,因被发觉而逃离盗窃现场,其后肖某对失主实施的暴利行为不具有“当场”实施之特征,对此,不应认定肖某之行为转化为事后抢劫罪。 事后抢劫的客观要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在刑法理论中,对事后抢劫的当场如何理解,直接关系到事后抢劫的成立与否。 这里的当场,一般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但又不局限于现场,还包括当场的延续场所。 例如,在耳目所及的注视下的追捕过程,也视为当场。 因此,当场的认定必须具有场所之密接性。 所谓场所之密接性,因不以实施盗窃或抢夺者尚未离去现场为限,即已离盗窃场所而尚在他人跟踪中或在脱离追捕者之视线以前,仍不失具有场所之密接性。 但是,嫌疑人实施盗窃或抢夺离去案发现场后,行至中途始被撞遇,那么,该中途已经不具有场所之密接性,自不得谓为当场。 本案中,(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中载明,“…被告肖某见事情败露,趁机携数码相机和电脑主机向东逃跑。 失主闫某驾车赶到现场时已经不见肖某,便与装卸工一同驾车追赶,在离盗窃现场约1000米的某某市某某食品公司门前处,装卸工指认了小偷,闫某下车抓捕,被告人肖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伤闫某的左腹部后继续逃跑。 据此可知,肖某在盗窃败露后已经逃离盗窃现场,已经不在失主等抓捕人视线之内,失主等抓捕人也不知道申诉人逃离至何处,是失主等抓捕人在抓捕过程中在离盗窃现场多大1000米的地方偶然撞见肖某后实施的抓捕行为,肖某此时此地对抓捕人实施暴力侵害的,已经不是事后抢劫之当场,因而不能对肖某以事后抢劫罪定罪处罚。 肖某暴力侵害抓捕人构成如故意伤害罪等刑法相应犯罪的,应该以该相应罪名定罪处罚。 综上,就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一案,(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肖某成立盗窃罪属于证据不确实、充分,按照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应该认定肖某无罪;对2008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盗窃及抢劫案件,(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肖某构成抢劫罪显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恳请人民法院对该案予以再审,以便查清本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使肖某所涉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月 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状范文 第8篇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男,xx岁,江苏省大丰县人,汉族,现在押。 上诉人因收赂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刑经字第___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1.原审判认定上诉人收路,已构成犯罪,上诉人没有意见。但是,主诉人收赂确实不是为了装进自己腰包,收受的5000美元,除领出5000美元,500美元作为在国外的开支费用外,其余4500美元,当即汇回国内。 2.原审判认定上诉人由于“收赂,在商务谈判中不仅对引进机械议价不利,价格较高,而且承担了单方罚款的不合理附加条款 ”。事实是这样的:xx国在xx年搞了一个皮革机博览会,在技术上作了很大改革,价格比较稳定,我们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出国,经过谈判,外商给了我们18%的优惠,这怎么能说是“议价不利,价格较高”呢?xx年第二季度,xx国货币贬值,价格下降。同时我驻该国大使馆,告知我们:“如现在直接与制造商成交,最低可少花100000美元。”这是向xx国厂商了解的。而厂 商开盘价格比之贸易集团报价成交价要低5%一15%。这也是正常现象。因此,用xx年xx月份的厂商价格与xx年初的市场贸易集团价格相比,作为论证“议价不利,价格较高”的根据,显然是不妥的。而且拍板成交的主谈人是王xx,所以,对这一点上诉人只能承担领导责任,而不能承担直接谈判责任。 关于附加条款。出国时,正是国内贯彻深化各项改革的方针,xx国就我国xx厂中止引进设备要求赔偿损失的时候,因此,外商提出签订合同: (l)要付5%预定金;(2)不履约需要赔偿1%的损失费(即罚款)。这一点是由于上诉人对业务不熟悉而犯的错误,并非因为而增加的条款。 3.照机机、闪光灯是xx年xx月xx日在xx国xx市用个人节约的伙食费和20元零用买的。上诉人同意上缴,但不应以赃物没收处理。通过政府的耐心教育,上诉人对自己所犯的罪行,在认识上有了很大提高,恳请政府依照刑法第32条和第192条之规定,从宽处理,给上诉人一个继续为人民服务和立功赎罪的机会。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xx 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上诉人:吴某,男,汉族,1960年2月20日生。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依法对上诉人从轻处有期徒刑并予以缓刑; 二、请求依法重新认定上诉人金额; 三、请求认定上诉人有自首情况。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金额应重新认定。 1、在本案中,上诉人收受在押人员家属李某送3万元差旅费不应认定为金额,一方面,人在主观上并未有将该款项送予上诉人的意识,上诉人也没有认识到该款是送给自己的,双方都一致的表示该款项是送予押解人员和用于押解途中的费用。另一方面,该3万元钱也在事实上由上诉人分两次退还给了在押人员家属王某,因此该3万元不应认定金额。 2、包括上述3万元在内,上诉人分两次在案发前退还给王某共计4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后,因自身或者与其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罪。而上诉人的退款行为是发生在收受该款项后不久,被纪检监察机关第一次询问之前,应当属于及时退还,并且,上诉人也并未是由于或自或与其有关联的人或事被查处而退还,因此,该4万元不应认定为罪数额。 二、上诉人自首情节应予认定。 根据《_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在6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纪委第一次询问上诉人时,上诉人主动供述了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两次收取的4万元现金和5000元加油卡的事实,而此时,北京市公安局纪检监察机关仅仅掌握了上述人收到在押人员家属李晓芬3万元差旅费的线索,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对收受4万元及5000元加油卡的供述应成立自首。 综上所述,上诉人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并且上诉人配合侦查,主动交待相关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在收受在押人员相关款项后多数也用于改善在押人员生活等,剩余也都予以退还,其主观恶性极小,情况轻微,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另外,上诉人年龄较大,身体素质也较差,适用缓刑不至于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决并考虑缓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吴某 xx年xx月xx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状范文 第9篇在提出上诉后,我曾与唐山中院提交了项xx、付x,张xx的证言。而这三人证言均证明是杨xx之父在抡起拐杖打我时误伤了杨xx的眼睛。这就足以证明,打伤杨xx眼睛的是其父,而非申诉人。 但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时却对一审判决照抄,在所列证据中仍包括辩方原有的五组无罪证据。对我所提供的三份无罪证据没有反映。并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显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裁定错误,且属自相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状范文 第10篇起诉状是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分割自己的侵权或者争议的其他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 书写起诉状告要求诉讼请求明确、证据充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 起诉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二, 主体要合法。 第三, 应当写明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第四, 必须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五, 当事人在书写起诉状时,应客观、全面,不能感情用事,在书写起诉状时不能用谩骂和人身攻击及其他污秽语言,以免矛盾激化。 第六, 书写起诉状时,当事人是公民个人的,要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写明法人全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其他组织,应写明全称、住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在起诉状的最后,要签署起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起诉日期。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一、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二、证据材料份。 【 范 式 】 民事申诉状(二)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申诉用) 申诉人: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帐号: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 ,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一、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二、证据材料份。 【 范 文 】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唐**,女,**岁,**省**县人,**县**村** 厂合同工。住**县**路30号。 申诉人因房屋产权一案,不服**省**县**人民法院(**)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诉如下: 1.我和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住的房子,房款是我独自筹措,也是我独自承担偿还的,有债权人吴**、马**证明。 2.买房子时,我的丈夫,对方当事人的父亲余昌富公开表态:不与我共买此房。我坚持要买,故请刘**代写了不愿共买房的声明。声明内容请见代写人刘**的书面证明。 3.一审法院只是简单地认定了事实,援引法律条文,对我提出的证人证言则不加调查,不作分析。这样主观武断地认定案件事实、作出的判决怎能使人信服呢?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理解为包括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所得。如属这样的性质,其产权应归夫妻所共有。我买的房子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买房用款是由我个人借债来支付的,还债则是在我丈夫死后,靠我个人的劳动所得偿还的。一审法院引用我国《婚姻法》第13条,只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不提该条的最后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是不适当的。 以上理由陈述,敬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调卷审理,依法判处,以维护法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 此致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唐** ****年*月*日 一、证明材料4份; 二、房产影印本一份; 三、一审判决书副本各一份。 申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或有关单位提出申请,要求复查纠正的书状。 申诉状的结构形式与上诉状大致相同,也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标题。写明“________申诉状”或“申诉状”即可。 第二部分,首部。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及其在诉讼中的地位等等。 第三部分,主部。包括案件来由,请求与理由两个部分。 ①案件来由。 ②请求与理由。这是申诉状的核心内容。 第四部分,尾部。包括申诉状所提交的法院名称、申诉人姓名、盖章、申诉日期和附项。 写明“本状副本XX份、物证XX份、书证XX份。 民事申诉状的范文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丁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人员,住X市X区X号楼X单元X室。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路XX号。 丁X与于X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X市X区法院(20XX)X民初字20XX号民事判决书;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X民五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和XX高级人民法院(20XX)X民申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特向贵院申诉。 申诉请求: 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20XX号民事判决书,及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X民五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和XX高级人民法院(20XX)X民申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重审。 具体事实和理由: 20XX年X月我父亲因胃癌开始住院治疗无效于20XX年X月X日去世。我父亲住院期间,被申请人于X拒绝到医院陪护,却趁我们在医院里日夜陪护父亲的机会,把我父母名下上百万元的动产非法转移占为己有后逃之夭夭,连追悼会都未露面。继而,又起诉要求分割我父母留下的房产,结果是,X市X区法院(20XX)X民初字20XX号民事判决书在使用证据时有误,造成应当属于申诉人的继承权利丧失。在上诉、申请再审无果的情况下,现依法提起申诉,请最高法院依法受理此案,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继承权利。申诉理由如下: 再审理由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原审判决的依据是原告提供的所谓我父亲的代书遗嘱、《见证书》以及司法笔迹鉴定。但是,这三个判决依据不具备证明力如下: 1.代书遗嘱只有一个代书人,而没有见证人,不符合《继承法》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规定。因没有对被继承人身份进行验证,且舍近求远的事实令人怀疑,还有找律师事务所的熟人和利用替身制作假代书遗嘱的嫌疑,不具备真实性。 2.《见证书》不但没有当事人的签字属于无效见证,而且所见证的20XX年X月X日的遗嘱根本就不存在。与本案认定的遗嘱日期没有关联性、真实性。有拉见证人凑数的嫌疑。针对以上两个疑点,在我们的口头和书面法庭发言中都有“我很想询问一下XX手里那份律师见证遗嘱中的那两位律师的问题是:“去做见证遗嘱的当事人是否符合我父亲的体貌特征”的要求,但是,没有被法庭许可。 再审理由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适用法律错误一:在听说房产的继承过户比赠与过户多交过户费用后,我父亲生前与我们签订了两份房产赠与合同并由XX区XX公证处的《询问笔录》为作证。临终前还给我们留下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的规定,原审法庭应该对我们提供的以上书证予以确认。但是,原审法庭却以各种理由,甚至以不传唤见证人出庭作证等于没有见证人的办法,在判决书中写下了“对于被告提供的20XX年X月X日由XX代书的遗嘱,因代书人XX及见证人XX均未出庭作证”的理由不予确认。 适用法律错误二:“我们的委托人XXX和X市X区法院(20XX)X民初字20XX号民事裁定书都能证明我大姐XX是被告,但是,原审判决书却为了其他目的而把我大姐XX说成是“原告”了。 再审理由三: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因为银行不许任何自然人查其他私人存款的客观原因,我们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证据保全申请,但法庭没有依法调查,致使我们无法按反诉数额缴纳反诉费用。于是,原审判决书仅仅对被继承人的房产进行了分割,而我父母辛劳一生积累的上百万元的动产至今下落不明。 综上所述,一、二审和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在没有查清被继承人立遗嘱的事实和动产数额的情况下,仅仅对被继承人的房产进行分割,致使申诉人在无业和生活极度困苦情况下,承担着“被神经病”的风险过着到处上访的生活…… 现依法申诉,望贵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丁XX 年 月 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状范文 第11篇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李XX,男,1950年3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贵州省XX*公司经理。住贵阳市云岩区XX大厦*楼*座。 申请人因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筑刑二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特提起刑事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依法对申请人涉嫌贪污案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申请人无罪。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2003年1月21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5日作出(2003)筑刑二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5月20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人认为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XX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均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最终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所采信的证据,不足以对申请人以贪污罪定罪量刑。 一审判决所例举的七组证据,只能证明李XX代表XX公司领取了嘉陵公司支付给XX公司1996年度售后服务先进及优胜奖5万元以及支付给XX公司1996年度各种补贴现金10万元。而不能证明李XX将此两笔共计15万元据为已有。 一审判决认为“李XX所提已将该款全部交给公司财务人员作为职工奖金的辩解,经查,仅有被告人李XX供述,且单位的职工均无人证实,故其所提上述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李XX之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李XX领取15万元进行侵吞,不能排除该15万元用于发放职工奖金的可能之辩护,亦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的认定违背刑事诉讼的证明规则。让犯罪嫌疑人来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二、XX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显示XX公司1995年-1997年间发给职工的实际收入大于公司财务成本显示的职工收入的391,元,结论为:“形成的原因及款项来源缺乏原始资料可查,无法判断。” 该结论虽不能直接证明申请人已把所领取的15万如数交还公司,但却也不能排除申请人上交钱款的可能,审计报告从财务专业的角度证明李XX的辩解可能是事实,一审判决要认定李XX有罪,必须排除该种可能及合理怀疑,然而一审判决在没有排除李XX辩解的可能的情况下认定李XX有罪,违背了刑事诉讼证据的使用规则,这不能不说是一审判决的一个重大的瑕疵,导致的结果是无罪的人被冤枉。 三、本案的关键证人是当时的财务科长王*,关键证据是王*的工作日记,以及1995年-1997年公司奖金发放名册。只要调取到王*的工作日记、奖金发放名册本案就真相大白,就能证明申请人的清白。 在侦查阶段及法院一审、二审阶段,申请人多次要求侦查机关及法院调取以上证据,侦查机关及法院都置申请人的要求于不顾,没有依法调取以上证据。而申请人的律师向单位及王*调取证据的工作,因某些单位和个人的阻碍和不配合而无法取得。在申请人提供了证据线索,证明申请人可能无罪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不依法调取证明申请人无罪的证据,既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对申请人的极端不负责任。 四、《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筑刑二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明显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而XX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书》仍然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错误的维持了一审判决。 五、申请人将领取的15万元上交财务,用于发放职工的奖金是客观事实,申请人没有贪污,申请人是冤枉的。所以申请人刑满释放后继续向单位和王*提出查询当年发放职工奖金的花名册和工作笔记,王*提供了其工作笔记的复印件,单位同意法院查询时提供职工奖金发放花名册。这些新证据足以证明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明申请人是被错误判决有罪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_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提起申诉,请依法再审并改判申请人无罪。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 二0XX年元月三十日 附:一审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二审裁定书一份。 刑事申诉申请书的格式就是通常的普通文书格式,其最主要的还是他的内容,建议大家咨询或者聘请相关律师协助大家撰写刑事申诉申请书。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状范文 第12篇被申诉人: xx市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市南长区xxxxxxxx。 案由:申诉人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xxx)苏审三民申字第0xxx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贵院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恳请贵院依法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xxx)苏审三民申字第0xxx裁定,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锡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xx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应该认定申诉人xxx年10月起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法定时效,同时刘xxxx亦未提供其再就业与退工材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故驳回了申诉人的诉讼请求。 江苏高院认为,申诉人收到《xx市职工待业通知书》复印件,就表明起码知悉被单位开除,且一直没有回单位工作,故可以认定申诉人早在xxx年11月20日即已被用人单位开除。如此推定,显然存在疑问的,作为正式文书必须具备的要件,必须要使用原件,原件不能提供的,经过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才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本案中,对于没有原件核对情况的下,应该以被申诉人能够提供原件的时间为界点,或者以申诉人主张权益时起算仲裁时效,来确定申诉人的时效是否过期。 江苏高院对于《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进行了引用,查清了被申诉人存在违法的行为,但江苏高院不知道是出于何种原因,在被申诉人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不判决被申诉人承担责任,而是以相关责任条款不明确为由,拒绝判断被申诉人承担责任,这样的理解明显不对。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对责任不明确,无法判断责任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对照被申诉人存在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被申诉人应该承担责任,而不是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想江苏高院那样,对是非问题,不做任何的处理,其行为并没有彰显公正司法。 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申诉人认为应该由被申诉人承担不利后果,理由一,被申诉人未能明确告知申诉人是否被解除了劳动关系,涉案的复印件不是申诉人提供(详见江苏省xx市xxxx人民法院(xxx)崇民初字第xxxx号判决书),而是申诉人提起诉讼后,案外人xx市xxxxx股份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案外人认可和申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以上的事实让申诉人不明白究竟和谁存在劳动关系;至少说明被申诉人的管理混乱和案外人的.管理存在重叠,或者是关联公司等情形。被申诉人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不能以时间长、人事变动等客观原因对申诉人的情况说不清楚,被申诉人存在的过错,不能由申诉人全部承担;理由二,60天的时效究竟应该怎么理解,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是可以作为规避法律责任的借口。申诉人认为,档案制度切实的影响每个人的生活,被申诉人应该在xxx年11月20日后合理时间内办理档案的转移手续,如果不办,结合复印件的事情,可以推定被申诉人就没有和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从权利及义务相统一的角度,被申诉人没有完成档案转移的行为,应该从申诉人主张权益起算,申诉人的申诉时效并没有过。 _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状范文 第13篇上 诉 状 上诉人:汤文君,男,广东省五华县人,1963年10月4日出生。因涉嫌贪犯罪于4月12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逮捕。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本案情节,正确适用法律,对上诉人依法从轻处理。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于1月7日接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犯有贪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上诉人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未充分考虑本案所依法具有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量刑过重,现依法上诉,请二审法院查清本案情节,依法改判,对上诉人从轻处理。理由如下: 一、本案存在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无论是公诉机关还是法院,均认定了上诉人构成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法院一方面认定上诉人构成自首,另一却未在量刑上对自首的情节充分考虑,判决的刑罚是有期徒刑中的最高刑,这显然不符合刑法中关于自首的立法精神。 二、本案也存在多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上诉人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均自 愿认罪。这在侦查卷宗或法院庭审笔录均有据可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明显属于自愿认罪,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但原审法院无视上诉人自愿认罪的情节,在判决中未体现该情节的酌情从轻,是违背上述法律规定的。 2、上诉人对犯罪所得积极退赃,没有造成国家财产的实际损失,依法办事应酌情从轻处罚。 3、上诉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且主动投案自首,更说明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对这种情况,依法应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由于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上诉人所具备的从轻、减轻的情节,导致判决结果明显过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月 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状范文 第14篇申诉人;秋XX是[已被判刑二年的袁伯承之母],女,49岁汉族,农民,系湖南省新化县田坪镇金石村第五组016号.申诉人因儿子袁伯承被故意迫害判刑一案,不服新化县人民法院[]新法刑初字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決,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娄中刑终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高法刑监字第0033号的判決,特堤出申诉. 请求事实 1.请求撤销新化县人民法院.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三级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的枉法判决书. 2请求改判袁伯承无罪.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依法追究其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证明据以定案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且证眀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原审法院认定袁伯承犯故意伤害罪,可原告袁石盘的第一份问话记录清楚地表明,袁伯承没有打他,直到第二份问话记录才出现说袁伯承打了他.证人吴向梅说袁伯承用钢钎打了袁石盘,可当时在事发现场的康厚汉.袁正平.袁业修.袁伯坤.曹迪娥均证明吴向梅根本就没有在事发现场.只不过吴向梅和袁正光之妻秋XX家里积怨多年,矛盾不断.证人康银光是两面作假证,并曾伙同李凤云向申诉人要二万元钱, 申诉人当时将康银光的语音进行了录音,并交给了法院,但没有得到法院重视.证人康爱姣,2008年12月27日是法定双休日,学校不会10点后才上课,她说送孙子上学看到罔打架,足以说明她的证言存在疑问. 二,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违反法定程序,罔顾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1.元月7日下午,袁伯承在中医院护理父亲.田坪派出所来了三名干警到县中医院.骗袁伯承去看伤情鉴定,以看伤情鉴定为名.带到了公安局.突然将袁伯承铐上,后送进守所.元月9日宣布刑拘,元月21日宣布逮捕,超期覉押到8月1日<羁押203天>后宣判徒刑2年,赔偿袁石盘2万元.但袁石盘所说的袁伯承父子俩用两根钢钎打他的证物,直至现在也只找到了一根钢钎和一把锄头,连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物证都不足. 2能证明袁伯承无罪的证据,原审法院都不采信. 3这冤案是法院故意枉法判决而造成的. 4.申诉人为了给儿子讨回一个公道,三年多来不断向上级反映冤情,.于206月 17日早晨在杨柳冲村时.田坪派出所干警在没有任何文书的前提下.给我带上手铐.并把我的裤扯烂.强行行政拘留十天.2012生3月6日被行政拘留10天.5月23日又行政拘留10天.三次拘留有二次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也要不到拘留证明.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袁伯承犯故意伤害罪的证人.证言,物证都无法形成此案的完整证据链,裁定此案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不实的,当事人袁石盘的第一份问话材料是真实的,袁伯承沒有打袁石盘.二审.终审疏于审查,当然也不排除有人为干扰,因为袁石盘有亲戚在法院当领导,导致枉法维特. 为此,恳请上级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纠正,撤销原判决,改判袁伯承无罪为感!谢谢! 申诉人:秋XX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状范文 第15篇最新刑事上诉状格式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则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 一案,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年度) 字第 号刑事 ,现因不服该 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判,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部分或全部撤销原裁判,或者要求变更原审裁判,或者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 上诉理由:(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认定事实方面,具体提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有哪些错误,并阐述否定或变更原审认定的事实根据和证据。 2、适用法律方面,具体提出原审裁判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及有关定性、量刑的不当之处,并论证原审裁判应予变更或撤销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诉讼程序方面,具体提出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作出裁判的过程中有那些违反诉讼程序之处,并指出纠正的法律依据。 ΧΧ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状范文 第16篇上诉人 上诉人_________ 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收到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字第_____号刑事/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 (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2)(证据目录逐一列明)。 上诉人 年 月 日 说明:应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后用括号分别注明其在本诉中的诉讼地位,例如,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不列被上诉人;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在“出生地”后增写“文化程度”。如果上诉人或被上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新格式突出收到原审判决或裁定的时间,以便于立案时检查是否超过了上诉期。其中的 “因_________一案”应填案由,即案件的内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质的集中体现。刑事案件的案由即被控告的罪名;民事案件的案由即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 正文格式比起诉状简单,不可套用。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上诉请求只能提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即使当事人不信任原审法院,极不情愿发回重审,也只能依法制作。 上诉理由是上诉状的核心,要针对原审裁决的错误之处,进行反驳。通常分条列项: (1)原判(裁定)认定事实有误, (2)原判(裁定)适用法律不当, (3)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诉讼程序, (4)原审法官徇私枉法等。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状范文 第17篇刑事申诉申请书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如果申诉人正在服刑,还应当写明判刑情况和服刑的处所。如果申诉人是未成年人,应在其项后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以及与申诉人的关系等。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应写明具体的请求事项,即请求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该案。申请人的具体的请求事项应当根据具体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如量刑过重或适用法律不当,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对民事诉讼部分提出申诉,申诉人应就民事责任部分提出请求,并根据具体情况写明赔偿责任及其具体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状范文 第18篇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则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一案,不服(高法1988年解释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收到裁判文书的时间,宜写在此处——华氏注)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月__日( )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具体的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刑事上诉状的结构【2】 刑事上诉状的格式,包括标题、上诉人的基本情况、辩护人、上诉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受文机关、上诉人签名盖章、日期、附项等部分。 其格式如下: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辩护人:××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于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字第_____号_____事判决(或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述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人民法院 上诉人×××(盖章) ××年××月××日 1.上诉状副本___份; 2.证物___件; 3.书证___件。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状范文 第19篇申诉人:张某,系在监执行刑罚犯罪分子肖某之母,56岁,汉族,农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身份证号为:aaaaa. 申诉人:肖某某,系在监执行刑罚犯罪分子肖某之父,56岁,汉族,农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身份证号为:bbbb. 申诉人对(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违反《_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据以认定犯罪分子肖某在某某服装大世界行窃的证据不确实、充分,对该项盗窃罪应当依法撤销;关于1月8日肖某所涉盗窃及抢劫案件,原审将该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属于《_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再审。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对肖某在招远服装大世界所犯盗窃罪之认定情况。 1、本案存在如下诸多疑点: (1)既然认定肖某采取撬门之手段进入服装店,那么,肖某是采用什么作案工具撬门进入服装店呢?案发后该工具藏匿何处还是抛弃?公安机关没有取得该作案工具之确凿证据,在对于认定盗窃罪至关重要的撬门作案工具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的前提下,何以对申诉人认定盗窃罪? (2)既然认定肖某雇车将部分服装拉至家中,那么,肖某所雇用谁的车辆、车辆牌号、何人驾驶、何时运输等本案重要证据应该在刑事侦查中予以查实,但是,对此重要证据公安机关未予查明。尤为重要的是,(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肖某窃取某某市服装大世界服装660件套,那么,案发当晚肖某是何时实施的盗窃作案?多达660件套的服装是怎样由某某市服装大世界转移出去?如此数量之大的服装盗窃案件,是否系肖某一人独自完成?从某某服装大世界转移出去660件服装,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嫌疑人?案发当晚,窃取660件套服装后是直接联系车辆运送转移至他处隐藏还是直接雇佣车辆运送至其母亲张某处?上述案件事实在(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记载。与本案具重大关涉的上述案件事实都没有查清,如此一来又怎么能轻易对肖某定罪处罚呢? (3)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12月13日晚上被盗,而步某所述在月中旬肖某未到过台球厅,该证人证言对认定申诉人涉嫌盗窃服装一案无任何价值。当下国家经济发展程度高、人员流动量大,步某作为台球厅老板,其不可能准确记住每一位来台球厅打台球消遣的顾客。这里存在步某记忆错误的可能,不排除肖某当时确实到过步某开设的台球厅,但是步某却无法清楚记住。反之,即使当时肖某确实没有到过步某开设的台球厅,对于本案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年12月13日晚上被盗有何价值?充其量证实肖某在撒谎,即便如此步某之证言也不能作为据以证实肖某实施盗窃服装之证据使用。 (4)证人张某(肖某之母)证实肖某于2007年12月的一早上将300余件服装送回家,后其将部分衣服赶集卖掉,得款5000元。该证据仅能证明肖某于2007年12月的一早上将300余件服装送回家,并不能证实该服装系肖某盗窃所得。且张某所卖服装是什么品牌、男装还是女装、老年人服装还是童装,该服装是否与某某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的品牌相同或类似,公安机关未予查实。与此相联系的是,(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660件套,且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774元,而肖某母亲张某将300余件服装出卖后仅获取5000元。张某作为一位常年从事服装买卖生意的生意人,其出售服装一定要挣取最大利润。既然300件套服装只卖得5000元,何以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660件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774元?如若张某某明知其所卖的300件套服装系赃物,可能存在急于脱手、低价贱卖之问题,如此一来,张某触犯销赃罪。如若张某对所售服装不知道是赃物的情况下,那么,张某出售服装一定是抱着赚取最大利润之目的,不会轻易贱卖该300件套服装,据此算来,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之损失应为10000元左右,而不是30774元。既然如此,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经济损失30774元是依据什么鉴定得来?众所周知,盗窃数额关涉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与否、罪行轻重,在没有查得赃物的情况下,能够仅仅依据受害人报案所提供的损失数额作为本案定罪量刑之证据么?这显然系草菅人命! (5)证人宋某、潘某系什么身份?(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载明。据该判决书可以推断,证人宋某、潘某系某某市服装大世界之雇工,该二人之证言仅为“他们的店铺在某某市影剧院,2007年12月31日晚被盗窃过”,在已经存在被害人陈述即“失主张某、张某卿的证实,2007年12月13日晚上,他们的服装店被盗各类服装计660件套”的情况下,宋某、潘某之证言与本案关涉不大,或说系证据简单罗列的产物。 (6)证人夏某的证言尽管系依其对肖某之了解所述,但并不能否认肖某做过服装生意或一直在从事服装生意的事实。首先,肖某自初中毕业后便一直跟随其父母从事服装买卖,因此熟知服装行业之经营,不排除其发现可以赚钱的良机而随时经营服装生意的可能。其次,肖某与证人夏某当时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伪装、夸大自己是当下很多人的`本能所在。即使肖某实际从事服装生意,但为在女友前夸大自己而谎称从事另一为其女友偏爱的职业的可能性很大。 (7)本案之关键人物王某某未查实,此为认定肖某是否成立盗窃罪的关键。时下,东三省的公民南下经商、打工的比比皆是,由此引发的牵涉东三省公民的刑事案件的数量也日渐增多,这是不争的事实。步某开设台球厅,到其处只须交费就可打台球而无须通报姓名甚或出示身份证,且若化名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仅去过1次或2次台球厅,台球厅的流动人员如此之多,步某也无法记清每一位来此玩台球消遣的客人。那么,是否存在化名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在盗窃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后转手将该赃物转卖给肖某的可能?如果本案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确系王某某所为,那么,肖某明知系赃物而购买予以销售之行为应该触犯销赃罪。但是销赃罪之刑罚与盗窃数额30774元之刑罚显然差异巨大,若因人民法院没有查清本案事实,将原本应以销赃罪定罪处罚的犯罪行为而以盗窃数额巨大的盗窃罪予以处罚的话,显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冤假错案! (8)在某某影剧院服装大世界玻璃门上的肖某左手环指指纹是本案用以认定肖某盗窃罪的最重要的物证,是直接证据,但是公安机关未指明是一处指纹还是多处指纹?涉案指纹位于玻璃门的什么位置?某某服装大世界作为对外销售服装的服装店,每天人流如梭,不排除肖某作为顾客到该店观摩、挑选服装或商谈价格之可能,其在玻璃门上留有指纹实为正常。如果失窃受害人居住于居民楼,此时若失窃受害人之被撬门上存有肖某之指纹的话,在排除肖某与失窃受害人熟悉或与失窃受害人所居住的住宅楼之住户有其他业务联系的前提下,该指纹完全可以作为认定肖某盗窃的直接证据。然而,本案失窃受害人所开设的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系公开招揽顾客之店铺,营业期间人来人往,其玻璃门上难免留下众多顾客之指纹。肖某作为顾客完全有权随意进入而不免在该玻璃门上留下指纹,仅以该指纹、辅佐其他价值不大的证人证言就可对肖振海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么?设若如此,则冤假错案在所难免。 (9)本案中缺乏所谓的失主指认赃物之重要环节,而仅存“被害人陈述,“失主张某、张某卿的证实,2007年12月13日晚上,他们的服装店被盗各类服装计660件套”,且不是以失主向某某市公安局报案后公安机关的勘查结论出现,严重缺乏合理性、科学性。 首先,服装店遭受如此重大损失,依据常理,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由公安机关前往勘查现场、评估损失。某某市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中并没有体现损失评估或受害人所报的损失情况。 其次,在公安机关扣押相关的赃物(在肖振海家中未卖完的衣服)后应该履行让失主前来指认的手续,即确认是否系本案失主丢失的服装;应该将扣押的赃物封存,但是,刑事判决书中没有体现。 最后,即使经失主前往指认公安机关扣押的赃物与其丢失服装相同或类似,也并不能由此就确认此系失主丢失的衣服,毕竟作为商品服装系种类物,服装生产厂家所生产的该种类服装销往全国各地,绝非本案失主有独自经营许可。 2、由以上分析可知,肖某所涉盗窃服装案,除了肖某在玻璃门上所留的指纹、肖振海母亲张某所贩卖的服装与本案相关性较大外,其余的证据与本案相关性甚小,无法形成一条严密的证据链条。 首先,所谓歩某和夏某之证言对于公诉机关而言显然是用来证实肖某撒谎的证据,即肖某无法证实在案发前后的一段时间内自己的动向,进而推定肖某存在作案的重大嫌疑,也就是落入了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证其无罪的巢壳,这与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承担证实犯罪行为存在的证明责任相违背,因此,该两证人证言不存在证据价值。 其次,证人宋某与潘某系失主张某、张某卿之雇工,尽管张某、张某卿之证言作为受害人、宋某与潘某作为证人出现,该四人之陈述在刑事证据上之价值等同,也就是证实服装店被盗而已,但对于本案定罪无其他价值。将该四人之陈述在判决中罗列,只是给人一种简单罗列证据以便形成“证据充分”的假象而已。 再者,对于案发当晚肖某是何时实施的盗窃作案?多达660件套的服装是怎样由某某市服装大世界转移出去?是否系肖某一人独自完成?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嫌疑人?肖某所供述的王某某是否真有其人?肖某所雇用谁的车辆?车辆牌号?何人驾驶?运输过程?等本案定罪最为关键的重要证据未予查实。 由此,据(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中所示有关服装盗窃案之证据可以得出以下三种结论:其一是肖某犯销赃罪;其二是肖某犯盗窃罪;其三是肖某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之精神、原则,在无法认定肖某触犯盗窃罪或是销赃罪,根据疑罪从无的刑罚原则,应当判决肖某无罪。 刑事案件关涉公民的人身自由,欲判决犯罪嫌疑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要求司法机关就案件事实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甚或时下“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严禁臆测、推断。本案存在如此之多的重大疑点,况且肖某至今也不承认其实施了某某市服装大世界之盗窃案,在上述疑点没有查清、无法排除的情况下,按照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就该(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盗窃服装一案,应该改判肖某无罪。 二、关于201月8日肖某所涉盗窃及抢劫案件,原审将该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属于《_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 对于该案,肖某实施盗窃行为后,因被发觉而逃离盗窃现场,其后肖某对失主实施的暴利行为不具有“当场”实施之特征,对此,不应认定肖某之行为转化为事后抢劫罪。 事后抢劫的客观要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在刑法理论中,对事后抢劫的当场如何理解,直接关系到事后抢劫的成立与否。这里的当场,一般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但又不局限于现场,还包括当场的延续场所。例如,在耳目所及的注视下的追捕过程,也视为当场。因此,当场的认定必须具有场所之密接性。所谓场所之密接性,因不以实施盗窃或抢夺者尚未离去现场为限,即已离盗窃场所而尚在他人跟踪中或在脱离追捕者之视线以前,仍不失具有场所之密接性。但是,嫌疑人实施盗窃或抢夺离去案发现场后,行至中途始被撞遇,那么,该中途已经不具有场所之密接性,自不得谓为当场。 本案中,(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中载明,“…被告肖某见事情败露,趁机携数码相机和电脑主机向东逃跑。失主闫某驾车赶到现场时已经不见肖某,便与装卸工一同驾车追赶,在离盗窃现场约1000米的某某市某某食品公司门前处,装卸工指认了小偷,闫某下车抓捕,被告人肖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伤闫某的左腹部后继续逃跑。…”。据此可知,肖某在盗窃败露后已经逃离盗窃现场,已经不在失主等抓捕人视线之内,失主等抓捕人也不知道申诉人逃离至何处,是失主等抓捕人在抓捕过程中在离盗窃现场多大1000米的地方偶然撞见肖某后实施的抓捕行为,肖某此时此地对抓捕人实施暴力侵害的,已经不是事后抢劫之当场,因而不能对肖某以事后抢劫罪定罪处罚。肖某暴力侵害抓捕人构成如故意伤害罪等刑法相应犯罪的,应该以该相应罪名定罪处罚。 综上,就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一案,(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肖某成立盗窃罪属于证据不确实、充分,按照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应该认定肖某无罪;对2008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盗窃及抢劫案件,(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肖某构成抢劫罪显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恳请人民法院对该案予以再审,以便查清本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使肖某所涉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月 日 附:(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 份。 注:该申诉状是在本案没有进入再审程序、律师无权查阅关涉本案的侦查卷宗以及无权会见在监执行刑罚犯罪分子肖某的情况下,依据(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中所反映的信息,写出如上申诉状的。现犯罪分子肖某在监执行刑罚已达3年之久,如若肖某所涉盗窃案件不及时查实并经公正处理,致使肖某在监实际执行完毕(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刑期,倘若肖某出狱后该案得到纠正的话,则非但涉及国家赔偿之重大问题,也是对肖某公民人身权的重大侵害,而且真正的盗窃犯罪嫌疑人也因追诉时效已过而得以逃避刑罚,这种社会代价何其大!本案申诉人业已向作为原审法院的某某市人民法院及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结果两级法院都是书面审阅申诉资料后,简单地一个裁定就予以驳回了。 作为我国各种门类的法律中最完善、最严谨的刑法典,其在适用过程中因办案法官法律理念、法治理念之滞后而存在偏差,冤假错案自是不少。当前佘祥林案等之所以得以重审改判无罪释放,要么取决于受害人之复生,要么取决于真凶得以抓获,这些在当时办案人看来铁板定钉的铁案得以推翻不是法律的胜利,实为法治的悲哀。时下我们应该有耐心将肖某一案予以再审,以及时纠正当下“疑罪从有”之真实现状,向法治的道路上再进一步! 律师无权查阅本案案卷、无权会见在监执行刑罚之犯罪分子,只得发出上述哀鸣,但愿引起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之重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状范文 第20篇申诉状如何写 民事申诉状怎么写【1】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申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2.正文。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 被申诉人: 案由: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范文: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女,1xxx年11月2x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大街x号xx房。 电话: 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男,1xxx年x月2x日出生,河南省临颍县人,住×××街x号第三幢xxx房。 电话: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xxx)中中民终字第××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 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 原终审法院判决: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xxxx)中石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一、三、四、五、七、八项;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儿子宋沛衡由宋广生负责抚养,严锦珊一次性支付 xxxxx元给宋广生作为宋沛衡的抚养费(按每月xxx元从xxx1年12月起计至宋沛衡1x周岁时止)。 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银行存款共 元,由宋广生、严锦珊各占一半。 四、将原审判决严锦珊应当支付给宋广生的存款由元变更为元。 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是由于被申诉人的过错造成。 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人与江苏盐城一姓朱的女子关系甚密,并已经生有一子。 xxxx 年1月1x日,申诉人在东悦轩酒楼看到被申诉人与该酒楼服务员朱某搂抱在一起,据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诉人与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辞职,离开酒楼。 此外,朱某怀孕后,其男友很生气,举报到东区计生办。 东区计生办也证实,确曾要求过朱某交出计生证和结婚证,否则要强行堕胎,后朱某谎称回家取就一去不返。 事后,被申诉人宋广生替朱某交纳了一笔高额担保金。 被申诉人的上述重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终审法院却不顾事实的真相,反而认为是申诉人严锦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定严锦珊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此事实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 其一,被申诉人提供的巡警证明只是巡警个人事后的主观臆断,并非巡警在执行公务时给当事人录的口供,也不是_门认可的巡警日记、报告。 光凭申诉人在大街上与两个男的争吵就能断定申诉人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吗?如果要认定不正当的感情关系,为什么不找当事人来问了清楚,难道第三人的主观猜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其二,被申诉人出示申诉人的电话记录,以此称申诉人与陈国锋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原终审法院在没有找陈国锋来查证的情况下就片面地采纳了被申诉人的主观猜测。 综上,原终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清楚离婚的过错方,片面地采纳被申诉人的单方证据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二)、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已经用于买房和消费的款项重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 申诉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购买房产和生活消费。 其中,xx 万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图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该公司于xxxx年x月11日成立,申诉人占有xx%的股份。 此外,购买阳光花地xx3房、雍景园E2- xx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币2xxxxx元,xx3房装修款万元,均是申诉人从上述款项中支付。 原终审法院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项,更错误的是把款项跟所购买的房产加到一起,无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申诉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诉人的负担。 (三)、申诉人并没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申诉人所保管的1x1xxxx 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申诉人于1xxx年12月x日转出的2x万元,xxxx年1月2x日至同年1x月2x日从股票帐户转出xx多万元,其后申诉人又转出数笔款项到其母亲梁凤姬的帐户上,上述款项均是申诉人归还父母和亲戚的借款。 原终审法院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都不予采纳,而一味片面的采纳被申诉人的意见,实在让人费解。 此外,被申诉人是于xxxx年1x月2x日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上述存款转出期间申诉人、被申诉人还未进行离婚诉讼。 申诉人并没有预计到被申诉人会起诉离婚,从申诉人一审期间不同意离婚可以看出,申诉人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与被申诉人打离婚官司的,因此,申诉人根本没有理由会转移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xx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条件是离婚时,而申诉人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上述款项也已用于偿还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原终审法院在证据的采纳上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一概不予采纳,终审判决也呈一边倒,实在让人怀疑该判决的公正性。 《_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原终审法院非但没有照顾女方的权益,反而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 在一审的时候,申诉人曾要求法院调查被申诉人xxxxxx133xx -x、xxxxxx12xxx-x、xxxxxx131xx-x三个银行帐号的存款情况,但法院并没有积极地调查,给申诉人的结果只是 “已注销”,并没有告之注销的原因,也没有告之注销的时间和注销前的存款状况。 相反,对申诉人的存款帐户,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帐户在注销前的资金流动情况,每一笔细帐等等。 为什么法院对申诉人的帐户能查得这么清楚,而对被申诉人的帐户却一无所知呢?此外,被申诉人上诉状中称自己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创造者,较之申诉人,实际具备较好的经济创收条件。 既然如此,被申诉人为何在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一再称自己没有财产?法院查到被申诉人存于中国银行中山支行帐号为xxxxx11-1xxxxx122x2帐户内余额xxxx元、帐号为xxxxxxx-1xxxx33x111帐户内余额 元,存于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帐号为xxxxx22x*3帐户内余额为元,上述三个帐号的存款仅为元。 作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创造者,拥有一位百万家财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万多块钱吗?可见,光是法院的调查取证就如此不公正对待,由此得出的判决何以公正?何以让人信服?这就是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吗? (五)、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的过错方,将婚生儿子宋沛衡的抚养权错误地判给了被申诉人。 原终审法院认为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这是缺乏证据,不顾事实真相所作出的错误结论。 被申诉人宋广生在外与朱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连儿子都已经生出来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东区计生办都可以做证,为什么法院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而对被申诉人提交的纯属个人意见的证明为何却如此执着?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是其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案的过错方是被申诉人宋广生,申诉人严锦珊是丈夫的离婚闹剧中的受害者。 因此,按照对子女的抚养权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婚生儿子宋沛衡应该由严锦珊负责抚养。 由于宋广生从xx 年开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寻花问柳,根本没有做到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只能和儿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诉人不单只做到了一个母亲应做的,还为儿子提供了一切优越的条件,在外祖父母家,宋沛衡得到的不单只是母爱,还有外祖父母的关爱,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爱!在离婚诉讼期间,被申诉人强行带走儿子宋沛衡,不让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来才出现其所谓的“宋沛衡自xxxx年1月起随被申诉人宋广生生活至今”的说法,原终审法院更以次为由将儿子判给宋广生抚养。 让人不解的是,原终审法院为什么只采纳被申诉人一方的证据而对申诉人一方的证据不予理睬?短时间与婚生儿子宋沛衡生活在一起就能说已经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吗?xxxx年1月之前,宋沛衡都是跟母亲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诉人严锦珊难道就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吗? 此外,婚生儿子宋沛衡已经x 岁,能按自己的意志发表意见,由于长时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对母亲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诉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3条第2项之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可予优先考虑。 (六)、本案是离婚诉讼,申诉人并不是本案的过错方,因此原终审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比被申诉人更多的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 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过错的全部过错责任,应当承担比申诉人多的诉讼费。 由于原终审法院严重偏袒被申诉人,导致诉讼费的判决上也出现不公正。 二、原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有错误。 由于原审及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_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 而终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维持、变更原审判决亦为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申诉人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状范文 第21篇刑事申诉状范本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1.原审判决(或裁定) 份; 2.证据材料 份。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状范文 第22篇上诉人:某某,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XXX人,初中文化。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某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5月24日经某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某看守所。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某城区人民法院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5)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影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1、上诉人不慎参与的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盗窃的犯罪成员中作用明显有区别,应当分清主从、公正量刑。 在上诉人参与的盗窃犯罪中,犯意的产生者、成员的组织者、犯罪主要工具特别是车辆的准备者都是第一被告人某某,每次销赃后的赃款保管者都是第二被告人某某。上诉人在盗窃过程中仅仅在开发区那一起他们三人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叫上诉人一起搬动赃物,其余多次上诉人只是为他们开开车门,仅仅起到较小作用,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显属于辅助和次要性质,应当依法认定上诉人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由于一审判决在主从犯事实上的认定不清,直接导致上诉人这一法定从轻情节在量刑时被忽略,加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2、上诉人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通知,就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盗窃犯罪事实,上诉人的这种情节应当在量刑时得到酌情考虑,一审判决对此没有认可。 3、为了体现上诉人的悔罪态度,上诉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按照司法机关要求随叫随到,并且说服家人积极交纳了罚金5000元,在上诉人参与盗窃金额元的情况下,交纳罚金的表现也应当在量刑时得到体现,一审判决对此体现不够。 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适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上诉人犯罪情节,对上诉人可以宣告缓刑,以体现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量刑原则。 1、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上诉人在犯罪情节上具有从犯法定情节,又有相当于主动归案的表现,且能全额及时交纳罚金,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要求;从上诉人的犯罪过程可以看到,上诉人是在受人引诱的情况下,没有理智辨别是非,不慎走上犯罪道路的,四次盗窃行为集中在208月16日至9月2日的半个月内,此后直到上诉人被取保上诉人没有再参与一次犯罪,上诉人属于第一次违法、是偶犯初犯,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上诉人年仅21岁,走上犯罪道路非常后悔,上诉人对不起父母亲人、对不起社会,上诉人有信心改过自新、从新做人,恳请二审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积极体现我国法律“惩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改判上诉人缓刑。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 年 月 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状范文 第23篇申诉人:赵xx,男,30岁,汉族,G省XX县XX乡人,农民,住G省XX县XX乡XX村,现在押。 胜诉人赵xx对XX县人民法院xxxx年8月1日作出的(xxxx)X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对此案再审,依法公正处理,予以改判。 事实和理由 xxxx年7月5日,申诉人在自家责任田里挖井取水,人在井底用铁锨往外送土。恰逢同村青年李甲路经此处,并将头凑在井口看热闹,申诉人在井下对此全然不知。不想往外送土的铁锨正中李甲的头部,引起颈动脉血管破裂大出血,经紧急抢救无效,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X县人民法院认定申诉人为过失杀人,判处8年有期徒刑。申诉人认为法院认定的罪刑性质不当,但申诉人在整个过程中惊恐不定,未能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申诉人在此事件中虽有一定的责任,但既非故意也不属于过失,而纯属不能预见的意外事故。因此,X现法院认定申诉人犯有过失杀人罪与法不合,判刑8年,量刑过重,且对申诉人有机会设法补偿李甲死亡的不幸遭遇,照顾其双亲极为不利。有鉴于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对此案进行再审,依法公正处理,予以改判。 G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赵xx xxxx年12月1日 附:1.本申诉状副本1份。 2.原一审判决书抄件1份。 3.书证X份。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状范文 第24篇如何写刑事申诉状 刑事申诉状怎么写?【1】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1.原审判决(或裁定) 份; 刑事案件如何申诉,刑事案件申诉书怎么写【2】 一、刑事案件如何申诉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 刑事案件如何申诉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 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7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申诉人需提供以下申诉材料: 1、 申诉书一式两份,需是申诉人亲笔签名的原件,要注明联络方式。 2、 拟提出申诉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3、 其他证据材料。 (四)申诉书的格式 许多群众来检察院进行申诉时,没有申诉书。 申诉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刑事申诉所必须的材料。 刑事申诉书有法定的格式。 二、刑事案件申诉书怎么写 申诉人: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xxx。 申诉人因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_一案,对某某县人民法院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08)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 2、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犯_罪,_受害人张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某某和邵某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_张某某,_之说不能成立。 具体理由如下: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刘某某、邵某某在被羁押期间,被公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逼供情况具体确定,该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予排除。 三、邵某某涉嫌犯罪时不满18周岁,提起公诉审判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判时刚刚过了18岁生日3天,审判时无法定代理人和指定辩护人在场,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二审疏于审查,错误维持。 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再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程某某 20xx年x月x日 如何书写刑事申诉状?【3】 刑事申诉状是指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公民,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定或判决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复议纠正的书状。 书写刑事申诉状应注意写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①写清楚标题和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如申诉人系在押犯,应写明羁押场所)。 如系代理申诉,还要写明代理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②写清案由,即因何案不服何地人民法院何年何号的刑事裁判。 ③写清申诉请求,是要求撤销原裁判还是变更原裁判。 ④写清事实与理由,包括案件的基本事实情况(特别是新的事实)、需要列举的证据和法律适用的情况,要对原审裁判中的问题进行说明和论述,把要求撤销或变更原裁判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及法律依据说清楚、讲充分。 ⑤写清向谁申诉,如此致某人民检察院(或法院)。 ⑥写清申诉人的姓名和申诉状具状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状范文 第25篇申诉人:姓名、性别 、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是刑事案件申诉人在押的,还应写明现押处所;要 是被告人的辩护人、亲属、其他公民申诉的,应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同被告人关系,并 加一段介绍被告人个人基本情况)。 对方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 、住址。 申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19××年×月×日×× 字第××号刑(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__________ ________ ××××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状范文 第26篇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______,男,______岁,____________省______县人,______族,现在押。 上诉人因收贿赂一案,不服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刑经字第___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1.原审判认定上诉人收贿路,已构成犯罪,上诉人没有意见。 但是,主诉人收贿赂确实不是为了装进自己腰包,收受的5000美元,除领出500美元作为在国外的开支费用外,其余4500美元,当即汇回国内。 2.原审判认定上诉人由于“收贿赂,在商务谈判中不仅对引进机械议价不利,价格较高,而且承担了单方罚款的不合理附加条款…… ”。 事实是这样的:______国在______年搞了一个皮革机博览会,在技术上作了很大改革,价格比较稳定,我们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出国,经过谈判,外商给了我们18%的优惠,这怎么能说是“议价不利,价格较高”呢?______年第二季度,______国货币贬值,价格下降。 同时我驻该国大使馆,告知我们:“如现在直接与制造商成交,最低可少花100000美元。 ”这是向______国厂商了解的。 而厂商开盘价格比之贸易集团报价成交价要低5%一15%。 这也是正常现象。 因此,用______年______月份的厂商价格与______年初的市场贸易集团价格相比,作为论证“议价不利,价格较高”的根据,显然是不妥的`。 而且拍板成交的主谈人是王______,所以,对这一点上诉人只能承担领导责任,而不能承担直接谈判责任。 关于附加条款。 出国时,正是国内贯彻深化各项改革的方针,______国就我国______厂中止引进设备要求赔偿损失的时候,因此,外商提出签订合同: (l)要付5%预定金;(2)不履约需要赔偿1%的损失费(即罚款)。 这一点是由于上诉人对业务不熟悉而犯的错误,并非因为收贿而增加的条款。 3.照机机、闪光灯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国______市用个人节约的伙食费和20元零用买的。 上诉人同意上缴,但应以赃物没收处理。 通过政府的耐心教育,上诉人对自己所犯的罪行,在认识上有了很大提高,恳请政府依照刑法第32条和第192条之规定,从宽处理,给上诉人一个继续为人民服务和立功赎罪的机 会。 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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