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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辩护意见书范文(共6篇)

补充答辩意见第一答辩意见样本

秀山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钟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移送你们法院审查起诉。重庆中勤(秀山)律师事务所接受钟某的委托,指定我为钟某的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结合现行法律和刑事政策,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接受它们:

1、仲由投降。

自首的实质是行为人犯罪后自动认罪,向国家提起公诉。因此,我们在考察行为人是否具备自首情节时,不能简单地考察行为人是否自首,而必须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和处理。客观上其自首是否存在障碍,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行为人客观上不具备自首条件,但在司法机关询问时,承认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中国审判案件概况》20xx年刑事审判案件卷第64-65页,“张华故意伤害案”“解说”部分。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11月第1版) 20xx年1月15日,钟某驾驶的湖南A634S6小型车发生交通事故。除了给乘客及其家人造成不幸外,钟先生本人也受重伤,当时情况危急。他被送往秀山县人民医院,经医院抢救后转至湖南长沙救治。交通事故发生后,因钟某伤势较重,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或限制人身自由。但钟某清醒过来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并愿意接受司法审判。他应该被视为投降了。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立功法律具体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作案后逃逸,后向警方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仍算自首。本案中,钟某因客观原因无法自首,但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并接受司法审判,未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案件。

2、钟某所在单位足额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钟某的行为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交通事故发生后,钟某所在公司X有限公司积极与受害人家属协商,双方达成协议,X有限公司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1万元。 20xx年4月12日,秀山县人民法院确认了(20xx)秀发民初字第01359号民事调解书。当日,x公司全额支付了赔偿金,受害人家属出具了理解并原谅钟的行为。

3、如前所述,钟某在这次交通事故中也受了重伤,头部多处骨折。他仍然需要继续治疗,并且根据他的康复情况需要拆除固定物。

4、按铃行为是一种义务行为。

20xx年2月15日,根据公司要求,响铃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应与个人行为特别是操作行为区别对待。

综上,辩护人恳请贵院根据本案事实和钟某父母年迈需要赡养、子女年幼需要赡养、妻子无业、本人一直表现良好等特殊情况予以审理。且无违法犯罪记录。根据《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钟某的决定,是为了促进社会发展。和谐稳定,维护法律公平。

后卫:

20xx 年6 月29 日

律师给人民检察院的辩护意见书

时间:20xx-11-30 浏览评论0 10 为保护被告人隐私,本辩护词中被告人姓名均为化名。这一辩护意见被人民检察院采纳,被告人被列为起诉书第四名被告人。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富民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大明父亲的委托,经其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大明父亲的辩护人。 20xx年12月29日,我已将吉林省富民律师事务所的函件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提交给你们法院。

,并复印《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局检察意见书》第89号四东公刑诉(20xx)号。 12月30日,我到双辽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大明,询问案情,并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公诉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根据本案事实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诉讼法》,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

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大明涉嫌盗窃罪并将其列在起诉意见中,是不恰当的。在检方意见中,他应该被列为第四位。

《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四东公刑事诉第(20xx)号第89号称,犯罪嫌疑人大明等人伙同他人持刀对看守人进行了八次按住。他们拿走了钢筋夹、电机、电焊机、切割机等物品。卖掉上述物品后,脏钱就被挥霍一空。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大明会面后得知,他总共参与了两起盗窃案。他是在第一次到达盗窃地点后才知道这起盗窃案。他害怕承担责任,没有下车。第二次他知道他要偷东西,就主动跟着他。这次他没有下车,而是在车里等着。他只知道有人进入工地偷了东西。他不知道里面发生了什么。几名转为抢劫的犯罪嫌疑人性质不同。其主观意图为盗窃,其他几名犯罪嫌疑人则以暴力相威胁拒捕。依照《刑法》第26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已转为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大明仅与其他几名犯罪嫌疑人在盗窃方面有共同意图。应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论,即在盗窃行为范围内,属于共同犯罪,且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抢劫行为属于过当行为。大明主观上没有抢劫意图,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抢劫。大明的行为过激,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点侦查机关对其定罪为盗窃罪是准确的,辩护人对此表示赞同。但检方意见中将犯罪嫌疑人大明列在第一位。辩护人对此有不同看法,因为盗窃罪的客体是侵犯财产权,其主观恶性较小。客观上不存在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而抢劫罪的侵害对象是对财产权的侵犯,同时也是对人身权的侵犯。其主观恶性,量刑比盗窃罪重。因此,辩护人认为,将犯罪嫌疑人大明列在检方意见中不宜,应列在检方中。提交的第4 名。

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规则》第二百五十一条提出辩护意见,希望人民检察院予以重视并考虑在审查起诉时。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吉林富民律师事务所袁海森律师

20xx 年1 月11 日

一起盗窃案刑事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法官:

xx市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某法定代理人委托,并经被告人本人同意,指定刘杰伟为被告人朱某盗窃案一审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他今日出庭辩护。庭审前,我查阅了由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移送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我还多次会见被告人朱某,向其详细询问,了解本案的相关情况并进行必要的调查。今天我再次认真听取了法庭的调查情况。作为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我对本案的定罪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院认真考虑。

由于朱本人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我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本案的相关证据和量刑情节有异议。

1、首先,检方指控朱某盗窃21万元的证据不足。据朱某本人供述,他只承认自己非法进入x科贸有限公司网站的网络销售系统,向“寻找爱情”出售游戏充值卡。朱某不太清楚被盗的卡有多少张、具体金额。检察机关收取的21万元并没有具体说明是哪些游戏卡、多少张游戏卡。仅初步估计,公安机关在抓捕朱某并搜查其住所时,查获了一批卡片1386张;在搜查徐某时,查获了48880张卡片。我认为这样的估价是对我委托人权益的极大侵犯。金额与我当事人的量刑和所需赔偿的范围直接相关。笔者认为,朱某的盗窃数额应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证人徐某的证言等证据客观认定,并应按照表中所列游戏充值卡类型的单价计算。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物品的估价结论。

2、其次,朱某实施盗窃行为时主观作恶很小。量刑时应考虑到这一点。我的客户朱某并没有打算盗取x科贸有限公司的充值卡,只是一次偶然的机会,我的客户点击了电脑上的一个链接,发现可以进入网上销售系统。随后,朱某原本想停止进入销售系统,但科贸有限公司发现其销售网站被盗后并未报案,也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防盗措施。这并不是为了诱使我的委托人偷窃。我认为科茂公司本身也有过错。我的当事人以前从未触犯过刑法,一直品行端正,品行端正。这一次,正是科贸公司的疏忽,让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请您考虑一下,从轻处罚。

3、关于证人王忠的证言,我认为该证据的真实性值得怀疑。王某系科贸有限公司员工,其证明20xx年、20xx年有人侵入其发卡中心并扣取总价值5万余卡的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受到质疑。并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据称,从20xx年到20xx年,有xx个IP地址非法侵入了被盗公司的网上销售系统,但其中只有x个IP地址可以证明是朱某。也就是说,实际上只能证明朱某利用两个IP地址窃取了被盗公司的卡。 4、此外,朱仁璞事后积极退还赃物,并向科贸公司道歉,消除影响。并获得了科贸公司的了解。认罪态度很好,酌情减轻处罚。以上是我的辩护意见,请法庭审阅!

后卫: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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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状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进行的陈述、辩护或者反驳,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有罪,或者提交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件。

我们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提供基于事实、基于法律的法律意见,帮助司法机关厘清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确保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审判。审判公平合理。

应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突出要点,不宜分轻重缓、面面俱到,防止要点被冲淡。有的应从事实认定上进行辩护,有的应从法律适用上进行辩护,有的应从法律适用上进行辩护。

一方面,应重点关注,另一方面,应从其他方面加以防范。

,是以严格格式为被辩护人辩护的文件。

格式主要由引言、答辩理由、结论三部分组成。每个部位都有不同的注意事项。

1.第一部分。标题应写在第一行。

2. 文字。具体制定法庭辩护词时,分为两段。

(一)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依据。其次,向法庭说明辩护陈述的依据。第三,简要但清晰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二)对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进行辩护。二是在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理性角度进行辩护。

.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省市

根据法律规定,本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徐某某的委托,委托我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

后卫。我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经过缜密调查和严格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疑点重重,案件难以结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第一部分。标题应写在第一行。

2. 文字。具体制定法庭辩护词时,分为两段。

(一)首先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依据。其次,向法庭说明辩护陈述的依据。第三,简要但清晰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二)第一,对检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进行辩护。二是在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理性角度进行辩护。

.

辩护陈述是被告委托的辩护

在此过程中,我们为被告人提供了切实有用的、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意见。当然,这些都是以案件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的。

在.的基础上。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案件,辩护律师都需要证明他们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为被告辩护。那么答辩状怎么写呢?让我们看一下民防声明样本,了解相关格式。

根据”_

》《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三)项,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尚_______的父亲尚_的委托,由______指定为被告。

,经被告_________同意,

通过民事案件为刑事事件辩护。

庭审前,我会见了被告人尚________,查阅了案卷材料,

,全面了解本案事实。现就被告人商某的量刑问题及被害人李某的经济赔偿问题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尊敬的法官:

受被告人袁某委托,我所聘请本所律师担任

案件中的辩护人。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其供述和辩护情况,并前往南海区检察院和你们法院审查了本案证据材料。今天,我的律师参加了本案的审理,并对本案的证据材料出具了质证意见。我所律师就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

1、本案被告人有

我们恳请法院依法查明、认定情节,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依法判处刑罚。 2、被告人及其家属已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并取得受害人的理解。他们请求法院依法查清、认定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缓刑。

故意伤害罪主要表现为当事人有主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结果达到一定程度,侵害他人健康权。如果是故意伤害的话,肯定是违反了我国的

是的,但是有些

您可能也非常关心故意伤害的辩护模板。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法官:

根据”_

“规定,xxxx

本所接受被告焦某家属委托,经被告焦某同意,指派xxx律师担任被告焦某的代理律师。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并在庭前会见了被告人。目前,该案已被法院立案侦查,案件事实已清楚。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补充辩护意见样本第三条专业权威刑法频道

我们知道,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找到辩护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非常关键。根据我国法律,什么是刑事辩护意见书?因此,您可能想了解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__号的规定,本人受本案被告人____委托,受___律师事务所指定,担任被告____出庭辩护人。他辩护道。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他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案件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犯罪情节轻微、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者意见,并根据事实保护犯罪嫌疑人。事实和法律。被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的辩护人职责,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审议时参考: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____。依照刑法第__条的规定,应当宣告被告人。上述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合议讨论。

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律师

年月日

辩护陈述和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他们部分或全部陈述、辩护和反驳指控。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有罪,或者提供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件。辩护陈述是法庭开庭审理时,辩护人(通常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书一般是事后向法庭提交的补充辩护意见。辩方声明立即发表。

1、律师必须具备刑事辩护所需的法律知识、技能和经验;

2、律师应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做出最恰当的专业判断;

3、律师应当做好充分的辩护准备;

4、律师应尽快与委托人会面,确保委托人的知情权,并就重要决策问题与委托人充分协商;

5、律师应当进行充分调查,收集一切与定罪量刑有关、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有效辩护是律师公开的职业标准。

补充辩护意见样本第四部分——律师向检察院辩护意见样本——强奸罪

律师给检察院的辩护意见书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鲁泰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亲属委托,经其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本案诉讼文书,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强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不能判强奸罪,而应判介绍卖淫罪。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公诉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根据本案事实和规定,现提出以下材料和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供公诉机关参考。

1、调查机关认定事实不清。

1、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教训赵某某是出于兄弟般的义气,而不是暴力手段的强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赵某某于20xx年1月22日相识。两人进行了简短的交流,从朋友那里得知,赵某某是一家名叫大龙(绰号,某村按摩店老板)的按摩店的人。台上坐着的女士(卖淫)也看到赵某某出去接顾客(卖淫)。 20xx年1月23日上午9点左右,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准备陪王某某到郑州市某地给朋友还钱。王某某接到女友电话,称赵某某正在郑州某村理发。店里不让王某店员(男,姓名不详)带女友走出大龙按摩店,于是两人赶往理发店。王某某询问赵某某为什么不让他被带走。赵某某称,大龙已经答应不让他离开。王某某说:大龙没什么!他们多次殴打赵某,犯罪嫌疑人张某也帮助殴打赵某多次。两人询问赵某是否愿意认罪,赵某说服了他。随后,他们前往王某某租房的地方。停留了一段时间后,王某某对赵某某说:我们去港区机场玩吧。赵某某答应了,三人打车前往机场。途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赵某某随意聊了几句,王某某还对赵某某说:大龙没什么,以后你就跟着我们吧。到达机场的时候已经快中午了。三人前往某酒店吃饭。犯罪嫌疑人张某不断给赵某送食物,并表示想与赵某交朋友。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采取行动教训赵某某,其目的只是向朋友发泄愤怒,绝无强奸赵某某的意图。此时的“暴力手段”与随后双方自愿发生的性关系并无联系,因此不能作为实施强奸行为的手段。如果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有强奸目的,他到王某某租房的地方就具备实施的条件、地点、时间,但他没有实施。这进一步表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有所行动。强奸并没有目的,就是为了教训赵某。

……

朱仁普盗窃案刑事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法官:

北京市正清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仁普法定代表人委托,经被告人同意,指定我和刘龙为被告人朱仁普盗窃案的一审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他今日出庭辩护。庭审前,我查阅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我还多次会见被告人朱仁普,向其详细询问,了解本案的相关情况,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我再次认真听取了法庭的调查情况。作为被告人朱仁普的辩护人,就本案的定罪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院认真考虑。

由于朱仁普本人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我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本案的相关证据和量刑情节有异议。

1、首先,检方指控朱仁普盗窃21万元的证据不足。据朱仁普本人供述,他只承认自己非法进入北京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网站网络销售系统,向“寻找爱情”出售游戏充值卡。朱仁普不太清楚被盗的卡有多少张,具体金额。检察机关收取的21万元并没有具体说明是哪些游戏卡、多少张游戏卡。仅初步估算,公安机关在抓获朱仁普并搜查其住所时,查获游戏卡一批1386张,搜查徐铁铮时查获游戏卡48880张。我认为这样的估价是对我委托人权益的极大侵犯。金额与我当事人的量刑和所需赔偿的范围直接相关。笔者认为,朱仁普盗窃数额应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和证人徐铁铮的证言客观认定,并应根据估算中所列的游戏充值卡类型单价计算。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物品鉴定结论。

2、其次,朱仁普实施盗窃行为时主观恶性很小。量刑时应考虑到这一点。我的委托人朱仁普并无意盗取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的游戏充值卡,只是一次偶然的机会,我的委托人点击了电脑上的一个链接,发现可以进入网上销售系统。随后,朱仁普原本想停止进入销售系统,但科贸有限公司发现其销售网站被盗后并未报案,也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和防盗措施。这并不是为了诱使我的委托人偷窃。我认为科技公司本身也有相应的缺陷。我的当事人以前从未触犯过刑法,一直品行端正,品行端正。这一次,正是科贸公司的疏忽,让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请您考虑一下,从轻处罚。

……

听取辩护法律意见

应用

申请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

电话:

邮件:

申请事项:

申请当面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XXX犯XXX罪一案,已由XXX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案号:(XXXX)目前,X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受被告人XXXX依法委托,在死刑核准过程中担任其辩护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的规定,现请贵院当面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特此申请

_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律师事务所

XXXX律师

电话:

日期: 年月日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林耀中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的辩护意见: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宋福新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林耀中委托,为其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担任辩护人。辩护人会见林耀中后,根据其反映的情况及家属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认为林耀中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现将原因阐述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案件基本事实

一、规划建设安福陵园的理由。 20xx年左右,为了改变当地不良的丧葬习俗,节约土地资源,陆丰市政府和潭溪镇政府响应国家及上级部门关于殡葬改革工作的号召。根据省民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物价局粤民富[2007]34号《关于加强和规划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管理的意见》和《广东省殡葬管理十一五规划》拟在汕尾市建立首个镇级公益性公墓,该公墓就是涉案的潭溪镇安福慈善公墓。

2、筹建安福公墓的过程。 20xx年,立足本地实际,经过充分论证,陆丰市人民政府下发函[2008]42号《关于我市各乡镇建设公益性生态公墓的批复》,同意建设安福公墓。陆丰市民政局还下发[2008]60号《关于潭溪镇建设公益性生态公墓的批复》,确认公墓占地200亩。

3、招商引资过程。由于安福陵园项目建设投资巨大,潭溪镇政府财政困难。为此,经潭溪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寻求社会资金帮助。经过与林耀忠老师友好协商,潭溪镇政府与林耀忠老师于20xx年7月20日签订了《潭溪镇生态公益墓园项目委托协议》,明确同意委托林耀忠老师负责安福墓园的管理。投资、筹建、运营、管理。林耀中老师按照潭溪镇政府的委托,分期进行了安福陵园的建设。项目自立项以来,已累计投资超过6300万元。

1/5

第一期获批建设面积为公顷(即英亩)。开工前,潭溪镇政府依法向林业部门申请征用林地。广东省林业厅于20xx年12月29日取得粤林地许可证[2008]第29号。第703号《林地使用指定协议》。此外,陆丰市建设局还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期、三期建设开工前,还核发了《林地利用审查同意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关于张铁桥故意伤害案

防御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们:

河南松峰律师事务所接受登封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定我作为张铁桥故意伤害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庭前,我认真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院采纳: 辩护人对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无异议对被告人张铁桥提起公诉。但辩护人认为,张铁桥具有以下从宽、减轻量刑情节:

1、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审理“被告人自白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张铁桥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铁桥并没有故意伤害他人,也没有以寻衅滋事的方式寻衅滋事,而是因受害人先殴打了被告人张铁桥的朋友,被告人张铁桥感到委屈。一时头脑发热、失去理智,再加上被告法律意识淡薄。因此他做出了伤害受害人的行为。虽然这种行为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对社会危害性并不是很大。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张铁桥归案前一直表现良好。他是初犯和偶犯,没有犯罪记录。

被告人张铁桥归案前无任何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超过1 个

无犯罪记录。这种犯罪是有原因的。他并没有完全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这是一次初犯,也是一次意外犯罪。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程度与惯犯明显不同。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

四、被告人张铁桥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

被告人张铁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这种态度值得肯定。被告人张铁桥归案后,主动对整个犯罪过程进行了详细供述。他认罪态度良好,坦白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可见

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 另外,被告人愿意对受害者赔偿,被告人张铁桥家属庭前已经对二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且二被害人也向法庭写了谅解书,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从轻处罚。 …… …… 该论文针对现阶段研究人员由于缺乏能选择性和针对性地运输聚合物到达指定部位的途径,并且不造成或者尽量减少对别的生物组织造成的损坏,并且希望找到这样一种载药的“车辆”,它能避开人体内的各种阻碍物,最终把药剂快速准确地传送到指定部位的这一现象,计算分析了微颗粒在血管中的运动状态以及微颗粒大小和流体流量对运动状态的影响。 论文主要工作及成果如下: 1、建立物理和数学模型。建立物理模型,分析了微颗粒在流体中的受力情况,列出了各种力的计算公式,根据力与力矩的平衡条件,建立微颗粒雷诺数与微颗粒粒径、注射流量的关系的数学模型。 2、对微颗粒在流体中所受力的大小进行分析,利用matlab软件分析受力大小与粒径、流量的关系,通过matlab计算画出具体受力的大小与粒径、流量的关系曲线图。 3、利用matlab软件求解数学模型,通过matlab计算画出微颗粒雷诺数与微颗粒粒径及注射流量关系的曲线图,观察分析曲线图,并且得出一定的结论。 4、搭建实验系统,验证理论计算的正确性与可靠性。 该论文条理清晰、结构严谨、层次鲜明、书写规范,答辩过程中能正确回答问题。表明该同学已掌握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有一定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经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全票(共5票)同意徐权伟同学毕业,并建议授予工学硕士学位。 补充辩护意见书范文 第5篇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就刘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二审,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在已递交的书面辩护意见书的基础上,就以下案件核心问题,补充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相较于同案犯张某的犯罪行为,明显犯罪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 第一、从双方的身份来看,张某系涉案公司管理人员,而刘某在该公司不负责管理,也不是该公司员工。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xx公司系张某父亲的xx公司的子公司,该公司系张某一家的家族企业,张某是xx公司经理,在公司负责管理工作。而刘某与该公司本来没有联系,是由张某联系建立销售合作关系,在该公司许诺居间费用的情况下为其寻找客户,在工作中碰到问题也都会向张某汇报【摘录卷内证据详细内容】。因此,张某称其在本案中的作用小于刘某,是不符合常理的。 第二、从工作内容来看,张某负责管理工作,对生产、客户对接、货款交接等内容均亲自参与并统筹管理,而刘某工作的初衷和主要内容都仅仅是找客户进行交易,不参与产品生产。至于刘某在张某的要求下帮助其参与销售合同拟定、包装设计、搭线引进生产线等,也是出于张某及公司在合作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主观上则是为了促成正常合法的交易【摘录卷内证据详细内容】。 第三、从获利情节来看,张某作为家族企业的重要管理人员在本案中获利,而刘某并未取得居间费用等任何收益。刘某系因张某联系帮忙做口罩的海外生意,但刘某并未从涉案交易中获得返利等任何居间费用【摘录卷内证据详细内容】。 第四、关于本案样品检测一节,张某无法将责任推脱给刘某。虽然张某在讯问笔录中多次是将送虚假样本到xx检测机构的责任推至刘某身上,但通过本案各当事人的讯问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无法否认张某及其父的作用远大于刘某【摘录卷内证据详细内容】。 二、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不予适用缓刑主要系因考虑本案发生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但若如此,也同样也应考虑到刘某在抗疫工作中做出的积极努力和贡献。 一审判决认为,“......建议对刘某、张某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本案系我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犯罪,结合本案的情节、性质,不宜判处缓刑,该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但是实际上,刘某在抗疫期间对社会做出的积极贡献足以证明,本案的负面效果并非其所愿,相反,其实际上心系社会、心系国家,为抗疫发挥了自己的力量。 第一,为母校捐赠防疫物资。刘某在2020年疫情期间,向自己母校xx中学捐赠额温枪、口罩、消毒液等一批防疫物资,为帮助母校复工,学生恢复正常上课尽了自己的绵薄之力。xx中学在xx年x月x日特别对此进行报道【附件】。 第二,结合公司研发技术,积极投入抗疫工作。2020年初,全国疫情严重,市面上只有少量手动测温枪且价格非常高,这严重影响了企业,学校,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复工进度,并且严重影响了地区及企业的经济,刘某作为xx公司的首席运营官,迅速调度公司内部资源,联合产业合作伙伴,针对该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结合公司优秀的工业设计能力,短期内设计出立式手推、测温准确、成本可控的优质测温仪、智能测温机器人,xx年xx月份实现量产、xx月份同步全国及海外。同时也捐赠多台给到xx省工信厅等政府部门、学校以及医院,并应用在xx省_场所,确保省人大顺利召开,为各地区各部门尽快复工提供保障。 因此,我们很难相信,刘某作为一个主动担负社会责任、投身抗疫事业的公民,会出于恶意对我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为不法之事,会故意做出情节、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 三、从被告人刘某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考虑,恳请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第一,被告人刘某的人身危险性小,其实际上是一名受过良好教育的人才,热心公益事业。除了上述与抗疫相关的工作,刘某还从事其他公益事业。xx之家是一家致力于救助唇腭裂残障孤儿以及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残障婴幼儿的非盈利组织。刘某曾于2019年年底结识xx之家的义工和组织负责人,了解到机构情况以及特殊儿童的病情后,无偿帮助xx之家残障婴儿基金搭建新版海外网站,投放海外社交媒体Facebook广告,让更多人关注残障弃婴这个群体,集结社会力量帮助该机构给儿童们提供更好的看护。xx之家慈善机构对此也作出过报道【附件】。 此外,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主观恶性小,其也并无其他违法犯罪的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并有从犯、坦白等情节,说明其并非一个知错不改、本性难移的恶人,将来对社会实施犯罪行为可能性也极小。 第二,被告人刘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强烈认同,防疫事业事关重大,人人有责,像本案这样的不合格口罩交易必须严厉打击和杜绝,但在本案中,我们也应当看到,涉案口罩的不合格问题在被投入使用并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前被发现,并停止销售使用。对于造成的经济损失、国际交易信誉等问题,的确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但是被害单位的损失已得到赔偿,被害单位亦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恳请法院再予斟酌。 四、恳请法院对本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予以充分考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对其量刑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 公诉机关也在全面审查证据、查明事实、准确认定犯罪的基础上,给出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但一审法院未予以认可,其中理由及考量也已经在前文讨论。并且,可以看到在xx年x月x日的讯问笔录中,刘某尚在使用自己的抗辩权利,认为自己“没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我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促成买家和卖家的进行交易的行为”,但其最终还是自愿认罪认罚,也是出于对国家司法的崇敬和尊重,愿意接受处罚,以期能够得到从宽处理。但是一审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不予采纳,这对被告人来说是希望和信念破灭的无情打击。 最后,对于被告人刘某在本案中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不幸遭遇,受到伤害的不止他本人,还有他的家人尤其是罹患癌症的妻子。对于刘某这样一个本性不坏甚至常行善事的人来说,本案的量刑责罚已然是过于沉重,而对于他的妻子来说,更是在关键时刻雪上加霜。辩护人认为,若对刘某的量刑能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其适用缓刑,使其得以在最需要的时候陪伴在至爱之人的身边,并不会影响打击犯罪维护法律权威,还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必将对被告人刘某起到更深刻更有意义的教化作用。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从轻改判,并适用缓刑。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补充辩护意见书范文 第6篇(一)、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新婚姻法修正为2年)。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2、根据女方的陈述及以上的规定,男方提出的离婚理由很难成立,法院存在驳回男方请求的可能性,为了增加胜诉的可能性,建议做以下准备: (1)、证明双方缔结婚姻的感情基础:如在恋爱过程中的赠送礼物、双方的信件、等其他的人证、物证、书面录音资料。 (2)、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感情基础:如目前双方婚姻生活状况,是否分居,邻居对女方有利的证言,特别是男方父母要求维系婚姻关系的证言。 (二)、对子女的抚养以对子女的成长有利为原则。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一般情况下,如果有两个小孩的,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议的,法院会判决男女双方各抚养一个小孩,但是,有证据证明一方对小孩的成长不利的除外。所以,建议女方作如下准备: (1)、准备子女尚在二周岁之内的证据。 (2)、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的证据。 (3)、子女一直跟随女方生活的证据。 (4)、女方工资收入相对稳定的证据(有利于抚养子女)。 (5)、女方的学历证明(有利于教育子女)。 (6)、女方的人格、思想素质评价情况(有利于教育子女)。 (7)、男方存在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的证明。 (8)、男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证据。 (9)、其它子女随母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如女方亲属的支持,男方父母不具有照看小孩的证据等)。 (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平分,但会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如果一方有转移、隐藏、毁灭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证据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可以不分或少分。 1、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由以下构成: (1)、 房产(需明确购房或建房的时间、地点;房产性质;房产购置时的合同价格或造价;购置支付房款的来源;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信息;房产有无其它抵押;该房目前实际居住人情况况。) (2)、 存款。 (3)、 公司、企业的股权、股票。 (4)、 家具电器。 (5)、 贵重金属、物品。 (6)、 车辆(汽车款型;牌照号;购买时间、有无贷款以及还贷情况、购买价值;目前车辆车籍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目前车辆市值。)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__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___之委托,并由___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____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xxx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____。根据xxx刑法第__条之规定,应宣告被告人。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律师 年 月 日 刑事辩护意见书和刑诉辩护词的区别 辩护词和辩护意见书都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辩护词是辩护人(一般是律师)向法庭开庭时,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书一般是在事后向法庭提交的补充辩护意见。辩护词是即时发表的。 有效的刑事辩护有哪些 1、律师要具备为刑事辩护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技能和经验; 2、律师应当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做出最为恰当的职业判断; 3、律师应当做好充分的辩护准备工作; 4、律师应当尽早会见委托人,保证委托人的知情权,并在重要决策问题上与委托人进行充分协商; 5、律师应当展开充分的调查,收集一切与定罪量刑有关且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有效辩护是一种具有开放性的律师职业标准。 致:XX人民检察院: 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此案件的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到贵院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经过详细的阅读、仔细的研究和分析;同时,到看守所会见了本案被告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及悔罪的态度。 (一)关于本案基本事实的法律意见 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被告人赵某对及的行为及本案的基本事实并无异议。 (二)关于本案被告人供述的法律意见 《xxx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据被告人供述,他与被害人在案发之前没有交集,案件发生时因为临时起的冲突,而伤害被害人也并非本意,是在两个人厮打过程中造成的伤害。对此辩护人恳请法院调查清楚本案的事发经过,而非结果定夺,并且对被害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给予采纳。 (三)关于本案被告人赵某量刑情节方面的法律意见。 一、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并且偶犯,在此案件之前被告人没有任何的违法行为和治安处分,所以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而依据《xxx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错态度极好,并有及时悔改的态度。本案应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以上是法律意见,望法院采纳。 刘某某于2020年6月27日至8月8日期间,在元氏县水利宾馆被指定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刘某某被蒙上双眼,双手拷在铁椅上,对其进行了长达七天六夜的不间断疲劳审讯,剥夺其睡眠,精神几近崩溃,致使刘某某的精神受到极大摧残。在审讯过程中,办案人员还对刘某某实施了殴打、凌辱、虐待、体罚,因殴打致使刘某某肛门出血,办案人员紧急送刘某某到元氏县中医院就诊治疗,导致刘某某至今便血不止。 根据五部委《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第二条规定“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将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规定为刑讯逼供。 因此,在刘某某被指定监视居住期间,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疲劳审讯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系非法证据,应当依法排除。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格式跟写法都很简单,但是真正写起来的话,法律意见书的正文,特别是辩护人认为不适合采取逮捕措施的法律依据,这是很重要的。批捕阶段律师能够了解到的内容也很有限,没什么把握的话就不要轻易提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意见。 根据《刑诉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监视居住应在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xxx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办案场所、办案区域执行。名为监视居住,实为违法关押,目的显而易见,就是对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和威逼利诱,获取口供。 第一,刘某某在石家庄市内有合法住处,指定监视居住时办案单位是新城区公安分局,因在办案单位所在的市、县内刘某某有合法住处,其不符合被指定监视居住条件,不应当指定监视居住。 第二,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犯罪嫌疑人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本案的监视居住决定由元氏县公安局北褚派出所,而实际上并不是北褚派出所执行的,而是由办案单位人员执行。 第三,指定居住场所应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实际元氏县水利宾馆并不具备生活条件,刘某某一直坐在铁椅上,保持固定的姿势。 第四,公安机关不得在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而办案单位在元氏水利宾馆执行,属于变相羁押。 хх律师事务所接受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或хх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如下: 1.根据хх律师事务所与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签订的《律师聘请协议》,хх律师事务所审核以下(但不限于)事项后给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并给出最终法律意见。 (1)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 (2)хх公司(或企业)出让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 (3)本次收购协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2.хх律师事务所仅就与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就以下事项发表声明: 1.хх律师事务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已向хх律师事务所承诺,хх律师事务所审核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均为真实可靠,没有虚假、伪造或重大遗漏。对于хх律师事务所审核的文件原件的真实性,хх律师事务所没有再作进一步的核实。 2.хх律师事务所经过认真审核,证实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和原件一致。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хх律师事务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会计师、评估师、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之目的使用,不得作任何其他目的。 5.хх律师事务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хх律师事务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7.хх律师事务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相关事宜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鉴此,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хх律师事务所对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具有受让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理由,略)。 2.хх公司(或企业)具有出让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理由,略)。 3.本次并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理由,略)。 4.综上所述,хх律师事务所认为: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收购双方都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本次并购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影响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重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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