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被告代理词范文(必备19篇)
反诉被告陈述样本第一条被告民事答辩的常见例子
精选优秀范例:
阐明:
本答辩状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民事诉讼提出答辩。应使用钢笔或毛笔书写或打印。
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于个人使用,只需提供被投诉人的身份和其他自然情况。
格式:
受访者姓名: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注册批准文号:
业务范围及方式:
开户银行: 账号:
被申请人因案答辩(或:被申请人因案上诉)如下:
…………
人民法院
附:该辩护的副本。
受访者:
年月日
精选优秀范例:
贷款回复
受访者:姓名____,性别_____,年龄___,国籍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因与被申请人______发生民间借贷纠纷,被申请人提出如下答辩:
1、被申请人不欠被申请人9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应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被诉人确实向被诉人借了钱,但并没有借10万元,而只借了1万元,且已全部归还。 ______月___月,因资金周转困难,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1万元,约定每月利息三分钱,借款期限一个月,并向其开具欠条。由于被诉人当时着急,且双方又是朋友,所以被诉人在欠条上只写了小写字母“10000元”,没有写大写字母“10000元”。贷款到期后,被申请人已按期将贷款本金和利息返还给被申请人。当被诉人索要借条时,被诉人拒绝并称找不到借条,并表示可以给被诉人开具收据。因此,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了一份文件,称“我现已收到______,偿还贷款本金1万元,利息300元”。并向被诉人出具收据。因此,被申请人已返还所欠被申请人的全部款项,并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被申请人持有的“10万元”欠条被其涂改的,不能作为结案依据;
被诉人只向被诉人借了1万元,还开出了一张“1万元”的欠条。被诉人持有的“10万元”欠条是被涂改后形成的,后面的“0”是被诉人添加的。所写内容并非受访者的笔迹。根据法律规定,变造的证据不具备证据“真实性”的特征,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护被诉人的合法权益。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复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年月日
精选优秀范例:
受访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单位地址)
受访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单位地址)
因××××案(请说明案由,即纠纷性质),被诉人提出如下答辩:
请求事项:(说明答辩目的)
事实和理由:(陈述抗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陈述原告、上诉人和申诉人,即被申请人提出诉讼、上诉和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主张是有根据的,但无法成立。原因)
XXXX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辩书X份(份数根据答辩人数确定)。
附:本辩护书的_______份;
___________ 支持材料副本。
代表反诉被告的论文样本第2 部分1. 以委托人名义编写并发表;
2、不超越代理权限发表代理意见;
3、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XXXX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开场白).
.(代理人意见).
(结论).
授权代理人:xxx.
xxxx年x月x日
主要类型
1、原告诉讼代理;
2、被告人的诉讼代理;
3、上诉人的诉讼代理;
4、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
代理人意见的要点
代理所代表的对象不同,代理词的要点和制作方法也不同。因此,代理意见的表达必须根据代理词的类型来确定。
补充1:民事案件管辖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较大、案件复杂、当事人人数较多、旅居国外的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原告与被告: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同一诉讼的数名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由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
3、被告与原告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 针对不在_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与身份和关系有关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与身份、关系有关的诉讼;
(三)对劳动教养人员提起诉讼;
(4) 针对被监禁者的诉讼。
补充2:军婚和离婚的法律规定
法律基础:
《婚姻法》:
《关于军队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_民事诉讼法”。
实体:
1、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者一方要求离婚的,双方所在地的军事单位或者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且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政治机关应当发给离婚证明。您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配偶是本地人,军人要求离婚的,军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根据情况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的,政治机关可以发给同意离婚的证明;如果军队人员中一方坚持要求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军队可以请对方单位或者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政治机构将出具证明,当事人将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配偶为本地职工。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以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军人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予签发证明,但政治机关核实军人确实有重大过错。除了。现役军人的“重大过错”一般是指以下行为:
(一)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吸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的。
程序:
1、配偶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团级以上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配偶一方为军人,另一方为非军人:
一、军人与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非军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非军人当事人向军人提起离婚诉讼,而该军人是文职军人,即军人,非军人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按照由被告住所地即公务员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对诉讼代理有管辖权。
三、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其中军人之一为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非军事人员住所地管辖。
在《反诉被告陈述范文》第三部分之前,我一直以为明天要审理的案件只是我观察的一个案件。我看资料只是为了尽可能熟悉案件情况,以便快速掌握整个法庭流程的要点。但这种情况并非如此!今天早上,方律师竟然告诉我,明天我将担任这个案子的诉讼律师,他不会到场。突然,我感觉空气都凝固了。问问自己,我能做到吗?如果我输了怎么办?我能承担这个责任吗?方律师大概也教了我明天该怎么做。但我想问一下,这是可以假设的吗?我现在能做什么?努力再读一遍信息,不仅要读懂信息,还要读透信息。在强大的压力下,我只能拼死一搏!
关于反诉被告陈述的示例文章第4 部分答辩人:
被申请人就本案提出如下答辩: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受访者:
年月日
附:本辩护词的_______份
注: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法人项目。
被告应按时向法庭提交答辩状[2]
民事答辩状是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反驳原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的书面材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时间是有限制的,即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在审判实践中,被告一般不会按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而是在审理过程中与法院一并提交。人民法院也已受理并送达原告。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导致原告丧失作为诉讼当事人了解对方诉讼请求的权利,处于与被告相比明显不公平的诉讼境地。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可以让原告及时获取被告的辩护意见,为针对被告的辩护提起诉讼做好准备。
审判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实际上剥夺了原告的上述权利。
基于上述理由,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限届满前提交答辩状,陈述其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基于。
这使得被告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这也保障了原告的知情权。
在实践中,法官也必须严格遵守执行。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的,视为放弃答辩,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答辩不再受理。
被告反诉陈述范文第五部分今天早上,方律师突然让我给他看陈述书。我的本能反应是反问方律师。这件事明天就不会交给他了。他说看看有没有修改,明天就敲定。我只好把第一部分给他读,乖乖地解释说我不知道怎么写录音的效果。方律师看完后说,我把合同的效力写得太理论化了,很容易给法官留下空洞、陈词滥调的印象。他还从三个方面的证据给我提纲,让我往这个方向写。
于是我整个早上都忙着修改和重写机构的话。俗话说“光阴似箭,月色如梭”。直到我觉得饿了,才发现已经十二点多了。此时,方律师也正准备离开办公室。方律师走后我赶紧点了饭菜。这可真是太饿了!晚上,我把律师声明发给方律师审核,方律师告诉我,录音的有效性应该基于积极的方面,而不是消极的方面。于是我按照他的要求修改了一下,并发送给方律师审阅。这就是Proxy Words 终极版本的诞生!
尊敬的审判长、法官:
本人接受原告刘××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了相关证据,寻找法律依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如下公告:代理意见:
1、本案被告向原告借钱的事实非常明确
2000年4月17日,××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询问被告人时,被告人明确回答:“我给了梁××2万元,这笔钱不是我的,是我单位刘××的。”他将其分为两份“给我一次”和“这笔钱是刘某某的”。两份证人证言也证实了这一点,每份证据之间形成了有效的链条,都证实了1997年原告借给他的事实。被告分两期偿还2万元,另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2001年偿还了3000元,其余17000元尚未偿还。
2、本案涉及的借款与梁某某无关,双方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
反诉被告陈述范文第六部分今天,xx律师也没有进办公室。其实我觉得很困惑。 —— 在律师事务所,我几乎没有看到律师在办公室工作。而且我经常听说xx律师要出差。如此频繁的旅行涵盖了如此广泛的领域。在我看来,地区差异根本不存在。无论是出城还是出省,对于普通上班族来说就像上下班一样自然,似乎已经成为他们呼吸的一部分。也许这就是律师与普通人的区别之一。当代律师的业务范围不仅是诉讼业务,还有非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的发展要求我们有更广泛、更丰富的知识。
反诉中被告代理人范文范文第七部分答辩人:张xx,男,xxx年出生,x族,xx省xx市人,公务员,住“一号”。xxxxx
错误,原告公司的工资结构中,已经包含相关费用。 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额外一倍工资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 被告 的 部分 主张不能成立 , 由于在原告公司的工资结构中,被告的工资已经包含了相关休假的工资,该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相关的证据显示,原告已经发放了被告XX 年 X 月到 X 月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原告的工资结构中,保安人员的工资已含周六休假,另外每月还有 2 天的固定加班时间计算加班工资,已经满足每周 44 小时的加班工资发放标准(详见相关证据),因此,仲裁裁定中认定的事实错误。 因此,本案 解除劳动合同 合法有效, 原告已经支付了相关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 应当对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穂劳仲案字(XX )第 XX 号仲裁裁决书的错误裁决予以纠正,依法判定原告无须承担支付义务 。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 :马俊哲律师 反诉被告代理词范文 第12篇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答辩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答辩人现就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根据法律和事实答辩如下: 首先,被答辩人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承保期间-11-20到-11-20,2013-11-16到2014-11-16。请法院核实驾驶员的驾驶证及行驶证是否合格有效,答辩人仅在驾驶证行驶证经检验合格有效的情况下履行赔偿责任。 其次,我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损失赔偿范围内承担合理合法赔偿责任。 第三,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司不予赔偿。 质证意见 第一,伤残鉴定为原告单方委托,我司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 第二,的误工证明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没有提供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明细表、工资扣发证明、银行流水账。 第三,根据保险不能额外受益原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损失, 我司不予再次赔偿。 赔偿清单 第一,医疗费以医院的正规发票为准,扣除百分之二十的非医保用药。 第二,误工费以实际误工损失金额为准,如不能提供实际损失应以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误工时间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准。 第三,护理费,以护理行业标准计算、实际住院天数。 第四,交通费是看病所需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没有提供相关票据,我司不予赔偿。 第五,营养费应根据伤情20元一日,以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第六,住院伙食补助,认可27*18=486元。 第七,伤残鉴定我司不予认可,精神抚慰金不予赔偿。 第八,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我司不予赔偿。 综上所述,望贵院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省市区人民法院 7月8日 反诉被告代理词范文 第13篇今天早上,xx律师突然叫我把代理词拿给他看。我的直觉反应就是有点类似反问地回答xx律师这个不是明天才要交给他。他说先看看有什么修改的地xx明天定稿。我只好把先的那部分交给他看,乖乖地交待着我不懂怎样写录音的有效性。xx律师看后,他说我把合同的有效性写得太过理论以至于容易给审判员以空洞套话的感觉。他同时从证据的三性这xx面列了提纲给我,让我朝着这个xx向去写。于是整个早上我就忙于修改及重写代理词。套句俗话“时光飞逝,明月如梭”,我直到感到肚子饿了才发现已经十二点有多了。而此时,xx律师也准备离开办公室。我趁xx律师离开后赶快订餐吃饭。这实在是饿得要命!晚上我把代理词发给xx律师看看,然后他跟我说录音的有效性要从肯定xx面上着笔不要反推。于是我按照他的要求把它修改好再发给xx律师批阅。代理词的终极版就这样诞生了!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在庭前,我仔细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二) (三)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 ? 代理人:xxx ?????????????????????????????????????????????????????????????????????????????????????????????? xx年xx月xx日 xxx诉xx一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根据《xx诉讼法》第xx条之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xxx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 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月日 申请人:汪某,男,汉族,198x年9月6日出生,住x省x市x县x镇x村民委员会海子组13号。现实际居住地:x市x镇xx(居住一年以上)。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 案由和申请权依据 案由离婚纠纷。因贵院立案庭口头答复汪某与xx离婚案不属于贵院管辖,代理人认为该答复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一十条,以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特此申请。 请求事项 贵院依法纠正,并予以受理。 事实与理由 受原告委托,代理人于xx年6月21日向贵院邮件了汪某与周xx离婚案的起诉材料,xx年7月2日,贵院口头告知:该案被告xx系xx省x市x县x镇x村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受诉法院应为x省x市x县法院,故贵院无管辖权,口头答复不予受理。代理人认为贵院该口头答复有以下不当之处:本案被告xx确为x省x市x县x镇x村人,但是,被告于2007年8月外出不知去向,至今未回过家,邮寄的起诉材料中含有被告原住所地x镇x村委会对此开具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原告汪某自2004年至今一直在贵院所在地x打工,并办理暂住*。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故 反诉被告代理词范文 第14篇之前,我一直以为明天开审的那宗案件对我来说只是一宗旁听的案件。我看资料只是让我尽量熟悉案件能够快速把握弄懂整个开庭过程的重点。但事实上不是这样!今天早上,xx律师居然同我讲明天这宗案件由我去做诉讼代理人,他就不到场了。顿时,空气对我而言已经是凝结了。扪心自问,我能行吗?要是输了,那该怎么办?我能出承担这个责任吗?xx律师也大概教我明天该怎样做。但试问,这能假设得了吗?我现在能怎么办呢?努力再看看资料,不仅要把资料看熟还要看透。在强大的压力下,我也只能拼死一搏了! 反诉被告代理词范文 第15篇申诉人(原审被告):市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该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岁族原籍市 现在市区街号该店副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市厂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 nbsp;,该厂副厂长 申诉人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字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裁定书认定事实不准,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诉,请求改判,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于年月日签订购销合同两份:一份是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订购型男凉皮鞋双,另一份是订购各式男女皮夹克件。因这些商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双方协议确定:必须于年月日前,将上述商品发至市,以应市场需求。 可是,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上述商品按时发至市。其中,皮夹克于年月日才到达,拖期达一个半月之久,大大错过了市市场的销售旺季,致使这些商品积压于仓库,严重影响了申诉人的资金周转,至今尚有男凉皮鞋双,各式皮夹克件卖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币余元。 尽管如此,为照顾彼此之间的商业信誉,申诉人曾于年月日出具《经济合同问题答辩书》,说明了拖欠货款的原因,主动提出偿还货款的计划。 不料,贵院在未进行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百货商店在____市区园路信用社的银行存款元。”这是不公允的。申诉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还款计划执行。对于目前库存积压的商品,积极采取削价处理措施,将实收货款付给被上诉人;或将积压的商品退回给被上诉人,退回中发生的运杂费,可由申诉人负担。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市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反诉被告代理词范文 第16篇民事诉讼答辩状一 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湖南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原告李X与第二被告陈XX合同纠纷一案,将我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要求支付报酬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20xx年元月31号原告李X与被告陈XX签定协议,并协议约定由原告协助被告陈XX承揽建筑工程,被告陈XX向原告支付报酬,该协议充分表明当事人为原告李X与被告陈XX,并且该协议有且只有两方当事人,其中一方为原告李X,另一方为被告陈XX,我公司不是该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也未从委托任何人从事过居间服务。 因此该合同只能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理,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报酬及违约金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第二,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从表面上看,本案中原告李祥为居间人,被告陈世奇为委托人,但是在对居间人的资格,什么人才能从事居间服务方面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民法理论界争议较大,著名的民商法专家XX民教授认为居间合同中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但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因为居间活动是一种中介活动,属于商业活动的范畴,任何一种商业活动都要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的登记或批准,哪怕是一家小小的`服装店,目前就这种观点理论界也基本上达成一致。 因此本案中的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值得商酌。 综上所述事实可以明确: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的主体是谁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以上事实和代理意见,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代理人:XXX 二0XX年十一月十四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二 郭年松,男,1928年生,1956年结婚生子,1958年得一子,名叫郭东民。 郭年松高中毕业后一直在xx镇小学任教员,后任校长,住xx县xx镇东大街10号。 1978年妻子病故。 郭东民初中毕业后在县城当工人,现在县城x私企当老板。 郭年松一家人住两间平房,过着清贫的生活。 儿子现在县城工作,并在县城安家落户,平时儿子对他生活不闻不问。 只是逢年过节回来看看。 因此郭年松平时生活困难不少,幸运的是他得到了邻居同宗远房侄儿郭东平的照顾。 郭东平既是他的侄儿,又是他的学生,二人关系密切。 郭东平对郭年松很尊敬,虚心向他学文化,在生活上十分关心他,经常帮助郭年松家干重活,脏活,累活。 特别是郭年松退休以后,郭东平对他关怀备至,使他感到心情舒畅,生活愉快。 郭东平照顾郭年松,得到了群众的赞扬。 由于郭年松办学有方,使xx镇小学成为县,市先进单位,多次受到表扬。 他本人也被评为先进教师,多次到县,市以及镇上的奖励。 1988年,他用多年积蓄翻建了三间新瓦房,市内也装修一新。 1990年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在家欢度晚年。 郭年松为了对郭东平多年来的无私帮助表示谢意,于10月1日邀请本镇副镇长王xx,现任镇小学校长李xx到家,当着他们的面自书遗嘱一份;并请他们做遗嘱的见证人和执行人。 王,李二人同意,并在遗嘱上签了字。 10月10日还到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 遗嘱一式四份,王,李二人各执一份,另两份由县公证处保存。 郭年松在遗嘱中写明:“我去世后,三间瓦房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全部由郭东平继承,他人不得干涉。” 3月1日,郭年松突发脑溢血死亡。 因郭东民去外省市做生意,未回家为父亲送葬。 丧失由郭东平办理。 郭东平按照遗嘱继承了郭年松的房子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 5月1日,郭东民回来,因父亲遗产继承问题,与郭东平发生纠纷,并于5月10日到xx县人民法院状告郭东平。 郭东民起诉状摘要如下: (一)被告郭东平对原告父亲郭年松的所谓照顾,并非“学雷锋,做好事”,而是居心不良,其目的就是通过对父亲的“帮助”,取得我父亲的信任和好感,从而使父亲糊里糊涂立下遗嘱,将房屋赠与他,达到夺取我家财产的目的。 被告夺取我父亲全部遗产的举动,以使他照顾我父亲的卑鄙的动机目的昭然若揭。 (二)我是郭年松的亲生儿子,是其财产的法定继承人,根据《_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我只认法律,不认遗嘱。 遗嘱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应当服从国家法律。 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办事,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三)郭年松是我的生身之父,有血缘关系,我虽在外工作,逢年过节常回家看望他老人家,父子关系不错,他不可能剥夺我的继承权。 因此,我怀疑这份遗嘱不是我父亲真实意思的表示,很可能是在被告欺骗利诱之下书写的,恳请人民法院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宣布遗嘱无效,确认我的继承权,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原告人:郭东民,男,40岁 初中毕业,汉族,x私企老板,住xx县xx街xx号 答辩人:郭东平,男,30岁 初中毕业,汉族,xx厂工人,住xx县xx镇东大街14号 民事诉讼答辩状三 答辩人:李继传,男,1977年8月15日,汉族,现属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腾飞实业公司货运司机,住址位于海南省儋州市清华路7号。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审判庭参考: 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部分基本没有异议,但对定残日的确定存在疑问,希望被答辩人在关于时过七个多月之后才进行定残鉴定问题上给出合理解释,以期让人信服,法庭明鉴; 二、在赔偿金的确定问题上,我存在较大疑问 在残疾赔偿金和受害人店内财产损失问题上,我基本认可。 但是总的来说,赔偿清单列举的赔偿项目和金额过于粗略简单,难以使人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一、属于需要正式凭单票据、意见书或鉴定书的加以佐证的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无法认可。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其二、对某些项目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上存在疑问,被答辩人应当依法计算准确数额,而不能扩大赔偿要求。 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根据《最高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应属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形,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对此受害人无法提出收入状况的证据,应当按照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规定的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约每天43元。 在误工时间上应为2月1日至定残日前一天即9月11日,共223天; 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依据《最高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计算方法,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海南数据8293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海南数据元)。 本案正属于此种情形,因此在计算时应当将赔偿设计最长年限的分开计算,才合理合法; 关于24万元的护理费,答辩人认为明显过高。 《最高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有规定,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对于收入状况和人数我没有异议,然而将护理期限定为最高的20年并不尽合理,没有充足理由支撑; 其三、被答辩人存在明显不合理的请求项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 条规定,在致人残疾情况下,精神损害抚慰金即为残疾赔偿金。 受害人在已经要求了残疾赔偿金后,不能再重复要求精神损失费,希望法庭依法评判。 在司法鉴定费的承担问题上,答辩人保留辩论和质疑的权利。 三、关于责任分配问题,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我有几点意见。 首先,根据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江大队于2月2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即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而实际上我认为腾飞公司与我在赔偿问题上脱离不了干系是有据可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民一他字第23号中曾明示:“?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的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挂靠单位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此,恳请法庭仔细考量,适当的认定我与腾飞公司之间的责任分配关系。 其次,根据保险有关规定,车辆在有交强制险的情形下,首先应由昌平保险公司在医疗费10000元,死亡或残疾110000万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另行由其他责任方承担。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在相应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其合理部分费用进行赔偿,对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儋州市江缅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继传 二〇XX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答辩状副本1份 反诉被告代理词范文 第17篇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 但由于答辩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 反诉状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民事案件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以抵销或吞并对方诉讼请求为目的,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关的新的诉讼请求时使用的文书。 反诉被告代理词范文 第18篇民事被告答辩状怎么写 民事被告答辩状【1】 写作要点: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民事答辩状结构 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1.标题。 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 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二)正文 1答辩的理由。 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 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 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 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答辩请求。 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 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③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④提出反诉请求。 如果民事答辩状中的请求事项为两项以上,在写请求事项时应逐项写明。 对上诉状的答辩请求应为支持原判决或原裁定,反驳上诉人的要求。 3证据。 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 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 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3.答辩时间。 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民 事 答 辩 状【2】 答辩人:赵XX,男,白族,19xx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 反诉被告代理词范文 第19篇答辩人蒋XX,男, 汉族,1xXX年x月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XX路XX号 手机:137XXXXXX13 答辩人张XX,男 ,汉族,1xXX年3月2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452XXXXXXXXXXXX036 手机:13xXXXXXX52 答辩人杨XX,男, 汉族,1xXX年x月27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4523XXXXXXXXXXXX13 手机:13XXXXXXX3x 答辩人陈 X,女, 汉族,1xXX年12月5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XXXX巷12号1栋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4523XXXXXXXXXXXX27 手机:13xXXXXXX52 答辩人文XX,男, 汉族,1xX1年10月1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XX巷6号1—3,身份证号:4523XXXXXXXXXXXX1x 手机:130XXXXXXxx 答辩人陈木生,男, 汉族,1x53年10月1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 :4523XXXXXXXXXXXX13 手机:13xXXXXXXX6 答辩人闭XX,男 ,汉族,1xXX年6月5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 手机:13xXXXXXXX2 答辩人黄 X,女, 汉族,1xXX年10月2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4523XXXXXXXXXXXXX7 手机:13xXXXXXXX2 被答辩人桂林XX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蒋XX,该公司总经理 电话:13XXXXXXXX2 答辩人因桂林XX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侵犯特许经营权一案,答辩如下。 一、 被答辩人无特许经营权资格,无权干涉答辩人依法经营,于法无据。 被答辩人在起诉书中称:答辩人以“XX公司的名义,公然侵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机要局军事代表室授予原告的属_的XX一体化传真机配件的特许专有生产经营。”被答辩人的这一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支持, _xxx7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从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看,桂林XX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xxx4年6月2x日,其经营范围系承担原桂林XX电信设备厂为总参谋部机要局拥有专有技术定型的XX一体化传真机生产任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总参谋部机要局并没有与被答辩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被答辩人也没有向总参谋部机要局支付特许经营费用,根本没有特许经营权。xxx5年11月,桂林市XX通讯设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成立,其经营范围有:零售通讯设备、电子产品、办公设备、办公耗材、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五金家电用品、办公设备维修通信工程设计安装技术咨询及培训(见证据1)。如果XX公司有销售飞燕一体化传真机的业务,也是在依法经营,并不存在侵犯被答辩人特许经营权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被答辩人为了达到干涉答辩人依法经营的目的,公然出具假证据干扰法院正常的案件审理(见被答辩人证据目录清单证据二),该证据证明“桂林XX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一九九八年来为我部研制生产军用XX一体化传真机以来,已共计生产xxx余台”。属于明显的造假行为,一九九八年XX公司尚未成立,怎么会生产xxx0台传真机呢。 二、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没有事实证据支持。 被答辩人称:“经初步核实,迅普公司涉嫌非法经营额为三十余万元,非法获取利润十五万元。”被答辩人的这一荒唐的诉讼请求,简直令人不可理解。被答辩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有非法经营且经营额有三十余万,利润高达十五万元(50%的利润比例)的证据事实,被答辩人蒋XX曾经是桂普公司的总经理,负责过XX一体化传真机生产销售业务,如果有你们高的利润空间,桂林XX电信设备厂为什么会破产,XX公司为什么会连工资都发不出去,曾经是XX公司的副总经理的XXX、XXX现在就不需要去XX植物园作清洁工了,可见,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既不符合常理,也没有证据支持。 三、被答辩人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与法无据 《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缺一不可。本案案由是侵犯特许经营权纠纷,原告起诉的被告是x名公民个人,究竟是哪一个被告有涉嫌非法经营侵犯了原告的特许经营权,他们是否以个人的名义或者以几个人共同的名义与总参谋部机要局签订了生产销售合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所以,原告没有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即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另外,原告起诉桂林市XX通信设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侵犯原告特许经营权,也没有证据证明迅普公司超经营范围经营业务。没有具体的事实与理由,即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无特许经营权资格,无权干涉他人依法经营,没有事实证据证明被答辩人受到所谓的经济损失,且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于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全面查清本案事实,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象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0xx年 五月 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湖南睿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 原告张有福因高空坠物受伤致残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可以认定该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对于原告的不幸遭遇,被告18住户深表同情。但被告认为,原告的诉求和事实与法律不服,具体理由如下: 一、人身损害的责任分担问题 被告主张的是被告世纪城幸福花园67号楼18户住户承担的绝不是主要责任。 首先,依据市公安局出示的证明可知,造成原告张有福受伤致残的侵权行为人目前无法查证。没有证据显示和支持该楼的18户住户是侵权行为人,他们和造成原告受伤致残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直接乃至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需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要件”。原告理应向法庭递交能证明该四要件的合法有效的证明,即便本案属于特殊侵权案件,原告也需证明除过错以外的事实。而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上来看,仅能证明损害事实这一要件,对于因果关系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都无法提出有效的证据。侵权主体无法确定,被告18户居民与侵权行为间的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就不能确定被告18户居民是侵权行为的加害人而让其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被告18户居民享有对其住所的物权,有在其住所自由生活的权利。这些住户都是善良的公民,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是不得说明他们对原告受伤致残存在过错更不是主观上的故意。即便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高楼附着物的可能加害人责任,这些被告要承担一定的加害责任,我们也想提请合议庭考虑《民法通则》上公平原则的规定。毕竟,对于侵权案件而言,有涉及到故意伤害的嫌疑。公安机关没能积极调查,未能找出真凶破案是其未尽职责。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这也是国家的责任。法律将国家的责任转嫁到普通公民的身上让其承担巨大的赔偿数额,是显失公平的。 再次,长城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的提供方未尽职责,才应是本案中主要责任的承担者。长城物业公司在其服务承若中称:尽一切可能保护您的财产及生命安全。尽管被告长城物业公司在答辩中称,该案已经超出了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因此他们不该承担赔偿责任。但事实不然,原告正是在其服务范围内受伤致残的。综合考虑《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因此,长城物业公司理应做好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而且,我们也可以注意到,近年来该类事故频发,新闻媒体多有报道。xxx0年的重庆,xxx1年的济南,xxx6年的深圳,xxx9年的杭州等地都发生过类似的案件,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不可能对此毫无所知,其未加防范纯粹是物业公司疏于作为未尽职责。且我们可以从证人陈偶然的证言可知,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存在巨大的漏洞,小区保安未能及时赶到案发现场,侵权行为地附近路灯损坏,且小区内监控设施的缺失对于及时救助伤者和确定真实的侵权行为加害人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因而,我们就不难确信,物业公司应对其未尽职责导致业主受伤致残承担起主要的责任。 二、被告人的补偿责任问题 被告世纪城幸福花园67号楼18户住户主张因合理归责,其承担的是补偿责任。 从前面我们可知,对于张有福受伤致残这一侵权结果,被告并非主要的责任主体。根据《侵权行为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高楼附物的可能加害人责任,被告作为可能加害侵权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补偿责任和赔偿责任是截然不同的,既然法律要求被告人承担补偿责任,则不能强加赔偿责任于被告人。被告18户住户已达成合意,愿意出于道义并根据法律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这里希望合议庭在分清责任主体的前提下,考量补偿责任的高低,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降低被告的补偿金额。 三、补偿款的计算问题 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等一些列费用,被告基于补偿原则予以认同。但对于部分款项的计算持不同意见。 第一,原告要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错误。被扶养人的扶养义务因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也就是说原告只应承担一半的扶养责任。故此,扶养费也应该折半计算,而不是原告诉求的全部数额。 第二,部分费用缺乏证据支持,望合议庭不予采纳或降低数额。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中并不包含对残疾辅助器具、后续治疗费等项目。其数额的真实性,合法性都无法确证。原告对自己应举证的事项未能承担举证责任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故此部分费用望法庭不予采纳或降低额度。 第三,原告的诉讼请求重复。原告在诉求中同时要求了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此部分存在重叠。根据我国有关的司法实践,残疾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项就规定,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此外,《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也将两者等同起来。综上,则应认定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是等同的,不能重复要求赔偿。 四、被告经济条件的问题 被告已在答辩状中陈词,说明了被告18户住户的经济情况。他们很难和拥有固定资产的公司企业法人相比,他们多数为下岗失业人员或无固定收入,有的家中还有瘫痪多年的老人,经济情况堪忧。本案中,被告18户住户对于原告张有福的受伤致残并无存在责任,但他们出于道义和法律的规定愿意承担起法定的补偿义务。如果法庭判令他们承担过高的责任或是他们需要支付的补偿数额过高,他们正常的生活都恐将难以为继。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执行一章中,有出于一定社会公益的考虑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特定财产豁免执行的规定。我想,对于社会公益的保护也应该是贯穿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和实体法的立法精神里的。作为被告的代理人也十分理解我的当事人急需司法上的救济和驰援。在此,再度希望合议庭从被告的经济水平出发在补偿额度上适度放宽,减低被告18户住户承担的补偿款项。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18住户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 湖南睿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游xx xxx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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